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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投标过程控制造价存在的问题、缺陷与控制措施

2020-02-15杨根友

建材与装饰 2020年14期
关键词:投标招标委员会

杨根友

(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 215000)

0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当下各类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主要体现在工程项目建设权的争取上。而招投标工作作为帮助建筑企业获得建设权的桥梁和纽带,已然成为当下建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帮助工程项目以较为公正合理的方式选择承包商的有效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在控制造价上,需要加以多重分析与比较。因此,相应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将控制造价作为重点任务。

1 纵观整体,分析特征

就招投标这一建筑行为而言,其主要特征大致可以列为以下三个方面:

1.1 双向性

招投标工作的完成需要借助招标方和投标方两者的力量,实质上也是这两者各自行为的关联性反应。招标方的目的是通过特定的招标行为来帮助建筑项目选择特定的建筑企业,以此来推动自身的工程项目能够落实到实践中去,取得实际的市场效应。投标方是在招标行为的基础上参与竞标工作,取得建筑权之后,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出具体方案,将建筑规划落到实处。所以招投标工作具有十分明显的双向性特点,是招标方的选择,也是投标方的竞争,两者都带有自身的目的和方向。

1.2 不对等性

我国的建筑行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受到传统市场经济的影响,因此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地位并不具有对等性,当下仍旧是以买方市场为主的时代。招标方相对于投标方而言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并且也掌握着更多的工程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也决定着竞标的结果。而投标方作为竞标主体,所掌握的基本信息十分有限,有许多细节性的问题都需要通过自身的市场调查和分析才能够解决,整体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1.3 波动性

如上文所说,我国建筑行业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张,因此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也更加复杂,这就意味着招投标工作在实际的落实阶段,也必然会考虑到更多的条件和问题。在这一系列繁琐的阶段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和问题,都会导致整个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下降。除此之外,当下已经有许多先进设备都应用到建筑工程当中,这些设备的使用往往都具有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因此招投标工作也需要将它们考虑进去。这也就说明了,招投标工作在市场竞争的影响下,比以往更加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1]。

2 立足整体,分析不足

现阶段,控制造价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监督和管理的欠缺

现阶段,招投标工作在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占有相当比重,并且也是当下较为普遍的市场交易活动之一,这一工作开展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我国宏观层面上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也是以优中选优为出发点,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竞争的影响下,行政部门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是十分有限的,并不能完全兼顾到工作的各项细节,因此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也主要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并没有更多细节上的补充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便成为了这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主体,凭借自身的市场关联性和建筑关联性,对建筑市场的造价工作加以监督和审查。然而,这种以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为监管主体的模式并没有取得预期效益,委员会并不能就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有效监管,反而会出现各种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现象,导致不公平竞争和恶意降低价格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也就说明,当下我国对于招投标工作的市场监管是十分薄弱的,因此也导致了控制造价这一环节质量的下降,导致工程项目的商业价值不能合理地展现出来[2]。

2.2 规范不足

我国宏观上对于招投标工作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标准和范围这两个层面:①由国务院来制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和规则,并确定其信息范围。②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招投标阶段,应当保证自身的工作涵盖一定的范围,包括材料的采购,或者是器材的采购等等。但也正是因为这些招标和竞争范围的明确,建筑企业之间的互相竞争也在日益升温,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为了能够取得项目的建设权,会选择招标方和投标方私下勾结的方法来保证自身的中标资格。现阶段,较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方法主要包括串标和底价两种,这两种违规手段给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并且也助长了建筑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风气。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通过低价行为取得中标资格之后,往往会以更加恶劣的手段和方法,来强迫投资方扩大资金投入,包括质量要挟,停工要挟,解雇要挟等等,这些操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虽然宏观上对于这些恶劣行为进行了打击和处罚,但有部分施工单位仍旧会选择钻法律的空子,以分包的方式来降低自身的压力和负担,这就会导致建筑施工质量的参差不齐,不同阶段的工程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大大降低项目的市场效益和市场价值。

3 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根据上文中所叙述的当下招投标工作控制造价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以大致将解决的方法列为以下几点:

3.1 强化体系

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作为当下建筑企业控制造价的监管主体,应当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职责和权限的重要作用,构建起较为系统且全面的监管体制。委员会应当强化对招投标单位的审查和研究,要根据严格的标准和条件来审核两方的资质。同时,委员会自身队伍的建设,也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以此来保证审查工作的透明化建设,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此外,委员会审查队伍也应提高专业人员的比例,要以建筑类或者是经济类的专家为主,在做出相应决策之前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委员会也应当适当降低行政主体的比例,要做到队伍的专业化与素质化,避免出现门外汉定决策的现象。委员会应当重视专家的作用,以此来加强对招投标双方单位的审查,特别是就造价清单而言,要尽可能避免价格的哄抬或者是骤降。

3.2 强化规范

由于当下我国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不规范问题较为明显,许多建筑企业也会以较为商业化的手段凸显自身的优势,以此来吸引投资方的注意,但这些建筑企业自身的实力和资本并不一定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因此,就宏观层面而言,应当对招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细化规定,在审查时也应当强调对双方资格的审查,包括业务能力,市场地位,盈利状况等等。对于那些通过底价行为取得中标资格但实质上能力不足的企业而言,要加强对其惩罚,整顿竞争乱象。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强化对建筑招投标工作的造价控制是十分合理且必要的,这不仅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应有之策,也是完善市场监督体系的有效措施。在实际控制的过程中,监管主体要从主观和客观上共同落实招投标工作的基本规范和要求,避免出现串标和底价行为,强化资质审查。宏观层面也要加大对恶意竞标和造价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部门要适当强化约束,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准入规范。招投标造价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相关主体要审时度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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