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赤县与唐宋之际皇陵属县管理制度变迁
2020-02-10齐子通
齐子通
次赤、次畿县是唐后期产生的新县级。关于次赤、次畿县县令官品,学界通常认为“史料不载,难以详考”,但仍可通过多个“侧面”进行推断。次赤县令官品应与陵令相同,为从五品上,次畿县令官品为正六品下。尽管唐代皇陵属县与长安县皆为赤县,但从经济、官制等角度考察,两者明显存在“名”“实”矛盾,这是奉先等皇陵属县由赤县转变为次赤县的重要原因。而唐代皇陵属县为次赤县的规制深刻影响了五代北宋皇陵属县等级制度。此外,唐朝末年皇陵陵令和皇陵属县县令之间的独立性被打破,出现了二者合流现象,致使权重增加,皇陵属县一度升为“赤县”,但很快又降为“次赤县”,回归旧制。陵令和皇陵属县县令的“合流”引发了五代北宋皇陵管理制度的重要变革,进入宋代,皇陵管理与属县政务合一成为典故惯例。
次赤县是唐代产生的新县级称谓,对认识唐宋地方行政制度有重要意义。关于次赤县的产生时间,王鸣盛认为未能详考。[1](P683)翁俊雄认为奉先县为唐前期唯一的次赤县。[2](P11)程幸超认为次赤县出现于肃宗时期。[3](P128)周振鹤认为次赤、次畿县皆产生于肃宗时期,与增设诸府有关。[4](P313)关于次赤县的性质,平岗武夫认为难以确切规定次赤县的意义。[5](P22)程幸超因两唐书《职官志》对次赤县皆无记载而对次赤县是否存在有着一定的疑虑,推测次赤县可能等同于畿县。[6](P103)张玉兴推测次赤县待遇可能与赤县相同。[7](P79)次赤、次畿县是在赤县、畿县的基础上产生的,欲知次赤、次畿县的性质,需先了解赤县、畿县。关于赤县、畿县,《通典》记载:“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畿、八十二。……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8](卷三三《职官十五·州郡下》,P919-920)即赤县、畿县之设,皆与都城有关。按“三府共有六县”,三府指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同时也分别是京师、东都、北都所在;六县分别是长安、万年、河南、洛阳、晋阳、太原,即每府各有两赤县。赤县也称为京县,《旧唐书》载:“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六县,谓之京县。……京兆、河南、太原所管诸县,谓之畿县。”[9](卷四四《职官三》,P1920)《册府元龟》又载:“唐制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差。赤令,其品正五。畿令,其品正六。上县令,其品从六。望、紧同之中县令,其品正七。下县令,其品从七。其后又有次赤、次畿之名。”[10](卷七〇一《令长部·总序》,P8357)《册府元龟》所列唐代县级,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而次赤、次畿县,乃“其后”产生。然“其后”具体所指何时,并不清楚。
笔者在梳理前贤研究成果基础上,广泛搜罗各种史料,综合考察唐代皇帝诏书、敕文及唐人壁记等原始文献后撰文指出,唐前期不存在次赤县,次赤、次畿县也并非最早出现于肃宗时期。肃宗至德宗时期,陪都、新府的设置,属县仍为赤县、畿县,继承了唐玄宗时期设都置府的规格模式。德宗贞元十五年(799),仍然没有次赤、次畿县之置,八府(即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凤翔府、河中府、成都府、江陵府、兴元府)属县仍为赤县、畿县。尽管凤翔府等后五府的规格设置名义上“同京兆府”,但在实际政务运行中,却远远低于京兆府。八府内部诸多方面存在的“名”“实”矛盾,致使后五府难以长久维持属县为赤县、畿县的“高位”,最终发生分化,后五府属县由原来的赤县、畿县变为次赤、次畿县。