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客位方法
2020-02-12■边媛
■边 媛
主位和客位方法是人类学中应用广泛的研究视角或研究立场。主体与客体对于价值观有着不同的视角,称之为主位与客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传承至今,是有着明显的个体或群体传承人的文化现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也存在主位和客位的差异,合理地分析和应用主客位方法,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起到促进作用。
主位和客位方法伴随着人类学田野调查工作方式以及“参与式”观察而出现,成为人类学田野调查以及民族志撰写中应用较广泛的一对相对应的研究视角或研究立场。人类学认为文化是特定社会中人们行为、习惯、思维、信仰和物质对象的总和。每一个地域都有其世代相传的价值观,对于价值观的判断是很难加以简单比较的,其中涉及主体与客体的不同视角,称之为主位与客位。主位(emic)和客位(etic)这两个词来源于语言学的间位和音素,分别是指“由当地语言使用者所持有的语音的意义”和“由语言学家所做的语言结构分析”。[1](P27-36)主位与客位被引入人类学中,意义发生了变化。主位指“被调查者自己对事物的看法、分类和解释”,以博厄斯历史学派为代表;客位指“调查人员等外来者对事物的看法、分类和解释”,以马文·哈里斯为代表。[2](P41)对同一事物,两者看法可以截然不同。对于文化人类学者来说,一般认为对文化的调查和记录中应以主位为主,它反映了当地人的思想和宇宙观;但同时需要客位的分类和资料收集形式,这样可以对观察单位的定义提供指导。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①《公约》中的非遗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有着明显的个体或群体传承人的文化现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也存在主位和客位的差异,如何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客位观点,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位的价值认知
2006年4月,《公约》正式生效,世界各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或立项保护。纵使非遗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从其所指以及所立项的项目来看,大多是指一些有着悠久历史的地方民俗传统。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各社区、群体发展出不同的民间传统,人们跟从先辈的安排,按时举行节庆及人生礼仪,按环境执行传统风俗习惯。这些世代相传的风俗与地方社会的运用及群体所处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他们或许并不了解这些传统背后的意义,或许有着他们自己意义之世界或赋予有意义之世界以当地人的语言体系和行为方式,即人类学所称的“地方性知识”。对一般人来说,传统与风俗习惯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传统的存在并没有特别之处。[3](P5-6)尤其是那些由当地百姓所维持的地方活动,民间的理解方式,并不一定依循学者或所谓正统的说法,同时在重点的认定上也可能出现偏离。[4](P3-19)虽然随着地方社会的转变,地方诠释也会相应改变,但总的来说,地方会有一套自己的论述。在地方社会环境中长大的社会成员,从出生起就很自然地接受了祖辈留传下来的“主位观念”,也成为当地人的价值观以及思维模式。这个观点支持他们对地方传统的坚持。在乡村的一些仪式活动中,在“主位观点”中,仪式中的某些元素,如对每个仪式的程序的安排、各个家庭在仪式中的角色分工、哪一个家庭可以作为该次仪式的领导、祭品的内容等会变得更重要。研究者的客位观点则会强调参与家庭与其他宗族成员的关系,既有家族成员如何见证接受新成员加入,又从仪式过程中探讨宗族确认新成员的机制等。以江西南丰石邮村的傩舞表演仪式活动为例,可以看出主客位观点的差异。
南丰石邮村的傩祭和傩舞仪式有特定的规矩,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跳傩”,而村民们却把跳傩仅称作演傩。[5](P12-21)跳傩仪式充满了戏剧化的表演性和模拟性。当地民众参与者,他们重视的是仪式本身,哪些人可以参与,参与权如何传承,跳傩的时间、步骤、装饰,等等。但学者对仪式活动,他们会有不同的论述。“布朗(Radclifffe-Brown)从社会学的角度,主张仪式行为是社会秩序的展演,对社会结构的构筑有不可缺少的作用。特纳(Victor Turner)结合了格拉克曼(Gluckamn)和凡吉纳普(Van Gennep)的理论,主张宗教仪式行为是社会通过对自身的反省建构人为关系的手段。列维-斯特劳斯(Levi-Strauss)论说了神话与仪式的表演如何成为我们渗入人类心灵,体察人类文化深层结构的途径。”[6](P90)就傩舞仪式而言,石邮村吴氏家族在其一系列仪式活动过程中,让吴氏家族的内部凝聚力得以加强。在近六百多年的传承过程中,又通过头人和傩班制度,让傩神信仰融入民心,将跳傩仪式得以传承,实现着对家族乃至于地方的权力控制。[7](P122-178)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既看得见也摸得着,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形态存在,因而保护起来也相对容易;而作为知识类、经验类以及仪式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好相反,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非物质形态存在,是通过传承人活态载体的头脑来传承的。因此,客观上说,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做好了,也就是非遗的保护工作做好了。但到底谁是传承人?是个人还是群体?如何认定?