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化时代的翻译伦理研究:挑战与拓展
2020-02-06李晗佶陈海庆
李晗佶,陈海庆
(1.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2.大连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翻译作为一项跨语言、跨文化、跨社会的人际交往活动,必然会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同时要遵循相应的价值观念预设。鉴于翻译与伦理学之间的密切联系,翻译伦理(translation ethics)已经成为了当今翻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充分的探讨。伴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认知科学等领域的不断发展,翻译这一古老人类实践活动在工作方式上发生了新变化。克洛宁(Michael Cronin)[1],奥黑根(Minako O’Hagan)[2],张霄军与贺莺[3],张成智与王华树[4]等学者从技术开发、技术使用、技术教育和技术研究等角度出发,指出翻译已经出现了“技术化转向”(technological turn)趋势,即翻译实践已经由纯人工翻译转变为人工翻译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技术的介入使得翻译速度得到了大幅提升、译文质量逐渐优化、覆盖语种不断拓展、知识获取方式也日趋智能。一方面,技术进步带来了生产力的提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其研发和使用过程也解构了传统翻译实践活动中固有的伦理关系。少数学者如肯尼(Dorothy Kenny)[5]、瓦西莱斯库(Ruxandra Vasilescu)[6]、希门尼斯-克雷斯波(Jiménez-Crespo)[7]、蓝红军[8]等已经注意到了从伦理角度审视翻译技术的重要性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总体来说,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相对匮乏。基于上述理论研究上的不足以及翻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现实矛盾,本文试图回答如下问题:①当前的翻译伦理研究现状如何?又存在哪些局限?②翻译技术的发展对以往的翻译伦理造成了哪些挑战?③技术时代的翻译伦理应该如何拓展来予以应对?
一、翻译伦理的研究现状与局限
翻译伦理是指如何对翻译行为和翻译行为主体进行规范的研究[9]。作为翻译学和应用伦理学跨学科联动的产物,翻译伦理继承了二者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双重性质。由此,当前的翻译伦理研究也分为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两个层次。
1.翻译伦理的理论探讨层面研究现状
回顾中西方翻译史,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翻译家通过零散译论就翻译中的规范、标准等伦理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翻译伦理作为独立的概念则首次出现在1895年诺兰(John S.Nollen)所发表的一篇名为The Ethics of Translation的文章中。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翻译理论家贝尔曼(Antoine Berman)才使得这一领域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受到德国浪漫主义文艺学思潮的影响,贝尔曼对译者长期以来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与“忠实”的翻译标准进行了反思。他强调翻译伦理应该与翻译历史和翻译分析一道,成为新时代翻译学所关注的领域[10]。贝尔曼指出翻译就是责任,译者会受到道德约束[11]。贝尔曼对于翻译伦理的洞见不仅为传统的翻译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同时也直接启发了后世学者的思考。受到解构主义哲学思想的洗礼,美国翻译理论家韦努蒂(Lawrence Venuti)强调翻译中“存异伦理”(ethics of difference)的重要作用[12]。他认为译者需要选取在本土被边缘化的文本,并用陌生化的语言进行表述,以消除译入语读者的熟悉感,从而与英语语言和欧美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进行抗衡[13]。芬兰翻译理论家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从道义逻辑和价值哲学视角出发,基于清晰(clarity)、真实(truth)、信任(trust)和理解(understanding)四种基本价值,提出了译者需要遵循四项规范,即期待规范(expectancy norms)、关 系 规 范(relation norms)、交 往 规 范(communication norms)和责任规范(accountability norms)[14]。切斯特曼在进一步研究中对翻译规范理论进行了修正,总结出了翻译伦理的五种模式,即再现的伦理(et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的伦理(ethics of service)、交往的伦理(ethics of communication)、规范的伦理(norm-based ethics)和承诺伦理(ethics of commitment)。