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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视角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想

2020-02-06钟应军王颖婷郑绮琪吴欣颖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失业

钟应军 王颖婷 郑绮琪 吴欣颖

[提要] 随着高等学校的扩招,我国的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多,接受高等教育成为当今一个普遍现象。与此同时,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现象,应届毕业生失业现象较为严重。大学生作为未来劳动力市场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其刚毕业、就业不稳定的时期,失业现象易对其未来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鉴于此,本文通过调研分析,了解到大学生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一定的主观需求,并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应届毕业生;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1月6日

自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其适用人群不断扩大:1986年,我国发布第一部失业保险法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适用范围只有国营企业中的四类人员;1993年,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七类人员;1999年,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然而,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旧未将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覆盖群体,诚如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指出,“对于大学生失业群体应当实行‘大学生生活保障与就业制度”。

一、现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探讨

(一)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高朱飞(2018)指出,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涵盖应届毕业生群体,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如将应届毕业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中,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姚雪婷指出(2016)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者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现大学生身上显得尤为重要。刘廷芳(2017)指出,大学生失业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且易导致大学生丧失对社会的信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而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范畴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段美枝(2014)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在校大学生数量不断攀升。与此同时,高校输出的大学生所具备的知识技能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就业长效机制。

(二)国内学者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构想。宣杰(2005)指出应把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失业保险人员范围内,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由学生、学校和国家共同承担。为每位大学生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李爱华(2016)指出政府应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各种规范条例,提高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强化各界对基金的监督,以保障学生的权益。政府还应加大对失业大学生的条件审核,杜绝大学生谎报失业以骗取保险金此类现象的发生。李通等(2010)基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需要设定等待期,给付金额、给付期限这三个要素,以防止过高的待遇使失业保险财务负担过大或部分失业者因有失业保险金而失去就业动力的逆向选择行为。林佩芳(2011)指出应建立全国联网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只要保证申请人符合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条件,无论他在全国哪个地方都可以及时领取失业补助金。陈丹丹等(2016)认为政府应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捐助,以减轻中央以及地方的财政负担,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顺利运行。鼓励公益性组织以及社会各界捐赠共同支持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运行。

通过阅读上述文献,我们发现前人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缴费机制、给付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在享受的待遇方面,大都只谈到应届毕业生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没有谈到就业指导与培训,且未提及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我们认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仅能解决失业者的经济状况,若能对失业者进行就业指导与培训,有利于提高失业者的工作能力、改善失业者的工作态度,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本文力求通过文献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本次调查共收集问卷260份,其中有效问卷258份,问卷有效率99.2%,被调查者中在校大学生为185人,2019应届毕业生有73人),了解大学生的显示偏好,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领取条件、缴费模式、给付模式、基金结余处理提出建议。

二、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大学毕业生失业率居高不下,现行失业保险无法为这一群体提供失业保障,如何解决大学生失业问题、保障大学生免受失业的危害,成为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不可逾越的问题。大学生的意愿与需求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前提与基础,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资金支持。基于此,本文分析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现状、大学生的客观需求和资金能否筹集,认为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是可行的。

(一)我国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现状。《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2017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此外,居国际劳工组织统计数据知,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失业率为5.7%。然而,《201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我国2016~2018年应届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失业率基本维持在8%以上,高于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我国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生活保障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群体的主观需求。“被调查者的状态”与“是否支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卡方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0.037,表明在校大学生和2019应届毕业生对支持建立该制度具有强相关性,且两者支持建立该制度的比率高达95.7%,其中73位应届毕业生的支持率为100%,且在校生的支持率达94.05%,说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符合广大学生的意愿和需求。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因“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大”而支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有169人,占總数的68.42%,斯皮尔曼相关系数为0.291,两者具有低度相关关系,这表明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调查者需求这一制度以缓解压迫感。

(三)失业保险费资金筹集的可行性。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支持建立该制度的被调查者愿意为此缴纳参保费用,并提供最大的可接受金额,为失业保险费资金筹集提供了现实基础。此外,谭金可、王全兴(2012)认为可以利用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奖励企业积极雇佣新增劳动力,以此回避学界对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失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等诘难。统计部门数据显示,我国2017年社会失业保险基金共结余5,552.4亿元,结余量大,可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

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现实考察

为提出建立大学应届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与建议,对受益群体进行调查必不可少,笔者从调查数据着手,分析大学生对该制度的偏好,以期寻求满足大学生的现实需求。

(一)缴费模式偏好。调查数据显示:支持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被调查者中,88.26%的被调查者选择“自愿性”缴费模式。在缴费主体上,18.62%的被调查者选择“个人+政府”共同缴费模式、而有76.52%的被调查选择“个人+政府+高校”三方共同缴费模式。

(二)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与偏好。调查数据显示:参保费用层面,能接受的最大金额区间“0~100元/年”、“100~200(含100)元/年”、“200~300(含200)元/年”、“300元/年以上”的被调查者分别占支持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21.86%、50.2%、19.84%和8.09%,其中前两者累计占比高达72.06%。说明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不宜过高,应在200元/年以下,否则以大学生的经济能力,他们难以负担和接受这并不便宜的参保费用。

(三)失业保险金给付模式与领取机制偏好。调查数据显示,93.93%的被调查者支持失业保险金实行梯级递减机制(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越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越少);92.71%的被调查者赞成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金额实行区间制(即参保不同层次所缴纳的费用不同);被调查者中有78.95%支持一年缴纳一次参保费的缴纳机制;支持缴纳一次失业保险费领取一次、两次和三次失业保险金的被调查者的比例为29.96%、45.34%和24.7%。说明失业保险金缴纳实行区间制,领取实行梯级递减机制是符合大学生主观意愿的,且大学生偏好于每缴纳一次失业保险费,每月领取两次失业保险金。

