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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视角论中国特色的海权合作发展模式

2020-02-11张晏瑲

关键词:海权海域海洋

张晏瑲

一、问题意识

海权理论最早由美国海军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提出。马汉认为:“海权其义甚广,它不仅包括通过海上军事力量对海洋全部或一部的控制,而且也包括对和平的商业和海上航运业的控制。”(1)周益锋.海权论东渐及其影响[J].史学月刊,2006(4):38-44.随着历史的进程和新兴国家的崛起,海权理论的内涵也随着主宰国际社会要素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海权的发展不再一味地依靠海上军事力量,更多的是在一套多元国际海洋法律体制下展开,海权也由其“权力属性”向“权利属性”转变(2)江河.国际法框架下的现代海权与中国的海洋维权[J].法学评论,2014(1):92-99.。现代海权更加注重对国际规则的运用,更加强调在合作与良性竞争下的共赢,更加强调各领域的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目前,现代海权更多地受到国际法和平价值和规范化的影响,开放性与非排他性、经济性与合作性、平等性与治理性(3)李晓霞.海权观念的重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理念目标[J].理论月刊,2016(9):163-168.为特点的海权观念将更能顺应历史潮流。

中国特色现代海权的实现可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为契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不刻意追求一致性,是高度灵活,富有弹性,多元开放,惠及全球的合作进程。总体来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内涵符合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现代海权的发展方向。因此,可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为突破口实现中国特色海权的构建。

通过上文对现代海权的内涵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内涵的叙述可以看出,两者的内涵相互呼应,均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的方式,在国际统一规则的框架下,通过海洋实现一国的繁荣。本文致力于分析中国特色海权的合作发展模式,发现中国特色海权与现代海权都有走向和平化、规范化和协同化发展的趋势。首先,通过分析现代海权的内涵和发展方向指出中国特色海权的发展模式,指出中国特色海权的发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设计有相似的内涵,中国特色海权的构建可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的经济合作为突破口,进而实现多领域的合作;其次,从法律视角分析中国特色海权形成的过程中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具体包括中国海权“硬实力”合作模式与“软实力”合作模式的现状、存在的法律问题、国际条约义务与国内法规范等情况,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可能的改进措施与合作框架;最后,总结认为中国应当认清其所处的海域环境和国际环境,坚持以法律的手段加强海洋各领域的合作,以规则为框架实现中国特色海权的发展。

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海权的关系

海权理论从产生至今一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各国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发展出不同内涵的海权理论流派(4)夏立平,云新雷.林构建中国特色新海权观[J].社会科学,2018(1):5-11.。在当今以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科技不断更新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所分享的共同利益不断提升,所面临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也逐渐增多,国际制度和国际规范逐渐成为各国活动的行为准则。之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排他性、军事性、霸权性的海权理论(5)李晓霞.海权观念的重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理念目标[J].理论月刊,2016(9):163-168.已经不符合当今世界海权格局与未来的发展趋势,现代海权相较于传统海权具有更广泛的内涵,也涉及更多的领域。各国学者纷纷根据本国所面临的海上环境对现代海权的内涵、构成要素和发展方向重新进行思考,美国学者艾里克·格罗夫(Eric Grove)在《海权的未来》一书中指出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社会政治文化、地理位置、海洋依赖程度、政府政策和认知六个要素是实现、影响一个国家海权的主要条件(6)参见刘雨辰《后冷战时代的东亚海权:基于美国学界的文献考察》,载于《国外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第111页,转引自Eric Grove,The Future of Sea Power,US Naval Institute Press,1990。。美国前海警指挥官托马斯H.赫林斯(Thomas H.Collins)上将指出,21世纪的海权是国家安全、稳定、充分和科学地利用海洋以达到国家目标的能力,它不仅包括军事实力,还包括每个人对海洋的使用(7)XIE X D,ZHAO Q H.America’s rethinking of sea power and its policy impact[J].China Int’l Stud,2017(65):113.。胡波在《后马汉时代的中国海权》中指出中国海权发展的主客观条件包括:政府精英的战略选择、先天禀赋、所处的时代背景、世界军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海上地缘环境(8)胡波.后马汉时代的中国海权[J].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5):5-20.。江河在《国际法框架下的现代海权与中国的海洋维权》一文中指出现代海权可界定为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一个国家在海洋领域运用海洋所享有的实力、影响力或控制力,它不仅包括海上军事力量,还包括海洋经济实力和海洋科技水平,现代海权的外延也包括国际海洋立法中的决策能力及执行能力(9)江河.国际法框架下的现代海权与中国的海洋维权[J].法学评论,2014(1):92-99.。张世平在《中国海权》一书中提出海洋军事力量、海上实力、海洋开发和海洋法制等构成现代海权四要素(10)张世平.中国海权[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215.。杨震在《后冷战时代海权的发展演进探析》中指出,后冷战时代海权的构成包括海上武装力量、海洋管理机构、海洋产业体系、海洋法律体系、海洋科技实力等(11)杨震.后冷战时代海权的发展演进探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8):100-116.。

