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猪场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2020-02-14张存平张铁军周建国黄志国韩庆安
张存平,张铁军,周建国,黄志国,韩庆安
(1.迁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64400;2.迁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064400;3.迁安市夏官营畜牧中心管理站 064400;4.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50035)
1 猪场建设
1.1 选址
1.1.1 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养区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农业发展等规划。
1.1.2 位置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地下水位低、水源充足、水质符合人畜饮用水标准,电力供应正常。
1.1.3 距离动物养殖、交易、屠宰、加工、诊疗、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以及有关的车辆洗消、 垃圾处理等可能受到污染的风险场所至少3000m 以上。
1.1.4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场所至少1000m 以上,并在其下风处。
1.2 布局
1.2.1 建有能够与外界物理隔离的屏障, 场区有实心围墙,墙外有防疫沟、防护林等缓冲带或天然屏障。
1.2.2 按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势高低自上而下依次独立设置生活区、生产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区,各区之间有实墙相隔,最好有200m 缓冲带,分别设置与外界和其他区域相通的常闭式门口、消毒池。
1.2.3 生产区按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势高低自上而下依次独立设置种公猪舍、妊娠母猪舍、产房、哺乳仔猪舍、保育猪舍、育肥猪舍等功能猪舍。
1.2.4 猪舍具好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屋顶、墙壁防火防水、保温隔热,地面致密坚实,设粪尿沟、冲洗和排污管道。 猪舍之间前后间距大于8m、左右间距大于5m。
1.2.5 根据生产流程, 生产区内合理设置用于猪群转舍、出售的专用赶猪道,在生产区边缘设置预售猪观察舍、出猪台。
1.2.6 生产区内用于人行和饲料、物资运输的净道与用于粪便、 病死猪和废弃物运输的污道分开, 尽量不交叉并分设出入口。
1.2.7 生产区内设置雨污分流管道,雨水明沟、污水暗沟排放。
1.2.8 生产区内靠近围墙处设置料塔,便于散装料车生产区外加料; 或者场内建立饲料中转料塔, 由场内车辆转运至生产区。
1.2.9 隔离区内设置引种隔离舍,距离生产区至少500m;隔离舍具备人员洗澡和居住条件。
1.2.10 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粪污处理区、病死猪处理区,在最下风向,远离生产区;堆粪场所地面硬化,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
1.2.11 有条件的猪场在场外至少3000m 处设待售猪中转站,避免场内、场外运输车辆直接接触。
1.2.12 有条件的规模猪场在场外至少3000 m 处设置车辆洗消中心。 洗消中心包括值班室、洗车房、干燥房、物品消毒通道、人员消毒通道、动力站、废水处理区、衣物清洗干燥间、污区停车场及净区停车场等。 洗消中心应地面硬化,设置净区、污区,洗消流程单向流动。
1.3 消毒设施设备
1.3.1.猪场主门口设置警示标志、常闭式大门、值班室,以及独立的车辆、人员、物资全覆盖消毒通道和相应消毒设施。
1.3.2 各功能区出入口设置人员体表消毒通道,上侧或侧部设超声波雾化喷雾器或紫外线灯, 地板设消毒垫; 有车辆出入的,设置车辆消毒通道或设施。
1.3.3 生产区出入口设置洗澡间、洗衣房和物资消毒间。
1.3.4 每栋猪舍门口配备洗手消毒、脚踏消毒设施设备。
1.3.5 生产区内配备用于环境消毒的高压水枪、消毒车等设备。
2 生产管理
2.1 种源管理
2.1.1 国内引种(含精液、胚胎)来源于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非疫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引进须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国外引种,应获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并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测报告。
2.1.2 坚持就近引种原则,活猪运载车辆装前、卸后严格消毒,运输途中避免与其他动物接触;远距离运输应事先规划运输路线,避开高风险场所。
2.1.3 活猪引入后应在引进猪隔离舍隔离观察30~45d,隔离结束前进行健康评估, 必要时根据本场需要进行重要疫病的实验室检测,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 国外引种需在指定隔离场实施隔离。
2.2 投入品管理
2.2.1 严禁饲喂泔水和餐厨剩余物。
2.2.2 投入品应当来路清楚,禁止采购来自疫区可能受到污染、他人退货的饲料或原料、兽药。
2.2.3 外购成品料或原料进场时, 须对外包装表面消毒,必要时进行开包熏蒸消毒。
2.2.4 最好使用经过85℃20min 制粒工艺的成品料,通过密闭料罐专用车从生产区外经中转料塔输送。
2.3 饲养管理
2.3.1 坚持自繁自养、封闭饲养,不饲养其他动物;同批次猪全进全出,出栏后空栏至少1 周。
2.3.2 保持适度饲养规模和饲养密度,提供全价饲料、清洁饮水、舒适温湿度和通风光照,减少应激因素。
2.3.3 遵循《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养殖代码,自行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2.4 人员管理
2.4.1 对外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登记和消毒,禁止近3 d 到过高风险场的人员进入猪场;允许进入人员限在指定区域活动,但禁止进入生产区。 有条件的猪场可在场外进行业务洽谈。
