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展望:我国民族高等教育70年发展轨迹
2020-02-16巴特尔陈雪婷
陈·巴特尔 陈雪婷
(1.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350;2. 内蒙古民族大学 民族研究院,内蒙古·通辽02800)
建国7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重点政策的指导下不断发展。在不同时期,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都会随着时代背景和国家社会及少数民族发展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我国每隔几年就会召开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文章以标志性会议召开和政策颁布的时间为节点,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历程分成六个阶段加以分析。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1949年至1965年):初步建立阶段
(一) 明确民族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
建国初期,发展民族事业,促进民族团结,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国家采取的重要措施。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就提出要“准备和开始吸收具备入学条件的工农干部与工农青年进入到我们的高等学校”[1],以培养国家高级建设人才。1950年颁布的首部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文件《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教育部在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少数民族的教育建设是新中国教育建设的重要部分,对于整个新中国的建设前途有着重大的关系。”[2]此次会议确认了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在民族高等教育层面规定以“巩固、发展、整顿、改造”为方针,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首要任务,为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 创办民族高等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师资
民族高等学校包括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是开展民族高等教育的重要载体。1950年,国家颁布《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开始大力创办民族学院,截至1965年,我国在北京、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等地区共建有10所民族学院。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民族院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政治干部与培养专业技术干部并举。”民族学院开始发展的同时,国家也积极在民族地区创办高等学校,例如,1957年成立内蒙古第一所综合大学——内蒙古大学,1958年成立青海省第一所综合大学——青海大学,1960年成立新疆第一所综合大学——新疆大学,1962年成立宁夏第一所大学——宁夏大学等。在民族地区创办高等学校,弥补了许多民族地区缺少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不足,促进了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各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适应本地区发展的人才。培养少数民族师资不仅是民族高等教育工作的重点,更是促进国家整体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新中国建立之始,国家就把培养少数民族师资作为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和建设教师队伍。1951年《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少数民族师范学院,在一般师范学校中设立少数民族师范班等。
(三) 建立民族高等教育管理机构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为首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为主线,由多个分系统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管理系统[3]。1952年随着《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的颁布,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开始陆续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派专人管理民族教育工作。教育部建立民族教育司,各地方行政区也建立相应的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 设立专职人员,来贯彻执行国家民族教育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开展民族教育工作。1955年随着《全国民族教育行政领导问题》的颁布,民族高等教育机构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民族教育行政领导也得到加强。
(四) 实施少数民族入学和民族高等教育经费的特殊政策
由于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受语言文字不同、基础教育质量低等非个人因素影响,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表现与其他学生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为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国家通过对其放宽报考年龄、录取标准等措施进行特殊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特殊照顾措施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实施,并逐渐细化,从1951年的“从宽录取”发展到1953年的“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55 年《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教育厅的函》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应放宽2-3岁。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通知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明确表示要对由于自身语言文字不是汉语遇到困难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照顾。1964年还增加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免试外国语”的规定。同时,对于民族高等教育的经费,国家也实施了特殊措施。1950 年《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规定:“凡考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根据1951年《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我国开始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1953年颁布的《关于少数民族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具体规定了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此外,国家还规定地方每年必须保证一定的民族教育补助费,并且应逐年增加。
二、文革十年(1966年至1976年):受挫阶段
在这10年中,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同国家其他各项事业一样,遭遇了停滞和倒退。国家对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政策被取消,民族高等教育管理机构被撤销。10所民族学院中的8所都被撤销或停办,校舍被占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流失[4]。民族高等学校的教师也遭到迫害,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但是,在70 年代初,民族高等教育中的一部分工作在逆境中仍然坚持开展。例如,1972年,宁夏的高等学校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也为农业、工业生产输送了技术人才;1974年颁布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具体规定了上海等六个地区定校包干支援教师的任务、分工、条件、年限、待遇等,为西藏高等教育的发展输送了一批对口支援的教师。
三、改革开放初期(1977年至1991年):恢复与初步改革阶段
(一) 恢复和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各项工作
一方面,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恢复民族高等教育管理机构,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自治权;另一方面,恢复和发展民族学院和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日常运行。1979年《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 规定:“各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将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民族学院在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继续扩大民族学院和民族地区高校规模,进展包括1984年建立东北民族学院和西北第二民族学院,1989年将鄂西大学改为湖北民族学院,于1998年重组,1994年将中央民族学院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等。随着1977年高考制度的恢复,民族地区各高等学校也开始逐渐恢复正常招生,并且招生人数逐年增加。民族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逐渐增设符合地区发展需求的专业,加强学科建设。特别要指出的是,民族高等学校的教育层次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开始发展。1977 年以前,只有中央民族学院招收研究生,恢复高考之后,宁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等院校的一些专业开始陆续招收研究生。
(二) 开展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教育,完善招生制度
为了贯彻全国民族教育工作精神,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在《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的指导下,国家从1980年开始在全国五所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以降低录取分数线的方式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并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在“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积极举办民族班”。此后,教育部每年都会发布文件对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的招生管理进行规定,举办民族班、预科班的高等院校逐年增加[5]。通过细化招生、教学、管理、经费等具体事项的规定,加强领导,我国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不断完善。在高等学校的招生方面,1980年《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在高考招生中保持少数民族学生一定的录取比例。1982年国家开始在民族地区试行部分定向招生,适当降低分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确认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方法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三) 加强少数民族教师教育和培训
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在1979年就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的关键。要建设合格的少数民族教师队伍,主要措施包括建立民族师范院校、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培训在职民族教师等。1985年教育部在兰州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其性质属于民族高等院校,主要任务和培养目标是为西部五省区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普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和大专院校部分学科的少数民族教师以及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的少数民族基础课教师,适当兼顾上述省区教育比较落后的汉族地区紧缺专业的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培训中心采用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原则,为西北边远民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合格师资[6]。其中,培养双语教师是少数民族教师教育与培训的重点。
四、市场化改革时期(1992年至2000年):调整与优化阶段
(一) 改革民族高等教育体制