结合当前的国际背景和各国学者对海权的研究,本文认为,现代海权的构建除应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外,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发展:(1)对海洋活动规则的利用和话语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及各种国际组织不断形成统一的国际海洋活动规则的背景下,一国对规则的利用和在制订规则中的话语权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一国的海洋实力,也成为现代海权的重要内容;(2)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指对传统海权理论中海上军事力量和海上贸易投资的作用的观念转变。在现代海权的构建中,海上军事力量应当更多地强调维护本国根据国际海洋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作用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作用等方面,海上贸易投资不应当被认为是国家追求海洋霸权的动因和内容,而应转变为在合作与良性竞争的背景下达成共赢的手段;(3)更加注重合作并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这是因为我们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日渐复杂,科技安全、环境安全、气候安全、能源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和卫生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在上升,各国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度大大增加,而海洋的流动性和连通性为各国间的沟通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机会,现代海权的构建也应当利用这种优势加强各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挑战并实现全球经济的繁荣。综上所述,现代海权一方面体现出一种规范化与和平化,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一种平等性与合作性。

中国特色的海权是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对现代海权构建中的重点问题形成的中国解决方案。中国特色海权的构建符合我国海上强国的战略目标,是实现对海洋控制、开发和管理的有效方案,是保证海洋安全、发展海洋经济、改变地缘政治格局的需要(12)杨震,蔡亮.中国特色的大国海军外交——基于当代海权思想的视角[J].社会科学,2016(12):23-26.。目前,中国在造船速度和军事现代化方面颇有成效,这与政府海权观念的强化密不可分,但中国在海洋政治中设立规则、应用规则的能力还比较弱(13)胡波.后马汉时代的中国海权[J].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5):5-20.,中国特色海权在未来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海洋规则制订的话语权和运用能力,运用国际海洋法来维护自己的海洋主张和海洋权益。其次,中国应当将自己的海权理念和文化传统更多地在国际舞台进行宣传,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来,以吸引世界的目光,赢得世界的肯定。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外交战略,中国特色海权以追求国际和平秩序为价值目标,以友好交往和传播中华文明为目的,以实现命运共同体为最终目标。最后,结合中国特色海权的理念以及中国当前存在大面积争议海域的情况下,多方面的合作是中国海权构建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中国应当持续推动各国间的合作,以此完成中国特色海权的构建。

根据中国特色海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政府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的规则设立、观念转变、制度创新可以看作是中国政府从经贸、文化、海事、政策等方面为构建中国特色海权所作的努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0月访问东盟国家时所提出,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历史、着眼中国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十周年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构建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所提出的战略构想。它是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14)参见《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为顺应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提出的重大倡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注重各国间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形成了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从《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可以看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内涵是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方式,加强沿线各国各领域的沟通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以海上投资贸易为重心,实现海洋互联互通;以港口建设为支点,带动腹地经济发展;以金融合作为手段,实现各国利益共享;以民间交流为基础,带动区域互信互利。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方向、理念和路径与中国特色海权的内涵和努力方向不谋而合。其中,以规则的构建为中国特色海权努力的方向,主张互联互通、合作共赢和开放包容,并以科技、经贸、运输、能源等“软实力”领域的合作奠定良好的政治互信。因此,贯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基本理念结合目前在“软实力”合作已取得的成果,可以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海权的合作发展模式。在明确认识周边海域地缘政治状况的前提下,以法律框架构建为主要形式,以和平与发展的理念推动各个领域的平等合作为根本途径,推动中国特色海权的构建。下文将通过对“硬实力”合作和“软实力”合作的分析阐明中国特色海权的合作发展模式。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各个领域的合作其实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海权“硬实力”合作是海权“软实力”合作的前提和保障;而海权“软实力”合作又通过利益驱动,使海权“硬实力”合作得以实现。

