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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传播创造价值:版权的价值形成与保护模式的选择

2020-02-11田燕梅

关键词:版权保护价值

魏 建,田燕梅,2

(1 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院,山东 济南250100;2 山东管理学院 经贸学院,山东 济南250357)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作品传播展现出了新形态。2015 年10 月,网易云音乐与腾讯音乐达成国内首例版权转授权合作,但2017 年8 月,腾讯音乐因音乐版权问题1 个月之内两次将网易云音乐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关于音乐版权“独家版权”模式与“转授权”模式的争论。2018 年2 月,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合作,相互授权音乐作品。同时,近年来,网络版权领域的聚合平台和深度链接问题,使提供服务和提供内容的边界不再清晰。深度链接和网页转码技术的应用,使聚合平台和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在传播渠道上实质性替代原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使正版权视频网站收益受到巨大损失。

但是,面对变化了的版权生产与传播形式,我国的版权管理制度却没有变化。我国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行政化色彩等问题,已经不适应版权的发展形势。

版权法的核心目标是在激励创作者创作和公众获取使用之间实现平衡,解决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1]。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技术进步大幅降低传播成本,版权市场相关利益群体均衡关系受到影响,原有均衡关系发生变化,需要改革调整现有版权保护制度,综合考虑版权产业价值链上创作者、服务平台和使用者的利益,实现版权市场新的平衡,建立版权产品从创作、传播到消费使用等环节利益良性循环机制,激励创作者创作的动力,确保复制者合理使用,在价值链上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

本文针对当前音乐版权独家授权与转授权,网络版权领域聚合平台与深度链接等集中反应的保护原创与扩大传播之间的热点问题,结合当前网络复制传播特点,运用经济学产权理论分析框架,在兰德斯(Landes,W. M.)和波斯纳(Posner,R. A.)版权形式模型的基础上,建立版权价值与保护模型,从理论上证明版权传播创造版权价值[2]71-84。提出版权制度安排须以利益平衡为基础,合理适用为原则,协调好版权产业价值链上产品生产、传播与使用之间的关系,使版权制度既保护原创又鼓励价值放大。根据当前版权领域热点问题提出鼓励音乐版权“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建立网络聚合平台与深度链接的利益分享机制,实行有竞争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等措施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版权保护和制度建设是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大量研究表明:版权保护对创作者具有激励的作用,同时也验证了版权传播对版权价值的形成和放大具有积极影响。本文主要从版权保护与版权价值、版权传播创造版权价值、当前版权传播与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等层面对版权价值与版权保护领域文献进行梳理,以期对版权价值与版权保护及当前版权热点问题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

(一)版权保护和版权价值

普兰特(Plant)最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版权保护对社会福利效应的影响,他认为如果版权产品缺乏版权保护,会使创新回报不足,但如果版权保护较强会降低版权产品社会传播[3]。此后,兰德斯(Landes)和波斯纳(Posner)提出最优版权保护水平就是版权保护边际福利水平为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的版权保护水平[4]。纳尔逊(Nelson)和阿罗(Arrow)指出知识具有溢出效应[5-6],通过版权保护,使创作者获得更多收益。贝森(Besen)和卡比(Kirby)、范里安(Varian)研究发现版权保护条件下,原创边际成本大于复制信息边际成本,知识分享传播对原创者是有益的。[7-8]董雪兵和史晋川通过构建累积创新框架下的拍卖模型探讨版权制度的社会福利效应,得出书籍、期刊、音乐、计算机软件为主的行业应该适用宽松的版权保护制度。[9]周翼修正了兰德斯—波斯纳版权模型,考虑了知识发展的动态特性,发现单部作品的净福利及某类作品的总福利水平随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递减。[10]董雪兵等研究表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长期均衡状态下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短期内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经济增长,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经济增长。[11]姚林青、李跻嵘也得出类似的观点,认为短期适度宽松的版权保护水平有利于激发创新动力,但长期还需要逐渐提高版权保护水平,促进产业发展。[12]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版权作品在长短期版权保护对版权价值及版权产业发展形成两种效应,版权保护对其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形成了版权保护有益论、版权保护怀疑论和版权保护折中论等观点。

