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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

2020-01-27刘珍珍

锦绣·下旬刊 2020年10期

摘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后脱贫时代,利用传统的行政扶贫模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需求,需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工作,实现扶贫工作转型。在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工作中引入法律激励机制,可以打破传统工作模式的不足。本文理论了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工作的法律激励机制,利用合作式激励模式,提升当前扶贫工作的效果。

关键词: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工作;法律激励机制

实现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工作,因为缺乏专业的扶贫标准和配套制度,不利于发挥出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机制的作用。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存在官僚性,激励资源主要是集中于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企业,导致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无法获取政府政策优惠,损害了法律激励机制的公平性,阻碍了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工作的发展。因此本文分析了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工作法律激励机制,为社会主体参与政府扶贫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一、概述禾山村扶贫工作的现状

禾山村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101户、391人,2014年减贫30户140人、2015年减贫14户55人、2016年减贫12户52人、2017年减贫33户123人、2018年脱贫户2户6人,2019年脱贫户8户13人,剩余未脱贫2户2人。

主要致貧原因为因病、因残和缺技术致贫。其中因病致贫28户、因残致贫16户、缺技术38户、缺劳力12户、缺资金7户。

2017年全村共有低保户88户、175人,其中扶贫低保户64户、129人,纯低保户24户、46人。2018年全村共有低保户90户、171人,其中扶贫低保户58户、117人,纯低保户32户、54人。2019年全村共有低保户93户、174人,农村五保户6户6人。

二、创新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

(一)实现契约型激励

1.协商制定激励契约

我国协商民主机制还不够完善,官方和民间相互割裂。提高法律激励机制的协商性,需要协调立法者的主观理解和社会主体需求,在激励立法过层中,要协调统一国家认同和社会效应。将民间社会主体融入到立法主体中,完善《选举法》的实施条例,强化不同代表的议事能力,在人大代表中增加民间社会主体,为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奠定民意基础。在筛选立法主体成员的过程中,增加民间社会主体,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可以利用差异化权利赋予结构。在设计立法形成的法定程序中,引入民间社会主体协商。如果发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可以听取社会团体的意见,拓展社会团体的参与渠道。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构建透明性机制和回应性机制,为民间参与立法提供供给信息,保障交流沟通效果。【1】

2.明确激励契约内容

结合当地社会参与扶贫条例,利用专项条例细化社会参与激励扶贫激励的规定,保障契约文本的专门性。重新定位激励类型,在社会参与扶贫促进条例中融合这些激烈条例,大幅度的减少激励条例数量,拓展适用范围。精细化处理激励模式规定,明确固定激励事由和激励标准以及激励强度等。尤其要细化规定激励程序,提升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灵活性。最后需要实现激励类型的多样化,根据现有的激励类型创新社会参与扶贫激励模式,利用多元化激励工具,满足不同社会主体的激励需求。例如可以增加社会主体的奖励申请权,如果社会主体符合激励事由,政府如果没有启动工作程序,社会主体可以自动启动工作程序,如果申请遭到拒绝,社会主体有权提出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制衡政府行政行为。

(二)发展绩效型激励

1.降低社会主体行为资格标准

可以适当的修改《慈善法》,适当的开放慈善主体管制,降低扶贫主体资格认证的门槛,加强监管入场主体过程,落实动态评估。当前各个政府不断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建立和政府阵中纳入更多的扶贫社会组织,但是很多政府没有采取放宽处理工作。在今后工作发展过程中,需要拓展注册门槛的范围,同时需要细化放宽要求,明确放宽的规定,保障放宽标准的清晰性。将放宽措施的文本载体融入到升级法规条例中,这样有利于提高放宽措施的权威性。【2】

2.构建优惠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立法政策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优惠条款中明确表述扶贫绩效和等级等,民营企业参与贫困地区投资工作,如果企业符合我国的规定内容,可以结合扶贫绩效,可以分级享受5%~20%范围内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获得法律承认。我国在转给你侧法规中需要构建二元对应激励表格,提升绩效型激励的文本化和标准化,保障法律激励的效果。

(三)实现合作式激励

1.通过立法促进社会扶贫协同激励

首先需要明确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的范围,鼓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出社会主体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优势,但是针对基础性服务事项不能交由社会主体承担,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避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政府构面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责任等,有效转变政府角色,构建平等合作结构,保障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在扶贫项目中突出社会主体的主体地位。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构建解决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工作,构建内部解决机制,如果发生解决不服的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高效处理各类纠纷。提高政府扶贫服务的法制化,在社会参与扶贫条件中融合相关内容,保障项目激励的法制化。【3】

2.实现文化协同激励

调整扶贫文化建设的工作理念,培育社会主体的内在扶贫文化,在实际文化建设工作中,促使政府部门把握正确的工作重心。明确宣传工作的承担主体,文化促进主要工作内容是扶贫济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所有的部门。明确文化培育工作的目的,政府需要落实宣传培育工作,优化扶贫文化氛围,构建文化培育机制,在社会主体文化中融合扶贫理念和工作责任。

结束语:

本文针对禾山村扶贫工作情况,提出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主体更好的参与到扶贫工作中,保障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后脱贫时代社会扶贫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志超.习近平社会扶贫观视域下高校帮扶贫困地区的实施路径[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9(10):31-34.

[2]黄快生.社会治理视角下农村精准扶贫路径开拓与机制创新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9,29(07):88-93.

[3]张榕政,林萍萍,刘飞翔.福建省闽侯县社会扶贫参与机制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9(02):58-61.

作者简介:刘珍珍(1993-),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 族:汉 职称:无,学历:大专。研究方向: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