三、海权“硬实力”合作模式

(一)共同海域执法

海域执法是一国在不同海域凸显其主权、主权权利及管辖权的重要方法,也是现代海权的重要内容。它涉及的领域多种多样,例如渔业领域、海洋环境领域、海洋安全领域、海上救援与应急救灾、海上治安维护等等。各国对于海域执法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立法规定,包括海域执法的主体、海域执法的具体内容、海域执法的程序等方面。从海域执法的依据来看,我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的规定,在海洋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外,在海洋单行法律方面,也就海洋维权、海洋环境保护、交通安全、渔业、矿产等领域形成了相应的法律(15)孙书贤.海洋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汇编(国家篇)[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27.。但是这些立法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同时,对于紧追权、登临权等执法程序也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则(16)赵晋.论海洋执法[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从海上执法活动来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设立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决定,并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整合海上执法力量(17)杨晓丹,杨志荣.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EB/OL].[2019-03-27].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921/c40531-29549318.html.。2018年调整组建中国海警局,统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执法任务,同时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EB/OL].[2019-03-27].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6/22/content_2056585.htm.。可以看出,我国的海上执法队伍正在不断地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加紧制订。海上执法体系的完善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海权中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可以保障其他海上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可以作为一种彰显管辖权的主要手段。

中国特色的海权发展当然包括海域执法的内容,应当注意到中国周边海域的现实情况,开展“共同海域执法”的新模式,以实现中国特色海权中所要达成的维权与发展并重的目标。中国是当今世界上邻国最多的国家,也是领土纠纷最多的国家(19)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220.。在我国,根据UNCLOS可以主张的海洋国土及管辖海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其中近一半的海域存在争议(20)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220.。在争议海域中由一个国家单独进行执法活动是不现实的,因此该地区面临着积极管辖权冲突和消极管辖权冲突;同时,面对愈加复杂的海上安全问题,例如海上生命安全、海上反恐、环境污染等问题,海域执法的合作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21)张晏瑲.争议海域执法的法律问题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1):134-154.。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海域执法成为发展中国特色海权中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周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包含共同执法内容的协定。比如中国与韩国在2001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其中就包括双方联合监督检查等共同执法的内容;2007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成为中韩两国的海上执法主体间进行联合执法的重要里程碑(22)蔡怡希,张晏瑲.《中韩自贸协定》影响下的两国渔业纠纷解决分析[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7(3):106-129.。中国与越南在2000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又进一步签订《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2006年,中国—东盟海上执法合作研讨会召开,会议提出加强海上执法合作,联手打击海上跨国犯罪(23)王玫黎,陈悦.中国——东盟在南海区域海上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18(3):48-54.。目前,中国与日本、菲律宾也在争议海域不断推进双方的渔业、油气资源等领域的执法合作,但是缺乏专门针对海上执法合作的条约或协定。以上海上执法合作的程度各不相同,其中,中国与越南在北部湾有关渔业的共同执法是目前比较深入的共同执法实践,对于日后我国其他海域的共同执法具有借鉴意义。《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9条规定了共同渔区内的执法问题,包括执法管辖权、联合监督检查等方面。2017年4月18日起,中越海警在北部湾共同渔区进行为期三天的海上联合检查,这是自2006年以来第12次开展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海上联合检查(24)中越海警举行2017年首次北部湾共同渔区海上联合检查[EB/OL].[2017-11-20].http:∥www.81.cn/syjdt/2017-04/18/content_7567288.htm.;2013年中国海警局成立后,继续积极与越南海上执法部门加强沟通,推动建立中越海警北部湾渔业执法联络窗口(25)中越海警开展北部湾相关海域联合检查[EB/OL].[2017-11-20].http:∥www.yjofa.gov.cn/xzzf/haijianzhifa/2016-10-28/1349.html.。我国与越南在北部湾的共同执法实践有值得学习的地方,也存在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两国共同执法实践的优势也是《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最主要的成就是建立了共同渔区和渔业联合委员会(26)ZOU K Y.Sino-Vietnamese fishery agreement for the gulf of tonkin[J].Marine &Coastal L.,2002(17):133.。这使两国的共同执法有了可以遵循的共同规定和可以协商的平台。不足之处在于,两国仅就渔业问题的共同执法作出规定,并没有针对海上交通安全、海上环境污染、海上违法犯罪等领域的共同执法作出专门性和系统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中越缺乏诚信友好的合作态度(27)檀畅.中国与邻国在争议海域执法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体现在两国签订渔业合作协定后,渔民的海上生产活动仍经常面临威胁(28)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223.。因此,中越在北部湾的执法活动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除了与越南在北部湾划定了海上界限并建立了法律规则框架下的共同执法机制外,我国在东海、黄海、南海还存在着大面积的争议海域,其中涉及的执法冲突也经常导致各国间关系紧张。最为激烈的是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在南海的争端。菲律宾在南海仲裁第13项诉求中,指责中国执法船在黄岩岛领海内驶进拦截菲律宾执法船的操作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违反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UNCLOS(29)张铎,张仁平.中国执法船黄岩岛领海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评南海仲裁案第13项诉求及其裁决的荒谬性[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5):59-67.。仲裁庭认为对菲律宾第13项诉求有管辖权,并在最终裁决中全面支持了菲方的诉求,其实质是质疑中国对南海相关海域执法的管辖权(30)张晏瑲.有案例比较视角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应对[J].边界与海洋研究,2016(2):98-107.。中国虽然没有参与该仲裁程序,但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中反复强调,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持续、和平、有效地对黄岩岛行使着主权和管辖权。在本案中,不确定一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就无法判定该国执法船在其领海内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由于黄岩岛的主权归属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仲裁庭并无管辖权(31)张铎,张仁平.中国执法船黄岩岛领海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评南海仲裁案第13项诉求及其裁决的荒谬性[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5):59-67.。在争议存在期间,海域执法活动作为其他海洋活动的保障,不应当中止,双方剑拔弩张的执法对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为实现对该海域的有效管理,促进中国海权的发展,同时也为贯彻中国特色海权中的合作理念,通过设立相对固定的法律规则,进行共同海域执法成为一种必要的方式。在争议海域,为体现我国的主权要求,一方面要在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争议解决之前,要充分发掘争议国家之间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期待进行合作的态度,通过合作缓解争议国家间的紧张状态。可以借鉴中越在北部湾的划界协定、渔业合作协定及设立相关委员会等制度,实现双方进一步合作。