而随着“府”的增加,北宋所升诸府属县,上县、中县呈普遍化趋势。次赤、次畿县的出现,是唐宋府制从中央性到地方化演变这一历史转折的关键起点。[11](P247—276)总之,次赤县并非某些学者认为的等同赤县或畿县,而是“次”于赤县的新县级。相关等级由高至低依次是赤县、次赤县、畿县、次畿县。与次赤县相关的不少问题仍需展开论述,笔者拟进一步作详细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有关次赤县的史料误区与次赤、次畿县令官品考
学界对次赤县存在多元差异误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很多关于次赤县的史料误区。笔者在《次赤、次畿县的成立与唐宋府制变迁》一文中,曾专对《唐会要》相关记载作详细考辨。我们今天所见《唐会要》诸本皆是从清代抄本而来,存在很多错讹,学界对此已做了大量工作。①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是,对于《唐会要》中“次赤县”的错误记载,我们不能简单将之全部归结于历史传抄讹误,作者王溥也有一定责任。例如《唐会要》中“新升次赤县”条记载:“兴元府南郑县,兴元元年六月升。”[12](卷七〇《州县分望道·山南道》,P1464)而兴元元年(784)升兴元府的诏书原文明确指出,以南郑县为赤县,其他属县为畿县。[13](卷九九《建易州县·改梁州为兴元府诏》,P499)在9世纪初的《元和郡县图志》中,南郑县才变为次赤县,兴元府其他属县为次畿。直至宋代,兴元府属县等级仍是如此。王溥囿于这个“长期”的现实,认为德宗初设兴元府时南郑县为次赤县,从而将变化后的历史事实简单化地移植到历史前时段。除《唐会要》外,宋代史籍中还存在很多类似讹误。再如,宋敏求《长安志》卷一九载:“奉天县……以县西北有唐高宗乾陵所在,因曰奉天。兴元元年,徳宗出幸,升为次赤。”[14](P471)事实上,兴元元年,德宗出逃奉先,将奉先改为赤县[9](卷一二《德宗本纪上》,P340),宋敏求却讹误为“次赤县”,而当时次赤县根本尚未产生。显然,同王溥一样,宋敏求也是将历史后时段的史实错误地移植到历史前时段。另一位宋代著名史学家胡三省也犯了同样错误,其《通鉴释文辨误》卷一〇载:
《通鉴》二百三十二,陆贽上奏曰:“以逆泚之偷居上国,怀光之窃保中畿。”史炤《释文》曰:“天子千里地,以远近言之,则言畿,当天下之中,故谓之中畿。”余按陆贽所谓怀光窃保中畿,谓怀光窃保河中也。玄宗开元八年以河中为中都,河东、河西为次赤县,余县皆为次畿县。怀光据河中,诸县皆为所有,故言中畿。盖洛阳为东京,则河南府诸县为东畿。长安为西京,则京兆府诸县为西畿。河中府居两京之中,以为中都,故谓之中畿也。[15](P149-150)
泾原兵变期间,李怀光本来击退朱泚有功,只因德宗轻信卢杞等人挑唆,导致李怀光反叛,并与朱泚叛军合流。陆贽所奏“以逆泚之偷居上国,怀光之窃保中畿”是指朱泚占据长安,李怀光占据河中府。史炤因河中府在长安千里之内,故谓之中畿,胡三省则以河中府曾为中都,故谓之中畿。应该说,胡三省对“中畿”的解释比史炤的解读更为准确。但仍需要作进一步补充,胡三省列举唐玄宗开元八年以河中府为中都,事实上,唐玄宗以蒲州为河中府、设中都一事发生在开元九年,非开元八年,另外,此事很快废却,依旧为蒲州。唐肃宗时期,重新改蒲州为河中府,设中都。胡三省谓“河中府居两京之中,以为中都,故谓之中畿也”,而河中府也同样位于长安、洛阳、太原三都之间,这或许也是中畿之义。肃宗之后,废中都之号,河中府建制保留下来。总而言之,胡三省以河中府曾为中都来解释“中畿”的思路正确,但他对河中府治所二县的县级认识则存在严重问题。在他看来,唐玄宗设置中都时,河东、河西为次赤县,余县皆为次畿县。这种错误性认识要比《唐会要》所载唐肃宗设置河中府时,河东、河西二县为次赤县的讹误更为严重,将历史事实更为错误性地前植。吴宗国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对隋唐历史探究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摆脱宋人种种成说的过程。[16](P55)从王溥、宋敏求、胡三省等人对次赤、次畿县的种种讹误记载看,吴宗国的观点颇值得我们深思。
