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的制度困境及出路探索
2020-02-16
(甘肃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甘肃 730000)
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众多,古建筑是组成之一,见证着城市的繁荣与没落,作为文化遗产的载体,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保护。对古建筑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古建筑建设的历史悠久,见证了历史的变迁与城市的发展,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②古建筑是城市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是人类文化的象征,更是民族历史的缩影和民族精神的代表;③古建筑同时也是城市保持自身特色的重要因素,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动力。如今城市建设步伐逐渐加快,城市的发展与古建筑的保护已经出现不匹配的现象,城市必须加强古建筑的保护,避免古建筑遭受损坏,进而提升城市综合文化魅力。虽然政府也制定了相关保护制度,对群众进行引导,人民群众的古建筑保护意识也已初步形成,开始意识到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古建筑仍然受到来自外界的威胁,保护仍面临较大困难,部分被严重损坏,经调查我国目前多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古建筑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所以帮助人们认识到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人们古建筑保护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古建筑的保护任务刻不容缓。
1 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象征着一个城市的风貌,是城市特征的表现载体,同时也是人们历史文明的遗产。古建筑具有抵御外来文化侵袭的作用,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民众的爱国情怀和民族自信心。古建筑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劳动人民的共同配合,是劳动人民智慧结晶,更是我国优良传统的象征。学者在研究历史与古建筑史时一般将古建筑作为实物例证,对我国历史古代建筑的布局风格进行研究。古建筑的留存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现代建筑设计提供了参考,为艺术家提供了艺术创作的灵感,与其他历史遗留物相比,古建筑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学者在研究我国艺术发展史时也会将古建筑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其研究来创造新艺术。
2 国内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文物保护制度现状
所谓城市化是指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化发展脚步逐渐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也在加快。在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古建筑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似乎出现了不协调,一部分城市为了发展经济、城市建设,拆除或者对古建筑文物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这些做法都对古建筑文物造成了不可逆损害,甚至是永远的消失。为保存古建筑文物的文化、历史、艺术等各方面的价值,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与实施,为古建筑文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古建筑文物的文化与历史传承提供了载体。
2.1 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与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关的文物保护制度。此外,我国各城市在综合考虑地方特点后制定了古建筑相关的保护措施,法律部门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且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将其与国家对应法律相适应,还有部分城市通过对古建筑进行规划,来达到保护建筑的目的,比如北京各区根据自身区域所遗留的古建筑制定规划方案,并将规划方案与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使用,进而形成法律保护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有法可依。
2.2 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
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自195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并在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此后我国文物保护部门又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其二者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成立,上述文物保护条例对我国古建筑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即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特殊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建筑进行认定时一般要经历文物普查、筛选定级、核定公布等几个阶段。除了认定之外,还要确保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四项措施: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同时在对文物进行管理期间,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负责保护文物安全,禁止任何部门与个人损毁、改建、添加或拆除文物。
2.3 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
我国古建筑相对较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古建筑的研究价值并未完全确定,对于该类古建筑,我国文物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保护办法,古建筑保护部门应按照该管理办法对文物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文物进行损坏。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对其他各类文物制定保护政策,包括特定的文物古迹保护政策。
3 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意义重大,其不仅是城市生命历程的见证,同时也是城市文化延续的保证,此外城市古建筑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所以对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古建筑保护状况形式十分严峻。
3.1 相关部门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
我国城市较多,不同城市所属类型不同,一般而言在历史古城中古建筑较多,所以为了对该古建筑进行保护,城市相关部门在旧城区内设立了保护区,以达到保护古建筑的目的。但是也发现一部分城市在古建筑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平衡的情况,例如一方面是对标志性古建筑加大保护力度,但另一方面也会存在对其周围的传统建筑及周围的整体风貌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安阳作为古都之一有大量的历史建筑遗留下来,但在发展城市的过程中,部分老街区因修路被破坏;福建著名的三坊七巷也因城市的发展而被破坏。我国大量历史街区因城市发展被拆除,因此我国目前古建筑面积急剧减少。