(二)共同护航编队

商船护航是体现一国海权的重要内容,不论是在传统海权理论还是在现代海权理论中,通过国家力量保护商业和航运业都至关重要。而两者的不同点体现在海军在护航过程中的作用和策略。在传统海权中,海军力量体现为一种对海上霸权的追求;在现代海权中,海军更多体现出一种友好型、合作型和预防型的策略(32)张晏瑲,刘恩.论海军外交的博弈与法律基础[J].国际法研究,2016(4):46-59.。中国在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指出其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通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通过南海到南太平洋(33)参见《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同时,中国已经开辟30多条远洋运输航线,在一些重要的航道和繁忙的海域经常面临海盗、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袭击等的严重威胁(34)李卫海.中国海上航运的安保模式及其法律保障——以应对21世纪海上丝路的海盗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15(6):131-151.。面对这些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挑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支海上力量可以单独应对,所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大势所趋(35)李卫海.中国海上航运的安保模式及其法律保障——以应对21世纪海上丝路的海盗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15(6):131-151.。

中国目前的共同护航实践主要是在亚丁湾海域与其他域外国家进行联合护航、与他国进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在非洲的护航活动离不开非洲当地国家的支持,中国发布的《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白皮书中阐明了中国将与非洲共同提高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能力(36)参见中国外交部《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白皮书。,而《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更进一步表示中非将形成安全上守望相助的合作伙伴关系(37)刘磊,贺鉴.“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非海上安全合作[J].国际安全研究,2017(1):98-117.。2015年,中国和吉布提经友好协商,就中方在吉布提建设保障设施一事达成协议。201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布提保障基地部队进驻营区仪式在基地营区举行。这标志着我国首个海外保障基地建成和投入使用,将更好地履行起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以及开展人道主义救援等国际义务(38)我驻吉布提保障基地部队进驻营区[EB/OL].[2017-11-15].http:∥www.mod.gov.cn/v/2017-08/01/content_4787570.htm.,这也对加强中吉两国两军务实合作具有重要意义。UNCLOS确定了普遍管辖机制以打击海盗罪(39)参见UNCLOS,Article 110。,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开启了各国普遍管辖机制之外的多边合作机制的尝试(40)张湘兰.南海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法学论坛,2010(5):5-13.。2004年,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国家通过了《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并建立了信息共享中心,明确了打击海盗的系统性合作,包括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41)张湘兰.南海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法学论坛,2010(5):5-13.。这些合作协定的签订体现了中国在共同护航领域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在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他国的海洋权利,体现了海权合作发展的共赢模式。

