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及避税现状
2020-02-06孙舟天洋
孙舟天洋
[提要] 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但对企业而言,避税能降低企业税负,增加现金流。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制度演变历程,深入分析企业避税现状,并究其原因。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规避
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避税与银行信贷融资的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18SJA2245)资助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0月24日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于国家而言,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于企业而言,避税能够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不过与此同时,避税也会带来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税收成本。因此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演变历程,深入分析企业避税的现状并究其原因。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演变历程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经历了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新企业所得税制度酝酿及变革时期四个阶段。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初创阶段。1949年第一届全国税务会议,统一了全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设置了14种税收,其中涉及所得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薪酬所得税3种。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的纳税人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1958年和196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税制改革,但主要还是针对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进行了改革,国营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利润上交。
(二)企业所得税制度正式建立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外国企业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改革。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了大中型国营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采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通过,规定集体企业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8年,国务院公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35%。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相继出台,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发展新阶段。
(三)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与合并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1993年,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法定税率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之间的企业,适用27%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则适用18%的税率。上述改革标志着我国所得税制度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四)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制度酝酿及变革阶段。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让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按内、外资分设的两套税制已无法适应新发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明确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统一企业税收制度。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所得税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走向了成熟。税法规定企业实行25%的基准比例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高新技术企业则为15%。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与原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且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業的税后盈余,这对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都有莫大帮助。此外,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这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避税现状及原因分析
美国著名政治家、科学家Benjamin Franklin曾说,世界上有不可避免的两件事,即税收和死亡。税收的强制性将私人利益转移给国家和政府,降低个人财富的价值。税收出现以后,纳税人便开始采取各种方法进行逃脱和规避。不可避免地,公司也开始了降低企业税负的历程。税务机关由于信息、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性进行彻查,这正好给公司利用会计手段、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进而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了企业税负。
避税正成为一个全球普遍存在且日趋恶化的现象。Desai and Dhannapala(2006)通过美国审计署的资料发现,1996~2000年度约有三分之一的美国公司上报税负为零,并且这个比例不断上升。Feldman and Slemrod (2007)指出企业普遍存在隐瞒利润行为,个体企业与非农业小企业公布的所得税纳税额度分别乘以1.54和4.54才是他们的真实收入。Dyreng (2008)研究发现,虽然美国法定税率为35%,但接近1/4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均低于20%。
我国企业的避税问题更为严峻。2012年,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发布了《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报告指出:中西部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税负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不选择合理避税、偷税漏税,则无法生存。不单是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避税现象同样普遍。国家审计署2004年调查发现,财务制度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788家重点税源大户两年间少缴税款250多亿元。
同其他税种相比,企业规避所得税的现象可能尤为严重。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进行征税,税基相对难以确定,这为企业隐匿所得税收入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连续三期的增值税“金税工程”建设,使得企业流转税的规避活动难以大幅度的开展,这可能会使企业产生规避所得税的动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召开了全国企业所得税流失估算试点工作会,意在全面估算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可见,企业所得税规避现象在我国是何其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企业避税能将本应分配给政府的利润留存了下来,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现金流,对企业而言,实施避税活动的边际收益可能大于边际成本;其二,企业所有者及管理层对避税的认识不足,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缺乏研究,盲目认为避税一定会增加企业价值,没有充分认识避税的负效应,更没有理解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其三,企业在进行避税活动时,往往会采取一些复杂的、不透明的交易来掩盖,这些交易活动在帮助企业避税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恶化了企业的信息环境,企业内部人还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透明的机会,从事某些自利的行为,以此来获取私有收益。我国正处在特殊的转型经济背景下,所以本文认为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避税的效应,了解避税可能会产生的经济后果,这對企业财务决策和国家税收征管工作都有重要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1]连立帅,陈超,米春蕾.吃一堑会长一智吗?——基于金融危机与经济刺激政策影响下企业绩效关联性的研究[J].管理世界,2016(4).
[2]马光荣,李力行.政府规模、地方治理与企业逃税[J].世界经济,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