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数据共享:从道德责任到负责任的实践*
2020-02-16张海洪
张海洪
临床研究是旨在改善人类健康的研究,此类研究通过发现证据来改进对人类疾病的治疗、预防、诊断以及理解,包括相关的疾病机理研究、转化研究、临床试验、流行病学研究、行为研究以及卫生服务和成果研究等[1]。临床研究的具体类型和研究问题非常多元化,但研究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产生可普遍化的知识[2],并通过新知识的积累和转化不断推进医学科学进步,改善人类健康。
要实现临床研究的这一根本目的,离不开两个基本前提——高质量的研究及其产生的可靠的知识。目前,科学审查、伦理审查、质量保证和过程监管都是确保临床研究质量的最佳实践。随着开放科学以及研究透明化理念的不断深入,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确保研究质量、提升研究效率的又一最佳实践。然而,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具体是指共享哪些“数据”,在实践中如何确保规范共享等问题还缺少相对系统的探讨。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进一步澄清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的伦理意义,梳理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并针对负责任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实践提出建议,以期为推动临床研究数据规范共享提供一定的参考。
1 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的内涵澄清
准确理解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的内涵,需要重点澄清和把握两个关键词:“临床研究数据”和“共享”。一方面,笔者认为,此处的“临床研究数据”应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设计、研究结果、研究记录等信息,这些数据不仅包括研究结果,还包括贯穿研究过程的方式方法,如研究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方法等。这一界定拓展了“临床研究数据”的内涵和外延,使其不再仅仅局限于“原始研究数据”,尽管这种拓展将更多的数据纳入了“共享”的道德职责范畴,但对于推动临床研究的透明化和加强科研诚信有着重大意义。另一方面,提高数据的可及性是“共享”的主要目的之一,相应的,数据共享形式也应多元化和多途径。长久以来,通过同行评议发表学术论文报告研究结果一直是临床研究成果分享最主要的途径,也是临床研究数据共享最直接的体现。此外,在权威的公众可及的网站上对临床研究进行注册,并定期更新研究进展、及时公布研究结果,以及将研究相关数据上传到特定的数据库或数据平台等[3-5],都属于本文所指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的范畴。因此,在本文中,临床研究数据共享主要是指通过多渠道对临床研究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合法合规的分享,提高数据可及性,确保临床研究透明化、强化科研诚信。
2 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的伦理意义
《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审查指南》[6-7]等国际伦理准则均要求对临床研究进行注册,并及时公布研究结果。同时,根据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8]相关规定,凡是2018年7月1日以后提交的报告临床研究结果的稿件必须包含符合特定要求的数据共享声明。近年来,及时公布和共享临床研究数据作为一项道德责任[9]逐步在国际范围内成为共识。需要强调的是,除了源自上述伦理准则和指南的要求之外,临床研究数据共享本身也有着重要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其一,及时公开和共享临床研究数据是尊重受试者知情权、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最大化临床研究获益(包括直接获益和间接获益)的直接需求。在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及时报告、共享新发现的风险信息,是保障受试者安全和知情权的必要措施,是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重要体现——受试者可以根据最新信息再次知情同意或选择及时退出研究。同理,及时报告、共享研究进展,还有利于其他开展同类研究的科研人员及时了解相关风险信息,辅助决定其研究是否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从而避免给受试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临床研究结束后,及时公布和共享研究结果,不仅能及时将研究结果反馈给受试者,尊重并认可其对研究做出的共享,还有助于研究结果传播和推动研究结果实现转化。
其二,临床研究数据共享是临床研究透明化的道德要求,为确保研究的可重复性和可再现性提供了前提。同行研究者重复或再现该研究离不开研究设计、研究方法、数据统计等信息的共享。只有在确认该研究结果可重复和再现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研究结果的有效性,为研究结果的临床转化奠定基础。
其三,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可以帮助提升研究效率、优化研究资源配置。通过既往研究的数据共享,科研人员、研究资助方等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研究质量,同时,为之后的临床研究决策提供经验依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此外,既往研究数据的及时共享还能启发新的研究,推动临床研究的良序发展。尤其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情境中,快速高效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意义尤为重大。
3 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临床研究数据共享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共享的具体实践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包括侵犯个人隐私、共享数据的研究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因此,有必要引入相应的伦理规范,确保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实践在符合伦理的前提下负责任地推进。根据现有的研究,国际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四大核心原则[10]。
第一,社会获益及其价值最大化原则。临床研究数据共享背后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是最大化研究获益,提升研究的社会价值。这一原则的成立离不开几个核心支撑要件:首先是拟共享的数据需要满足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等质量要求;其次是数据共享的基础设施保障,确保数据共享能够在安全、可靠且可及的条件下进行;最后是共享数据的利用(或二次使用)能够符合科学有效性和社会价值原则。
第二,风险、获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原则。临床研究数据共享风险、获益和负担的分配需符合分配正义原则,强调在最大化数据共享获益的同时要最小化因共享数据而带来的风险或不便,即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负担。具体的风险或负担包括数据主体(受试者)的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以及不恰当使用共享数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最大化获益则要求共享的数据能够尽可能的公平可及,同时,还应有效制定管理机制,认可相关主体在数据收集、清理、保存、分析、共享等各个阶段做出的贡献。
第三,对个体和群体的尊重原则。这是尊重自主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为了保障数据主体(受试者)的知情权,数据会被共享以及将来可能的二次使用等情况应事先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授权。此外,对于共享数据的使用必须要基于合法的目的,不能有意针对特定的个体或群体。
第四,公众信任和参与原则。公众信任和参与对于数据共享遵循尊重、有利和公正原则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 value)。数据共享应当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这不仅要求拟共享的数据是值得信任的(即高质量的可靠的数据),还要求受试者和研究者都有基于信任的共享数据的意愿。这种信任以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为前提,包括知情同意、研究质量控制、数据管理、数据使用、成果/专利管理等。通过公众参与以及利益相关各方的密切协作,确保数据共享全流程透明化,是推动临床研究数据负责任共享的必要条件。