(二)版权传播创造版权价值

刘琛提出通过全媒体平台传播创造版权体验价值,进一步的提升版权品牌价值,实现版权价值的开发和扩大。[13]韩顺法和郭梦停提出要把握好版权产品创造、传播和营销环节,通过数字化传播渠道打造版权产业链,通过全媒体开发传播实现版权价值增值。[14]彭辉、姚颉靖提出文化产业价值链不同阶段应采用不同的版权保护强度,在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建立最优均衡关系,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使版权价值最大化[15]。兰塔尼(Lantagne)分析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和粉丝对版权作品的经济贡献,证明粉丝的参与能够促进版权作品创作增加版权价值。[16]费尔德曼(Feldman)和纽曼(Newman)认为,应当考虑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其他人(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人)贡献的,如果知识产权机制设计把所有权利归于声称拥有知识产权的人,那么制度设计对社会公众传播创造的价值与提供的激励是不匹配的。[17]

(三)版权传播与合理使用问题

“转授权”模式推动音乐版权共享,是解决当前音乐版权之争的有效途径,加速与稳固了音乐版权正版化进程[18],但方燕和刘柱提出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19]。李安则提出要兼顾效率和均衡,在一级、二级许可市场分别适当规制“独家授权”、积极推动“转授权”模式,优化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许可模式。[20]许春明和崔延蓉从共享作品的授权模式和补偿激励方面,提出个人作品采取授权模式,海量作品宜采取共享授权模式。[21]

对于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司法界和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虽然深度链接行为兼顾平衡了被链和设链网站的利益,但通过对深度链接行为技术进行分析,仍认定聚合平台是直接提供内容服务的侵权行为,须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22]林子英、崔树磊根据链接采取的不同技术手段,将视频聚合平台分成盗链手段聚合平台和一般深度链接聚合平台两种,通过技术破解盗链视频网站资源行为可视为直接侵权行为,一般深度链接行为是合法行为。[23]刘银良把网络链接分成指示链接和提供链接,认为指示链接仅向公众提供作品网络地址信息,指引用户到被链网站获得作品,提供链接除此功能外,还可以使用户在设链网站上获得作品,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24]而王迁则认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形成“传播源”,通过“传播源”向公众传送版权作品,其深层链接并没有形成新的“传播源”,只是在同一“传播源”下为用户提供了获得作品的不同途径,通过技术措施可以遏制深层链接损害版权人的不当行为。[25]

纵观国内外版权价值与版权保护、版权传播与合理使用等问题的相关研究表明,版权保护对版权价值具有正反两方面影响,其积极影响是版权价值随着版权保护的增加而增加,其消极影响是由于版权利用不足使版权价值随着版权保护的增加而减少,因此要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寻求版权保护最优水平,使版权产品价值达到最大。随着网络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传统版权保护对版权价值的影响也发生变化,针对当前版权热点问题,专家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法律法规及其适用性在版权产业发展过程出现的新问题面前具有滞后性,需要细分网络复制传播行为,界定其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建立适度的版权保护制度,解决网络复制传播与合理使用问题。

三、版权价值的形成与放大

(一)版权的类型与版权保护

版权是“他用型”权利,而非“自用型”权利。[26]18-25创作者按其构思与创意灵感进行创作,转化为依附于相应载体可以表现出来的创意产品,比如文字、图案、图画、视频、音乐作品等,形成“原生版权”。创作者创作出作品,通过市场传播,大众接触,实现版权价值。版权的价值形成、放大过程与产权及产权价值的形成具有相似性①德姆塞茨发现加拿大魁北克印第安人在皮毛贸易产生以前,其狩猎的主要目的以获取食物自给自足为主。虽然其打猎行为会对其他人产生外部性影响,但其影响微乎其微,而皮毛贸易的出现,使皮毛的价值大幅增加,狩猎活动规模扩大,自由狩猎给他人的外部性大大增加。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各个团体通过界定土地产权来界定野生动物的产权,出现了印第安人家庭之间对狩猎区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各自的地块上进行排他性的狩猎。从产权理论的形成可以看出,产权具有把外部效应内在化的作用,当确定产权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通过加拿大魁北克地区印第安人皮毛贸易可以看出,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产权所有者以外的主体推动了产权价值的提升,产权主体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利益共享和产权价值扩大。,版权传播越广泛,受众群体越多,版权价值也就越大。对于无名气的新手创作的版权(简称为新手版权)产品来说,创作者为了扩大受众群体,提高其知名度,一般要求网络平台免费传播,以此增加版权价值,实现名利双收;而对于有名气的熟手创作的版权(简称为熟手版权)产品来说,因创作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受众群体,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复制剽窃,一般会增加作品版权保护强度,要求网络平台付费传播。