为进一步分析次赤对唐五代县制的影响,我们再对次赤县、次畿县县令官品作一考察。关于次赤、次畿县县令官品,相关史籍并无直接明确记载。对此,赖瑞和表示次赤、次畿县等县官人数和官品“史料不载,难以详考”。[17](P145)但是,我们仍可通过多个“侧面”对次赤县令的官品进行推测判断。
《文苑英华》记录了畿县县令升为陵令和次赤县令的案例:
敕:前蓝田令崔郁、前登封令郑倚、前陆浑令李元夔、前京兆尹户曹李庑等。抚鳏恂,奉陵寝,本于廉白,藉彼恪勤。爰因参调之资,是奉选求之命。铨衡之下,虽欲抡材;资品之间,固难专授。勉膺奖任,无俾蔑闻。郁可兴元府南郑县令,倚可凤翔府天兴县令,元夔可庄陵令,庑可高陵令。[18](卷四一五《中书制诰·授崔郁南郑县令等制》,P2102)
此制敕作者为崔嘏,武宗朝中书舍人。除了京兆尹户曹李庑升为高陵县令(畿县)外,前三人的官职迁转颇值得注意。崔郁、郑倚、李元夔三人本来分别是蓝田、登封、陆浑县令,三县皆为畿县,县令品级相等。最后崔郁为南郑县令(次赤),郑倚为天兴县令(次赤),李元夔为庄陵(唐敬宗)令。考虑到他们三人相同的迁官品级起点(畿县令),可以推测,南郑、天兴两个次赤县县令官品当与庄陵令品级相同。又据“元和二年……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考已上,并请五考”[10](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P7562)的记载,同样是次赤令与诸陵令相并列,契合二者官品相等的推断。被追封皇帝李昞兴宁陵、李虎永康陵,其陵令为从七品下,除此之外,《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通典》卷四〇《职官二十二》等皆记载献陵、昭陵、乾陵、定陵、桥陵等陵令的官品为从五品上。按照次赤县与陵令官品相等的推断,元和之后产生的次赤县县令也应为从五品上。而赤县县令是正五品上,畿县县令是正六品上,介于赤县、畿县之间的次赤县县令官品为从五品上,恰好合乎情理。总之,从多个角度判断,次赤县县令官品很有可能与陵令相同,为从五品上。
开成二年(837)和大中三年(849)中书门下奏书中出现了“次赤令”,惜未提及次畿令。《文苑英华》卷四一五《中书制诰》收有一份9世纪后期的《授沈正言南郑县令李登赵县令杨守节永乐县令等制》,可资补充:
朕惩兵革之后,念疲瘵之人,富而教之,令长为急。具官沈正言等或纳图籍于书府,或称劳绩于本官……夫南郑亚赤,永乐次畿,及晋之赵城,皆名邑也。俾尔各为之宰,冀乎有成,呜呼![18](P2102)
这份制书的作者是李溪,两《唐书》无传,据相关记载,可知李溪为昭宗宰相,乾宁二年(895)五月,李茂贞、王行瑜称兵入朝,昭宗迫于压力,杀害李溪。[9](卷一七九《孔纬传》,P4651;卷一八四《杨复恭传》,P4776)据此,这份制书当作于乾宁二年之前。南郑县为兴元府治所理县,初为赤县,《元和郡县图志》记载为次赤,与“南郑亚赤”含义相符。永乐县为河中府属县,《元和郡县图志》记载为次畿,与“永乐次畿”也相符。
诸史对次畿县县令官品也同样没有记载,不过从唐后期次府、次赤、次畿的特殊性考虑,次畿县等级虽低于畿县,但应高于上县。正六品上(畿县)与从六品上(上县)之间还存在一级正六品下,很有可能是次畿县令的官品。《五代会要》中有很多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并列,与其他诸县相区分的记载,亦可佐证次畿县地位重于上县。
二、皇陵属县改为次赤县的历史逻辑及其影响