2.4.2 本场各功能区职工及岗位工作相对固定,需要跨区域工作时按照从净区到污区原则单向流动, 必须逆向活动时严格消毒。
2.4.3 进入生产区需在其门口消毒、洗浴、更衣。 生产区职工尽量减少出场,必须出场返岗时需在生活区隔离48h。
2.4.4 生产区内各功能圈舍的饲养管理职工长期保持固定,做到专人、专舍。 进入圈舍前脚踏消毒垫/盆、洗手消毒。
2.5 车辆管理
2.5.1 禁止一切外部车辆进场、靠近,本场职工车辆停放场外。
2.5.2 最好本场自配运料车、 外售猪转运车等物流系统,专车专用,不对外使用;一般不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生产区卸载应离猪舍至少20m。
2.5.3 本场车辆外出期间,不去其他猪场,避开风险场所,避免与外部车辆直接接触;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消毒,返场前全面彻底消毒。
2.6 出猪管理
2.6.1 转场或外售猪通过赶猪道或指定赶猪线、 出猪台出场。
2.6.2 出场猪禁止返场,出猪台猪只返回栋舍前须经单独隔离。
2.6.3 出猪期间,场外人员与场内人员禁止直接接触。
2.6.4 出猪结束后对出猪台、赶猪线路、外部车辆停放处严格消毒。
2.7 生产活动管理
2.7.1 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资、用品禁止进入生产区,需要进入时严格消毒。
2.7.2 生产区内各圈舍饲养管理工具不混用、人员不串舍。
2.7.3 及时清除病猪、死猪及污染物,对污染区进行严格消毒。
2.7.4 接触猪群、污染物的工具,用前、用后严格消毒。
3 卫生消毒
3.1 各功能区
3.1.1 定期清除垃圾、杂草;道路保持清洁卫生,每月定期对环境全面消毒至少1 次。
3.1.2 定期杀灭蚊、蝇、蠓等吸血昆虫和鼠类等啮齿动物。
3.1.3 运输工具、人员、物品从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返回生产区前应进行消毒。
3.2 圈舍
3.2.1 每天清扫、冲洗猪舍,保持圈舍清洁和干燥。 每周带猪消毒1~2 次。
3.2.2 空舍、隔离舍和预售猪观察舍在空置前按照“清扫+浸泡+冲洗+消毒+熏蒸+干燥” 的程序进行清理消毒。 使用前再清洗、消毒1 次。
3.3 配套设施设备
3.3.1 生产区所有配套生产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工具使用前后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3.3.2 带猪舍, 定期在水箱内添加消毒药进行饮水消毒;空舍后,放空水线,在水箱内加入温和无腐蚀性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
3.3.3 排污系统定期清理、排空,必要时投入消毒药物。
3.3.4 洗消中心的设施设备每天消毒1 次。
3.4 出猪台
转猪结束后,对出猪台按照“清扫+浸泡+冲洗+消毒+干燥”的程序进行清理消毒。 清理消毒方向由内向外,严禁人员交叉、污水逆流回净区。
3.5 人员
3.5.1 进入生产区前在入口进行消毒、洗澡、更换专用工作服。
3.5.2 生产区工作服每周至少清洗消毒1 次,不能穿出生产区外。
3.5.3 进出生产单元前手部和鞋底消毒。
3.5.4 与发病猪、排泄物、污染物密切接触人员必须穿戴手套、口罩、胶靴等防护用品,禁止徒手操作,处理完毕后及时清洗消毒。
3.5.5 洗消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服每天消毒1 次,不能穿出工作区外。
4 防疫管理
4.1 防疫条件
4.1.1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1.2 配备与规模相适当的兽医技术人员, 至少1 名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4.1.3 配备能够开展疫病检测的兽医实验室及相关仪器设备。
4.2 免疫接种
4.2.1 根据当地免疫计划和本场实际确定免疫病种、免疫程序。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猪场自行按程序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4.2.2 使用国家批准的合法疫苗,禁止制作、使用自家疫苗,不使用过期、变质疫苗。
4.2.3 免疫接种器具用前用后清洗消毒,注射接种前注射部位消毒,针头一猪更换一个。
4.3 疫病监测
4.3.1 及时对口蹄疫等免疫病种进行免疫效果检测,不合格及时补免。
4.3.2 根据当地疫病流行状况和本场实际,定期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伪狂犬等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本场疫病流行情况。
4.4 无害化处理
4.4.1 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猪、流产物及时清除,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处理,被污染的场地及时清理消毒。
4.4.2 粪便可采取堆积发酵、干湿分离、沼气池处理,污水可采取三级沉淀,处理过程和结果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要求》有关规定;运输、贮存防止渗透、溢出、臭气污染和危害周边环境。
4.4.3 垃圾、医疗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5 疫情处置
4.5.1 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时,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5.2 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处置。
5 制度建设
5.1 制定人员管理、饲养管理、卫生消毒、兽药使用、饲料使用、疫病防治、生物安全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2 建立完整的投入品使用、免疫接种、疫病诊疗和卫生消毒等可追溯记录,并归档保存。
5.3 本场职工禁止从事诊疗、配种等一切对外兼职活动。
5.4 场内食堂工作人员不得从市场购买偶蹄动物产品。
6 风险评估
猪场须每年对周围养殖环境进行调查评估, 了解周围生物安全风险,根据生物安全风险点的变化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