同时仿照最古老的医生执业伦理《希波克拉底宣言》(The Hippocratic Oath),他撰写了包含九条翻译职业伦理的《圣哲罗姆宣言》(The Hieronymic Oath)[15]。澳大利亚学者皮姆(Anthony Pym)不满足于翻译伦理研究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认为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是一种为客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基于这种对翻译本质的认识,他指出应该从文化间性角度出发,以“译者伦理”(translator ethics)来替代翻译伦理。通过分析译者的多重身份,皮姆总结出译者伦理的五大原则,即:译者一旦接受翻译任务就要对其负责;译者要为译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负责;译者不应该受到译入语和源语文化的影响;翻译的成本不应该超过合作带来的收益;译者有义务保障长期、稳定的跨文化交流[16]。在2001年,受邀为《译者》(The Translator)杂志特刊“翻译研究中的伦理回归”(The Return to Ethics in Translation Studies)撰写导言,皮姆回答了翻译伦理再现什么?翻译伦理为谁服务?翻译伦理是他者还是道义?以何种名义践行翻译伦理等争论,最后明确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对伦理问题的探讨”[17]。
与上文所提及的四位西方翻译伦理研究代表人物相比,我国学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相对较晚。2001年,吕俊在《跨越文化障碍—— 巴比塔的重建》一书中提出了利用交往行为理论(communicative action)来规范翻译行为的设想,从而拉开了国内翻译伦理研究的序幕。此后,学者们对国外的翻译伦理思想予以引介并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同时利用相关理论对翻译作品、翻译过程和译者行为进行了大量的分析性研究。作为当前国内翻译研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翻译伦理领域不仅成果丰硕,同时也涌现了多位代表性学者:王大智先后发表了《关于展开翻译伦理研究的思考》和《“翻译伦理”概念试析》等多篇论文,不仅对翻译伦理研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阐释和说明,同时还明确了翻译伦理的概念与研究范畴,为此后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彭萍于2013年出版了《翻译伦理学》一书,对翻译伦理进行了深度且系统的论述,为我国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框架支撑。除此之外,国内学者在近些年也发表了诸多原创性的研究成果。西方的翻译伦理深深植根于其固有文化底蕴、语言特征与社会价值;而在我国博大精深的思想宝库中,诸如“忠恕”“和而不同”与“求同存异”等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就成为了本土化翻译伦理的思想根基。《清末译者的翻译伦理研究》《伦理视角下的中国传统翻译活动研究》与《翻译与翻译伦理:基于中国传统翻译伦理思想的思考》等专著的出版和大量学术论文的发表无疑为国内翻译伦理研究拓展了全新的视角。
2.翻译伦理的实践应用层面研究现状
在理论层面探讨之外,许多学者结合翻译实践特点对翻译伦理展开了更为具体的探讨。法国学者葛岱克(Daniel Gouadec)指出,译者在专业翻译团队中的地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纯文本翻译活动中,译者毋庸置疑居于核心位置,但是在现实的翻译任务中,译者并不是项目的提供者,因此只扮演位于边缘的参与者的角色。基于这种翻译活动中的复杂关系,他不仅提出了译者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同时还明确了项目提供者、审校人员、项目监管者等需要承担的责任[18]。我国学者许宏认为应用翻译伦理究其本质而言就是翻译职业伦理,也就是翻译行业工作人员在翻译活动中所应遵守的道德,其核心就在于如何做好翻译服务。译者在当今翻译市场中处于中心位置,因此需要调和翻译活动中多元主体间的关系和矛盾[19]。刘连娣对译者的职业道德认证体系建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能力、保密、公正、准确和诚信是需要被考量的因素[20]。
此外,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翻译工作者协会也制定了本土化的行业规范。1963年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ranslators)制定并通过了《翻译工作者章程》(The Translator’s Charter),不仅明确译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翻译职业和翻译活动提供切实的道德规范基础。美国翻译协会(American Translators Association)先后出台了《操守准则与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权益》和《道德标准与职业规范》等多份文件对译员和翻译公司需要遵守的责任和享有的权益进行了阐述。