(四)其他待遇偏好。调查数据显示,91.09%的被调查者认为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大学生失业保险还应提供就业指导与培训。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还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还应提供代缴医疗保险和工作岗位介绍的待遇。

四、构想及建议

在满足大学生偏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相关劳动经济学理论,笔者团队从领取条件、缴费模式和给付模式层面提出构想与建议。

(一)领取条件。因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为实现权利义务对等性,应限定领取条件:(1)大学期间至少缴纳一次失业保险费;(2)领取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3)应届毕业生领取高等院校毕业证后失业时间达3个月或以上;(4)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若高校应届大学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因某些原因失业,且尚未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可再次申领,但不得超过领取期限

(二)建立自愿参与的“政府+高校+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模式。在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现实筹集中,大学生根据自愿原则缴纳参保费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不同,有的毕业生毕业后马上就能就业,有些毕业生毕业后选择继续深造,这部分人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需求不高,可以不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同时,还应积极鼓励就业困难、家庭条件较差、对自身无明确规划的学生参保。而基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状况,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可参考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建立“政府+高校+个人”的缴费模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享有失业保险的要求,大学生作为最终的受益群体,在享有失业保障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金;高校部分则可以从学校经营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比例缴纳,并鼓励校友组织就业基金;此外,因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无经济来源,参保费更多的是依靠家庭提供,为减轻家庭负担,政府单位可利用结余的社会失业基金,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参保费用,形成“政府+高校+个人”的缴费模式。

(三)建立多层次的缴费机制和“梯级递减”的给付模式。吕志勇、韩鑫指出,在给付期限6个月时,参保人在校期间应缴纳金额为106~192.1元,以达到收支平衡。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结余较多、降低税费的现状和大学生无经济来源的特殊性,应建立多层次的缴费机制,综合被调查对缴费基数偏好,笔者建议可建立“0~100元/年(含100)”、“100~200元/年(含200)”的双层次缴费机制,以满足参保人的需求。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保基金结余情况不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层级的缴费金额进行调整。

董志强发现,公平感是刺激的隐性因素之一,雇员的努力水平深受公平激励机制的影响,而长期关系会增强这种影响力。王乔等指出,失业保险金的确定应遵循公平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工作搜寻模型也表明任何降低失业成本的因素(如失业保险金的多寡和领取期限)都会增加工作搜寻的时间和失业期限。聂爱霞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金的存在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享受失业保险者的工作搜寻积极性,而这往往是造成长期失业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相同缴费层次的参保者应享受相当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和领取期限,给付金额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在此基础之上,实行“梯级递减”的给付模式,每繳纳一次失业保险费,可每月领取两次失业保险金,并随着领取次数的增加,领取的金额逐级下降,以提高失业成本,避免“养懒汉”现象,督促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

(四)利用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就业指导与培训。开展就业技能教育是拓展普通高校学生就业渠道的一项措施,且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1.09%的被调查者认为,失业后除失业保险金外,还应获得相关的职业培训,说明被调查者对就业指导与培训有相当大的需求。职业培训指针对在校高校大学生或已毕业的待业大学生群体、为满足其就业需求或个人兴趣爱好而开设的、参加培训后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课程。因为待业大学生在高校习得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并获得了相关的学习能力,所以职业培训作为一种有效保障,能够促进高校毕业生或已毕业待业者技能与就业匹配,进一步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职业培训实施内容、实施形式的探索,石增业指出,大学生职业培训内容的构建包括职业道德的培训、沟通技能的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技能。周精则将毕业生核心竞争力概括为技术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承受挫折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几个方面。综上,职业培训不仅需要包括相关的专业知识,更要注重提升待业大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并从就业形势与市场需求等方面为待业大学生提供思路与方法。

笔者认为,基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主体为大学生的特殊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可与学校就业组织进行合作及推广,可针对专业去引進不同行业的成功人士,以课堂讲学与主题讲座的方式面向学生进行就业经验的讲授,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建议。职业培训反哺教学,高校可根据职业培训机提供的就业相关反馈,并围绕市场现状与就业目标研发相应的教学大纲,编入学生必修课程要求。针对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可参考重庆市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为解决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出台的定向就业培训政策,人社部门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定向开展针对应届毕业生关于不同岗位的职业培训,免费提供给享受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五、结语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摩擦性失业提高,易出现如贝克尔在《风险社会》中指出的“灵活而多元的未充分就业市场”,在这一体系中,失业以未充分就业的形式被“整合”进就业体系,但其代价往往是就业不安感的普遍扩散。而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深受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在我国失业救助、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应立足现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大学生的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建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与发展。大学生作为青年一代,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利用,大学生的就业形势需要各方的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为年轻一代的发展作出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谭金可,王全兴.论失业保险法的就业保障目标扩展[J].中州学刊,2012(1).

[2]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精算分析[J].理论学刊,2010(2).

[3]董志强,洪夏璇.行为劳动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对劳动经济学的贡献[J].经济评论,2010(5).

[4]王乔,李春根,杨珊,席卫群.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比较分析及科学确定[J].财政研究,2013(1).

[5]曾湘泉.劳动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6]聂爱霞.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影响的Logistic分析——以厦门市为例[J].东南学术,2008(5).

[7]崔雪梅.对普通高校学生职业技能教育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6(21).

[8]石增业.加强大学生职业培训的研究与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0(27).

[9]周精.职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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