自唐玄宗时期开始,皇陵属县升为赤县。开元十七年玄宗以奉先县(睿宗桥陵)为赤县,广德元年(763)五月一日,醴泉县(肃宗建陵、太宗昭陵)升为赤县,贞元四年正月十六日,富平县(代宗元陵、中宗定陵)升为赤县,三原县(高祖献陵)升为赤县。[12](卷七〇《州县分望道》,P1459-1460)9世纪初期,次赤县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唐后期皇陵属县县级变化,皇陵属县由赤县变为次赤县。那么,皇陵属县由赤县变为次赤县的历史逻辑是什么?史无明确记载,但我们可从经济财政、政治官制等角度展开分析。
在次赤县产生之前,尽管皇陵属县与长安、万年皆为赤县,但在很多情况下,皇陵属县实际地位却低于长安、万年二县。例如,《唐会要》载:
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度支奏加给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等,具件如后……京兆及诸府尹,各八十贯文。少尹、两县令,各五十贯文。奉先、昭应、醴泉等县令、司录,各四十五贯文。畿令,各四十贯文。判司、两县丞,各三十五贯文。两县簿、尉,奉先等县丞,各三十贯文,奉先等主簿、尉、诸畿令,各二十五贯文。畿簿、尉,各二十贯文。[12](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P1964-1967)
大历十二年(777),奉先、昭应、醴泉等皇陵属县尚为赤县,属官月料钱待遇明显高于畿县属官待遇。尽管奉先等县名义上与万年、长安二赤县地位相等,但在月料钱待遇上,奉先、昭应、醴泉等县令的四十五贯文低于两赤县令的各五十贯文。一般说来,县丞地位高于县簿、县尉,但两赤县主簿、县尉的地位就足以与奉先等县丞等同比拟(皆为三十贯文)。总之,以上二赤县与奉先等皇陵属县的属官月料钱经济待遇差异,反映了奉先等皇陵属县的实际地位略低于二赤县。
再如贞元二年九月五日敕,规定文武百官朝谒班序。其中“五品班。尚书诸司郎中、国子博士、都水司使者、万年等六县令”[12](卷二五,“文武百官朝谒班序”条,P561)。这里所谓的“万年等六县令”,是指京兆、洛阳、太原三府六赤县县令。而皇陵属县等赤县令不与属焉。以上诸例表明,皇陵属县等赤县与长安、万年等赤县之间存在明显的“名”“实”矛盾,从而注定了它们之间终要分化。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当次赤县出现时,迎来了皇陵属县等赤县与长安、万年等赤县分化的契机。从实际地位上,介于赤县与畿县之间的次赤县,非常符合奉先等皇陵属县的实际地位。因此,当次赤县这一新县级产生之后,奉先等皇陵属县最终转化为次赤县也就在情理之中,符合其自身发展演化的走向和轨迹。另一方面,皇陵属县等赤县的增多泛滥,也是造成其实际地位降低贬值,县级最终下降的一个原因,这是制度史中常见的演变规律。当然,制度变迁往往是在历史继承中渐次演化,而非一蹴而就,这是皇陵属县“酝酿”相当长的时间后,才由赤县转变为次赤县的原因。
以皇陵属县为次赤县,深刻影响了五代乃至北宋的相关制度。朱温废唐,关中地区的皇陵属县地位发生了变化。《五代会要》记载:
京兆府醴泉县,后唐长兴元年五月敕:“京兆府醴泉县依旧为次赤县。”云阳县、富平县、三原县。后唐天成二年七月敕:“富平等三县比属西畿,并是次赤县,后因置耀州,割元属邑,降为望县,宜依旧为次赤,且属耀州。”[19](卷二〇,“州县望”条,P325)