澳大利亚翻译协会(Australian Institute of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的《澳大利亚翻译协会职业道德规范》经过不断修订,从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和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s)两方面提出了规范翻译行业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对每一项原则进行了详细的注解。我国的翻译行业守则制定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中国翻译者协会于2005年发布的《翻译服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总则、满足顾客需求、合作双赢、行业自律有序竞争四个方面出发,通过18条细则对翻译服务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
3.当前翻译伦理研究的局限
通过上文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翻译伦理在迄今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理论建设和实践应用两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研究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和翻译行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的翻译伦理研究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从理论层面的研究成果来看,主流的翻译伦理思想均源自不同的思想根基。贝尔曼和韦努蒂更多关注如何在文学翻译中凸显出文化的异质性色彩,这就使得他们的理论在实践语境中缺乏广泛的适用性,并不适用于所有翻译活动。相较而言,皮姆和切斯特曼则更加关注对译者权利规范的可操作性,但是他们的理论同样存在着界定模糊和内容空泛等问题。如皮姆对译者角色的认识过于理想化,即译者可以在中立的文化空间内进行信息交流,而实际的翻译活动难以同政治、经济、宗教等因素绝对区分。再如切斯特曼虽然提出了约束译者的伦理模式,但是这种过于绝对化和简单化的模式对翻译活动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缺乏充足的解释力。国内学者同样注重理论的宏观探讨,缺乏具体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相较于抽象的理论研究,应用层面的翻译伦理研究的可操作性得到了大大的増强。但是通过对九个国家的译者职业准则进行分析,涂兵兰等学者发现,尽管章程中都列举了译者所需遵守的职业准则并对具体应用情境进行了解析,但是由于伦理准则的职业性、文化多样性及其模糊性等特征,从而导致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遵守上述准则时表现出“伦理暧昧”的倾向[21]。
其次,当前的翻译伦理多将规约对象集中于译者。不可否认,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并在对原作解读和译作再现过程中展现出选择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属性。由此,当前翻译伦理研究多在强调译者在翻译活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皮姆更是提出了翻译伦理就是译者伦理的口号。但是我们同样应该意识到,翻译活动尤其是当今的职业化翻译并非是译者能够独自完成的工作,读者、作者、赞助人、活动发起者等其他主体都对最终的翻译结果产生影响。因此,翻译是一种主体间性的伦理活动,而译者伦理只是翻译伦理的次级范畴[22]。仅关注译者的个人伦理取向无法全面、客观地呈现出翻译职业伦理所应具有的约束作用。
最后,当前的翻译伦理忽略了对翻译技术的探讨。由于理论提出的时间较早,同时也出于各自不同的学术兴趣,诸如贝尔曼、韦努蒂和切斯特曼等学者的翻译伦理思想并未涉及有关翻译技术的相关内容。虽然皮姆在《翻译伦理与电子技术》(Translational Ethics and Electronic Technologies)一文中指出了从翻译伦理对翻译技术进行研究的必要性[23],但是与其早期提出的译者伦理相比,翻译伦理层面的技术审视并未获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翻译伦理的应用层面,多尔玛雅(Julie McDonough Dolmaya)通过分析来自15个国家的17份职业翻译协会的职业准则,发现只有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和能力(competence)两点在所有的准则中都进行了规约,而没有任何一份职业准则对软件和技术的使用作出了相应的规范[24]。由此可见,翻译技术在当前的翻译伦理研究当中尚处“真空地带”。
二、翻译技术对翻译伦理提出的挑战
翻译技术,就是指翻译服务人员在翻译过程中综合应用的各种技术,按照译者的工作视角可分为机器翻译工具、计算机辅助翻译工具、一般工具和电子资源四类[25]。借助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技术等领域的不断突破,日益智能化的翻译技术已经成为了职业译者不可或缺的帮手。面对翻译能力、翻译对象、翻译流程、翻译标准等方面发生的新变化,翻译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的翻译伦理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翻译伦理规约主体的多元化
