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见义勇为遭冤枉,人民法院查明无因管理维权益
2020-02-06
[案情]今年8月的一个早晨,陈慧在上班途中发现一位老人臥躺在路边,周围许多人在围观。她走近得知这位老人突发晕厥,家人却不在身边。于是,她毫不犹豫地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护送老人到医院进行治疗,共垫付医疗费1.5万元。在老人儿子胡某赶到医院时却扬言一定是陈慧将老人撞倒才导致晕厥的,他不但拒付陈慧垫付的医药费,还不断用电话骚扰陈慧,让她再拿5万元才算了事。受了冤屈的陈慧思来想去,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公道。不久,陈慧聘请了律师将胡某起诉至当地法院,在律师的申请下法院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录像中记载了上班途经老人晕厥处的陈慧见义勇为救助老人的经过。法院判决胡某向陈慧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返还陈慧垫付的医疗费1.5万元。
[评析] 陈慧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无因管理的事件需要满足四个认定条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事务的管理有利于被管理人,且不违反被管理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陈慧替生病的老人垫付了医药费,属于第一种情况,她可以向老人或者其子女追偿。如果出现受益者不愿支出费用或赔偿的情况,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益者承担。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广大读者在帮助过程中要把握好分寸,保留好相关证据,还要区分有些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