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宗室女性的地位与特权
2020-02-06赵楚煜
赵楚煜
摘 要:在清代,宗室因其天潢贵胄身份而享有各项特权,早已为学界所关注。然而在过往研究中,往往以宗室男性成员视为整个宗室群体,对其中的女性成员则长期未加重视。拟通过清代典籍与相关文献,探究清代宗室女性成员在礼制,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实际地位以及享有的皇家特权。希望可以由此加深我们对于清代宗室群体认知的全面性与丰富度。
关键词:清代;特权;宗室女性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2.042
宗室作为帝制时代享有广泛特权的群体,历来被学者所重视。但是,以往研究多数仅将注意力集中在宗室男性成员,对宗室女性成员则关注甚少。实际上,宗室女性作为宗室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亦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和重要的研究意义。因此,对清代宗室女性成员的地位与特权进行系统考察,可以说是加深理解清代宗室群体多维面相的重要環节。
“往代王朝, 宗室一般就是指整个皇族,皇族也即宗室”。而清代的皇族人员,则被依照其祖源分为“宗室”和“觉罗”两支。具体言之,清太祖努尔哈赤之父“显祖宣皇帝本支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为觉罗。”宗室成员之中,既包括亲王、郡王,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等男性成员,亦包括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郡君、县君等女性成员。而本文所考察对象,即为具有宗室身份的女性群体。
值得指出的是,清代宗室的封爵规范,在清朝初年几经变更之后,方才得以确立。且单就男性宗室所获爵位而言,主要依靠亲缘和功绩来共同决定。换言之,单纯依凭亲缘或单纯依靠功劳,皆不能保证某一宗室定可获封高爵。所以,有人虽贵为皇子,亦不过只可得封贝勒、贝子;有人虽广有劳绩,其爵级亦不过仍为奉国将军。
与此相对应,清代宗室女性所获得的封爵,却完全取决于其父母双方的身份。譬如,宗室女性所能够获得的最高爵级为固伦公主。而获得此一爵位的先决条件十分明确且简单:
一是皇帝之女。
二是中宫所生。
而皇帝“庶妃所生女为和硕公主”,以为区别。
除位居宗室女性最上层的皇女之外,其他宗室女性同样仅需依照其父、母身份,便可确定其可以被封授的爵级。具体言之,亲王嫡福晋所生之女,封郡主, 又称和硕格格;郡王嫡福晋所生之女, 封县主, 又称多罗格格;贝勒嫡夫人所生之女为郡君,又称多罗格格;贝子嫡夫人所生之女为县君, 又称固山格格;入八分公嫡夫人所生之女称乡君, 又称格格。
应该说明的是,“在中国历代礼仪制度中,宗女的封号一般只与其生父的爵位相关。”传统的汉族王朝在对公主封授时“一般只有名号的区分,并不会因嫡庶出身而区别对待。”例如,明代以“皇姑日大长公主,皇姊妹日长公主,皇女日公主”,“亲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县主;郡王孙女曰郡君;郡王曾孙女曰县君;郡王玄孙女曰乡君。” 并不会因是妃嫔所生而与皇后嫡女有所区别。
清代皇女以外宗室女性的爵级,起初亦只依照其父亲爵位而定,与其母亲身份关系不大。直到康熙帝提出:“亲王以下、不入八分公以上侧福晋、侧室所生女,与嫡出一例受封,实为过优。”才使清代宗室女性的爵级,与其母亲地位完全挂钩,并得到进一步规范:“亲王侧福晋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勒嫡女授为郡君;郡王侧福晋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子嫡女授为县君;贝勒侧夫人所生女降二等视镇国公嫡女授为乡君;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侧室所生女并无应降品级,将贝子侧夫人所生女食五品俸;镇国公、辅国公侧夫人所生女食六品俸;其余并称宗女,不受封。”
如前文所言,清代宗室女性与宗室男性成员一样,可以获得高低不等的爵位。同样的,她们也可因其身份在礼制、经济、司法等诸多领域,获得各项特有权利。而这些特权则皆与其所获封的爵级相互关联。
譬如,清廷曾于乾隆二十五年修订公主出嫁礼制:“固伦公主著筵燕二次,和硕公主著筵燕一次。”乾隆五十一年又规定:“固伦公主品秩著视亲王;和硕公主品秩著视郡王。向来固伦、和硕公主俱乘银顶轿,嗣后固伦公主著乘金顶轿,和硕公主仍著乘银顶轿。”
此外,清代宗室女性皆拥有获取赏赐和年俸的特权,并在法律上依照其爵级被详细规定。具体言之,“固伦公主岁给俸银四百两,和硕公主三百两,郡主二百五十两,县主二百二十两,郡君一百九十两,县君一百六十两,乡君一百三十两。” 并且可以在婚、丧之际获得拨款:“婚礼给银百两,丧礼给银百二十两。”
