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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视角的共享单车运行困境与治理机制

2020-02-17胡小诺

现代交际 2020年24期
关键词:单车用户企业

胡小诺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 200234)

2016年共享单车横空出世,其无桩式设计与互联网移动设备的运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机动灵活、低碳环保的特点,成为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主要方式。然而,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的同时,管理不到位造成了不少城市的交通乱象。本文试图从共享经济的视角探讨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行困境和治理机制。

一、共享经济下的城市共享单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共享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共享经济开始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交通出行是最早被共享经济影响的领域之一,共享单车属于共享经济领域下共享交通的一个创新商业发展模式。

1.共享经济的内涵及核心要素

在信息技术手段的驱动下,凭借有效配置资源与降低成本的优势,共享经济在短时间内崛起。共享经济的价值在于能使社会团体通过互联网,利用未充分利用的资本,进而减少对这类资本所有权的需求[1]。其创造价值的核心在于对现有资源的高效利用,将对于资源所有者而言的沉没成本,通过对社会资源高频率、多频次地共享,实现社会价值和财富的最大化[2]32。共享经济通常有两种商业模式:B2C型 ——商家对客户型,企业通过网络共享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租赁服务;P2P型 ——个人对个人型,个人通过网络共享平台将所有物租赁给其他人。实现这两种类型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突破传统市场的时空限制,发挥市场功能的同时具有连接功能、管理功能与匹配功能。共享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把供给方、需求方与其他参与方连接在一起,管理各方资源,对交易双方进行最优匹配,推动供需双方的交易完成。在共享经济运营模式中,供给方、需求方、共享平台、支付机构与其他相关利益机构等,形成多边平台结构。

2.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

城市共享单车的主体是指企业通过分时租赁模式,在城市公共服务区域提供单车租赁服务的无桩自行车。其运营模式属于共享经济企业中的B2C型商业模式——商家对客户型。它把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在传统的公共自行车上,线上通过构建网络平台——手机应用软件连接自行车和用户,并远程监控车辆运营状态;线下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摆脱了传统停车桩和办卡消费的限制与复杂流程[3]。

共享单车的使用方式非常简单——具体使用流程如图1所示。用户打开相应的手机应用程序或第三方平台程序,经过实名认证和缴纳押金(符合一定标准或可免押金)后成为注册用户;通过手机定位搜索附近车辆,通过扫描二维码等智能方式一键解锁自行车;用户到达目的地,手动锁车或自动锁车后支付手机通过用户骑行时间所计算出的费用;支付完成后此次使用过程就结束,而该车辆就可以被其他用户解锁使用了。

图1 共享单车使用流程

各类城市共享单车的服务模式基本一致,通常注册方式为:实名认证+手机绑定+缴纳押金。押金一旦缴纳,可以申请退回,但不能用作计费支出(由于个别品牌运营失败导致押金退还困难等问题被暴露出来后,用户投诉和不信任剧增,共享单车品牌陆续推出了信用免押金的服务)。租赁单车的费用需要额外支付,租赁价格通常为15分钟以内收费1元,超出15分钟的每15分钟收费0.5元。此外,共享单车企业陆续推出了包月、包年等骑行卡的服务,通过一次性购买骑行卡,用户可以在有效期内无限次使用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最早出现在大学校园里,2016年,国内各大城市开始出现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摩拜单车、OFO共享单车、小蓝单车与小鸣单车等众多品牌陆续涌入共享单车市场,迅速覆盖全国一、二线城市。其中摩拜单车和OFO共享单车以校园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作为切入点,成为市场主要参与者。然而资本退潮后,粗放的扩张模式难以为继。高损耗、高运维成本压力下,不少共享单车企业不堪重负,最终离场。现在共享单车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是哈啰单车、美团单车和青桔单车三巨头。

二、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行困境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创新型商业模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积极影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但随着共享单车飞跃式发展,其运行过程中必定会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1.政府监管不足

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在我国城市交通道路规划中,自行车道通常与人行道或机动车道共享,给市民骑行带来不便,且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由于政府规划的共享单车停放点不足,随着使用率和使用量的增加,单车开始占据其他交通工具的停放场所,甚至是公共区域。另一方面,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使之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责任归属,也没有匹配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共享单车用户而言,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和部门监管,机会主义行为风险降低会导致不道德行为的泛滥;对于共享单车企业而言,无法达成有约束力的协约,会导致共享单车市场过度投放、恶性竞争,最终导致“公地悲剧”。

有限理性导致复杂契约的不完备,许多情况无法被有效地预见并采取措施。而任何一种经济模式在创新过程中都必然会与原有的制度发生矛盾冲突,创新活动自身的复杂性、引发的不确定性是经济模式的创新过程面临监管困境的内在原因[2]483。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下的新兴产业模式,提供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企业,采取商业运营模式,但其所提供的租赁服务又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面对创新性的共享单车商业模式,政府现行的管理体系在共享单车市场管理中存在不足。

2.现行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用户使用安全没有保障。共享平台远程监控车辆运营状态,所掌握的信息是有限和滞后的,无法有效监督用户使用和单车安全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000名被访者中有72.2%的用户曾遇到“刹车失灵、轮胎没气、掉车链和车把损坏”等情况[4]。骑行受损单车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但共享单车企业购买的保险险种与额度不足,无法为用户提供有力的保障。此外,由于实名认证的规定,共享单车企业掌握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网络平台安全出现漏洞或者企业故意买卖信息,就会存在泄露用户信息和个人隐私的风险。但是没有相关法律来量化责任,以降低安全事故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人们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完全依靠道德约束力来维持共享行为是完全不可行的[5]。在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共享单车企业将不会在运营过程中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来保障用户的权益。因此,在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消费者权益在租赁共享单车过程中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共享单车用户的使用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反映了现行利益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3.社会诚信缺失