翻译作为一种具有交互主体特征的的人类实践活动,对其进行伦理学层面的研究就必然要涉及到交往活动中不同主体间的内在关系问题。在传统的翻译活动中,除译者、读者、作者等翻译内部主体外,翻译活动外部如项目提供者、监管者、审校人员等都对最终的翻译成果同样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正是意识到了“集体责任”的重要性,应用层面的翻译伦理研究才突破了理论层面拘泥于译者责任的藩篱,将视角拓展到了翻译活动中广义概念上的参与者。但翻译技术在对翻译形式带来变化的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参与翻译活动的主体范畴。如肯尼(Dorothy Kenny)就指出,当前的翻译人际活动涉及伦理问题的他者(others)包括技术研发者、技术管理人员和消费者、原语作者、译者、译后编辑员、实习译者以及翻译教育者等[5]。这些在翻译技术研发、使用和教育阶段出现的新的主体应该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又享有哪些权利则是目前翻译伦理没有回答的问题。
2.翻译伦理规约标准的模糊化
长久以来,受到作者意图和原文文本的约束,译者被要求遵循“忠实”的伦理原则来实现原作与译作之间的“等值性”转换。因此,翻译伦理理论研究所探讨的主题就围绕着译者对原文的忠实与反叛来进行。应用层面则强调译文质量对于翻译职业、译者价值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当今时代,以往的翻译伦理规约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信息交流的快速步伐。全球经济与交往节奏的不断加快不仅要求译者要在越来越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同时也意味着资金成本的大幅削减。翻译记忆(translation memory)等技术手段的出现弥补了人工译员在工作效率、认知能力与劳动成本等诸多方面不足。不同于传统“作坊式”翻译实践中翻译家对译作所进行的精心打磨,如今翻译任务提供方在质量上甚至提出了“能看就行”的要求。同样结合职业的社会地位、薪资酬劳等因素,译员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最大程度地利用记忆库中的已有语言资源,从而减少自己的认知努力并提升翻译速度、增加翻译任务量。由此可见,除翻译质量外,翻译价格、交付速度同样成为了衡量翻译任务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这种潜在社会价值导向的合理性及其对翻译职业造成的影响同样需要翻译伦理加以约束。
3.翻译伦理规约场景的数字化
翻译技术的发展不仅为译者带来了全新的翻译工具,同时全新的工作组织和协作模式也应运而生。如众包翻译(crowdsourcing translation)的出现就颠覆了传统的译者工作场景,呈现出非在场化和数字化的趋势。这种把任务外包给网络上的志愿译员的新兴翻译模式已经被国内外的众多机构和民间团体所采用,其重要的社会价值就在于整合闲散人力资源,利用“集体智慧”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以往需长时间才能完成的浩大工程。但是对于译者身份、翻译动机、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变化,以往的翻译伦理已经不足以对其进行解释。
三、技术时代的翻译伦理研究拓展
针对当前翻译伦理研究存在的不足以及翻译技术对其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本文认为有必要结合翻译技术的自身特性进而对翻译伦理研究范畴进行拓展。为了解决以往研究中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我们需要从翻译技术的研发、使用和教育三个环节出发,从而细化不同阶段所面对的伦理挑战;同时为了规避现有翻译伦理研究规约主体集中于“译者”的局限,我们应该对技术化翻译活动中多元主体所应肩负的责任进行探讨。通过增强理论的可操作性与对实践的指导性,这种模式无疑能够为当前翻译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提供更加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1.翻译技术研发过程中技术人员的责任
作为技术化翻译活动的初始环节,翻译技术研发不仅直接关系到最终翻译质量的优劣,同时也对技术使用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作为翻译技术研发主体的技术人员也成为了需要被纳入到翻译伦理探讨范畴的重要一环。对于技术研发者所应肩负的责任,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大数据伦理下翻译技术学习语料来源合法性问题。以机器翻译语料来源为例,目前机器翻译系统以数据取代了人的位置,利用数学模型对自然语言进行描述并对语言间的机器自动训练,在工作效率提升的同时也降低了研发、使用成本。但是机器自主学习的语料合法性却一直被我们所忽视。无论是采取网络自动抓取还是对出版物进行扫描识别,技术开发者所获取的双语平行语料都来自于专业译者。德鲁加(Jo Drugan)和巴比迟(Bogdan Babych)将机器翻译的语料来源分为两类,即政府和国际组织公开出版的翻译文本与网络共享的翻译资源和服务。前者通常不涉及严重的伦理问题,因为其不是保密的,同时其产生利用了公共资源,其目的就是为了公众进行使用和参考;而后者则存在着的伦理争议[26]。