3.2 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损毁
通过对我国古建筑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古建筑被私人占用,而这些被私人占用的古建筑未制定特定保护措施及相应维护,导致其中多数古建筑因缺少维修维护而可能面临损毁;少数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占用古建筑,其对古建筑也缺少相应保护,此外,单位占用古建筑后一般将其作为私人办公场所,拒绝对外开放,群众参观权利被剥夺;部分古建筑使用单位不够明确,产权分配也相对笼统,所以导致对古建筑的保护不到位。通过对古建筑占用者的调查,发现法律中并未对这部分占用者进行法律地位的明确,因此对古建筑的维护缺乏法理,更缺乏动力;以上这些都说明古建筑产权问题和其使用主体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
3.3 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历史文化内涵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可以让人们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但由于对古建筑的不当保护和商业开发,古建筑被破坏的事情时有发生,并且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同时也有古建筑虽没有被破坏,也在过度的商业开发下,古建筑的整体风貌荡然无存。这种缺乏长远的保护和发展眼光,导致古建筑的开发商业化过度,使得古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被破坏。因此,在对古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问题中,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是十分关键的。
4 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分析
4.1 古建筑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
通过对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调查,发现到目前为止开设的文物保护部门中,古建筑保护机构相对较好的,只有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中设立的古建筑保护部门中相对较多。
为对文物进行最好的保护,政府部门应在文物所在区设立对应保护机构,但由于经费有限,短时间内文物保护机构还无法设立。此外,我国目前所制定的古建筑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时可能会出现纰漏,导致古建筑的管理混乱。
4.2 古建筑保护制度可操作性问题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有所增加,为提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行有法可依。但现存的法律法规制度中,还存在相关条例的制定还不够清楚,给工作人员的工作造成了一些阻碍的问题。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指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分需要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但也就是在这1年内,或许会给很多机会主义或者利益者带来可乘之机,对古建筑及其附近的其他历史建筑造成破坏。
4.3 文物保护以及城市规划的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古建筑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在一些方面还需进行更加明确规定。我国历史名城的保护由国务院直接制定,受国务院直接管理。城市建筑部门是古建筑的主管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开展相关的审批与规划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古建筑保护过程中,只是在审批与监督环节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而城市居民在参与古建筑的保护期间发挥的有效作用很少,主管部门对居民的意见听取较少,无法体现群众的声音与力量。
5 加强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制度建设的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逐渐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积极挖掘文化底蕴、文化差异来凸显自身与其他城市或地区与众不同。公众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参与的代表,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融入民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民族凝聚力。政府作为古建筑保护的引导者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并给公众创造了发表意见与看法的机会,但由于政府部门渠道狭窄,可能会导致古建筑的保护多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所起到的效果也相对微小。为改变这一现状,古建筑保护部门应鼓励专业机构参与,并汇集公众力量,发挥群众在古建筑保护中的作用,政府也要加强引导与投入,为达到文物保护的目的,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提升群众的文化素养,帮助人们理解建筑文化与内涵,使群众了解建筑的本质,意识到古建筑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性,将古建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以此避免古建筑遭到破坏。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大量的古建筑被破坏,但城市建设发展与古建筑保护并不矛盾。近年来受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我国城市建设速度也逐渐加快,文化也是影响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人们对其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提升,在城市化建设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文化内涵的挖掘,将名人、风景名胜作为文化传承的载体。虽然政府设立了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机构,但在对古建筑进行保护时,民众也要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公众参与,古建筑保护力量与社会凝聚力才会得到有效增强。除上述措施外,我国相关部门在制定古建筑保护制度时还可以参考国外相关制度,在制定古建筑保护措施时,必须综合考虑操作性。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制度时,还应倡导文化保护机构参与其中。在古建筑进行保护过程中,必须对有关保护程序、审批资料、保护文物名称、责任部门以及具体责任都应进行明确的记录管理制度,若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6 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古建筑作为我国文化遗产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古建筑是我国历史文明的主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的宝贵财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但在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常常会忽略对古建筑的保护,未根据古建筑特点制定对应保护措施,因此导致古建筑被破坏的问题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屡屡发生。为有效改善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保护制度,顺应古建筑保护发展规律,加强对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切实提升我国古建筑保护制度合理性、完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