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和工业化
2020-02-11韩小凌
韩小凌
任何一种能够为产业带来增值的技术发明,也应该获得收益——正是有这种法律保证,才会令后来的各种技术应用于电影,并让电影保持了百余年的吸引力
刚刚过去的2019年对于整个影视行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领域来说,都过得并不轻松。毕竟在持续了多年高速增长后,多数人尤其是一些年轻人习惯了增量带来的红利,会把充沛的投资和低门槛以及满地的“接盘侠”当作行业常态,进而缺乏审视自身短板的心态和习惯。当然,对于从业超过10年、15年的影视工作者而言,却深知这种高速增长并非常态。
过去几年一直有个很热的话题叫“电影工业化”。用英文翻译应该是industrialization,放在制造業翻译成“工业化”比较准确,而在其他行业,恐怕翻译成“产业化”更为贴切。无论在哪个行业,industrialization的两个特征是:行业分工更细以及每个工种的标准化。而做过管理的人都明白,分工的前提是基于对生产制造某种产品流程的熟悉和精通,才有可能对工作环节进行科学划分,以避免人浮于事、责权不清晰导致的推诿和低效率;标准的建立则同样要基于对产品品质的认知,知道哪些元素、环节保证品质,以及每个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重要性。
围绕为什么工业革命产生于英国,而非欧陆任何其他国家这一课题,有很多书籍和文章都进行过分析,也各有各的角度,如基于自然资源、人力成本、专利制度、资本条件等等……但是如果放眼过去300年,尤其是只看电影行业的话,我们会发现能把这种“精细分工+标准化”做得最好的是美国。当然,目前多数英语国家尤其是英联邦国家的制片体系基本也师承美国体系(不包括工会制度,工会制度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非产业流程的一部分)。
其实根本原因是法体不同。英国、美国的法律体系称为“英美法系”,或称“海洋法系”,而与之对应的是“大陆法系”或者称为“罗马法系”。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大差别在于前者注重判例,注重实际案例和实践,律师和法官因此在整个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好莱坞谈合作,若在谈判会上问其中有多少人自己就是律师,恐怕至少会有1/3的人举手,包括很多制片人本身就是律师出身。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法体和产业化没啥关系,和电影就更没关系了。其实不然。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绝对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而且对于任何行业而言,法律体系更是产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所在。当然最初能形成这种法体也一定受到当地人民族性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对于判例法国家而言,注重实践并能从每次新出现的情况中寻求规律性的特征,是他们立法和修法的需要。因此,结合前文所述的“精细分工+标准化”的过程,就会发现这个管理学问题和判例法的逻辑是高度吻合的。
举例到电影行业看,电影的发明是在法国,而变成庞大的产业是在美国,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美国人爱迪生发明了最早的电影摄影机并申请了专利。产业发展,是不可能不考虑盈利模式的,而任何一种能够为产业带来增值的技术发明,也应该获得收益——正是有这种法律保证,才会令后来的各种技术应用于电影,并让电影保持了百余年的吸引力。
其次,在注重实践、强调逻辑的前提下,人们才有可能对电影制作这种看上去充满创意、充满变数、看似无法量化无法度量的生产流程进行细分,而且会随着创新技术所影响到的流程而进行修正。这是“判例法”思维模式和“成文法”思维模式先天的差别,前者显然更灵活、更“与时俱进”,也更基于实践判断。后者当然也可以通过修法来完善调整,但是效率上一定会迟滞于前者。
回顾过往历史,作为一个基本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国家,并非说中国就不可能做到电影产业化了。正如全世界的趋势一样,以德国、日本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和英美法系相融合相借鉴。因此,先明白自身方法论上的欠缺之处,才有可能学习和弥补,进而找到解决办法,从而在中国电影产业化过程中脚踏实地地进行梳理。在行业的冷静期,做这种冷静思考和研究可能是最恰当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