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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质量规范对策

2020-02-15田胜男王晓路茹丽娜王子宇时保军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20年11期
关键词:患方病历医务人员

田胜男,王晓路,茹丽娜,王子宇,时保军*

(1.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政策法规处,石家庄 050000;2.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院办,石家庄 050000)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工作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说明病历资料是上述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病历资料能否作为依据或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核心。本文结合“患者要求更改主诉内容”的审判案例,警示医务人员违规书写、修改病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给出修改病历的相应建议,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1 案情介绍

某患者2018年10月29日到A医院就诊,甲状腺超声检查显示:甲状腺右叶深层低回声结节,TI-RADS 4a类;甲状腺左叶等回声节伴多发钙化,TI-RADS 4a类……医生告知患者存在恶性病变可能。患者同年11月5日到B医院就诊,B医院甲状腺超声显示:甲状腺右叶低回声病变,TI-RADS 4b级;甲状腺双叶实性、囊性结节,TI-RADS 3级……建议住院治疗。次日患者入住B医院,11月7日手术,病理回报为右叶甲状腺乳头状癌。患者2017年7月投保商业保险,复印病历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人员审查病历,看到病历记载 “患者主诉发现甲状腺肿物2年余”,认为患者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依据现在病历记载内容,不能给予理赔。患者遂到B医院进行沟通,要求将“发现甲状腺肿物2年余”改为“2天余”,认为自己当时说的是2天,B医院错误记录为2年。B医院不同意更改病历,患者遂起诉B医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提交上述检查报告及病历资料,证明与B医院具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B医院将2天错误记录为2年。证人1说:“2018年12月份陪患者复查时,患者发现病历记载错误,要求医院更改病历”;证人2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说:“患者要求理赔时,我审核病历,病历上记载2年余,遂告知患者根据这个日期不能理赔,之后陪患者一起到医院要求更改日期。”患者要求改为2天的依据是:11月5日检查确诊,距11月7日做的手术是2天,不可能发现肿物2年后才去医院治疗。

B医院不同意更改的理由如下:(1)患者10月29日到A医院行甲状腺超声检查,就知道存在甲状腺肿物,距11月6日到B医院住院有9天时间,客观证据证明不是2天;(2)医院与患者、保险公司均无利害关系,医院根据患者自述症状、体征客观记载病历;(3)依照患者逻辑,11月5日确诊,11月6日书写病历,应该是1天;(4)证人1说陪患者去复诊,证明患者主诉病情时其不在场;(5)证人2证明的是患者不能获得理赔的原因,陪患者到医院要求更改病历的目的是让患者能够获得理赔;(6)2名证人均为患者朋友,证言具有主观性及倾向性;(7)病历是医院依据职权制作的公证文书,其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患者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能证实B医院病历书写错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病历书写规定及法律风险

2.1 病历书写的客观真实原则《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病历是医疗活动记录的载体,是再现客观事实的依据,是医院依职权制作的公证文书,对案件审判、伤情鉴定、保险理赔等有重要影响。因此,患者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需求随意让医务人员更改病历,医务人员也不能因患者提出要求而直接修改病历。医务人员书写、修改病历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原则。

2.2 病历修改规定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病历资料可以修改,但要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人应签名。临床工作中,病历书写错误在所难免,如患者信息登记错误[1],记录时间有误[2],病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2],病情描述张冠李戴[3],将女性信息记录在男性患者身上[3]等。患者发现病历记录错误后,应及时向医务人员反映;医务人员自行发现错误的,应当按照规范及时进行修改,修改的目的是保证诊疗信息的真实性。

2.3 违规修改病历的法律风险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不按照客观真实的原则书写、修改病历,医疗机构或当事医务人员可能会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践中,有医疗机构因不规范书写、修改病历,对于记录内容又不能给予合理性解释,最终因病历失去真实性而败诉的案例[4]。

行政责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均有对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姚昱等的文章分析了某医师因伪造病历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5]。

刑事责任中,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保险诈骗罪等。医疗机构病历记载内容直接影响伤情鉴定结果,对于案件定性、审判具有实质影响[6]。案例中,患者病史时间直接决定保险理赔,医务人员若改为2天,患者会因此获得高额保险金,但修改行为不符合客观真实原则,存在伪造病历之嫌,甚至可能面临承担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 建 议

3.1 加强医务人员对病历的认识书写病历不仅仅是一项工作,病历是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和患者病情的真实体现。刑事案件中,关系到受害者的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也直接影响侵害人的定罪量刑;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直接决定着判决结果;人身保险理赔案件中,病历资料是赔与不赔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客观真实记载病历,如实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体征、检查、诊疗过程等,记录自己所看到的、做到的,记录时应认真、仔细、严谨,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3.2 进行警示教育 强化法律思维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将审判案例或重大事件与管理规定相结合,进行警示教育,使医务人员真正理解病历书写规范及法律法规内涵,认识到违规书写病历的严重后果,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思维。

3.3 完善信息化管理电子病历的应用,既减轻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部分工作,也增加病历书写错误的一些风险,同时也给管理者提供优化机遇。完善信息化功能,如病历书写时限控制,首次病程记录若未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系统将自动关闭首程记录板块;病历记录矛盾内容自动识别,男性患者的病历记录中出现子宫字样,将弹出“记录内容与患者性别不符”的提示;格式化病历模板,入院记录、术前讨论、出院讨论等进行必要内容的格式化;粘贴复制功能限制,粘贴复制内容、时间、患者等有限制规定;必要流程锁定,不完成术前讨论不能书写手术记录,开具病危医嘱必须填写病危通知书等。完善电子病历功能,使其更好地成为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工具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具。

3.4 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病案质控不只是医务部门的事情,医务部门可以联合法务部、病案室、药学部、医保办、物资管理处、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从不同角度综合、立体地进行病案质控,如病历中的知情同意书、病历修改流程和存档材料等内容,需要法务部门的介入;如何从病历中评价医疗用药的合理性,需要病案室、药学部的参与;患者诊疗收费的真实性、合理性等,需要医保办、物资管理处、收费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的合作。多部门合作,以病案质控为切入点,提升病历书写质量。

3.5 其他如开展病历评比、优秀病历展示、我与病历的故事等各种活动,正向激励、引导医务人员;加强病案检查频次和份数、定期公示丙级病历,加大对违规病历的惩罚力度;完善病历管理制度,如病历修改制度。患方提出修改病历内容,确有材料能够证明的,医务人员应根据证明材料进行修改,并将证明材料留档。患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医务人员根据当时能够掌握的信息,判断患方要求更改后的内容是否属实,不能判断且患方坚持要求更改的,应当将当时的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请患方签字确认。对于患方故意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书写错误,患方提出修改时,建议让患方附上声明,说明因患方原因造成病历书写错误,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通过完善病历修改制度、流程、管理措施等,减少和控制病历修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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