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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20-02-21王梦琪

社会科学家 2020年1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价值农业

吴 灿,王梦琪

(中南大学 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3)

自2012年农业部启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评选工作开始,我国已经累计公布了五批共计118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此外,截止2020年,中国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已达15项,位居世界首位。伴随着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事业的推进,学术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发展。

一、概念之争

联合国粮农组织启动的GIAHS项目,按照字面意思应该译为“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在它的中文网站以及其他中文版宣传材料,也都以“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来对应GIAHS。不过,在国内,无论是政府文件还是学术研究,通常都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来指代联合国粮农组织的GIAHS。相对于GIAHS,“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名称多了“文化”,同时又缺了“系统”。GIAHS项目启动五年后,国内学者从语言翻译上指出,应译为“全球重要农业遗产”,而多了“文化”只不过是国内一些学者的误译。[1]徐嵩龄也同样指出,将“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译为“农业文化遗产”而不是“农业遗产系统”,是一个错误。[2]这一“错误”显而易见,何以当初的专家们会视而不见呢?按照闵庆文的说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一译法在当时是经由梁洛辉与胡瑞法等专家认真讨论过的。少了“系统”,主要是想努力与目前的世界遗产类型(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汉语表述上接近;而多了“文化”,主要是想表达ingenious的含义。[3]后来,闵庆文进一步指出,GIAHS项目的发展表明它未来是有可能成为世界遗产的某一类型的,到时自然会对其概念翻译进行修正。因此,目前研究中仍然称其为“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4]

关于二者之间的概念争论只偶尔存在于学术界,在新闻报道或者官方文件中,始终认同的是“农业文化遗产”而非“农业遗产系统”。2004年,在贵州从江与威宁正式拉开“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帷幕。[5]此项目从属于文化部和财政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之一,在当时尚未完全独立。此时的“农业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文化”是从属关系,与后来的农业文化遗产并不相同。这只是我们自己提出的概念,与世界粮农组织的GIAHS并无直接联系。基于此情况,后来当GIAHS引进中国时,就将这一约定俗成的概念与之相结合了。

在目前的中文语境中,“农业文化遗产”即相当于“农业遗产系统”。GIAHS诚然强调了“系统”,没有突出“文化”,但是在粮农组织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无论是“土地利用系统”还是“农业景观”,甚至包括“生物多样性”,都是人类文化观念下的产物。农业文化遗产,实际上包括了农业遗产系统在内。

为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保护国内资源丰富、种类众多的农业文化遗产,早在2012年农业部的《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中,就对China-NIAHS进行了界定,其中提到了China-NIAHS的系统性与传承性,并着重强调了它在推动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与实践意义。到了2015年,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颁布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具体指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主要是指粮农组织(FAO)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和由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hina-NIAHS)。2016年到2020年五年间,除了2019年以外,每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非常明确提出要保护“农业文化遗产”。事实上,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并不只有农业生产系统,同时也包括了坦桑尼亚的草原游牧系统和农林复合系统、肯尼亚的草原游牧系统等非农产业。因此,使用“农业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还是比较妥当的。

随着国际上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国内学界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探究。苑利从广义和狭义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区分,认为狭义上的农业文化遗产只限定于人类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农耕经验。[6]王思明提出,农业文化遗产即“历史上人们从事农事活动中创造传承的、具有历史、科学和人文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综合体系”。[7]闵庆文将一般农业文化遗产等同于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农业遗址、农业工程、农业景观等,也更加强调遗产的系统性。[4]

纵观学术界对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的研讨及农业部对CIAHS的认定标准,尽管存在争议,但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以及形式的复合性,则基本上达成共识。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不仅体现在遗产本身历史悠久、传承至今的生产生活经验与生态功能,而遗产创造与传承的主体——“人”在其中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而其形式的复合性主要表现为农业文化遗产是生态景观、自然资源与传统农业生产知识、技术,乃至于农业人文风俗的复合。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内涵将随着遗产保护的实践不断地延伸。

二、价值论证:为何保护与利用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定义GIAHS的概念时所提到的“满足当地经济社会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区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就着眼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功能。正如ParvizKoohafkan所指出的,农业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功能在合理利用土地,增加粮食产量以及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等方面是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8]学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是颇为重要的一部分。一方面,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能够为我们深入了解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价值研究也为当下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开发提供根据。在当代语境下产生的农业文化遗产,其价值研究对于乡村振兴、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探究集中于近十年间,大多采用个案研究的方式,其研究热点则集中于入选GIAHS项目的农业文化遗产。

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主要集中于价值构成、价值评估等方面。熊礼明、李映辉等学者认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综合效益价值、生态伦理价值、人地和谐价值等价值类型,正是这些价值决定了农业文化遗产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9]而就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而言,可持续发展与整个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农业文化遗产具有的活态性和复合性等特征,使其生产功能、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等多功能价值也得以体现。正是这样的多功能价值,为农村地区的产业融合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10]