4 负责任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实践相关建议
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必须要强调“规范”和“负责任”。负责任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既是履行数据共享道德责任的直接要求,也是实现数据共享价值的必要途径。负责任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应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为前提和底线。在具体实践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加强对“临床研究数据共享”相关细节的伦理审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项目申请、成果发表都对数据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数据共享成为临床研究重要的组成部分,贯穿临床研究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伦理委员会需要加强对数据共享的监管,将其作为伦理审查重点内容进行评估和考虑。在操作层面,研究者应在研究设计阶段就开始对研究可能涉及的数据共享进行前瞻性规划。研究者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的研究方案应包含数据共享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该研究拟共享的数据范围、时限、潜在的共享对象、共享平台及共享机制等细节。伦理委员会对数据共享计划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合规性。合理性评估主要考虑是否符合现行伦理原则和指南相关规定,例如,数据共享计划是否有效控制了不必要的风险,包括拟共享的数据是否带有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标识,如带有,是否制定了配套的隐私保护和/或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等。合规性评估主要考虑数据共享计划是否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国际合作或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信息的研究,伦理委员会和机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研究者按照要求申请审批或备案。
第二,数据共享应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涉及前瞻性数据收集的临床研究原则上都需要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除了包括临床研究相关信息之外,还必须包含数据共享相关内容,具体信息应包括:哪些数据可能会被共享,潜在的共享对象,共享时限,共享数据可能的用途,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受试者可以随时撤回数据的权利等。这些信息应充分、明确地告诉受试者。在实践操作中,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采取明确知情同意、动态知情同意、泛化知情同意等具体形式,但前提是特定的知情同意方式需要经伦理审查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目前,学界对于哪种知情同意更加优化尚未达成一致。需要强调的是,固然可操作性是知情同意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但是,人数多、成本高、未来不确定等因素不能成为豁免知情同意的合理理由。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如果数据共享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相应的修改也应申请伦理审查,并获得受试者的再次知情同意。
第三,应加强对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高质量的数据既是履行数据共享义务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还是影响研究者数据共享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相关各方应积极制定数据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帮助研究者不断提升和改进数据质量。在这里,有必要对“完美的数据”和“高质量的数据”进行区分,需要强调高质量的数据并不意味着必须是完美的数据。数据质量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因此,我们需要从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避免完美主义,接受“不完美的科学”和“不完美的数据”。真实的数据往往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临床研究本身的质量和科学价值,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这些数据即使不完美,也是可以接受的。换言之,研究者应按照事先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研究方案和相关标准操作流程收集和保存研究数据,整个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研究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研究者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确保研究数据质量是一个动态的、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四,相关各方应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数据共享在实践上可操作,同时保证共享数据的安全性。这里的基础设施不仅包括支持数据共享的平台或数据库,还包括建立和完善公认的数据共享伦理规范、管理机制和操作指南等。同时,数据共享还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需要动态维护。共享的数据需要不断完善,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数据主体(受试者)撤销之前的知情同意授权,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必要时,包括销毁该受试者相关数据或带有可识别信息的数据等。此外,共享数据存储、传输、使用都需要确保安全性。数据控制者等利益相关方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条款并定期更新,尽最大努力降低数据不当泄露的风险。相应的安全条款应包括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例如,赋予敏感信息或带有可识别标识的信息更高的安全级别要求,设置不同级别的数据可及权限等。
第五,加强数据伦理治理、规范共享数据的二次使用。扩大临床研究数据的可及性、推动共享数据的再利用不仅是数据共享的根本目的,还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在实践层面,迫切需要对共享数据的使用制定明确的伦理规范、明确对应的责任主体。共享数据的二次使用,可以用于新的研究目的,也可以用于指导相关决策(如临床治疗、研究资助、卫生政策制定等)。使用共享数据开展研究,原则上,必须要遵循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相关规范和伦理原则。在操作层面,相关各方应制定书面管理政策,明确伦理审查责任主体、申请流程、使用权限等具体要求。此外,基于非研究目的使用共享数据,尽管目前尚未有一套共识性的伦理管理机制,但仍应对核心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并尽快制定相关的伦理监管规范,例如,潜在的数据使用者的资质、数据使用审批主体、数据使用权限等都是需要更加系统和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5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在澄清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内涵的基础上,探讨了临床研究数据共享自身的伦理意义及其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应在遵循社会获益及其价值最大化,风险、获益和负担合理分配,确保尊重以及公众信任和参与的伦理框架下,从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伦理治理等操作层面推进负责任的临床研究数据共享实践。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文章集中探讨“临床研究数据”的共享,对共享实践相关建议的探讨也还停留在一般性的伦理规范层面,对于在数据共享中如何保护研究者的优先权,如何权衡数据共享与专利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情境中的具体数据共享实践等,都还有待更加深入和细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