可以看出,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建过程中,中国目前共同护航编队的模式是以海军为主,护航合作大多集中在保护海上货轮和渔船(42)中国海军护航行动[EB/OL].[2017-11-15].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国海军护航行动/7461877?fr=Aladdin.方面,主要应对贸易运输和渔船活动中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比如海盗、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袭击等等(43)张晏瑲.和平时期的海洋军事利用与海战法的最新发展[J].东方法学,2014(4):67-74.。尽管,中国在进行海军共同护航的行动时严格遵循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44)例如,中国在索马里联合打击海盗就是在联合国通过的大约12项决议的明确规定下进行的。,其所采取的军舰(机)及政府公务船(机)的护航模式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同时也应意识到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挑战和困难。一方面体现在海军护航本身数量少、灵活性差;另一方面海军护航往往招来其他国家的忧虑和怀疑。因此,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护航模式,即安保护卫模式,是指由海上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在船舶上配备私人武装护航服务的一种新型护航模式。该模式虽然具有诸多优点并被国际海运公司所青睐,但其合法性面临着诸多挑战。目前,各国从正当防卫权的延伸、适航性义务等角度阐明安保护卫模式的合法性依据(45)李卫海.中国海上航运的安保模式及其法律保障——以应对21世纪海上丝路的海盗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15(6):131-151.。同时,部分国家也开始对此种护航模式进行立法,国际社会也逐步承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我国关于安保护卫模式目前也进行了一些立法规定,例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但这些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不全面且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如枪支管理法律规范相冲突(46)阎铁毅.“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私人武装护航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6(5):153-159.,这与不断兴起的安保护卫模式不相适应,应该加强在此领域的国内相关立法。

除此以外,在安保护卫模式不断兴起和升级的过程中,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在有关武器管理等方面的相互配合和协商一致显得更加重要,鉴于目前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协定,我国应该以《吉布提行为守则》达成的成功经验为范本,在国际海事组织合作的平台上构建一个规范保安护卫及其所涉武器的多边协定(47)李卫海.中国海上航运的安保模式及其法律保障——以应对21世纪海上丝路的海盗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15(6):131-151.。在加强国内有关安保护卫立法并推进区域或国际安保护卫合作的同时,建构军舰(机)护航和安保护卫协同护卫模式并促进各个国家关于这两方面的合作协定的签订十分有必要,此举不仅能够对海上安全提供足够的保证,还能减少各国对海军的不信任。

四、海权“软实力”合作模式

(一)共同展开海洋科研

UNCLOS第十三部分对海洋科学研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中共涉及28个条款。但是UNCLOS对海洋科研的制度设计是高度妥协的产物(48)姜皇池.论海洋科学研究之国际法规范[J].台大法学论坛,1999(4):67-75.,体现着海洋科技强国对海洋科研自由的追求和沿海国管辖权扩张以保证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49)张晏瑲.由国际海洋法论海上丝绸之路的挑战[J].法律科学,2016(1):174-181.。UNCLOS区分不同海域对沿海国和科研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沿海国的同意权,沿海国的参与权,沿海国对相关资料、样品及研究成果的取得权,沿海国的监督权,沿海国暂停和停止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沿海国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义务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科研国的权利和义务(50)王宇,张晏瑲.南海争议海域合作科研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构建[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9(2):66-83.。其中,还专门对加强国际合作做出了规定(51)UNCLOS,Articles 242-244.。UNCLOS虽然对海洋科学研究做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其政治性兼法律性的特点(52)冯寿波.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科研”条款的解释及效力[J].南洋问题研究,2014(4):17-27.,导致其缺乏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进而在国际实践中产生争议。另一方面,UNCLOS中的规定无法解决现代科技进步产生的新型问题,例如海上核能发电站相关法律问题等,这也使UNCLOS的可适用性大打折扣。

我国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等等。综合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目前我国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亟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或修法解决:(1)对“海洋科研”“测量活动”“军事测量”没有明确的界定;(2)缺乏对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进行处理的执法程序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规定;(3)缺乏对UNCLOS中相关制度的转化,例如对加强国际合作的规定。