虽然政府与共享单车企业规定单车需停放在白线停放区域内,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些用户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自己,在共享单车使用之后随意将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上,甚至堂而皇之地占据公共空间。这种乱停乱放的行为破坏了市容市貌,给市民生活带来不便,也对城市出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在单车的使用过程中,一些人不遵守道德规范,破坏共享单车的不文明使用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共享单车用户存在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并排骑行、逆道骑行、骑入机动车道与闯红灯等,容易引发交通安全问题,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究其本质,共享经济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诚信水平是共享经济中交易过程能否成功、高效进行的关键因素[2]483。但在每一个地方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就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5]。共享单车作为公共资源,用户不会被排除在对共享单车的消费之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的驱动下,共享单车用户会产生“搭便车”意识。看见其他用户为了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会效仿,做出不文明行为后指望他人或组织纠正协调,而不道德的用户可以不承担责任地继续享受共享单车服务。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与不文明使用现象是用户投机心理与违背诚信的直接表现,这些现象和行为的背后显示出了社会诚信的缺失。

三、城市共享单车的治理机制

如何直面困境、解决问题,对城市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现以政府、共享单车企业、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为治理主体,构建城市共享单车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

1.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方式

首先,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以城市容量和共享单车泊位数量为基础,将自行车道与人行道、机动车道分离,科学规划共享单车停放点,尤其是公交车站、地铁站与办公区域等地方,应专门设置和加大单车停放区域,更好地发挥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高效协同效应。此外,利用电子监控、红外线感应等技术建立电子摄像、感应围栏、电子牌照等共享单车专用设施,监督市民骑行和停放等行为。

其次,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第一,政府管理部门应出台共享单车系统化的管理细则。对单车停放秩序、使用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规范出台科学指导意见。第二,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界定与量化责任。明确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与义务,设置相应的法律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得到处罚。第三,匹配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扰乱交通秩序、侵害用户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管辖分工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后,创新政府行政性收费。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城市空间资源占用权特许证,公开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收费。通过特许协议,明确政府与共享单车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承担相应的风险;通过特许证的初始分配,控制共享单车投放总量,避免超出城市承载力;通过公开竞标形式,掌握各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状况,保证特许证被严格分配及公平收费,这样既有利于城市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又能够推动共享单车市场公平竞争。

2.共享单车企业:推动社会征信与加强服务质量

一方面,建立健全用户信用体系。首先,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共享单车企业与政府部门协同组建一个信用数据库,企业和监管部门实时将不道德的用户名单及其不文明行为纳入数据库。其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共享单车企业针对信誉较低的用户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设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严重失信的用户,禁止使用共享单车或直接没收用户押金。最后,要将信用法制化管理。设定信用数据库定期将用户的交通违法信息上传至执法部门的数据中心,城管、交警等部门可以依法处置违法用户,如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

另一方面,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体系。服务质量问题是城市共享单车运行过程中各种城市乱象和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共享单车企业应主动承担和落实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租赁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首先,共享单车企业要加强产品生产水平和维保调度服务,提高共享单车的生产质量,增强车辆的使用寿命;区域化分配修理师和调度人员,统一维修保护受损车辆,减少共享单车的安全隐患,防止车辆局部堆积。其次,共享单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权益服务。共享单车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责任范围内的各类保险,并设置合理的保险额度,为用户提供充足的骑行保障;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监控及企业内部的员工管理,降低泄露用户信息的风险,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3.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与合作管理

一方面,公民主动参与,自我管理。公民应当主动参与共享单车的管理。通过电子政务、市民信箱等方式对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行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违法现象和存疑问题要主动向政府举报与反馈;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城市共享单车重大行政决策和立法的听证会,使城市共享单车的发展合乎公民的意志和要求。此外,公民应当树立文明共享意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倡导文明骑行、绿色出行的社会氛围,能够促使公民主观能动地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对个体而言,文明用车,见到乱停放乱放现象能主动纠正,成为共享单车的诚信使用者;对其他个体而言,监督他人,主动劝阻和制止不文明使用行为,能够使每一个公民都是文明的维护者。

另一方面,第三部门、私营组织与政府合作管理。由于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限制,政府和共享单车企业在某些领域无法进行监督管理,而特殊的第三部门与私营组织能够有效地解决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在城市共享单车的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可以和第三部门合作,完善对城市共享单车的监管工作。如基层政府机构可以和志愿者组织合作,由志愿者分区域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共享单车的协调运输工作与用户使用情况。此外,政府可以与私营组织合作,充当咨询参谋机构与评估机构,获得专业政策建议与政策结果信息。如政府行政机关可以与专业保险公司合作,根据专业保险人员的建议对共享单车企业应履行的保险险种和额度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

四、结语

由于政府管理不到位、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与社会诚信缺失,共享单车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城市乱象与权益纠纷。如何管好共享单车,考验着政府管理水平、企业运维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对此需要政府、企业、公民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从而使共享单车的发展符合城市的发展进程与市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建设文明城市、创造美好生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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