这些也是保护好传承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制作等传承工作,并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传承给后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体”②。这里包含了几层意思:其一,传承人与传承项目是关联的,也就是传承人传承的一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非遗的价值属性;其二,传承人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并原汁原味地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足以代表一方文化并且被当地民众所认可;其三,传承人愿意毫无保留地传授传统知识、技能,有着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等价值属性。关键是第二、三层意思,可能存在主体与客体观念的不同,在传承人的选择方面也存在主位判断。
在传承人的评选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真正掌有绝技的人不愿意参加评选,而一些非正统的人员却可能被纳入传承人队伍,传承人良莠不齐,也容易出现传承人的断档。很多传统制造业,以及一些从事生产生活相关产业以及仪式活动等行业的从业员掌握一套技艺、一套生产知识或一套礼仪方法,他们并不会轻易地把技术与秘方传授给他人。在传统中国社会,技艺的传承是透过“学徒制度”进行,学习者从基础的工作开始,还包括服侍师傅的日常生活。[8](P22-33)一个学徒可以在数年内完成“学师”的过程,但要得到师傅传授秘技,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师傅在选择传承人时,大多数是在家庭或家族中传承,传子不传女。也有招收徒弟的,但师徒关系,并不是一个平等的学习关系。这种不开放、不平等的师徒学艺关系形成一套传授技术的社会制度。然而这种传统的文化随社会经济环境的转变而改变。真正有代表性的原汁原味的传承人很难找到,因而可能产生以保护主体取代传承主体的行为。还有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群体传承形式出现的,但在认定中如果只认定了个别自然人,也可能导致群体的不配合,这种情况在有些地方时有发生。
针对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暴露出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非遗保护发展的问题。201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为制定适合当地和部门情况的具体伦理准则和工具奠定了基础。其中明确提出:“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首要作用,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③这伦理原则是对非遗主位价值认知的保护和确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位体系及其价值认知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除了社区、群体或个人等传承主体外,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界以及公众等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系,在这里称之为“客体”,有的学者将之称为“外来人”[9]。他们看似与非遗的传承没有直接联系,却是推动传承的必要的外部力量,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可视为人类学所说的“客位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建立,是由政府通过制度的安排来确立的。国家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类别、范围、建立代表名录的目的、申报标准、保护的措施、申报的方法以及评审办法等。就分类而言,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设立之后,项目的分类便无可避免,每一个项目或活动的功能及意义都可以是多方面的,类别的划分往往只会强调某一个侧面,项目的保护推动时,也只会朝着某一个方向。经过申报立项,撰写报告,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容被固定下来了,这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10](P270-272)
政府从国家的角度,从如何发挥正能量,引导人们积极保护非遗的角度在制定政策和认定传承人上发挥重要角色作用,同时从政策和财政上给予支持和补贴,作为政府的客位观念更多是从国家角度去诠释传统文化,在诠释、接纳和认定上,会与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相契合。
学术界较早把眼光聚焦在传统区域,研究传统文化,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践行者。学者的观念更接近文化当事人与传承人的观念,特别是人类学家。王铭铭在他的《人类学讲义稿》中较全面地介绍了人类学家关注的内容:“人类学家关注各社会或文化体系如何以各自不同却又相通的方式对万物加以分类,对己身与他人之间关系加以定义,对维系关系的可触摸或不可触摸之物加以强调,而形成若干‘整体’。”“现代人类学建立了‘自我’与‘他者’相分的二元世界观,使我们有了‘尊重他者’的可能。”[11](P2)文化生态学家着重研究文化与环境的互动,他们“从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发展的规律所取得的成果,对解释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环境的关系及进行系统保护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12](P129)。总体而言,学术界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咨询。