在面对较大范围的争议海域,希望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权合作发展路径的过程中,海洋科研作为一个低敏感领域,可以作为其他海洋活动的基础。因此,具有展开合作的天然优势。目前,中国已经开展的共同海洋科研包括2001年中国与日本同意将“提前通知体系”适用于海洋科学研究,在海域划界完成前,中日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已经显示出UNCLOS有关海洋科研的基本立场(53)ATSUKO K.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waters where claims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overlap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J].Japanese Ann.Int’l L.,2006(49):98-122.。2005年唯一由中、菲、越三方共同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定》在第一阶段完成之后搁浅(54)高婧如.南海海洋科研区域性合作的现实困境、制度缺陷及机制构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28-35.。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中国与斯里兰卡于2016年在由印度洋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秘书处主办的中斯海洋经济与管理合作论坛中强调加强海洋经济、渔业、海洋科研等领域的合作(55)驻斯里兰卡大使易先良出席中斯海洋经济与管理合作论坛开幕式[EB/OL].[2017-11-15].http:∥www.fmprc.gov.cn/ce/celk/chn/xwdt/t1357787.htm.;中国与伊朗于2017年9月24日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签署合作项目协议,共同开展阿曼海海洋地质调查研究,为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提供科学支撑(56)中伊将合作开展印度洋海洋地质研究,为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提供科学支撑[EB/OL].[2017-11-10].http:∥www.qnlm.ac/page?a=11&b=1&c=46&p=detail.。中国还积极与各国合作参加有关北极气候变化与北极航道利用的北极科考活动(57)蒋小翼,周小光.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权益争端与我国海洋权益的国际法思考[J].理论月刊,2016(2):183-188.。这将为我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北部航线提供科学支持。可以看出,中国的海洋科研活动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科研合作严格遵守UNCLOS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国内法,并积极推进与存在争议海域的国家的合作。

在中国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实现中国特色海权的过程中,中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已经在多个领域开展了海洋科研合作。未来中国应当加强在争议海域与相关国家建立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尤其是区域合作论坛(58)DANIEL J.Dzurek,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policy issues in East Asia[J].Ocean Y.B.,1991(9):187.,并加强在海洋环境保护、航道勘查、生物非生物资源的勘探与保护等领域的科研和科研合作。

(二)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海洋环境保护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关注。UNCLOS、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习惯法也在不断发展。与此同时,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组织正在不断兴起,其合作的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长期的海洋环境保护与实践工作已经证明,仅凭一国及相应行政区域的一己之力,很难实现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与治理(59)任洪涛.论南海海域环境保护管辖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法学,2016(8):115-125.。因此,各国为履行保护环境的国际法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也为了提升一国的国际形象,实现国家海洋权利,更好地保护本国现有及未来的利益,正在积极地探索对海洋资源的共同保护。

UNCLOS规定了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60)参见UNCLOS,Article 192。,并进一步从污染源的角度,将海洋环境污染划分为陆源污染、大气污染、船舶污染、倾倒源污染和海底开发源污染五种类型并规定了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还对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其重要性。针对不同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国际性法律框架,比如针对陆源污染,国际习惯法、UNCLOS、《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指南》《21世纪议程》《1995年防治陆源污染海洋全球行动计划》等在有关防治陆源污染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新思想引入等方面都有所规定(61)王慧,陈刚.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国际性法律框架[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6):25-29.。针对船舶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对船舶日常操作、管辖权问题、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控系统、滤清系统等作出了规定(62)蔡旭,李文静,张萍萍.海上丝绸之路海洋环境法律保护研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7(3):36-41.。