醴泉县为肃宗建陵和太宗昭陵所在,因政治重心的东移,京兆府被后梁废置,其属县醴泉县县级理应下降。按后唐长兴元年(930)五月敕记载,醴泉县依旧为次赤县,说明后梁时期醴泉县级发生了变化。云阳县、富平县、三原县三县也是唐帝皇陵所在属县,元和之后为次赤。天祐元年(904),凤翔节度使李茂贞于华原县置茂州,旋改耀州,云阳县等三县后被割属耀州,降为望县,后唐自诩李唐继承者,又将此三县升为次赤县,属耀州不改。以上四县恢复唐代次赤县级别,一方面说明后唐一直在进行着恢复唐制的努力,但另一方面,无论是长兴元年恢复醴泉县次赤县级,还是天成二年(927)七月恢复云阳县、富平县、三原县三县次赤县级,都表明后唐恢复唐制的某种滞后性和不彻底性,并非在后唐灭梁之际,立即全面恢复。这种差异显示后唐政权尽管标榜李唐,却有着自己的特点。当然,这或许也与五代时期战争频繁,无暇顾及诸多细节有关。明显的例子是,尽管镇州于同光元年(923)置真定府,但是直到明宗天成三年十二月,才将真定府真定县升为次赤,其余属县升为次畿,同样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
五代时期的帝王陵寝所属之县,多被升为次赤。如后唐天成二年,升新安县为次赤县,以奉唐庄宗雍陵;后唐天成四年十一月,升曹州济阴县为次赤,以奉景宗陵(景宗陵即唐哀帝温陵,直到明宗时期,才于曹州立庙)。后唐也对沙陀代北故里州县等级进行了改制。天成四年九月丁亥,中书奏:“据宗正寺申,懿祖永兴陵、献祖长宁陵、太祖建极陵并在代州雁门县,皇帝追尊四庙在应州金城县。”诏:“应州升为望州,金城、雁门并升为望县。”[20](卷四〇《唐书十六·明宗本纪六》,P554)懿祖、献祖、太祖分别是李执宜、李国昌、李克用三代,庄宗即位,追谥皇帝号及庙号。他们的墓地在代州雁门县,宗庙在应州金城县。按明宗诏,应州升为望州,金城、雁门升为望县。为什么明宗未将金城、雁门也升为次赤县呢?因为李执宜、李国昌、李克用三人的帝号庙号是追封的,并非王朝开创之后的帝王,所以,陵墓所在属县未升为次赤,而是升为望县。这种模式并非无源之水,也与唐代制度有一定关系。例如,据《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记载,唐高祖李渊以下的献陵、昭陵、乾陵、定陵、桥陵等诸帝王的陵令官品为从五品上,但被追谥皇帝号的李虎、李昞二人的皇陵分别为永康陵、兴宁陵,陵令官品为从七品下[21](P401),与唐开国之后皇帝的皇陵等级明显不同。因此,后唐明宗将金城、雁门升为望县也就不足为奇。
至后晋时期,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后晋天福二年(937)正月敕:“唐庄宗陵名与国讳同,宜改为伊陵。应京畿及诸州县,旧有唐朝诸帝陵,并真源等县,并不为次赤,却以畿甸紧望为定。”[20](卷七六《晋书二·高祖本纪二》,P995)。唐庄宗陵名为雍陵,石敬瑭的父亲名石绍雍,故有“唐庄宗陵名与国讳同”之说,改为伊陵。此敕还规定,旧有唐朝诸帝陵的诸县及真源县不再是次赤县,按照畿甸紧望等来确定县级。真源县为李唐太上玄元皇帝老子故里,立有太清宫。按此敕,真源县与唐朝诸帝陵所在之县,密切相关,也曾为次赤县。唐朝诸帝陵所在之县为次赤县,史有所载,但体现唐后期州县等级及变化的《元和郡县图志》及《新唐书》皆将真源县县级记载为望县,《云笈七签》卷一一七《灵验部一》之《亳州太清宫老君挫贼验》记载,广明中因太清宫降伏贼寇,“准万年例升为赤县”[22](P2578),并不为次赤。至于真源县何时又降为次赤县,史书无载。尽管后晋改变了唐朝诸帝陵所在之县的等级,但唐后期以来皇陵属县为次赤县的规制仍被遵循,例如,后周显德元年(954)八月,升新郑县为次赤,奉太祖(郭威)嵩陵,后周显德六年十月,升郑州管城县为次赤,以奉周世宗陵。北宋仍然遵循这一规制。开宝三年(970),因奉宣祖安陵,巩县升为次赤:“升河南府巩县为次赤,以奉安陵。”[23](卷一一,开宝三年三月庚午条,P245)
三、从独立到合流:陵令与县令关系及制度变迁
唐代陵令和皇陵属县县令本是相对独立的两种官职,但这种独立性在唐末被打破,引发了五代北宋皇陵管理制度的重要变革,从而呈现出新特点。但这一特殊的转化过程为学界所乏关注。