以谷歌翻译(Google Translate)提供的在线译者工具包Google Translator Toolkit为例,个人译者利用它对谷歌自动机器翻译所做出的改动都会用来改进未来的机器翻译质量。百度翻译在用户使用协议中也标明“百度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百度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但百度公司在此提醒用户:您在使用百度翻译时输入的内容将不被认为是您的个人隐私资料”。如果所输入的语料含有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那么使用者文本的保密性就难以得到保护。同时用户无法辨别自己的翻译成果是否被用作机器翻译的改进,也无法知晓自己所使用的机器翻译译文是否是对他人成果的复用,因此有关所有权、版权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思考。针对上述问题,传统翻译伦理中对译者行为的规范就不再适用,技术研发者在翻译技术的开发和管理过程之中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可以参考大数据隐私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通过加强用户使用翻译技术的主体治理、翻译技术研发者的技术价值敏感性以及创建并完善有关伦理道德和法律条款来进行解决。
其次,技术伦理下人性化翻译技术设计的缺位问题。日益智能化的翻译技术使得技术研发与技术使用之间呈现出紧张的态势。莫肯(Joss Moorken)和奥布莱恩(Sharon O’Brien)的研究显示,译后编辑(post-editing)经常需要译者对其中重复性错误进行机械性的改动,由此使得原本富有创造性的翻译活动被切分为一系列简单的任务,从而发生了“去技能化”的趋势。此外,客户对翻译质量的要求逐渐降低,这就意味着译者无需尽全力投入到工作之中,从而影响了译者的工作热情[27]。面对当前技术研发与技术使用中出现的种种矛盾,我们应该从技术伦理中学习经验。王国豫提出了构建基于“和谐”的技术伦理学的设想,即坚持将和谐作为目的原则、公正作为体制原则、实践智慧作为战略原则,以及把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作为评价原则[28]。为了促进人与技术的和谐发展,我们需要铭记技术为人服务的宗旨。译者与技术的良性交互对译者、翻译职业和翻译过程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对人机交互研究的深入有助于提升翻译技术的可用性,从而消除人们对技术产生的负面情绪。这就需要破除“语言学”“计算机科学”与“数学”之间的学科壁垒,同时打通“开发者”与“终端用户”之间的隔阂,通过对话的方式共同促进翻译技术人性化的发展。
2.翻译技术使用过程中“译者”的义务
翻译技术的普遍应用扩大了“译者”的内涵,除职业化译者外,很多非职业译者也纳入到了“译者”的行列。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职业译者与非职业译者在翻译活动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梳理。
首先,质量的坚守依旧是职业译者需要遵循的首要义务。在当前的职业化翻译中,对机器翻译译文进行修改和润色成为了译者的主要工作。对译文进行轻度译后编辑(light post-editing)或充分译后编辑(full post-editing)的选择就展现出译者的伦理倾向及其对翻译规约标准的理解。越少改动就意味着译员付出越少的认知努力,但是可想而知译文质量无疑会受到影响。如果仅限于产出可以阅读的译文而放弃更高层次的追求,那么译者是否遵循了翻译伦理规约便值得商榷。此外,翻译记忆的使用也同样值得重视。这种技术的应用不仅减少了译者的重复劳动,同时对项目协作、翻译风格和快速输入等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翻译记忆的广泛应用也对翻译质量的伦理规约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工作模式上看,皮姆认为,翻译记忆使得目前的翻译任务碎片化,原文与译文文本性(textuality)的缺失似乎使得不懂语言只懂技术的人在当下也可以进行翻译。选择就意味着风险,而翻译作为一种充满选择的活动,由于文本性的缺失,在当下似乎将这种风险由译者转嫁给了数据[29]。从翻译质量上来看,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后续维护同样存在问题。译者往往将翻译记忆提供的译文视为唯一正确的选择,这就有可能导致错误的不断传播。蓝红军指出技术发展和使用使得翻译的标准更具多元性与可量化性[30],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翻译质量的规约标准就可以无底线的降低。在当今技术化时代,人工翻译、机器翻译和译后编辑都是保证翻译质量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技术使用的目的就在于辅助和便利人类进行实践活动,译者只有遵循伦理规范的约束才能够彰显翻译活动的本质并保证翻译质量的良性发展。如前文所述,人工翻译是当前机器翻译的语料来源;机器翻译的初始输出直接影响译后编辑所付出的努力与编辑后译文的流畅性;而经过译后编辑的文本又会存储为翻译记忆从而为未来的机器翻译提供参考,如此循环往复(如图1所示)。只有保证每一环节的翻译操作主体都利用伦理标准规约自己的实际操作,未来的翻译质量才能够得到保障。