版权价值可分为思想价值和经济价值。思想价值是创作者的创意思想产生的价值,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经济价值则是思想依附于各类载体,因一系列经济活动产生的价值。版权产品如同流通货币,随着版权产品的传播使用版权价值不断增加。版权产品传播过程形成3 种形式的复制:一是衍生型复制,复制原生版权思想的基础上创新表达形式,演绎出新作品;二是学习型复制,复制原生版权的思想和形式,主要目的是学习,不是获取复制产品收益;三是抄袭型复制,同时复制原生版权的思想和形式,以获得复制品收益为目的。这3 种形式的复制对原生版权的思想价值、经济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衍生型复制对版权思想价值和经济价值同时具有放大的作用,复制者受到原生版权作品的灵感启发,在原生版权作品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演绎作品,所谓演绎作品是指对不同载体的一种改编或转换[2]108-112,满足增量独创性的适度要求,可使版权经济价值和思想价值同时增加。学习型复制,虽然同时复制原生版权产品的思想和形式,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商业本质,复制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教学、学术或科研等方面,通过复制可使更多人接触原生版权产品思想,放大原生版权作品的思想价值,推动新思想的产生。抄袭型复制对版权经济价值的负面冲击最大但对思想价值有放大作用,随着复制品的增加,更多的人接触到版权产品,虽然创作者的版权经济收益可能会减少,但是其思想因更多人的接触产生广而告之的影响。3 种类型的复制传播对原生版权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放大版权的思想价值,只有衍生型复制可以放大版权的经济价值。

版权保护对3 种类型的复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版权保护力度较大,会阻碍版权思想的传播,不利于创新版权产品;版权保护力度较小,会使创作者经济利益受损降低创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版权产品的开发。随着搜寻技术的进步,聚合平台、深层链接的出现改变了网络信息传播行为,使信息搜寻成本大幅降低,网络用户可方便快捷的获得原生版权产品,与此同时也使抄袭型复制大行其道,严重影响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创作者会要求加强版权保护。不同版权保护模式对版权产品价值产生不同影响,在遵循版权法合理使用的原则下,应确保版权思想的传播,本着“否定抄袭型、鼓励衍生型、规范学习型”的原则建立合理版权保护制度,促进版权思想传播,版权价值放大。

(二)版权价值形成与放大的新表现

创作者创作出原生版权产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传播,被消费者体验或使用,形成产品层次(微观层次)的版权价值,企业对版权产品进一步开发,原生版权产品产生系列演绎作品,形成企业层次(中观层次)的版权价值,各类演绎产品拓展版权产业链条,形成产业层次(宏观层次)版权价值[27]5。版权产品价值通过产品层次、企业层次、产业层次不断增加来实现版权思想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放大。传统媒体企业对于版权资源多是单一开发或利用,随着搜寻技术的进步,搜寻成本降低,复制传播力度加大。新媒体环境下跨媒介平台对版权资源进行轮番开发,促使演绎作品产生,版权产业价值链拓展,实现了版权价值放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媒体平台加快复制传播速度提升版权价值。版权价值并不是一次性创造出来的,其价值大小取决于在复制传播过程。在版权作品被人们使用认可的情况,版权价值的形成过程就是版权价值在各阶段的转移和创造过程。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的出现,加快了网络复制传播速度,使人们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版权作品。在新媒体环境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媒介传播方式为版权的立体经营和深度挖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版权企业通过数字媒体、网络、手机网站、游戏等传播媒介来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传播开发,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复制传播形成了一系列演绎作品。这促进原生版权产品价值的增值和版权产业价值链延伸发展。[14]