《旧唐书》记载:“(天祐二年二月)己酉,葬昭宗皇帝于和陵。……四月己丑朔,壬辰,敕河南府缑氏县令宜兼充和陵台令,仍升为赤县。”[9](卷二〇下《哀帝本纪》,P789-791)昭宗被朱温所害,至哀帝时,葬于和陵,位于河南府缑氏县。缑氏县本为畿县,按照唐后期山陵管理之规律,因和陵的存在,缑氏县应升为次赤县,但这里却被升为赤县,迥异以往之惯例,原因何在?细审之,还有不同于以往的新变化,那就是以县令兼充任陵令,此前二者是相对独立的,而此时却出现了合流。二者合一,权重增加,故缑氏县所升县级高于以往“次赤县”惯例,而为赤县。进一步值得思考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县令兼充陵令这一现象的出现?
无论唐前期还是唐后期,因皇陵的特殊存在而使所属县县级发生变化(赤县、次赤县),已经将皇陵(陵令)与所属县(县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关联性在二者整合为一之前就已经灼然可见。《唐会要》卷一八《原庙裁制下》记载:
元和二年九月,中书门下上言:“先王制礼,皆有著定之文,后圣沿情,或徇一时之敬。过犹不及,遂至于烦。询于有司,参酌礼意,若无厘革,稍黩旧章。其太庙诸陵荐新,诸陵节日遣使。臣等商量,请每除太庙时飨,及朔望上食,诸陵朔望,奠亲陵朝晡奠外,余享祀及忌日告陵等并停。其果实、甘橘、蒲桃、菱梨,远方所进,并请遣使于诸陵荐献。果实之中甘瓜时异,亦请至时上荐。其余瓜果,四时新物,并委陵令与县司计会,及时荐献,其专使亦停。”制可。[12](P423)
这段史料涉及不同形式的有关山陵祭奠问题,随着时间推移,相关礼仪制度发生变化,出现“并委陵令与县司计会,及时荐献,其专使亦停”的现象。即以县司配合陵令及时荐献的祭奠活动,代替诸使。这种改革无疑简化了礼仪程序,有利于提高效率,无形之中也拉近了陵令与所在县令的政治联系。《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本纪》又载:
(大中五年)十二月,盗斫景陵神门戟,京兆尹韦博罚两月俸,贬宗正卿李文举睦州刺史,陵令吴阅岳州司马,奉先令裴让隋州司马。[9](P630)
宪宗景陵门戟被盗所斫,相关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京兆尹韦博被罚,因为景陵地属京兆府,宗正卿李文举被贬,因为宗正卿负责山陵管理,这是对高层的惩罚。陵令吴阅被贬为岳州司马,奉先令裴让被贬为隋州司马,陵令被贬毋庸置疑,奉先令之所以被贬当是因为景陵位于奉先县境内,故而也受到责任牵连。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陵令与所属县县令的密切相关性。因此,唐末之所以出现陵令与所属县令合流为一的现象,并非一蹴而就的突然现象,考其历史渊源,则存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与逻辑。县令兼陵令的出现也使皇陵所属县重新升为赤县。唐末出现的以县令兼陵令的模式,为后世承袭,中间虽有反复,但历史的最终走向是县务和陵事的合一。《旧五代史》卷四《梁书四》记载:
敕:“丰沛之基,寝园所在,凄怆动关于情理,充奉自系于国章。宜设陵台,兼升县望。其辉州砀山宜为赤县,仍以本县令兼四陵台令。”[20](P68)
所谓“丰沛之基”,是引用刘邦给复丰、沛两邑百姓的典故,以示不忘本。朱温追封祖先,设四陵号,将其家乡砀山升为赤县,同时以本县县令兼充四陵台令,与唐末昭宗和陵所属的缑氏县的县级升置及管理模式完全一致。