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于2003年启动,学术界的相关理论研究逐渐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理论指导,学者还以多种形式参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包括加入各级专家保护工作委员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离不开商界的参与。商界通过投入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他们带来了市场的理念,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使非遗保护可持续进行。合理地利用商业资本将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等行业结合,引入先进技术,是文化遗产开发的新路径。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营运方式,表现为旅游行业衍生出的休闲产品、表演展示、手工艺品以及影视剧制作以及随着数字技术引入的数字化可视化展演。但是作为商人,他们更多从利益的角度,从创造价值、利润的视角出发,为满足观众、吸引游客去诠释或接纳甚至去改造、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使得很多地方,非遗主位观念扭曲,完全迎合商人,传统文化的元素可能会消失,甚至达不到非遗保护的目的。
非遗的保护更是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这就需要让更多的人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民族的自觉行动。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政府的主导外,还需要新闻媒体的参与。特别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没有媒体的积极参与,很难唤起人们保护本国遗产的意识。[13](P77-79)
总之,政府、学者、商界、新闻媒体以及公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或“外来人”,在制定政策、参与决策、实施以及宣传工作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一起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然而主位与客位因为处在非遗的不同角度,因而以政府为代表的“客体”常常与传承人为主体的“本土人”的观念存在错位,如何在保护中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使政府、学者与非遗传承人之间保持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关系,才是非遗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论
尽管主位与客位方法有差异,但人类学家并不主张将他们割裂。因为在他们看来,在调查中获取了本位观念之后,还是会同较基本的理论问题联系起来做进一步的研究并形成客位观念。因而主位方法是我们观察研究文化的重要出发点和基础,但同时需要客位的分类和资料收集形式,这样可以对观察单位的定义提供意义的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客位分析也应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非遗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一,非遗的主位分析是非遗保护和利用的出发点和基础。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我们常常会问一些基本的问题:是谁拥有这些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这些遗产的主体是谁,属于哪一个社区群体?保护是为了发展旅游经济,还是为了社群的延续?我们需要有良心的保护,维护地方的尊严,在社区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价值,让它们发挥凝聚社区的功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的土壤中发挥光芒,将前人的“遗产”变成地方的“传统”。
“传承人”的意义是在时间中展现的,是历史的产物。严格来说,对象、文化特质原来有的意义和价值,只能存在于原来的历史环境中。它自身并没有体会和察觉。这些世代相传的传统与地方社会的运用及群体所处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也是作为历史传统人除却生存本质的食、住、行第一需求以外的第二需求,马林诺斯基称之为文化需求,也是一种主体自身的需求。地方传统和遗产在没有提出“非遗”概念之前,就已经在传承,这也是地方传统文化之所以还存在的原因。其中主要是因为传承人愿意执行。“传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在改变的时候,地方传统的内容也会改变,这许多因素都会影响传承人决定执行地方传统的方式。同一个传统、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环境,内容会有所变动,或被赋予不同的意义。”[3](P5)比如江西广昌“孟戏”,一个来自北方的孟姜女故事的传说,会在江西东南一个地方,用浙江海盐腔来演唱,这其中外来的文化在一个地方能够传承,在不同历史时期加入了地方家族祭祀文化,并赋予孟姜女故事不同的内涵。[1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无疑是要依靠遗产的主体来完成,因为他们最能理解当地文化,也是文化主位的表达者。我们要尊重地方知识和地方历史,就必须让民间的事民间办,真正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中提出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而继续进行必要实践、表示、表达、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应予以承认和尊重”,“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