我国国内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一系列国务院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在内,此外国家海洋局还出版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海洋出版社1996年版)为我国海洋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政策指南。同时,中国与韩国、日本、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南非、波兰等国家通过联合声明、合作备忘录或协定等方式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目前,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及国际合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缺少综合性的基本法律。(2)有的地方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63)VUONG DINH VUONG.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商,2016(33):232.。(3)违法成本较低,对于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惩罚力度不够。(4)缺少对一些国际上存在的有效的新制度的引进,比如说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64)张晏瑲.论海洋善治的国际法律义务[J].比较法研究,2013(6):70-85.、特别敏感的海域制度等。(5)与各国的合作协定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是原则性的宣誓条款,缺乏具体的合作机制和规定。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周边海域有关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通过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合作模式,加快本区域内合作框架的构建。一方面,中国周边存在较多的争议海域,而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已经成为国际上解决争议前的通常形式,因共同开发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亟须相关国家的合作。另一方面,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动过程中,防止相关航线上船舶造成的油污污染、倾倒污染等也需要沿线国家的配合。争议海域内共同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针对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存在不同的合作模式,包括分别管辖模式、平行管辖模式和共同委托模式(65)CECILIA A.Low,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s[J].J.Energy &Nat.Resources L.,2012(30):71-72.。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推动的过程中,运输航线沿岸国家针对各种可能的海洋污染,也可以借鉴相关的国际模式决定应当采取怎样的环境合作模式,比如波罗的海模式(66)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波罗的海区域是一个有着强烈“东西方”因素的合作实例。由于海洋环境合作以保障人类生存利益为目标,使得波罗的海区域国家得以突破意识形态的分歧,选择一种对所有海洋环境问题一并立法的综合模式。面对波罗的海海洋环境的恶化,1974年3月22日,波罗的海六个沿海国通过了《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的赫尔辛基公约》,该公约立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整体,旨在减少、防止和消除各种形式的污染,并设立一个实施公约的机构——波罗的海委员会,之后再通过附件的形式对海洋环境保护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制。公约在1992年经过修改,强调恢复区域生态系统,并引入了预防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公约的七个附件一起对缔约国在防治各种污染源方面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禁止排放的物质、陆源污染、垃圾焚烧和倾倒、来自船舶的污染、海底勘探活动、事故、缔约国之间和在委员会中通报和合作的义务。在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合作进行调查,但提供的帮助限于检查船舶文件和抽取样品。详见姚莹《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路径选择——“地中海模式”之证成》,载于《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和地中海模式(67)地中海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由于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问题,无论是完全分立还是完全综合的模式,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南北之间这种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鉴于此,该区域最终选择了分立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并且,地中海区域最终还借助于UNEP的力量,将该模式扩大到了其他由UNEP负责的区域海洋项目,并成为UNEP所管理的区域海洋项目通用的模式。地中海沿岸国于1976年2月16日缔结了《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的巴塞罗那公约》,鉴于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公约确立了一个分为两个层次的法律制度,即“公约-附加议定书”这种“综合-分立”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各方通常要先达成一个框架公约,该公约一般包括决策程序、机构设置、信息共享制度,以及一系列沿岸国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国家要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必须签署框架公约。同时,为了使有关国家尽快加入公约,《巴塞罗那框架公约》规定的条款的鼓励性超过强制性。缔约国在签署框架公约时,必须至少同时签署一个议定书,并有义务在条件允许时参加其他议定书。为了减少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公约在1995年6月10日修改,引入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新内容。参见姚莹《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路径选择——“地中海模式”之证成》,载于《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前者主要采取综合保护模式,后者则是框架公约和议定书模式(68)蔡旭,李文静,张萍萍.海上丝绸之路海洋环境法律保护研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7(3):36-41.。目前,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带领下,中国参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区域海洋环境计划,其中包括涉及中国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改变南海及泰国湾环境恶化趋势项目(69)Reversing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tre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gulf of Thailand[EB/OL].[2017-12-05].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7400/Terminal_evaluation_of_the_UNEP_GEF_project_Reversing_environmental_degradation_trends_in_the_South_China_Sea_and_Gulf_of_Thailand.pdf?sequence=1&isAllowed=y,last visited.。但到目前为止,在整个西北太平洋区域,环境合作及治理仍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环境协定(70)于海涛.西北太平洋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5.。未来,中国首先应当针对不同海域的法律政治因素、经济需要、环境保护现状采取不同模式的合作;其次,在合作中应当对具体制度、具体标准、违法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管辖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最后,中国应当加强国内立法,增加有效治理的新制度,同时与周边国家加强合作,设立特别敏感海域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区等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三)共同保障航运安全

对航运安全的保障不仅包括通过国家力量,加强海军、武装护航等领域的合作,还需要各国为海上航运创造良好可行的航运环境,实现跨国海运和陆运的无缝衔接,提高航运效率,也防止一国的政策和法律对另一国的航运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为实现此目标,各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需要加强双边及区域性合作。多式联运在贸易运输量不断加大、内陆和港口交往不断密切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为中国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带动中国特色的海权合作发展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71)YU Y D,CHANG Y C.The “One Belt One Road” initiative and its impact on shipping law in China[J].Marine policy,2018(87):291-294.。在多式联运中形成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对单证、保险、时效、责任等具体制度形成统一规定,离不开各国的合作,也是各国为保障航运安全需要作出的必要努力。