2. 网络文学IP 价值不断攀升。IP 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直译为“知识产权”,是指广大受众熟悉,可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开发的文学和艺术作品。文学是否繁荣直接影响着电影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或游戏又反哺文学原著,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扶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已经成为版权价值继续开发的重要方式,特别是优质网络文学作品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受众基础,通过不同媒介平台对它进行复制传播,版权价值就会进一步的攀升。网络文学作品《琅琊榜》《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步步惊心》《人民的名义》等被影视公司购买改编成电视剧,网络游戏《仙剑奇侠传》《古剑奇谭》《轩辕剑》等被改编成影视剧,热门歌曲《睡在我上铺的兄弟》《栀子花开》《同桌的你》《爱之初体验》被改编成影视剧,就是典型的例子。据《2017 中国IP 产业年度报告》数据统计,至2016 年底,国内40 家主要网络文学网站作品总量达1 455 万种,2016 年一年新增作品175 万部,网络文学用户占网民数量的45.6%,规模达3.33 亿。[28]优质网络文学作品通过广泛传播,可以产生商业价值并同时积累粉丝群,影视公司在此基础上购买网络文学作品来进行二次创作,产生出演绎作品,利用其原有的影响力促成对影视剧的消费。随后网络游戏公司又会进一步将它们开发成网络游戏,其他的厂商则生产出玩具、文具等产品进行销售。热门的网络文学作品价值就这样通过全方位的开发,不断地使其版权的经济价值和思想价值得到提升。

3. 链条越长,版权价值越大。优质原生版权产品的传播拓展、延长了版权的产业价值链条。以原生版权为核心,各类传播媒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跨界运用,获取优质原生版权在网络、报纸、杂志上的连载权、改编权及形象授权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轮番开发,延伸版权产业集群价值链。例如,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充分利用其版权扩大传播,开发了电影、纪录片、手机游戏等演绎作品,并出版了图书,从传媒业、IT 产业、电信产业、电子产业对链条进行延伸。通过对版权资源进行多元化、立体化的经营和开发,产生了由核心产业、衍生产业、配套产业等组成的、具有创意特质的产业集群版权产业价值链,带来了版权产业的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发展,累积了版权产品的品牌价值,实现了版权价值的放大。

4. “粉丝”成为版权价值放大关键。原生版权产品广泛传播,版权产业价值链条不断延伸,版权价值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是粉丝数量众多。网络文学作品被影视公司竞相购买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这些优质原生版权具有强大的粉丝群,如果将这些文学作品改编成电视、电影、微电影、网络剧等都同样会吸引这些粉丝消费群体,通过利用粉丝经济可以实现情感货币的变现,获得较高的收视率、票房。其他相关衍生品如果开发成网络游戏同样有广大的受众群体,就会助力版权产品传播推广,进一步放大原生版权产品价值。

(三)版权价值形成与放大的关系

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确保版权产业价值链上各主体的利益平衡,版权保护的目的就是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传播,创造最大可能的价值,所以如何在保护原创与扩大传播之间寻求平衡,合理使用原生版权,就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问题。随着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网络日益普及,对版权价值的全方位开发,保护版权原创与鼓励版权价值放大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在版权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原生版权创作阶段是版权产业价值链的初始阶段,产生版权价值较少,后续复制传播过程出现大量演绎作品则会使版权产业价值放大。但如果没有前期原生版权产品创作过程,后续版权产业便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而如果没有后续的广泛传播版权价值放大,版权产业价值链条也无法延伸发展。

《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基于利益平衡,其目的是为了平衡版权产业价值链环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版权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创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还涉及原创者与中间商、作品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产业链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会随版权产品复制传播发生变化。在多元化的版权开发中,原创者可在版权运营中尽可能多地控制其拥有的权利,在初始阶段给予运营商及相关权利人应有的版权利益,并约定随版权产品传播版权价值的扩大调整版权合同,均衡其分成利益,使版权产业链实现价值最大化。同时,要树立“共享经济”的理念,与合作方共享版权。如互联网巨头阿里就提出开放的版权战略,意在打造开放的商业生态,形成全媒体产业链运作,实现版权产业价值链向前、向后进行延伸拓展,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实现权利共享,最大化其版权价值,进而在全产业价值链模式下共享红利。当版权产业的参与主体成为利益分享的主体时,一方面,就要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确保其持续输出优质版权内容;另一方面,要最大化满足参与方的诉求和需求,促使版权产业传播扩大并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版权价值与保护模型的构建

版权是“他用型”权利,受众群体使用越多版权价值也越大。本文借鉴兰德斯和波斯纳版权形式模型[2]71-84,结合当前网络复制传播特点,从版权传播创造版权价值角度,构建版权价值与保护模型,进而考察版权价值形成与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保护模型假设条件