第二,非遗的客位分析可对保护单位的定义和管理提供意义的指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仍然遵循的传统与风俗习惯,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其意义的最终确定要依赖于参与者的身份与角色。这个参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外在的客体。
中国人类学家庄孔韶从分析人类历史遗产的视角提出了“意义的历史”观。他认为:“历史遗产是赠予后代的,是一份传达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礼物,后代可以从这种历史遗产中汲取什么,取决于他们想从其中可以得到什么或需求什么,以及他们所认知的义务感。它像是已经浓缩封装的历史感,提供这个社群对世界的独特诠释。”“这种历史诠释被视为意义的历史,它是一种超越时间但具有关键认知的历史,它可以在不同的时空下被动员,且对情景历史的表演具有重大影响。”[15]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社区、群体和个人所创造的意义和价值的凝聚,并随着历史的变迁,它原本代表的意义也会随之改变,留给后人的是对原有意义的追思、遐想。它对当代人的意义并不一定是当时那个主体在生活中所感受的意义,而是当代人对它的重新解释和重新建构。
在政府、学界、商界和公众的合力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挖掘,建立起四级名录体系,一些濒危遗产得以抢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在公众中得到宣传,以文化资源为主体的文化产业开发得到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
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文化遗产可能在经济巨变之中消失消亡。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传承人对遗产的传承活动或将终止。在政府的引导和激发下,重新唤起社区成员的支持与认同,使传统得以延续。有研究提倡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担心政府的缺位,提出政府应从政策和财政上给予支持。大多数的文章呼吁政府要更重视非遗保护,引导大众关注非遗,激发传统的传承积极性。[16](P77)但是对于政府来讲,如果一味地追求政府的主导,在客体对主体发掘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导致政府对项目、传承人认定等方面会更多偏离传统文化,甚至拔离了传统的生长环境。离开了保护初衷,传统在我们的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甚至可能会消失。
第三,随着非遗保护进程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应从平等的视角来看待客体、主体二者的关系。一方面,他们肯定政府在非遗评估保护中起到的“激发传承人文化自觉”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担心这种“主导”方式会同时“挫败了其他非官方认定传承人的积极性”,毕竟官方认定的人是否代表某一非遗项目,还要尊重此类项目持有者的意见。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重构了传承人与各种力量之间的结构与关系”,如果要促成非遗的良好传承,作为学者应该以“‘局外人’与‘局内人’对话交流”的方式了解非遗传承人的意愿,同时应该思考如何在保护非遗时既“保持来自民间的内在动力……又契合传承传统民俗文化……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的国家意志”。[17]
四、结语
主客位分析方法是人类学对于文化分析的主要方法,涉及研究的不同视角和观念。二者尽管有差异,但又不是截然分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位观念,代表了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主体对传承文化的价值认知,这些认知是祖辈留传下来的价值观以及思维模式。对于这种主位观念,我们必须保护并予以尊重,这是非遗保护和利用的出发点和基础。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除了社区、群体或个人等传承主体外,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以及公众等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位体系,他们虽然与传承无直接的关系,却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他们从制度角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和评定,并从组织机构、财政支持、商业开发以及媒体宣传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客位方法必须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能动性,同时从制度层面对保护单位的定义和管理提供意义指导。
注释:
①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2003-10-18/2017-07-19。下文所引《公约》,均出自此处。
②参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zhengce。下文所引《意见》,均出自此处。
③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3/18565.html。下文所引《原则》,均出自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