大多数学者都从共时性角度来看待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而对动态的农业文化遗产价值规律缺乏把握。李明和王思明借鉴了语言学中的“共时性”与“历时性”概念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进行了多维度分析。其中,共时性维度强调从不同领域与空间探究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静态构成。如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等;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社区价值、地方价值、国家价值及全球价值。历时性维度则注重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所呈现出的变化规律,将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划分为“过去时价值”“现在时价值”及“将来时价值”。[11]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关系着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开发。当前,意愿评估法是文化遗产领域比较成熟的价值评估方法。它通过调查游客对农业文化遗产资源或服务的支付意愿,来评估农业文化遗产所具备的使用价值。意大利学者Antonio Santoro最新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游客们对意大利最著名的乡村旅游地区Lamole的传统农业景观独具偏好。[12]胡兴兴、闵庆文等就以此为研究方法,以江西崇义客家梯田农业文化遗产为样本,通过分析不同因素对遗产地居民的支付意愿的影响,对其使用价值进行评估,为政府完善补偿机制及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提供依据。[13]由于意愿评估法主要是从游客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所保护的对象,忽略了遗产地的原住民本身的意愿,并不能适应一切农业文化遗产的评价,因此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非议。实际上,农业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加强调所在地的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因此,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居民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影响尤为明显。李伯华等以湖南紫鹊界梯田为例,对当地居民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支付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让当地居民切身体会到其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社会经济利益,“防止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务虚化’”。[14]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功利性十分明显,这决定了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必须是务实的。

同时,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多功能性决定了其价值评估体系也必须是多元化的。因此,其他的价值评估法也被引入农业文化遗产领域,如品牌评价法、旅行成本法(TCM)等。例如,杨芳等人以品牌价值法来审视哈尼梯田,从原住民的收入情况、收入来源、受教育水平等方面展示了居民地方感与农业文化遗产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不仅反映出农业文化遗产对游客的价值,也展示了农业文化遗产对于当地居民的价值。[15]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要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农业文化遗产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不仅自然生态环境良好,而且民俗文化多样、人文景观丰富,如果合理利用,能够成为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动能。二是决战脱贫攻坚。从已入选全球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分布区域来看,绝大部分都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保留了独特的原生物种、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传统的耕作方式,能生产出优质的有机食品,成为拉动扶贫产业中的亮点。三是维护粮食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当前,粮食安全形势严峻,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以及重金属超标导致环境污染,因此,传统农业耕作中蕴含的人与自然动态适应的观念,对今天农业的可持续生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四是激发乡土文化活力,建设美丽乡村。农业文化遗产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杰出代表,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它所涵盖的内容,是传统的;而作为一个理念的提出,它又是现代的。农业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融的重要载体,既是传统乡土文化价值依附的根本,也是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现实指向:如何保护与利用

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的GIAHS项目主旨在于保护濒临灭绝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系统,强调人与环境的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它“不是关于过去的,而是关乎人类未来的遗产”,它的现实价值不言而喻。在传统农业日益受到城市化、工业化与现代化冲击的背景下,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学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保护理念、保护措施等问题的研究层出不穷,而对于国内农业文化遗产的区域性保护、立法保护、保护管理方式等探究相对较少。近年来,有学者在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及分类保护等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如苑利提出的“大遗产”的说法,有利于农业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他强调各级政府从政策、制度、资金等层面为农业文化遗产在其原生环境中的良好生长创造条件。[6]这一观点呼应了粮农组织于2006年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稻鱼共生系统’多方参与机制研讨会”上倡导的理念。当时提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建立需要多方参与的机制,其动态保护更需要参与方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配合,因为任何农业文化遗产都是一个自然与文化景观相协调的复杂系统。[16]从实践来看,多方参与机制是国际社会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能够更好地协调农业生产、生态保护、景观管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17]

在活态保护理念的实施过程中,强调社区参与为主要思路的生态博物馆建设日渐兴起,推动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的进步。Mojgan Ghorbanzadeh强调:“生态博物馆是为了保护由传统栖息地产生的各种物质和精神现象而采取的措施之一。”[18]生态博物馆以其集传统保护与动态发展于一体的优势,在农业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开放性保护及动态保护与传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王际欧就论述了生态博物馆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价值。[19]这与朱冠楠、闵庆文提出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唤起全民族对于农耕文明优良传统的文化自觉来推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正是当下活态保护研究中探索出的重要途径。[20]与通常的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它需要更加充分地考虑到主体在其中的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它直接作用于人类生存生产的程度更深。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活着的遗产。如果缺乏“人”这一主体,则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随着国内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特别是China-NIAHS项目启动后,有部分学者从分类保护研究及区域性保护方面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赵佩霞等学者的调研结果显示,梯田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难度非常大。[21]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的缺失与生产观念、生产方式的转变。梯田耕作的劳动付出远远大于现代的大田耕作,而它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却无法获得相匹配的收益。此外,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重头,稻作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颇受关注。它面临的主要问题至少有三个:其一,稻作技术的丧失;其二,品种资源的减少;其三,稻田景观的破坏。所以闵庆文提出,稻作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要特别重视多功能农业的发展与保护管理制度建设。[22]