相关假设:版权价值包括思想价值和经济价值,创作者的边际成本保持不变,复制者的边际成本随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而降低;创作者创作作品的全部成本包括思想成本i 和表达成本e(z);复制传播面临搜寻成本s 和使用成本u(z)。

P 表示版权市场原创作品的价格;Q 表示版权市场对作品的需求数量;C 表示原创作品生产的边际成本。z 表示版权综合保护水平,z ∈[0,1],当z = 0 时,表示不存在任何版权保护,当z = 1 时,表示版权保护非常严格,如果没有经过版权人的同意,不得进行复制,属于完全保护。i 表示创作者创作作品的思想成本(因版权法规定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所以思想成本并不随版权保护水平而发生变化);e 表示创作者的表达成本,e = e(z),表达成本是版权综合保护水平的函数,版权保护水平越高,表达成本越高,版权保护水平越低,表达成本越低[2]71-72。

(二)复制者复制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

由于复制传播技术的出现导致版权市场出现复制者利益群体,复制传播的供给水平主要由复制品的价格和版权综合保护水平决定,复制者的供给曲线如下:

Y 表示复制传播的数量,其中YPC>0,Yz<0,表示复制传播数量随着复制品价格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增加而降低。Pc表示复制品的价格,Pc∈[Pl,P],Pl为复制者愿意生产复制品的最低价格,Y = (Pl,z)=0。复制面临搜寻成本s 和使用成本u,s 表示复制传播需要的搜寻成本,随着网络链接传播复制技术的进步,信息检索速度加快,创作者能够准确快速找到所需信息,使创作者完成作品所需知识的搜寻成本大大降低;u 表示复制传播需要的使用成本,u = u(z),使用成本随着版权保护强度的增加而增加。复制者进行传播复制不产生版权的思想价值只具有版权的经济价值,复制者进行复制产生的版权价值可以表示为:

令dπc/dPc= Y(Pc,z)+[Pc-s -u(z)]* YPc= 0,由此得出复制者进行复制产生版权价值最大化时的价格为:

版权法保护作者的表达形式,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同样的思想表达形式可以多样化,表达性作品被创作者创作出后,复制者可以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创作更多的演绎作品。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复制传播产生两种形式的复制品:一种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完全复制思想和表达形式,并没有任何的创新,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复制品;另一种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复制思想但创新表达形式,有增量独创性表达,可以称之为演绎作品。如果用X 表示存在复制传播情况下原创者的销售数量,Q 表示版权市场对作品的需求数量(包括原创者的销售数量X 和复制者销售复制品的数量Y)为:

其中θ 表示复制品增量独创性表达情况。当θ = 0 时,表示复制思想创新表达形式,具有增量独创性,此时的复制品即为演绎作品,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的需求相互独立,并不构成任何替代;当θ ∈(0,1]时,表示复制思想同时复制表达形式,原创作品和复制品内容和载体相同,复制品与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随着复制品的增加,有可能引起原创作品销售数量下降。

(三)原创者创作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

原创者创作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包括思想价值和经济价值,假设版权思想价值为Vi,则原创者版权总价值可以表示为:

(四)消费者消费版权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

消费者消费版权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CS)包括消费原创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CS1)和消费复制品产生的版权价值(CS2)两部分,于是就有下面的公式:

(五)版权保护对单部作品版权价值的影响

单部作品的版权价值为原创者、复制者、消费者产生的版权价值之和,可以表示如下:

版权综合保护水平z 对单部作品版权价值的影响如下:

公式(9)中第1 项是随着版权综合保护水平变化原创者创作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发生的变化,由作品价格与作品边际成本之差和销售作品数量的变化决定,大括号内的项是复制品总量的变化与复制者销售复制品变化的差。一般情况下,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复制者的搜寻成本和使用成本上升,复制传播速度下降,复制品销售数量下降,创作者的作品销量会增加;当版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复制者的搜寻成本和使用成本下降,复制传播速度加快。同时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产生较多的演绎作品或复制品。当在边际状态时,边际成本等于产品价格,无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原创者创作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达到最大。第2 项随着版权综合保护水平变化复制者复制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发生的变化,由复制品价格与复制搜寻和使用成本之差与销售复制品数量的变化决定。在边际状态时,复制品价格与复制搜寻使用成本相等,同样无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复制者复制作品产生的版权价值达到最大。第3 项为负,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复制者的搜寻成本和使用成本上升,版权复制传播速度降低。第4 项-ez为负,表达成本随着版权综合保护水平的增加而增加。由此可见,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引起原创作品复制传播降低,单部作品版权价值减少,当版权保护水平下降低时,原创作品复制传播加快,产生更多的复制品和演绎作品,版权价值增加。

