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流产致残,同居男友担一半责任
2020-02-16复林
复林
婚前同居遇意外,宫外孕人工流产
2016年10月中旬,在荆门市沙洋县购物中心工作的汪倩,经闺蜜李琳介绍,认识了电影放映员周伟。
时年28岁的汪倩,有过三年婚史,与前夫育有一子。因婆媳关系不睦,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两人于2016年5月离婚,儿子归男方抚养。
经过短暂接触,汪倩对周伟比较满意,表示愿意和周伟相处看看,并请李琳告知周伟她离过婚的情况。李琳建议她:“你们先培养感情,等时机成熟了你亲口告诉他。”
两个多月后,临近春节,周伟要与汪倩确立恋爱关系,趁过年见见双方父母。汪倩吞吞吐吐告诉周伟,她曾经有过婚史,并生育过孩子。周伟一听愣住了,沉默半晌后诚恳地说:“只要孩子不跟你生活在一起,我愿意跟你继续交往。”
春节期间,周伟把汪倩带回家见父母时,周家父母对汪倩十分满意,两人的关系算是确定了。春节过后,两人正式同居。
周伟的父母早就为儿子在荆门市买了婚房,汪倩隔三岔五开车到该处居住。
2017年8月29日,汪倩感觉身体不适,在周伟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宫外孕、盆腔粘连,需要做人工流产手术。当日,周伟接受汪倩的委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注明是汪倩的“老公”。随后,周伟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患者近亲属一栏签名,在与患者的关系处注明“老公”“丈夫”,汪倩作为患者同时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护理安全告知书》上签名。
2017年9月3日,在周伟的陪伴下,汪倩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这次手术,汪倩共住院10天,发生医疗费11000多元,其中个人自付6300多元,汪倩支付1000元,周伟支付了5300多元。
女友不育还伤残,男方劈腿欲“赖婚”
为了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2018年3月,汪倩辞去沙洋县购物中心的工作,跳槽到荆门市区的家具销售中心做销售员,与周伟一起过上了恩恩爱爱的小日子。两家父母见两人感情稳定,便催他们赶快结婚。两人将婚期定在2018年国庆节,并预订了婚宴酒店。
2018年6月28日,汪倩感觉自己怀孕了,喜忧参半。周伟得知消息,激动地说:“太好了,我们奉子成婚,双喜临门。”他表示,去医院检查证实后立即去领结婚证。次日,周伟陪汪倩到医院检查,却被医生告知,汪倩腹中的胎儿已停止发育,为死胎,需及时取出,建议汪倩立即住院治疗终止妊娠。闻听此言,周伟当即变了脸色,怒气冲冲质问汪倩:“之前是宫外孕,现在又胎死腹中,你是不是有病瞒着我?”
汪倩刚换了新工作,经济上正处于断档期,医保卡账户也没有余额了,她忍住心中的委屈,边哭边让周伟去交钱。谁知,周伟谎称回去拿钱,却一去不返。汪倩坐在门诊大厅等到下午,给周伟打电话、发微信,一直没有回应。等到下午3点多,周伟一直没出现,汪倩只好给李琳打电话求援。但此时医院已没有空余床位,医生以门诊治疗的方式,对汪倩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汪倩用信用卡付了医疗费。从这天起,周伟不再提领结婚证的事。
经过两次人工流产,汪倩的腹部不时隐隐作痛。周伟对她越来越冷淡。
2018年10月25日早晨,汪倩腹部疼痛难忍,让周伟开车送她到医院。汪倩心知周伟不会付钱,自付了门诊治疗费。专家诊断后,认为汪倩是宫外孕人工流产导致的后遗症,还说她以后的自然生育能力极低。周伟在旁询问道:“有没有治愈的可能?”医生说:“解决办法还是有的,比如试管培育胚胎。”周伟当即不再说话,回到住处后冷冷地向汪倩提出了分手。
几经挽回无果,汪倩心灰意冷,选择了放弃。10月16日,她找了一处出租房,收拾好个人物品,搬离了周伟的住所。李琳为汪倩打抱不平,向周伟提出补偿要求。周伟声称,两人同居是你情我愿的事,汪倩因流产手术落下后遗症,可以找医院主张权利,赖不着他。
2018年12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汪倩因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构成9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此,汪倩多次向施行手术的医院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双方交涉过程中,医院出具了周伟和汪倩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多份材料,证明在手术前已经进行了风险告知。2019年2月,汪倩申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也有了结论:医院对汪倩施行的人工流产手术符合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果关系定责任,意外损害各半担
2019年4月13日,汪倩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周伟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6万元。法院立案当天,汪倩又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4月22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伟名下的房产。
为缓和双方矛盾,法院召集汪倩和周伟进行了两轮调解,但双方各不相让。5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汪倩在宣读起诉状时,对其主张的赔偿金增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400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周伟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7.4万元。
汪倩起诉称,她和周伟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发生性关系使她怀孕,因宫外孕而施行了流产手术,导致9级伤残,基本丧失自然生育能力。周伟因此与她分手,给她造成健康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她的损害后果理应由周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伟当庭辩称,他和汪倩经朋友介绍认识,汪倩曾生育过孩子,但她隐瞒了该情况。两人同居的行为系双方自愿。宫外孕对女性来说是一种正常的生育风险,并不是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汪倩的住院费用均由他承担。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他无义务支付汪倩的医疗费用。汪倩手术时医院要求亲属签字,因情况紧急,在汪倩没有其他亲属在场的情况下,为不耽误手术,他在医护人员的提示下方才签字。签字的文书也是格式条款,亲属关系栏系印制好的固定項目,并不能证明他签字就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上,汪倩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对汪倩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医保报销单、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周伟均认可其真实性。
法院审理认为,汪倩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她与周伟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两人曾经恋爱、同居并拟结婚的事实,且能够反映出汪倩的异位妊娠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故汪倩遭受的损害与周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汪倩、周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恋爱并希冀达到结婚的目的,因而发生亲密关系造成损害,确属双方不愿面对的意外,且对于该损害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故彼此对发生的损害事实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汪倩的损害可由她与周伟均等分担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周伟补偿汪倩经济损失50%。
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周伟支付汪倩补偿款6.9万元。
法官点评:
非婚同居行为,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需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权利:
首先,女方有要求避孕及流产的权利。婚姻法保护夫妻生育权,妇女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而在同居关系中,女方的生育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女性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在不愿生育的前提下女性有权利通过各种合理的避孕措施来保障自己不生育的决定,并可以要求同居的男性配合,采取相关避孕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因为自愿或者意外怀孕,女性有权决定生育还是流产。对于女性决定生育的,男方不得强加干涉。
其次,女方自愿同居而流产,男方不构成侵权。流产伤害后果主要针对女方,女方怀孕并流产的,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责任。但是,男女应当预见到行为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女方“被迫”怀孕流产,可以提出侵权赔偿。如果同居过程中,男方故意违背女方意思,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此时男方就应对女方在生育权、身体健康权等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女方在不愿结婚、不愿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在避孕措施上动手脚,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家暴”等方式造成女方流产的,应认定男方侵权故意。
另外,非婚同居行为不宜提倡,应重视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性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