值得说明的是,具有较高爵级的宗室女性,其不但自身享有经济上的特权。还可以经由婚姻,使其丈夫获得许多相应的经济收益。譬如,按清朝规定:凡娶具有爵级宗室女性为妻者,每年皆给予年俸。其中,“固伦公主额驸二百八十两,和硕公主额驸二百五十两,郡君额驸二百三十两,县主额驸一百八十五两,郡君额驸一百五十五两,县君额驸一百三十两,乡君额驸百有五两。”
除年俸之外,清代额驸还可以凭借其妻子的尊贵身份,在随丁权上获得优待。例如,清政府于顺治五年规定:额驸随丁数额,固伦额驸40名,和硕额驸30名,多罗额驸20名。与此同时,清代宗室女性还可通过婚姻,使其夫君在法律层面享有一定特权。例如:“郡主以下以及宗女之夫,有犯发遣之罪者,应否随行旨请。”有司衙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处罚。
宗室女性不仅为其夫君带来各项权利与利益,也为其子女提供了相应特权。譬如,在进爵权方面,蒙古固伦额驸、和硕额驸与公主所生之子为一等台吉,郡主额驸与郡主之子为二等台吉,郡君额驸与郡君、县君额驸与县君之子定位三品台吉,均为年满十八岁授予。使其后代得以获得亲王、郡王等爵位,成为统治阶层。
除上述权利外,清代宗室女性还在其他许多方面,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例如,由后妃抚养或外嫁蒙古的宗室女性,可被授予更高的爵级。按照清代的规定:“中宫抚养宗室女下嫁,可请封为和硕公主”,“亲王、郡王庶出女许字外藩者,著宗人府照公嫡出女请封。”另外,许多宗室女性在婚配时,可得到皇帝指婚,并由清廷为其提供与爵级和礼制相对应的妆奁。并在婚后的生活中,享有一般女性难以获得的家庭地位:“在公主与额驸婚后,早晚各一次,额驸都要向公主问安,依照清代礼制规定额驸与其父母还要对公主叩头谢恩。”当其丈夫去世后,宗室女性亦不必像一般女性那样留在夫家守寡,可以请旨回到宫中或娘家与家人一道生活。死后,亦由宗人府为其操办葬礼。除少数例外被皇帝指令随夫落葬外,其大多数皆可返归北京入葬。
如上所述,清代宗室女性因其身份,享有礼制、经济和司法等诸多领域之特权。在婚姻生活中,亦享有普通女性难以获得的家庭地位。但是,必须予以说明的是。在清代宗室女性中,所有特权皆以其所获封之爵级相呼应。而仅能获得较低爵位或无法获得爵级的宗室女性,才是这一群体中,为数最多的成员。她们只能拥有少量的,或几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若干权利。
另外,清代宗室女性的身份特权与男性宗室一样,存在被剥夺的可能。例如,清代宗室女性在成婚后,如其额驸严重违法,那么她亦会被连带剥夺爵位。自乾隆朝开始,清廷便做出规定:额驸因罪“革职及缘事斥革者,将额驸品级革退,其格格品级亦革退,不准食俸。”
再者,清代宗室女性在享有诸多特权的同时,也必须为其身份付出相应之牺牲。清代宗室女性——特别是公主、格格,几乎完全无法掌握自己的婚姻与命运。“从她们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她们的婚姻只是皇帝统治国家的工具。政治联姻是她们唯一的选择,” 多半会被外嫁蒙古。且宗室女性一经嫁予外藩,非奉特旨留京者,成婚后必须立即随夫前往边地,不得留京居住。婚后若想返回娘家省亲,至多“十年回京一次”。如私自回京及往他地,则要受到惩罚,并牵连其额驸。
此外,宗室女性虽因其身份尊贵,可在婚后家庭生活中享有较高地位。但是,夫妻双方受君臣名分的制约,往往使額驸很难与妻子建立起亲密关系,多数时候宁愿对公主、格格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从而极难获得婚姻幸福。
总而言之,清代的宗室女性因其特有之身份拥有许多特权,这些特权涵盖经济,司法,婚姻地位等诸多方面。但是,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父权与夫权社会伦理影响,其所享有的特权与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则远少于同爵级的宗室男性成员。与此同时,清代宗室女性在享有诸多特权的同时,亦必须为此付出许多牺牲和代价。
参考文献
[1]杜家骥.清代的宗室封爵及其等级差别的特殊性[J].满族研究,1997,(01):41,43-44.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
[3]大清会典(康熙朝)[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9.
[4]王新玮.清代宗室嫡庶现象及其影响[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82.
[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乾隆朝)[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
[6]武亚芹.历代达尔罕亲王与清代公主及宗室女姻亲述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