(六)版权保护对N 部作品版权价值的影响

总的版权价值W 既取决于原创者、复制者、消费者产生的版权价值,也取决于设立版权制度激励创作者完成作品的总数量N。作品的总数量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它受创作者毛利润R 的影响,随着作者毛利润的增加而增加;另一方面又受到版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版权保护水平较低时,版权思想和形式复制传播基本不受限制,复制者可以创新原创作品的思想或者形式,形成更多的版权作品,产生更多的版权价值。在版权保护水平一定范围内,作品总数量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但当版权保护水平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复制传播成本大幅增加,复制者复制产品的积极性降低,作品总数量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减少,作品总的数量取决于两方面的平衡。作品供给曲线等于:

其中NR>0,表示作品的数量随着毛利润的增加而增加。

创作作品的版权制度成本,包括版权制度执行成本和管理成本,由设立版权制度激励创作者完成作品的数量和版权综合保护水平决定,版权制度成本随着完成作品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版权综合保护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如果用M 表示创作作品的版权制度成本,则有:

其中,M 是N 和z 的递增函数,MN>0,Mz>0。N 件被创作出来的作品总版权价值表示如下:

其中N 表示创作作品的总数量,w 表示单部作品的版权价值,M 表示创作作品的版权制度成本;W是N 和w 的递增函数,是M 的递减函数,即总版权价值随着版权数量和单一作品版权价值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版权制度成本的增加而降低。总的版权价值公式如下:

为了简便期间,公式(13)可以写为:

其中fN>0 且fNN<0,即随着被创作出来的作品数量增加发生边际效用递减。版权综合保护水平z 对N 部作品总版权价值的影响如下:

当版权价值最大化时,式(15)值为0,对等式左右进行调整可得:

其中Nz= (∂N/∂R)Rz+(∂N/∂z),Nz衡量的是版权保护提高对创作作品数量的反应,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当版权保护水平z 达到最优时,Nz是正值,wz<0(参见等式(9)),MN>0,Mz>0,等式(16)右边为正值。版权价值最大化时,由fN衡量的单部作品的版权价值要大于边际作品的版权制度成本,否则,等式(16)左边为负值。也就是说,在较低的版权保护水平下,单一作品的版权价值较高,而边际作品的版权制度成本较低,可以产生较高水平的版权总价值。即随着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复制传播降低,总版权价值是降低的。由此可以看出,复制传播对于版权价值创造具有重要作用,传播创造价值。

随着现代网络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边际复制成本逐渐降低,在版权保护水平较低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况下,可使复制品销售数量大幅增加。当θ ∈(0,1]时,简单复制思想和表达形式,可能会降低原创作者的经济价值。但是复制品数量的增加有利于思想价值的增长,创造出更多数量的版权作品,版权法第107 条对合理使用原则有具体规定,不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当θ = 0 时,复制思想创新表达形式,产生独创性增量,形成演绎作品,独创性增量越多,演绎作品越不容易判定侵权,此种形式的复制传播是最优形式。版权法的合理使用也正是为创造更多的创新性表达,产生更多的新思想,激励创作者进行创作,进一步的使社会作品的总数量N 增加,总版权价值增加。通过版权价值与版权保护模型,从理论上深入了解复制传播可以创造价值,技术进步降低复制传播成本,因此我们要根据当前网络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调整版权保护模式,建立促进传播的版权制度安排,使版权价值实现最大。

五、版权保护模式的现实选择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实践方面都需要探索新的保护模式,网络技术的进步降低传播成本,版权制度安排也要促进版权产品广泛传播,最大限度创造版权价值。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须以利益平衡为立足点,以合理适用为原则,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协调好版权产业价值链上版权产品生产、传播与使用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版权制度,在对信息进行适度保护的基础上扩张信息总量,实现“保护原创+鼓励放大”利益均衡最优状态,为最大限度上的版权价值创造提供保障。基于共生共享“保护原创+鼓励放大”的利益平衡原则,针对当前网络版权出现的一系列热点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扩大版权产品传播,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版权价值。

