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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2-13郭丙全刘承军连伟民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20年2期
关键词:屠宰厂货主屠宰

郭丙全,刘承军,连伟民

(1.聊城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聊城,252000;2.聊城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1 存在的问题

1.1 填写内容不真实

1.1.1 货主、承运人姓名、联系电话不真实。填写的货主、承运人姓名与真实货主、承运人的姓名完全不相同,或者仅是“姓氏”相同“名”不同,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与真实货主的联系方式完全不相符,手机号码归属地既有当地的,也有市外省外的。还有填写的货主姓名、手机号码,确有其人、联系电话,也不是真正的货主、承运人,仅是以前曾发生过相关业务的人,其人现已不再从事该项业务。

1.1.2 启运、到达地点不真实。填写的启运养殖场地点、到达养殖场、屠宰场地点与实际到达地点完全不一致,甚至与实际到达地点的省、市、县(区)区划名称都不一致,或者仅与实际到达地点的市、县(区)名称一致,填写的养殖场、屠宰厂(场)名称有的异地存在,有的根本不存在。

1.1.3 用途不真实。到达地点是饲养场的动物用途填写为“屠宰”,继续饲养作为“种用”、“乳用”的动物,用途填写为“饲养”,作为宠物饲养的犬、猫用途填写为“饲养”,种猪或仔猪用途项目填写为“猪”。

1.2 填写内容不规范

1.2.1 动物种类不规范。用于屠宰的鸡、鸭、猪动物种类填写为“毛鸡”、“毛鸭”、“毛猪”,用于饲养的驴动物种类填写为“驴驹”、“毛驴”,孵化的鸡、鸭、鹅动物种类填写为“雏鸡”、“雏鸭”、“雏鹅”,还有的动物种类填写为“其他”。鸡、鸭、鹅的单位填写为“只”、“条”,等等不规范现象。

1.2.2 牲畜耳标号码不规范。填写的牲畜耳标号码不完整,仅填写猪、牛、羊耳标的顺序号码,首位数未分别对应填写猪、牛、羊的代码1、2、3,或者填写的代码不一一对应。需要填写牲畜耳标顺序号后3位数的,填写为顺序号的后4位数或后5位数。

1.2.3 启运、达到地点不规范。启运、达到地点填写的仅是的省、市、县(市区),而不具体到乡镇、村和养殖场的详细名称、地址,或填写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的任意简称,与该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名称、地址相差较大。如:屠宰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ⅹⅹ海大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ⅹⅹ区嘉明工业园嘉明北路6号”,而填写为简称“ⅹⅹ海大肉食”、“嘉明北路6号”。

2 产生的原因

2.1 报检人提供不真实信息

目前,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及产品离开产地前,货主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受理后,官方兽医具体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规范填写详细内容信息出具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上填写的货主姓名、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用途等内容均是货主或畜禽贩运经纪人等报检人口头提供,出证官方兽医对口头提供的填写内容无法定职责进行核实,对到达地点、用途是否真实也很难确认。有时货主、畜禽贩运经纪人为了逃避出现问题追踪溯源被追究责任,故意提供不真实的填写内容信息。

2.2 畜禽售价和屠宰企业需求变化

跨省(区、市)调运畜禽检疫合格证明的到达时效最长有效期为5d,货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不及时装车运走畜禽,或者路途较远中途需要2~3d才能到达,这期间时常出现畜禽售价上涨,特别是用于屠宰的生猪和肉鸡、肉鸭,或者屠宰企业的需求量有变化。导致畜禽贩运经纪人中途改变原定计划,将畜禽临时运到其它出价高或另有需求的屠宰企业进行出售,所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然是原有的,填写的到达地点、养殖场、屠宰厂(场)名称与实际达到地完全不一致。

2.3 畜禽进入屠宰厂(场)把关不严

驻场官方兽医或协检员不严格执行畜禽入厂(场)查证验物制度,未严格核对畜禽附具的检疫证明的到达地点是否与本屠宰厂(场)一致,未抽查核实牲畜耳标信息等,有时即使查出到达地点不一致,也引不起足够的重视,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仍然允许该畜禽顺利入厂(场)进行屠宰。

2.4 执行动物落地报告制度不到位

养殖场(户)不严格履行动物落地报告义务,落实动物落地报告制度不到位,对跨省(区、市)调入继续饲养的畜禽落地后,不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难以发现动物检疫证明的内容信息与实际到达的地址不一致等。

2.5 官方兽医工作不认真,业务知识不熟练

目前,基层官方兽医队伍老龄化严重,学历层次不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兼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够认真,不善于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特别是对《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19]77号)》等有关规范出证的政策要求,学的不深不透,掌握不熟练。

3 对策

3.1 提高认识,严格履行动物检疫监管职责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无法定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的有效凭证,是追溯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根源的重要线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填写是否真实规范,直接影响到事件的追踪溯源,同时,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官方兽医一定要严格履行动物检疫监管职责,全面核实确认报检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规范真实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信息。

3.2 加强培训宣传力度,树牢遵纪守法意识

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渠道,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科技三下乡”、制作宣传栏、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官方兽医、畜禽贩运经纪人、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培训宣传,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水平,让畜禽养殖、屠宰企业及畜禽贩运经纪人等有关人员,了解应当履行申报检疫、动物落地报告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树牢实名申报、如实提供信息等遵纪守法意识。

3.3 监控电子出证系统,及时发现问题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安排专人监控电子出证系统,查看每天畜禽及其产品调运出证信息,发现跨省(区、市)调入继续饲养的畜禽,及时通知辖区兽医监管人员核查落地报告情况,如果检疫证明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特别是到达地点不相符的,又不能确认该检疫证明是否为本批畜禽所附有,应定性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25条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将检疫证内容信息不实的情况,及时反馈出证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出证官方兽医,以便官方兽医今后对类似现象,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后规范填写。

3.4 建立健全与检疫出证系统相关联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基本信息库

目前,全国各省建立健全了各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实现了电子出证,各省的出证系统不完全相同,检疫出证未与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的基本信息相关联。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检疫出证系统,同时录入畜禽屠宰厂(场)、大型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实现基本信息与检疫出证相关联,系统自动限制填写不规范不真实的出证。

3.5 实行畜禽贩运经纪人和运输畜禽车辆备案

在现有生猪贩运经纪人和运输生猪车辆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备案范围,将其他畜禽贩运经济人和运输车辆也纳入备案范围,特别是屠宰企业和畜禽贩运经纪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全部进行备案管理,安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县级监管平台,在线监控运载畜禽车辆的运行轨迹,实现监督执法人员利用手机在线监管,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3.6 严格查证验物,严把屠宰入厂(场)关

驻场官方兽医要切实依法依规履行动物检疫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畜禽入厂(场)查证验物制度,对检疫证明记载内容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特别是到达地点不是本屠宰厂(场)的,一律不允许进入本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3.7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把关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值守,坚持24 h值班制度,对运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严格检查,对行驶轨迹严重偏离目的地的要进一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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