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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法视野分析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

2020-02-18洪元能

四川水泥 2020年2期
关键词:在实践中城管民众

洪元能

(龙海市城管局, 福建 龙海 363100)

城管的存在是将原本划分在环卫以及工商等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及对应的权利等全部都集中起来,将这些职能部门的对应管理权责等全部都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割处理,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的集中管理,同时还可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但是近年来,经常会在新闻报道中发现城管暴力执法、与公民之间产生严重的矛盾冲突等问题。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促使人们对城管执法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所以必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 城管执法现存问题分析

1.1 缺乏明确的主体

近年来,城管与民众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问题也越来越多,很多城管的后缀基本都是“暴力执法”等。也正是在这种形势背景下,人们对城管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城管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这一问题现阶段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在实践中,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享受国家权力,同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在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发现行政主体必须要具有行政职权,同时还要依法拥有部分国家的行政执法权力组织,与此同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并且最终可以自己承担对应的后果[1]。但是城管部门在设立时,并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所以城管并不能够被看作是具有合法性特征的行政主体。在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时,发现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在对城管的设立方面,普遍都会存在不通过立法程序的情况,只有部分城市在城管职能作用实施时,会成立相对应的城管执法局等这种类型的一级单位[2]。根据某城市的调查问卷显示,市民对城管的日常管理工作满意率只有29.2%。导致市民不满意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任意罚款、作风粗暴、中饱私囊等,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其中有32.43%的市民认为城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滥用职权等问题。部分城市为了保证城管的“综合执法能力”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不惜专门为城管配备警械,目的是为了有效对付“暴力抗法”等问题。但是这种措施根本没有任何意义,民众对于法律有一种基本的信仰,这种做法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当前的城管工作更加暴力化。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即使是部分受到委托的单位,其自身也必须要严格按照对应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实施,否则城管本身的执法并不具备合法性。

1.2 缺乏规范化的执法程序

我国是法治社会,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城管执法的相关程序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同时还要保证程序的规范化,这也是当前可以完善城管执法路径的有效措施控制仪。我国当前有很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范化的流程和制度实施行政执法的相关条例[3]。尤其是在当前的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城管在对民众进行处罚时,在金额方面还会出现讨价还价等问题,尤其是在没有任何判决书的背景下,城管可以私自对民众进行随意的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城管在现阶段的执法过程中,具有非常强的权利随意性特征,对我国城管的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打击影响。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16 年一月至五月这一段时间范围内,只是广州这一个城市的城管执法暴力事件就已经达到了320 宗,其中有222 人受伤。除此之外,某城市在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时,由于当事人出现较为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有人直接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其中还有一人直接手持利刃去追砍执法人员等。这些事件的频繁发生,意味着城管在执法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不仅无法保证良好的处理效果,而且还很有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2 基于行政法角度提出城管执法的有效措施

2.1 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化

所有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必须要依靠执法主体在其中的操作才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也就是在实践中执法主体必须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将国家的部分权力和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还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和效果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执法主体在成立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和对应的依据作为支持,这样才能够为自己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提供有效保证,将自己的义务和职能作用真正有效的落实到实处,体现在各个环节中。如果在法律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模糊问题,那么执法主体在实践中是否具有非常良好的合法性特征,将会引起人们眼中的质疑。

在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现阶段的城管执法部门在法律地位方面仍然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有效的标准或者是体系可以给予支持。也就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体想要真正实现合法化,仍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符合实际要求的法律法规。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实现对城管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这样不仅可以从行政的角度出发,促使民众对城管的认同感能够得到强化,而且还能够保证执法过程的顺利开展。由于民众对法律存在一种信仰,在这种信仰的基础上,可以自觉的对法律形成一种服从的状态。所以在这种形势下,城市内部的执法部门必须要能够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同时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这样可以促使城市内部的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部门相互之间的推诿等问题也会有所减少。通过这种方式在其中合理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其自身权责具有非常良好的统一性和有效性,而且还可以保证执法的自主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必须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实现对民众基本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如果执法主体自身的法律地位无法确定,那么很难对相对人的基本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想保证城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就必须要保证其自身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实现合法化。

2.2 对城管执法程序进行确定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自己的行政权力进行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化流程进行实施,这样才能够实现对行政行为有效的控制。在行政活动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无论是任何一方都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如果出现违反行政程序的问题,那么必须要找对应的管理人员让其负责。城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提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同时还要保证整个执法过程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涉及到部分人员切身利益时,必须要将相关内容告知对方,这样有利于保证自身行政执法程序实施的规范化。

3 结束语

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问题,特别是城管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针对城管现存的问题,必须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确定,同时还要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够将城管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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