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移动互联网应用中的新型经济犯罪
2020-01-29王桦宇施润霖
王桦宇 施润霖
基于App处于“野蛮生长”的态势,执法与司法部门应对其商业模式进行区分,引导其向合法化、正规化发展
2020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的通报》,通报称,2020年10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通报了131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截至目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尚有60款App未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完成整改,遂勒令下架。
除此之外,近年来利用App及“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的经济犯罪也逐渐成为犯罪行为中的重要类型,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19年公安部门全年共侦破网络犯罪案件5.9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8万余名,其中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5000余起、网络赌博类案件8300余起、网络淫秽色情类案件3300余起、网约绑架与抢劫等严重暴力刑事案件290余起。另据消息,自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公安部门还侦破了大量相关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等,其中利用疫情实施网络诈骗的嫌疑人有6300余人,相关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6亿余元。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犯罪成本较低且极易获利的特点。
由于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难以确定,且受害者范围广泛,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利用App及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的侦查难度高、侦破成本较大。
涉App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在利用App进行的诈骗犯罪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類是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信软件,以此类软件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工具。此类诈骗犯罪的实施与传统的电信诈骗等区别不大,均是通过远程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转账,是公安及相关部门一直防范、打击的重点。这类诈骗主要包括冒充公检法机关编造“安全账户”、冒充朋友熟人、冒充网购客服、提供虚假兼职、利用男女情感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第二类是开发专门的App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此种情况以假冒金融类App进行诈骗为主,通常诈骗者通过各种合法及非法渠道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后,会与这些受害者取得联系,在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开始向受害人推荐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投资App,诱使受害人使用上述App进行所谓的“投资”或“理财”。这些App实际由诈骗犯罪集团运营,受害人向其中投入的金额最终均会落入诈骗者的账户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与之类似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般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受害人将金钱转移给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承认相应债权的存在并具有履行债务、给予回报的义务。而在集资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虚构相应债权、受害人交付欠款的行为则是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的。
洗钱罪与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303条赌博罪的相关规定,本条中包含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营利;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其赌博行为存在延续性和长期性;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赌博作为一种旧社会遗留至今的陋习和不当风气,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和社会风尚。近年来,移动端上的扑克、麻将游戏类App被广为流传并受到喜爱,但与此同时,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App支付方便、不受时空限制、在线可随时操作等特点开展线上赌博活动。手机棋牌游戏“义乌双飘”“开心山庄”“东白山棋牌”等多个App都因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查处。
由于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过程中需要有赌资,因此其与洗钱罪往往有着紧密的联系。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为犯罪所得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019年7月,佛山警方查获的“赚呗”跑分App是一例典型的利用App为信息网络犯罪洗钱的案例。当赌客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并充值赌资时,境外赌博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随即发布资金流转订单,从而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通道,并形成了“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赌博网站”的资金流转路径。除此之外,近期还有虚拟币交易平台“火牛”也因涉及为黑灰产洗钱等问题而被查处。
涉App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在当今这个互联网的数字经济时代,各种使用网络的在线商业模式逐步兴起,但其中也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及相关商业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滥用新业态、新经济的各种“似是而非”的所谓“新概念”和“新模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施犯罪。在此类犯罪中,什么样的商业模式属于正常的网络销售,何种行为将成为犯罪值得探讨。
“丰果游天下”案
2018年11月2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范云鹏、王清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一审判决(〔2018〕陕0113刑初761号)。在这一案例中,两名被告人注册成立了云果游公司,并创建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宣传“丰果游天下”游戏,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认购游戏中的虚拟“果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以运营“丰果游天下”游戏为主要活动,其游戏的模式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丰果游天下”这一App中,云果游公司宣称投资者通过认购游戏中的“虚拟果树”,每月可获得投资总额3%至6%的收益,并可以将部分“果实”返销给公司从而收回本金。但是返销实则受制于云果游公司的细则限制,投资者实际无法足额收回本金。为了尽快回本,投资者只能继续投入更多资金。
“趣步公司”案
与之相似,湖南趣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步公司”)开发的“趣步”App因涉嫌传销等行为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目前尚未进入刑事侦查及诉讼程序。“趣步”App的用户在平台注册后可以完成平台发布的任务,从而获得“糖果”。“糖果”可以兑换优惠券换购商品,也可以提现或者在用户间进行交易。由于“糖果”可以用人民币进行买卖,当部分用户开始用现金收购他人的“糖果”把本没有价值的“糖果”价格不断炒高后,就需要更多的用户加入,从而就有越来越多的老用户开始推荐新人加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丰果游天下”一案中,“丰果游天下”App中借用“认购果树”的合法形式吸收了资金,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公开宣传,承诺以货币的形式还本付息。投资果树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具备明显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趣步”App中,其吸收资金及承诺还本付息的特征不明显,这一案例中更明显的是“发展下线”,其更接近于涉及传销的违法行为,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App新型经济犯罪治理
在“互联网+”和全面数字化时代,各种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风起云涌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但同时需要注意隐藏于新业态之下的各种风险。就公权力机关而言,需要对于良性健康的App、“互联网+”等创新产品进行有效规范和保护,同时对于滥用新业态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投资者、消费者的所谓新商业模式违法犯罪行为要加以严厉打击。
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尽管立法行为往往具有滞后性且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在过去法律中没有规范的利用App进行的犯罪时,立法部门有必要完善相关的立法。以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而言,目前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诸多法律中,而无系统性的规范,且仅针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打击、震慑作用不明显,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利用现象泛滥。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详细规定、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补偿和惩罚机制。
在执法及司法过程中,执法及司法部门应当兼顾严厉查处相关犯罪及维护互联网商业的正常发展。一方面,由于利用App進行的犯罪具有过去不具备的隐蔽、灵活的特征,导致执法面临的难度较大,网络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套路贷等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成本低而查处难度大,因此执法部门有必要顺应时代发展,在相关犯罪的查处和侦破中灵活运用科技手段,对相关犯罪进行严厉查处、遏制网络犯罪的频发。另一方面,由于许多涉及网络的商业模式在起步初期往往具有“野蛮生长”的特征,如在发展初期饱受“假货”“山寨”等问题的困扰,执法及司法部门应当对这些新兴的商业模式加以区分,对其中具备商业合理性及发展潜力的模式将处罚与引导相结合,指引相关App向合法化、正规化发展,从而促进创新、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王桦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施润霖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范德堡大学法学硕士〔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