农业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研究能够集中展现同一类型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而其区域性保护探究则能够更具针对性地为地方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政策提供支持。在2019年农业农村部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金项目中,梁勇、王斌等对宁夏[23]、浙江[24]两省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进行梳理,评估两省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潜力,为政府制定更为切实的保护发展对策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建议。不过,对区域性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仍然只是尝试,更为深入的研究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这段路程还相当遥远。

近年来国内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通过对国外成功案例的分析,寻找能够为我所用的经验。受韩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影响,杨伦、闵庆文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在申报与管理上,可采取分类型申报与管理的方式来克服遗产类型重复率高的问题,围绕核心农产品进行深度的品牌开发来提升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与经济价值。[25]童玉娥、熊哲等则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和日本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措施方面的异同点发现,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央层面推进的力度更大,发挥了很好的引领作用,但是各个遗产地的保护积极性却相对较弱;而日本多样化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则能带动多方积极参与。[26]

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关系到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的实现。在2012年农业部颁发相关文件中就提出通过对农业文化遗产中的文化资源与农业景观加以利用来丰富乡村旅游。目前,在农业文化遗产利用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其作为旅游资源的开发研究。闵庆文认为开发模式问题是影响旅游开发的重要因素,在对农业文化遗产地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三种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开发模式:对近郊的农业文化遗产,采用与城市资源-市场、功能-空间上的互补模式;对于具有交通优势的农业文化遗产,采用纳入名牌旅游线路的开发模式;而对于不具备区位优势的农业文化遗产则采用以风景名胜区作为依托的开发模式。[27]一些学者试图找到一种适应面更广泛的模式,来满足农业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时的各种需求,如常旭、吴殿廷则提出的生态旅游模式。[28]不管采用何种保护模式,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都只有两个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先民的农耕经验与生态智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让当地人从中获取文化红利,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李永乐对稻鱼共生系统研究时所提出在农业遗产地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遗产保护至上、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注重社区参与的基础上提高农民收入等观念。[29]其实,这一理念也适用于一切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在当代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更是“三农”问题的一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如何实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价值转化,成了其开发利用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孙超以安徽省为例,提出要实现农业文化遗产在乡村振兴中的有效转化,必须要树立机遇意识、强化政府导向作用,充分挖掘各地区的资源。[30]2019年10月,第六届全国农业文化遗产大会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为主题。李文华在会议上强调,乡村文化振兴离不开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更是推动乡村生态振兴与产业振兴的重要举措。[31]可见农业文化遗产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当前农业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社会关注,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价值促使政府不断对遗产地进行开发利用,与此同时,遗产地生态环境破坏、商业化严重、旅游开发模式趋同等诸多问题也显露出来。如何实现保护与开发更好地融合,如何避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对遗产地造成破坏,如何实现农业文化遗产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转化与高效利用,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应始终坚持以当地农户为参与主体,以提高其经济收入与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乡村旅游和农业生产为中心,大力发展农村景观观光模式、农业生产体验模式、农耕田园租赁模式等,形成具有优势和潜力的旅游文化产品,突出各地极具特质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亮点;以“本土性、原生性、体验性、互动性”为主要特色,将传统手工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精致农业与当地乡村文化资源结合起来,转化为极具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农业。于外地游客而言,是农业文化遗产地之内,处处可观可游,可食可宿;于农业文化遗产地而言,可以全面发掘经济潜力、逐步优化生存环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最终实现“文化资源-文化资本-文化资产-文化红利”的模式转化。

四、结语

回顾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历程,从最初的对农史与农业古籍文献的关注转变为对于实体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关注,从对于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内涵的争议到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保护研究,从静态的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到结合多学科、多视野的田野调查、实证研究,其间凝结了诸多学者的心血。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也在不断开拓新角度、新方法中得以进步,不仅有对同类型的国内外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对比性研究,也有对单个农业文化遗产项目深入分析的定量研究;从经济学、旅游学角度对遗产资源价值进行的评估分析的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

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仍需深入探究。例如,在农业文化遗产的翻译与内涵界定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与评估方面亦缺乏多维度的探讨,尚未构建起相对完善的价值认定与评估体系;在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多部门交叉的管理体制、专门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欠缺等问题阻碍了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进展,而学术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与保护法律的探索还相对缺乏;在研究范围上来看,当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入选GIAHS与China-NIAHS项目的个案研究,而对于地区性或区域性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不多,而以同一种类的农业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研究也还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

总而言之,农业文化遗产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学术界对于它的激烈探讨,已经充分体现了它的重要性;然而,也正是各种观点的莫衷一是,恰好反映了它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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