国际海事组织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中对相关文书、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通过等方面规定了相关标准和推荐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对多式联运的定义、适用范围、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争端解决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面对国际航运的现状,中国若要保障航运安全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尤其应作出以下努力:(1)落实国际条约义务。一方面,中国便利海上运输委员会提出要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的规定,研究制订国家便利海上运输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在国际海事组织后续标准制订、系统建设等方面体现中国方案,提升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和制度性话语权。另一方面,将国际上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结合中国的情况纳入中国的立法。(2)加强国内有关立法。例如,整合《合同法》《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针对多式联运进行统一立法。其一,是对多式联运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其二,是对多式联运合同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72)李志文.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6(4):57-64.。(3)响应《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要求的“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同时加强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具体来说,应从两个方面加强区域内的合作,首先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强合作,通过硬件设施的统一标准为国际运输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加强合作,例如,东盟国家在2005年颁布生效了《东盟多式联运框架性协定》,该协定对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市场准入等进行了基本规范(73)李志文.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6(4):57-64.,中国应当充分研究该规定,并借鉴该规定,同时结合中国的情况加强与东盟国家关于多式联运具体制度的协商,对多式联运形成统一的调整规则。有关航运规定的其他制度设计,中国也应当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协商合作,在各方的经济驱动下形成统一规则,减少因政治不稳定对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冲击。

(四)共同开发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资源通常包括渔业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如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74)张晏瑲.海洋可生能源开发的法律制度与国家实践[J].河北法学,2014(6):27-38.;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是指海洋中的化石能源。一方面,由于渔业资源的迁徙性和化石能源的单一地质构造等问题使各国不得不重视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另一方面,UNCLOS对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规定导致各国管辖海域扩张,产生了更多的争议海域,在争议海域划界之前进行临时性的合作已经被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同(75)张晏瑲.由国际海洋法论海上丝绸之路的挑战[J].法律科学,2016(1):174-181.。在此背景下,为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国家间合作共同开发海洋资源便十分重要。共同开发海洋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地区的实践,例如冰岛—挪威共同开发案、日韩共同开发案、中越北部湾共同开发案、澳大利亚—印尼共同开发案等等,在这些开发案中,各国都形成了相应的合作协定,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各国的经济利益。

在中国周边海域,特别是对南沙群岛周边海域已进行大量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家来说,目前缺乏的是共同开发的意愿,从而很难实质性地缔结相关的共同开发协定(76)金永明.海洋问题时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168.。因此,我国可以努力找出让双方或者多方接受的合作区域和合作领域,首先应该从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开始,例如海洋生物资源中的渔业资源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就是实现开发合作的关键领域(77)王传良,张晏瑲.论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J].国际法研究,2019(1):3-19.。

针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应当采取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即以国内调查数据为激发因素,首先通过各国的科研合作,形成对该区域渔业资源养护和开发的科学报告,随后根据该报告,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调会议(78)张晏瑲.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J].国际法研究,2015(5):23-46.,共同建立合适的管理和开发协定(79)张水锴.通过由下而上的跨界合作共同养护西北太平洋跨界鱼种资源[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4(2):1-25.。日本、澳洲及新西兰三国签订的《南方黑鲔保育公约》就采取了此种模式,不仅使此类渔业资源得到保护,还使各方较容易地达成了总渔获量和配额量的协定。针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尽管还有许多技术上的缺陷和不足,但世界各国普遍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未来持乐观的态度(80)参见官玮玮、陈诗《海洋可再生能源管理的国际化视野》,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2017年。。在该领域,因为涉及相关装置或管道电缆的建造和铺设,可能涉及国家在不同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问题,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还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产生影响。中国在处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问题中,仍然要坚持合作的思路。首先,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合作,应形成双边或区域性的合作协定;其次,考虑到中国周边海域国家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注重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以此来取得信任,为其他领域的合作打下基础;最后,在目前公海上还没有任何海洋可再生能源装置的情况下(81)参见官玮玮、陈诗《海洋可再生能源管理的国际化视野》,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2017年。,中国应当积极与其他大国合作,并形成相关协定(82)史晓琪,张晏瑲.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制度的关系及发展进路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1):77-86.,为日后可再生能源合作打下基础也提升中国在规则制订中的国际话语权。

发展中国特色的海权应当始终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所处的海域环境及国际形势,在中国存在大面积争议海域及国际社会对中国“威胁论”喧嚣不止的环境下,规则的制订成为保障中国特色海权的主要方式,和平发展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成为促进中国特色海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领域合作成为构建中国特色海权的必然选择。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带动下,中国通过与各国的经济合作,让各国看到了切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以此有望加强各国在海域执法、编队护航、海洋科研、环境保护、航运安全、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并通过这些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增强各国的政治互信,从而促进中国特色海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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