(一)鼓励音乐版权“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

独家版权模式可以促进音乐平台维护版权、购买版权、重视版权,版权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盗版行为提起诉讼,是打击和杜绝盗版的一把利剑,有效推动音乐版权正版化,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会造成网络音乐服务的垄断局面,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创新创造,影响听众和网民对音乐的使用,会导致盗版增加,从长远来看会影响音乐产业健康发展。而转授权模式在保护正版版权产品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各平台共同承担版权费用,各方进行合作分销的方式合理配置优质音乐版权资源。该模式只需要一个平台就可以获得需要的音乐作品,不需要同时使用多个音乐平台,解决了音乐平台内容供应问题,可以依靠自身的产品优势进行差异化竞争。“独家版权”和“转授权”两种模式优势互补,“独家版权”可以实现对创作者的最优激励,“转授权”能够促进版权价值最大限度使用。“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解决了音乐平台授权和传播的问题,平衡了激励创作与保证接触,在保护正版权益的基础上,各平台共同承担版权费用合作分销,既可以满足音乐作品原创者的利益,也可以扩大音乐作品的传播,满足用户对作品的使用,使各音乐平台的竞争力得到提高,用户得到更高品质的音乐享受,音乐产业分工得到进一步升级优化,音乐版权内容实现效益最大化。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著名的“环球电影诉索尼案”(“Betamax”案),明确指出版权合理使用是法院裁决的重要原则,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复制使用也属于合理使用,虽然对原创作品并没有增加任何东西,但是对作品的影响也可能是积极的。[29]144“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是音乐版权模式的积极探索,有效地推动了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目前,包括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在内的多家音乐平台采取的是相互授权模式,此种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国内音乐市场的新常态。[30]

(二)建立网络聚合平台与深度链接的利益分享机制

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的形式具有隐藏化、技术化的特点,非法窃取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较大影响了正版视频经营网站的收益,对网络正版产业有一定危害,其运营模式破坏了版权法“利益平衡”原则。但是聚合平台可以加快信息传播速度,让广大用户高效、便捷的获取所需资源,观看视频更为便利,有其生存的必要,同时也是网络发展的需要。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伯恩斯坦诉杰西潘尼”案(“Bernstein v.J.C.Penney”案)与网络聚合平台、深度链接情况类似,法院最终判定网页设置多重链接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辅助或直接侵权。[31]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数字化版权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建立网络聚合平台与深度链接的利益分享机制,本着“利益平衡”“合理使用”的原则,与正版视频网站原创者进行合作,通过传播分享视频资源,扩大其用户群体,进而在流量、广告等其他方面获得合法收益,使其经营合法化,也实现了原创者、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现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的原则和精神,可以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利,加大版权产品传播,使版权价值放大,实现视频网络市场利益最大化,使网络经济长期、有序、健康发展。

(三)实行有竞争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世界各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竞争性模式和垄断性模式两种。竞争性模式鼓励各组织间自由竞争,给予原创者和用户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垄断性管理模式是在同一版权领域只设置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授权关系的单一性,确保授予许可的高效运行。我国采取的是垄断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准行政化的体制,暴露了管理效率低下且费用较高,使用费转交原创者不及时等问题。此种管理模式引发了各方主体利益不平衡的问题,不能较好地促进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可以适当引入国外版权竞争性管理经验,使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竞争意识,能够根据版权产业发展形势采取相应的策略措施。解除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原创者之间的专有许可关系,允许原作者既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作品。这种原创者管理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管理的方式可以避免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许可的垄断性,满足部分使用者对于作品的特殊需求,较好地平衡了原创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总之,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版权产业发展模式的变革,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给传统法律的适用性带来一定的挑战。在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新问题面前,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性永远具有滞后性,不论立法、执法、司法实践,都处于探索的过程。但无论新技术怎么变革发展,应该本着版权法“利益平衡”“合理适用”的原则处理创作者、网络服务平台和使用者的关系,设计合理的版权制度,既要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要确保传播渠道畅通,满足受众群体的使用,增加版权价值,实现版权产业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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