其次,非职业译者的翻译活动需要有效约束。众包翻译模式的成功依赖于良好的管理与健康的生态模式,数字化时代的翻译伦理已经不仅局限于专业译者的伦理取向,专业译者与非专业译者所秉持的伦理差异就在于职业译者赢得了信任与责任。多尔玛亚(Julie Mc Donough-Dolmaya)的研究认为,判断众包翻译参与者的伦理意图不仅取决于其是否盈利,同时还应考虑参与项目的性质以及对公众的影响[31]。不同于传统的职业译者准则,开源和分享是互联网翻译行业的伦理基础。当今的网络翻译社区有其独特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参与者的自我约束、社区的规则、对规则的详尽解读、强调共同价值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实现众包翻译的良性发展。
3.翻译技术教育过程中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翻译技术教育不仅担负着对未来从业者技术能力培养的重任,同时在技术研发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当今时代的翻译伦理也应将其纳入到研究的范畴体系之中,具体可以从技术时代的翻译伦理教学与教师职业伦理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技术时代的翻译伦理教学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除具象化的翻译准则、协会章程等条款外,翻译伦理更多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综合体现在翻译活动的整体过程之中。为此,贝克(Mona Baker)和迈尔(Carol Maier)提出了翻译职业伦理教学的三条重要原则:第一,教学内容应该帮助学生培养思维方式并评估影响;第二,教学内容应该为学生提供解决翻译实践中伦理困境的具体策略;第三,教师应模拟真实环境让学生进行道德选择并预见影响[32]。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国内24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培养单位中已有超过半数(125所)开设了翻译技术相关课程[33],但是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不同高校的课程教学内容多集中于具体的翻译技术使用方法,而忽视了伦理道德层面的教育。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用单独的课时来让学生明确翻译技术研发的目的、适用的合理范畴、与人工翻译之间各自的优势和不足等问题,从而使学生能够辩证看待并合理使用翻译技术。此外,在具体的技术操作场景中,教师也需模拟真实的翻译任务场景,并对其中可能会遇到的伦理困境与学生进行讨论并给出合理的解决策略,从而强化学生对翻译技术使用的伦理意识。
其次,技术化时代翻译教师的职业伦理须进一步强化。翻译教师不仅肩负翻译经验传授的重任,同时还对翻译理论、翻译策略和职业操守进行示范、诠释和展现。对于翻译教师的职业伦理,彭萍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从道德情操角度来讲,翻译教师应该端正教学态度、明确教学目的、认真备课并做到及时反馈;从专业素质角度来说,翻译教师要满足语言功底、知识储备、实战经验、科研能力以及教学能力几个方面的要求[34]。对于当今时代的翻译教学而言,传统的翻译或英语专业教师由于缺乏从业经验,因此无法适应翻译技术教学操作性、实战性强的特性。因此,在国内逐渐完善的翻译“本、硕、博”培养体系下,会有越来越多符合要求的翻译技术人才来为师资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对于从传统翻译教学转型的教师来说,可以通过自学或参与中国翻译协会和语言服务企业所组织相关翻译技术培训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知识储备。更为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在于与翻译服务企业联合,聘请一线从业人员进行授课。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各自有其优势,外聘企业教师多年的从业经历对于行业现状和技术应用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宝贵的经验,这种知识的传授更有利于学生了解实际的翻译任务并对未来的翻译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校内教师则在课程设计、教学技巧、理论传授等方面更具心得。因此,“混合型”师资的相互辅助更有利于课程的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
四、结 语
人类活动需要伦理的约束,而作为新兴事物的翻译技术同样也需要及时加以规范。虽然翻译伦理已经成为了当前翻译研究中的关键议题,但是忽视应用性、视角局限于译者的相关研究并未及时涵盖有关技术发展的探讨。同时翻译技术时代下翻译实践的种种巨变在规约主体、规约标准与规约场景等方面也对现有的翻译伦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从翻译技术的研发、使用和教育三个环节入手,明确不同阶段翻译活动主体所应肩负的责任与义务就变得十分必要。关注技术时代的翻译伦理是对现有理论与应用的进一步丰富,为其重新注入鲜明的时代特色;同时从翻译伦理角度审视翻译技术,也能够为其研发、使用和教育过程提供指引。当然,翻译技术的进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与模式,需要学者不断对翻译伦理的研究内容进行更新和充实,从而实现人与技术之间健康、有序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