20 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市场化改革和院校划转调整,民族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随之进行。1992年《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规定:“各地要加强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改革民族教育管理体制”。1993 年《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规定:“逐步改革完全依靠国家包办教育的单一体制和模式,采取国家投资,社会集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自费、收费等多形式发展民族学院……继续实行我委与学校所在地政府双重领导,以我委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简政放政……扩大所属民族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二) 优化民族高等教育结构
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变化,民族高等学校在继续扩大规模的同时开始优化自身结构,建立了一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改造并优化传统专业,开办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教育结构上,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由原来较为单一的教育结构发展为包括预科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较为完善的教育结构,形成了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以及门类比较齐全的学科体系。
(三) 建设民族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随着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1988年修宪,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一系列法律。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和条例的陆续颁布,我国少数民族平等地受教育权利、教育投入、招生、师资培养和支援等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法律上的明确保障。此外,许多民族地区也纷纷制定回应本地区教育需求的民族教育条例,推动了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依法治教”进程,为民族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四) 深化对口支援
第四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组织发达省市对口支援民族贫困地区教育。到1993年,京沪等地与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结成“一对一”帮扶关系,在资金,干部,教师和仪器等方面给予大力援助。1993《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对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进行了详细分工。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2000年《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了东西部高等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深入开展,1992年国家召开“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二次协作会议”,明确了内地高校对口支援和协作新疆高等学校的方针政策。1993年召开的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明确了对口支援西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任务,并且开展赴藏考察工作,加强内地高校与西藏高校的联系与协作[7]。
五、新世纪新探索时期(2001年至2014年):规模与质量并举阶段
(一) 探索对口支援新模式
对口支援是推动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新世纪,随着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规模的逐渐扩大,我国开始探索对口支援的新模式。2000 年,我国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民族高等教育更加受到国家的重视。2001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全方位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其中援藏和援疆是重点工作。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对口支援西藏工作的意见》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提出指导意见。2010 年第一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全面启动。教育部正式启动“高校团队式”援藏、援疆工作。此外,随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对口支援西藏和四省藏区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对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对口支援力度不断加强,对口支援工作更加细化,从师资建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各方面全面提高了受援高校的整体实力。
(二)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和完善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满足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而实施的重要民族高等教育政策。2004年《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提出应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此后,2005 年《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2006年《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2006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培训工作的通知》、2008 年《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13 年《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招生,专业,学费和奖助学金制度、就业、违约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及时的修改完善,具体指导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为我国民族地区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极大地推动了民族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三) 发展民族地区高等职业教育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开始发展民族地区高等职业教育。2007年《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确认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在国家战略、社会团结稳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在经费、师资培训、对口支援和领导等各方面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开展。201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同样强调:要“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各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向更高层次和更大规模开展。
(四) 深化民族类院校民族科研工作
开展民族科研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民族高等教育的水平,对民族教育工作的具体开展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进入21世纪之后,多个民族研究中心和科研平台开始依托民族高等学校,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建立起来。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明确提出:“国家对双语教学的研究……给予重点扶持。”2005 年印发的《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的意见》为民族院校提高科研水平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2006年,我国首次启动了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作,以加强民族院校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同年,教育部成立“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2008年《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强调:“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2012年,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正式成立,这是国家层面的民族教育科研机构。2014年教育部成立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这一系列研究机构和组织所开展的民族科研工作指导和推动了民族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全面深化时期(2015年至今):交融和创新阶段
(一) 民族文化交融的推进和民族团结教育的完善
在民族高等教育过程中推动民族文化的交融和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促进各民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中华民族团结的重要方式。2013 年颁布的《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倡导“推动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2015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要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2017年颁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明确提出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二) 民族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的优化
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是基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基础、国家进一步转型发展的需要和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要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2015年《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转型发展。2017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以就业为导向,优化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管理、旅游等学科比例,支持办好师范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这些政策指导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不断优化。近年来,我国民族高等学校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不断优化自身结构,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外部利用区位特色和资源优势,不断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此外,2015年以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在各方面都不断深化改革。例如,在民族师资培养上,随着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 的通知》 的颁布,民族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被提升到了教育发展战略高度,对加强民族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民族高等教育投入机制上,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投入。
七、结语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一个涵盖预科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民族高等教育体系,探索出了民族班、民族预科教育制度,“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骨干计划”,多模式的对口支援等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策略与路径。1949年建国时,我国只有1所民族高等学院,全国高校的少数民族在校学生仅有617人,少数民族专任教师仅有225人[8]。发展至2018年,我国共有民族学院15所,民族自治地区共有204所普通高等学校和15所成人高等学校。我国高等教育阶段共有少数民族研究生13.9万余人,约占学生总数的5.07%,普通本专科少数民族学生共269.8万余人,约占学生总数的9.53% ;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教职工14.9万余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99%,少数民族专任教师9.8万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83%[9]。由此可知,7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