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延边州法治建设的思考
2020-02-20吴龙虎
吴龙虎
(中共延边州委党校,吉林 延吉 13300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1]。当下延边州要紧紧跟随党中央的脚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部署,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在延边充分展现。
一、新时代延边州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保证延边州长治久安、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至国家,下至地区,法治永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稳定器和助推器。社会的长治久安是群众的期盼,是延边州委、州政府一直以来不断追求的目标。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就要以平安延边建设为载体,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积极推动综治工作的措施落实,让延边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政通人和的安定局面。
(二)深化延边州依法治州实践的应有之义
深化依法治州实践是推动依法治州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能否紧跟国家法治战略步伐,让依法治国理念在延边落地开花、让法治精神深深扎根延边大地对延边州委、州政府提出了重大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只有不断深化依法治州实践才能发挥法治对社会运行进行调节的作用。针对延边州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强化法治维护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必须加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拓展法治在保障民权、化解民忧、改善民生上的空间。
(三)推动延边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在需要
加强延边州法治建设,正是要让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效果渗透于延边州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促使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以法治为规范,进而形成稳定、优良、和谐的社会主义精神面貌,确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延边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二、延边州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应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观念有待加强
首先,法律工具主义束缚中尚未完全摆脱出来。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有一种泛法治主义的倾向在各地、各行业盛行,在这里不是说依法治理错了,而是许多人并没有考虑“依法”的深层意义。依法治国主要任务就是怎样依法规范权力,也就是要把权力纳入到制度的笼子里。如果考虑如何为“治”寻找所谓的法律依据,或是为“治”制定一个法律依据,把法治当作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时,法治也会像“工具”一样可用可弃,这是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应当理性地认识到:成熟而健康的法律应当首先被当作社会交往的普遍准则来理解。法律不仅仅表现为阶级性,更多地应该体现人民性。法律除了保证政府的权威不受侵犯,还应广泛保护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此种意义上,法律不是任何人、任何集团的工具和手段;相反,它是文明进步所凝成的生活规范,是每一位有道德自觉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指南。而且即使在法律的工具性层面,法律首要的性质也不能被界定为政府的工具。对此必须进一步端正对法律的认识,正确认识到法律不仅应当被当作治国手段而受到重视,更应当被当作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而受到尊重和信仰;不仅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而且还是保护人权不受侵犯的保护墙。
其次,政府执法为民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执法为民,是正确权力观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民造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每取得一点成绩和进步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这是党的性质和执法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然而,当下一些执法人员由于经受不住各种不良思潮的影响,思想上产生惰性、傲气,公仆意识、忧患意识逐渐淡薄,与群众的距离远了,对待前来报警、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冷漠,久而久之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一点点损耗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官员群众意识淡化,思想上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二)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宪法的实施
加强民族立法工作要坚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延边州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实际来进行。虽然延边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某些领域的立法和修法还需进一步加强。比如,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土地资产、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立法和修法,民生和社会领域的立法和修法,还有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修法等都需要加强。除此之外,落实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例如在普法宣传上面,法治宣传部门还没有把宪法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延边普法计划,也没有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宣传宪法及其他法律,普法效果不尽理想。
(三) 政府行政效率低、行政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效率是衡量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是政府治理能力的主要表现,也是衡量政府工作状况的基本综合指标。一个有效的政府必须是有效率的,对于一个政府来说,行政效率是其行政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对行政机关赋予一些优先权,比如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性和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强制权等等,目的是使行政机关高效运转。但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程序繁琐导致行政效率不高。而且由于个别官员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不高,漠视法律,因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不能将这些行为加以更正将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
(四)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
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2]。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从应然状态上讲,具体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对司法的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但是实然状态上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并不是十分认可。比如,延边州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们反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还没有形成,民众对司法机关对司法权的行使并不是充分信任、尊重及认同。具体表现为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偏见,一旦败诉,就觉得司法不公,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下来还是不信申请再审等等。因此,延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还有待提高。
(五)法治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保证延边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事业按照法定的规定及程序发展的实施主体就是法治队伍。能否拥有一批高素质、业务精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建设法治延边的迫切需要。当前,延边州法治工作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政府和人民可以信赖与依靠的队伍,但是仍有需要加强的地方。比如在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方面,一些法治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从客观上讲,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形成的起点较晚,发展的程度不高,导致西方法治理论一度在教材和教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主观上讲,一些法治工作人员还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对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认识不足。除了法律信仰不够坚定之外,还要清醒地看到当下基层法治工作队伍的数量、整体素质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存在。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职级待遇偏低等问题是造成基层法治队伍出现断层的重要原因。以延边州为例,根据2013 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春市、延边州法院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延边州两级法院就有42 名法官相继调离法院,仅中院就调出、辞职9 人[3]。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状况不容乐观。在业务技能培训上,法治队伍接受的培训机会少,有的法官、检察官工作好几年也没有机会到专业培训机构去学习,业务技能提升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能力欠缺
法治思维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做出行政、司法、监察行为时要思考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程序。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多年来,党的各级组织坚持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延边州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延边推进依法治州的进程。个别党员干部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不抓在手上;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对自己而言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法治思维欠缺、漠视法律的党员干部依然存在。因此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三、 延边州加强法治建设应采取的措施
(一)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文化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遵守法律光荣、违反法律可耻的社会氛围。首先,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依法治理社会和全民遵守宪法、法律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提高全民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全民依靠法律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其次,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及送法下乡等各种形式,丰富全民法治宣传活动的内容及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增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法治和法制是有区别的。法制主要是从制度层面上说的,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不仅包括制度建设,还包括这个制度怎么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宪法宣传、增强宪法意识的制度建设,将宪法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延边普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丰富法治宣传方式,运用多种多样的宣传载体,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形成学习宪法、宣传宪法、信仰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日制度,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教育,着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通过宪法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违法行使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执法水平和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要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培训内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记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业务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使他们成为思想坚定、业务精深的行家。其次,要强化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公信力。要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契机,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便民、惠民”等为主题开展“寻找优秀执法队伍”“创建优质法律服务”等活动,在部门中形成处处争创文明岗位、人人争创先进典型的良好风尚。面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征求意见,完善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聘请作风监督员,通过座谈、自查整改、严格考评奖惩等方式扭转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使其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首先,要健全法官、检察官招录的考核机制。招录更多具有法治意识、掌握丰富法学知识的人才纳入到司法队伍。同时,要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认真落实2011 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法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适应审判机关需要的干部职级政策,保障审判机关审判组织的依法运行。推进法院优秀干部的使用和交流,拓展解决法院干部职级待遇渠道。其次,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职业培训教育制度。将法院干部统筹考虑培养,定期进行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经常性地邀请一些具有丰富学识的法学专家和实际审判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传授法律理论和裁判技巧,交流心得体会,撰写培训总结,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最后,要进行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主要学习内容,通过多种多样的道德培训方式提升道德修养,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建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是提升法治队伍素质的重要关口。严格国家司法考试主体资格,完善理论考试与实践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致力于提升法律从业者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逐步探索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选拔用人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加强高校、科研机构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8 年修改宪法时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这实际上为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延边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延边州各项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领导。首先,在党的领导下及时制定适合延边实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保证延边州的各项事业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其次,党组织要及时地推荐具有较强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的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任职。并且党组织对他们进行监督,监督他们是否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依法监察权,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最后,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4]。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政治意识坚定、法治素质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让党的领导成为加快推进延边法治建设最坚强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