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语境中青少年的隐私权保护分析
2020-02-14刘潇瑶
刘潇瑶
摘 要:随着国家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发达,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但在生活便捷的同时,我们的隐私也慢慢变得透明,当大家都关注成人隐私问题的时候,却忽略了青少年在家庭语境中的隐私权保护。期望借此论题的研究有助于亲子关系的融洽,家庭的和谐,社会风气的改变,推动我国立法的进步,帮助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进一步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关键词:隐私权;青少年;家庭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6.073
青少年因在年龄、生理及心理方面与成年人存在的客观差异,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及社会生活中皆处于“被保护”的角色。这也导致其正当权益更易被侵害而不自知。隐私权是青少年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其在家庭语境中更易受到侵害并被忽略。同时,我国在关于青少年家庭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阐述得较为笼统,仅规定了不可侵犯隱私权的基本原则,并对某些特殊群体如患者的隐私权规定了应予保护,但对青少年在家庭中的隐私权保护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难以在实践中将其化为保护青少年的利剑。
1 隐私权的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隐私”一词的表述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而隐私权是个人不愿意告诉他人、不愿被他人打扰的事的意愿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而青少年本身是特殊的群体,其敏感多疑、没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却又成长迅速,其青少年隐私权具有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的特点,意为青少年个体对其成长过程中不愿公之于众的事情保持私密性的权益。
2 我国法律中青少年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隐私权首次被规定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在此之前,关于青少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仅可援引《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笼统规定。《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此处的“人身权利”常被解读为包含隐私权在内的多种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第39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58条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69条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列入其保护范围,并在第62条规定了患者的隐私权保护。
通过对这些法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现有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且针对青少年的保护规定并不明确,尤其在家庭环境中,更易被侵害的隐私权保护几无涉及,需要我们对此进行关注。
3 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3.1 历史角度
从历史上而言,中国传统上要求孩子应从属于父母。封建时代人们十几岁就已脱离了父母自己成家,而现代社会孩子脱离父母的时间延后,成人之后父母权威仍在,个人的自由权利与父母的权威成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矛盾的根源。传统文化无意识的延续和稍有偏离的解读使部分家庭难以保持父母和孩子之间应有的界限,在家庭环境中,亲子关系的亲密使得彼此之间的界限需求更难实现,导致家庭成员之间隐私权的侵犯成为很容易发生的事情,且难以被察觉、意识到,并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变。
3.2 法律和社会角度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维护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基本界限,并保护人们的应有权利不受侵害。隐私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之一。但就青少年的隐私权而言,首先,在社会生活中,极少引起相应的关注,社会群体大多会将家庭语境中存在的隐私权问题视为某个家庭的“家事”,而不予干涉。同时,法律上相关的法律条款太少,也难以确定明确的界限。其次,“法律”二字让人们感到威严,甚至有些遥远,真正熟悉法律的往往只是社会中处在法律行业占比非常少的一部分人,人们对于法律条款的不明确不熟悉,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
3.3 家庭角度
家庭是一个隐秘又狭小的场合。显而易见,青少年在家庭中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款难以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些法律条款落实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难以根据寥寥数条条款来解决现实问题,自己沟通又难以有成效。在学校、社会上关于青少年保护的宣传更多的是将重点放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心理素质,或者是网络安全等方面上,殊不知,青少年在家庭中的隐私权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上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家庭中家长去翻看孩子聊天记录、社交软件等,看上去只是家长的“无心之举”,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从心理上而言,在过去十几年中家长已经习惯了自己的权威,习惯了自己支配孩子的一切。有的是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查看为了孩子好,有的是为了监视孩子有没有在学习,甚至有的只是出于好奇,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3.4 青少年自身角度
青少年是一个逐渐趋向于成年人的主体,其“个人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也渐趋强烈。虽然青少年尚未完全成长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自己责任的成年人,但是其作为“人”,也有符合其年龄阶段的隐私需要得到他人(尤其是家人)的尊重。在家庭中,青少年也期待有自己的空间和时间来处理和保存自己的“秘密”,隐私权也是青少年的基本精神需求所在,对其保护是有必要的。
4 我国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4.1 家长要加强对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认识
显而易见,隐私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隐私权它决定了我们是否能作为一个人,而不是作为透明橱窗里的一件物品供别人随意观看。青少年阶段,心理认知开始把自己当成一个大人看待,三观也正在慢慢形成,此时他们的“成人感”正在迅速增强,而生理上还不具备成年人的素养,需要监护人监护——这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家长与孩子之间需要正确的沟通,而不是用翻看日记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来了解孩子。
4.1.1 加强亲子沟通
毫无疑问,亲子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青少年是一个敏感的群体,在这里不多加赘述,只是在这个时期,青少年的心理会出现与过去截然不同的变化,这个时候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孩子也应愿意与家长沟通,让家长意识到自己需要被尊重,更多地了解自己的一些想法,从根源上减少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
4.1.2 加强家长对孩子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通常家长侵犯孩子隐私权往往是无意识的举动,家长应当将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而不是自己的附属品,一个独立的人,隐私权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为了孩子心理能够健康的成长,家长也应当有意识地去保护孩子的隐私权。
4.2 青少年应持有正确的隐私权观念
家长需要在家庭教育中有意识地培养孩子隐私权的观念。在培养的过程中有助于自身详细地了解隐私权的构成,对孩子隐私权的保护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让孩子自己有意识地去保护自己的隐私,也为未来自己的孩子成为父母打下基础,使整体社会观念能够逐渐转变。当孩子意识到自己隐私权被侵犯的时候,孩子也应愿意与家长沟通,让家长意识到自己需要被尊重,更多地了解自己的一些想法,从根源上减少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
4.3 学校及社会的教育
4.3.1 重视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宣传
政府应该在相关工作中重视对青少年、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在针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过程中,政府可将隐私权的保护有意识地融入日常的法制宣传中,使民众浸染于重视隐私权的环境中,尤其重视对家长保护青少年隐私权的引导作用,潜移默化地达到保护少年隐私权的效果。
4.3.2 开展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活动
各社会组织可在学校、社区等地举行相关活动,例如座谈、讲座、展览、话剧、甚至是少年法庭,让少年人亲自进入角色扮演,表达自己的感受,意识到自身隐私权的重要性,增强自身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并学会处理家庭中隐私权被侵害带来的问题,这不仅于家庭有着促进家庭氛围的意义,更于社会有着改变风气的重要意义。
4.3.3 增设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维权途径
增设法律条款花费的时间十分漫长,但增加维权途径却是切实有效的方式,政府可在当地设置一至二个保护青少年家庭隐私权的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门针对青少年的免费心理咨询中心,为青少年在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困惑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协助青少年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与家人沟通,对于受到伤害的青少年提供切实的帮助。
4.4 加强立法以协调亲子关系平衡
应完善关于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添加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加强对青少年在家庭中、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而目前,虽然我国的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相关的法律规定略为笼统,但如果青少年的隐私权被侵犯而沟通无果时,青少年应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国家经济不断飞奔向前时,网络等先进技术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保持跟进,不断地增加相应规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从而带给社會更多的安全感,带给青少年更多的保护,给青少年一个自由成长的空间,让青少年健康茁壮地成长。
参考文献
[1]余琪.家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现状审视及其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9上).
[2]胡向阳,段喆斐.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
[3]王志强,李燕平.论学校教育中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4]陈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5]叶阁泽.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