《旧五代史》记载:“同光二年八月乙未,中书门下上言:‘诸陵台令丞停请,以本县令知陵台事。’从之。”[20](卷三二《唐书八·庄宗本纪第六》,P440)同光二年的这个记载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尽管唐末后梁出现了县令兼陵令的案例,但仍然存在诸陵台的令、丞等官职,表明旧有皇陵管理机构与制度尚未退出历史舞台,县令兼陵令的新型管理模式尚未普遍化。其二,中书门下上言,停止诸陵台的令、丞等官职,以本县县令兼之,表明后唐承袭了唐末、后梁以县令兼陵令的模式,并有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其实,这种改革也能够减少冗官,提高行政效率。但是后唐明宗时期,又重新设置陵台令,表明制度变化的关键阶段,新旧制度之间存在着纠缠与博弈。《册府元龟》卷六二一《卿监部》记载:“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宗正卿李纾奏三京畿县有陵园处每县请都置陵台令一员,异专局分,免有旷遗。”[10](P7471)明宗恢复县令与陵令分离的旧制并没有维持多久,数年之后,再次出现以县令兼陵令的模式。《册府元龟》卷三一《帝王部·奉先》记载:“(天成四年)十月癸酉,敕昭宣光烈孝皇帝曾居宝位,久抱幽冤,近始追崇,方安寝庙,宜升县邑以奉园陵,遂升曹州济阴县为次赤。以本县令兼陵令。”[10](P337)明宗天成三年,曾追谥唐代最后一位皇帝哀帝为昭宣光烈孝皇帝,天成四年,又升哀帝寝陵所在的济阴县为次赤县,以县令兼陵令。这则史料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其一,明宗重新恢复以县令兼陵令的新模式。其二,县令兼陵令的同时,县升为次赤县而非赤县,权重有所降低。而到了闵帝时期,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旧五代史》卷四五《唐书二一·闵帝本纪》记载:
(应顺元年三月)宗正寺奏:“准故事,诸陵有令、丞各一员。近例更委本县令兼之。缘河南洛阳是京邑,兼令、丞不便。”诏特置陵台令、丞各一员。[20](P619)
“近例更委本县令兼之”确实符合唐末以来的史实,同时也表明这是主流模式。但是,这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那就是洛阳京邑地区,县令事物繁杂,兼陵令、丞不便,于是,在这一地区重新设置陵台令、丞各一员,其中“特置”一词,也表明这只是洛阳京邑地区的特殊情况,其他地方仍是采用县令兼陵令的管理办法。两种制度的并存也更具灵活弹性。但是,历史的发展趋势是县令兼陵令这一模式。
《宋大诏令集》卷第一六一《政事十四·官制二》所载《选官充知陵台令兼永安县事诏》记曰:
朕以列圣在天,因时永感。赡言陵域,肇建官司。所择朝阙之臣,仍兼宰邑之务。式严充奉,用著典彝。宜以殿中丞黄昭益知陵台令、兼永安县事,仍令有司,就陵令公署增修县廨。[24](P609)
此诏所作时间为景德四年(1007)七月庚申,是以殿中丞黄昭益知陵台令兼永安县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宋代的县令与知县略有不同。宋代李心传所撰《旧闻证误》指出:“大抵国初之制,朝官出为县令则解内职,朝官出为知县则带本官。由此言之,令与知县不同甚明。”[25](P2)但无论如何,“知陵台令兼永安县事”体现的仍是唐末五代以来,陵事与县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运作模式。《宋史》卷三一四《范纯礼传》记载:
纯礼字彝叟,以父仲淹荫,为秘书省正字,签书河南府判官,知陵台令兼永安县。永昭陵建,京西转运使配木石博甓及工徒于一路,独永安不受令。使者以白陵使韩琦,琦曰:“范纯礼岂不知此?将必有说。”他日,众质之,纯礼曰:“陵寝皆在邑境,岁时缮治无虚日,今乃与百县均赋,曷若置此,使之奉常时用乎。”琦是其对。还朝,用为三司盐铁判官,以比部员外郎出知遂州。[26](P10277)
