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跨境业务拓展与洗钱风险防控探析
2020-01-30王艺璇
王艺璇
在世界经济逐渐向一体化经济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市场对国际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使国际各项反洗钱标准和单边准则的政策保持一致性,必须使金融机构跨境业务拓展与洗钱风险防控两者之间达到平衡,这也是我国金融机构向海外拓展必须要面临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将分析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反洗钱处罚和制裁的主要形式,总结出反洗钱要求下我国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在拓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进而提出实现跨境业务拓展与洗钱风险防控保持平衡的解决策略,为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拓展业务提供良好的借鉴经验。
为了解决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对跨境金融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避免我国跨境金融机构受到其他国家对反洗钱采取监管和处罚,满足我国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对国际结算等跨境金融服务的需求。在新的国际化经营格局下,如何平衡跨境业务拓展与洗钱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使金融机构境外业务拓展和跨境经营的环境保持稳定已经成为了企业跨境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对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反洗钱采取的处罚政策
根据当前美欧等西方国家对国际跨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对存在洗钱犯罪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高额的处罚金额和处罚频率主要从三个方面显示出来:
(一)反洗钱活动在技术层面合规处罚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本国金融机构或者跨境金融机构存在的洗钱犯法问题时,主要是从法律、制度以及技术三方面对金融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合规处罚,其中巨额罚款是最主要的处罚形式之一。第一点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制度进行建设,保证处罚手段的有效性。第二点是要根据反洗钱审计存在的缺陷以及无效独立审计情况进行处罚,尤其是要对一些不能评估并且需要实施大量境外金融业务的机构,一定要加强调查的力度,避免开展第三方独立审计达不到审计合理性的需求问题。第三点是处理政治公众人物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问题,银行在处理与政治公众人物相关的客户金融业务时一定要合理区分各类洗钱风险问题。第四点主要是针对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客户操作违法洗钱采取的处罚措施。第五是对金融机构在处理具有洗钱风险客户及其账户时没有采取可靠管理形成的处罚项。第六是金融机构在发现存在可疑的交易活动时没有及时按照交易报告对可疑交易和现金交易进行管理需要承担的处罚问题。第七点主要是对反洗钱监控系统核查不了的高风险交易采取的处罚。
(二)反恐怖融资在意识层面实现金融制裁
反恐作为当今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议题,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反恐怖融资已经成为了当前反恐组织除了军事和情报及外交反恐之外的重点工作内容。为了彻底断绝恐怖主义利用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转移的渠道,在经济方面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控制,与以往反洗钱领域在技术层面采取的合规处罚不同,针对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拓展过程中导致的反恐怖融资惩罚主要是从意识层面对金融进行制裁处理。金融机构所在国家不管是从自身利益、外交活动以及价值观念上都需要对没有遵守反恐怖融资政策行为的金融机构采取处罚,处罚的形式也从简单的罚款处罚增加为禁止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和交易活动。
(三)反扩散融资在政治层面进行外交排斥
为避免世界局部问题造成国际政治层面波动,在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关注下,如何制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实现扩散融资是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外的第三大层面。在“三位一体”的制裁模式下,无论任何一个国家、何种性质的金融机构都必须要反对融资扩散,坚决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目标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限制处理。从实施范围上来看,反扩散融资比反恐怖融资涉及到的交易范围和措施更加广泛,因此在反擴散融资的处理原则上除了实行金融限制和巨额罚款以外,还可以使用“长臂司法管辖”原则,实现第三方制裁,对存在洗钱违法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进行制裁,有必要时也可以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限制,从政治层面对金融机构存在的洗钱犯罪问题进行干涉。
二、我国金融机构跨境业务拓展面临的反洗钱问题
(一)反洗钱合规技术处理标准存在差异
国际通用的反洗钱标准主要是对各国在反洗钱合规标准上采取的方法进行评估,要求各国在制定反洗钱合规标准时不断向深度融合趋势进行发展。然而各个国家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经验有所不同,采取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容易导致双方国家对存在洗钱犯罪的跨境金融机构采取的合规处理存在矛盾,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拓展跨境业务时的工作成效,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情况。
(二)反洗钱意识形态不一致
根据国际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提出的“三反”体制改革可知,大多数欧美国家已经将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作为一种谋取政治利益的手段。在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技术合规处理时,一部分国家往往会将反洗钱工作与政治稳定及经济政策联系起来,对反洗钱意识上存在的不同增加了国际反洗钱工作敏感性和复杂程度,造成我国跨境金融机构在与其他金融结构进行业务合作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三)反洗钱机构处罚转变为国家制裁
以往对反融资扩散采取的制裁方式只是进行单边金融制裁或者第三方机构实施高额处罚。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处罚方式已由单边金融制裁及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实现高额处罚逐渐转变为对整体金融体系采取全面制裁,反扩散融资逐渐向政治化趋势发展。我国金融机构在拓展跨境业务时的性质大多属于自主商业行为,如果不重视反洗钱处罚向国家制裁形式的变化会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及安全。
三、控制跨境业务拓展与洗钱风险防控平衡的策略
(一)使国内合规与国际合规保持一致性
从技术层面上来看,在反洗钱领域采取合规处罚是规范洗钱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跨境业务拓展工作进展顺利,必须要使我国国内反洗钱合规与国际反洗钱合规保持一致。一方面我国跨境金融管理组织应该加强与东道主之间的协作,尽量减少金融机构拓展境外业务与其他机构产生的摩擦,降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根据国际反洗钱合规标准对国内的合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涉外交易活动时应该承担起自身作为商业主体的责任,严格按照东道主反洗钱合规标准实施活动,尽可能降低因为反洗钱合规问题造成的风险。
(二)正视交易对手与制裁名单的关系
近几年来西方国家主要是利用金融制裁的方式对违反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政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此我国跨境金融机构在拓展境外业务时必须要合理分析交易对手和制裁名单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全流程控制措施对风险进行防范。
(三)平衡机构处罚与国家制裁的关系
国内机构向境外拓展业务时一定要意识到国际上处理洗钱犯罪方向变化,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辩证看待涉及到国家政治层面的一部分敏感金融活动,在反扩散融资的防控体系上对一些敏感性业务进行测试,及时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方案,为我国国家合法权益及金融机构的利益提供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机构在拓展跨境业务时一要注意国内外针对反洗钱合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处理原则,以自身利益为主,同步开展跨境金融拓展业务和洗钱风险防控工作,使我国金融机构在新时期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前景。(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金融机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