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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尽义务 相关人消费可能会被限制

2020-02-08法人陈利梅余亚宇

法人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被执行人债务人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利梅 余亚宇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被采取该措施后,义务人将被限制进行一些特定的消费,受到信用惩戒。多数情况下,自然人仅因自身未及时履行义务而被采取该措施。但当自然人具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特殊身份时,还可能因其管理或控制的公司的失信行为,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例如,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欠款不还而被限制乘坐高铁。本文结合限制消费措施的背景、哪些情况自然人会因公司行为被限制消费,以及如何处理等实务问题展开介绍,以期读者对“限制高消费”有一些深入的了解。

限制消费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措施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新型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相关消费,以达到惩治“老赖”,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据修订后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近年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对相关债务人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债务人形成了有效震慑,起到了良好的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效果。

限制消费措施从功能上看,属于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范畴,其实质是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民法原理认为,一旦债权确定,债务人的财产就被设定限制,成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债务人便不得对其财产进行肆意处分,其要以财产对债权人负责。限制消费措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一旦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符合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时,国家公权力就开始对债权实施强制保护,相应的,债务人的财产便不能再由其自由处分。

当公司被认定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时,当然对公司是无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但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其外在意志和行为均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特殊自然人控制。因此,为敦促公司履行义务,可以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的名单中。

特定自然人有可能因公司被限制消费

在民商事活动中,有哪些情形会导致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呢?

情形一,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般是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包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还包括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的情形。在现实中,后者情况是比较容易被公司忽略的。在涉及多方主体的交易中,有的公司对债务的履行虽然不负有决定性责任,但负有辅助性责任。如果公司不及时协助、辅助,仍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情形二,公司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公司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情形三,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相关公司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情形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做出的一些调整或者让步,系双方自愿达成,并由法院执行人员记录在案。这种情形一般指的是,公司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反悔,而又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

另外,哪些自然人有可能因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呢?

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等特定自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下列人员有可能因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认定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2.主要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或者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股东、董事等。

3.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于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人员,在法院的实际执行中多将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归入此类。

4.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主要指的是隐名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人。

再有,哪些消费行为会被限制消费呢?

在近些年的法院实务工作中,常见的被限制消费行为包括: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中的“1”和“9”,目前人民法院已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实践中已采取严格限制;对于被限制消费后,仍实施行为“2”至“8”的,一经查证属实,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履行完毕可申请解除限制消费

几种情形下,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

第一,对方当事人申请解除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主要适用于公司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形。

第二,公司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主要适用于非金钱给付案件,且一般要求公司对于债务履行不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案件履行完毕的。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四,因个人消费需要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后,如果因私人消费需要以个人财产实施相应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如查证属实的,法院可以准许解除。但该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很少适用,多数情况下上述自然人都难以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己方的解除申请。

面对“限制”教你如何去处理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如何防止因公司原因被限制消费,以及一旦被限制消费后应如何应对,建议如下:

第一,促成公司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执行阶段以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对公司实施管理或控制义务的人,应该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促使公司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如遇与对方的沟通障碍,应积极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将相应案款汇至法院指定的自动履行账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及时告知执行法官相关履行情况。如执行阶段前仍未履行义务,进入执行后应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向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第二,促成公司及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对于非金钱给付案件,如公司对于债务的履行不负主要责任,承担的仅为协助、辅助等次要责任,应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阐明自身责任的性质、能履行的义务、不能履行的原因等等,切忌拖延时间、置之不理。

第三,公司如无经济能力履行应积极与对方和解。被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后,如公司客观无经济能力,无法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应积极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法院可依对方的申请对公司的相关自然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第四,挂名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一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除非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一般不会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本人只是挂名,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拟任命的新法定代表人能够到法院说明情况,并认可法院转为对自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申请解除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适用的比较少,且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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