在修建宋仁宗永昭陵的过程中,京西转运使于京西路境内分配木石博甓及工徒徭役,但永安县拒绝执行命令。对此,知陵台令兼永安县范纯礼回答的理由是,陵寝皆在永安邑境,岁时缮治无虚日,若与其他诸县均赋,有欠公允。宰相韩琦称赞其说。这个事例同样是陵台令和知县兼任,而且也表明宋代皇陵日常事务和属县县务的管理具有兼任合一的性质。考其渊源,则明显是沿袭了唐末五代的发展轨迹。《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有载:“乞仿典故命官兼陵台令,凡攒宫公事尽以委之。”[27](卷一五八,绍兴三十年夏四月戊子条,P3098)由此可见,陵台令由其他“命官”兼任,成为典故常例。总而言之,在唐宋之际,陵台令这一官职逐渐失去独立性,而由属县县令或其他“命官”兼任,这是一个显著的制度变迁。
四、结语
安史之乱以后,随着陪都置府的增多,引发了“府”的贬值,尽管后五府规格设置名义上“同京兆府”,但在实际政务运行中,却远远低于京兆府。这是后五府属县由赤县、畿县变为次赤、次畿县的重要原因。纵观唐宋,次赤、次畿县的出现,可视为唐宋府制从中央性到地方化演变这一历史转折的关键起点。学界之所以对次赤县的认识存在诸多差异误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宋代学人史籍与史料误区导致的。这也启发我们研究唐代历史,需要“警惕”宋人固有之成说。而次赤县的史料误区,也增加了认识次赤县、次畿县县令官品的难度。关于次赤、次畿县县令官品,学界通常认为“史料不载,难以详考”。笔者经过多个“侧面”考证推断,认为次赤县令官品应与陵令相同,为从五品上,次畿县令官品为正六品下。次赤县产生之后,皇陵属县等级由赤县降为次赤县。发生这种历史转变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尽管奉先县等皇陵属县与长安、万年等县皆为赤县,但从经济、官制等角度考察,两者之间明显存在“名”“实”矛盾。实际而言,奉先县等皇陵属县的实际地位介于京兆府赤县(长安、万年)及畿县之间。因此,当次赤县这一新县级产生之后,奉先等皇陵属县最终转化为次赤县也就在情理之中,符合其自身发展演化的走向和轨迹。另一方面,皇陵属县等赤县的增多泛滥,也是造成其实际地位降低、县级下坠的原因,这是制度史中常见的演变规律。当然,制度变迁往往是在历史继承中渐次演化,而非一蹴而就,皇陵属县由赤县转变为次赤县,也是如此。
皇陵陵令和皇陵属县县令本是相对独立的官职,至唐朝末年,二者之间的独立性被打破,引发了五代、北宋皇陵管理制度的重要变革,从而呈现出新特点。唐末出现了皇陵陵令和属县县令合一的现象,二者权重叠加,皇陵属县重新升为赤县。但很快皇陵属县又被重新降为次赤县,回归之前的等级层次。关于皇陵陵令和属县县令的“合流”,尽管中间也发生一定反复,但并未能够阻挡唐末以来的这一新趋势,进入宋代,皇陵管理与属县政务合一成为典故惯例。
注释:
①清人钱大昕《潜研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散见不少关于《唐会要》的校正;贺次君《〈唐会要·节度使〉考释》(《禹贡》1936年第6期);吴玉贵《〈唐会要〉“四夷部”证误》(《文史》2004年第3期)。近年来,刘安志对《唐会要》版本及史料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系列文章,引发学界高度关注,如《〈唐会要〉“补亡四卷”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6年第1期)、《武英殿本与四库本〈唐会要〉非同本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7年第1期)、《清人整理〈唐会要〉存在问题探析》(《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唐会要〉 所记唐代宰相名数考实》(《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1期)。其他学人对《唐会要》个别史料进行辨析的也有很多,兹不具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