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老年人就业参与是积极老龄化的必然要求
2020-01-26刘家强
老龄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就已进入传统意义的老龄社会,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54亿人,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6亿人,占世界65 岁及以上同年龄组人口的23.0%,这一占比已经高于我国总人口的世界占比(18.2%)。作为全球唯一老年人口数量过亿的国家,我国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学论断,在老龄化进程加速的中国国情和积极老龄化的全球共识下,站在发展的角度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此背景下,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推进老年人的就业参与成为一个需要理论和实践回答的重大问题。
一、要深刻认识和理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意义
一方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首先要正视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毫无疑问,人口老龄化将会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全方位的挑战,但正视挑战是应对这些挑战的前提和基础。当前要避免两个倾向:一是过于悲观。当前对人口老龄化加深的悲观情绪较为普遍,认为老龄化将是中国社会经济不可承受之重,过分强调了老年人口带来的压力;一是过于乐观。认为人口老龄化不足为虑,忽略了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两个倾向都不是正视人口老龄化的正确态度,要充分认识到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但也并非不可应对。老龄化是挑战也是机遇,要消除“衰退”“退化”和“丧失”等消极的老年形象,从“健康”“保障”和“参与”三大维度重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积极老龄化”概念。
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老年人是资源”的观点。老年人到底是财富还是包袱,是一个有着长期争议的话题。事实上,老年人体力和精力等方面虽然处于衰退期,但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就失去价值。2002年,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并确立了老年人是家庭、社会和国家宝贵资源的指导思想。老年人对世事和人情有着深刻体会,知识和技能非常丰富,并积累广泛的社会关系,通过多方面的磨练,具备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与青壮年人相比,老年人具有稀缺的比较优势和积累优势,拥有经验和技能的中低龄老年人是“市场价值”较高的优质人力资源。老年人力资源可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同样能创造出社会经济价值,从而构造出一种具有生产性的社会福利体系。
二、要构建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机会体系
一是为老年人就业参与提供恰当的工作机会。老年人也有“马斯洛”意义上的自我实现需要,社会理应认同老年人的社会价值,把老年人就业和劳动参与的基本需求纳入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的架构中,积极消除社会对老年人认识的偏差,为老年群体创造一个有益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角色。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中心功能,为不同经验和技能水平的老年人提供相匹配的工作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咨询服务,让老年人有畅通的路径参与到各类经济活动中。鼓励市场上各类用人单位为有一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老年人提供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如通过税收减免和收入补贴的方式激励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合适的工作机会。
二是积极为老年人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开发适合老年人又不与青年人争夺就业机会的岗位。老年人口是特殊生活用品、医疗保障及护理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加速,将提升和改变商品消费的水平与结构,这种消费需求指向必然促使我们重新调整产业结构,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福利服务业等老年需求产业方向协调运转,引起资本与劳动在全社会范围内重新配置,健康长寿型经济社会将成为一种常态。银色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通道,一方面为老年人创造了新的工作机会,且銀色经济较低的技术含量与老年人的特性比较匹配,有助于发挥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并激发就业参与意愿;另一方面,银色经济对其他产业有高度的关联和依赖,结合银色经济技术含量总体较低的特征,有助于我国老年人过去职业经历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技能价值的运用,推动他们的就业和创业。
三是实现就业机会的代际均衡。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在2000万人左右,每年新增岗位只有1000万个左右,在新增岗位中,有30%是老年人退出劳动力市场让出来的。在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形势下,开发老年资源或许会给中青年劳动者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当经济活动中正式工作岗位供给不足,我们可以通过弹性和灵活的老年人就业政策实现老年人就业,如老年人可以参与诸如半天制、钟点制等灵活雇佣的经济活动,也可以依靠当前信息化、多元化的经济活动模式进行自主创业,尤其是对年龄、体力等因素没有太多限制的市场领域。要充分发挥社区整合社区资源和老年资源的优势,努力寻找老年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获得经济收入、丰富生活和服务于社会的多方共赢的积极途径。
三、要完善老年人就业参与的社会赋权体系
一是完善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战略框架。老年人就业参是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开发利用不能只停留在目前的自发、分散、无序状态,要把开发老年资源当成一项系统工程,纳入国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老年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二是完善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法律框架。调整老年人口及相关政策的年龄界限,建立以禁止年龄歧视为核心的法律与政策规制,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有关老年人就业参与条款的补充和细则说明,以确保老年人就业参与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和侵犯。可考虑尽快制定“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从法律层面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年龄为条件歧视或阻碍老年人参与就业,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完善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激励框架。老年人就业参与表面上看起来是个人选择问题,政府不必过多干预,但由于多方阻力的存在,如果政府不强力推动,促使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整体改革并不容易进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第一,经济激励。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激励,政府对雇佣老年员工的用人单位实施经济税收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主要体现在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老年人就业补贴政策;另一方面对老年人自身进行激励,依据延迟退休年龄时间增加个人养老金终身收益,推动老年人就业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根据老年人的知识积累优势、经验优势,充分挖掘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岗位。
四是完善老年人就业参与的社会组织框架。第一,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对老年人就业参与的认同感;第二,建立老年人就业参与信息中心,使老年人方便快捷获取就业参与信息服务;第三,在社区建立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就业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就业参与提供更加便捷和广泛的渠道。
五是完善老年人就业参与的司法救助框架。司法救济途径的畅通能够为老年人享受就业参与权提供前提条件,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老年人就业参与权的实施。为全面实现老年人就业参与权的司法救济,需要对老年人采取倾斜性保护政策。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国家要为相对贫困弱势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进而从司法层面上来保障老年人的就业参与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同样具有很大的必要性,通过调节、仲裁等方式解决老年人就业参与权的侵害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四、要积极开发助推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数字技术体系
随着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兴起,“互联网+”信息技术广泛渗透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數字鸿沟”在老年人群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老年人对信息化、网络化提供的技术手段十分陌生,而直接提供“文化反哺”的孩子往往也不在身边,加之老年人通过时间积累的经验和技能的价值降低,这成为我国老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阻碍之一。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应用的适老化改造,积极开展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改造专项行动,重点推动与老年人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应用的适老化改造,使其便于老年人获取就业参与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另一方面,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增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方式,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积极融入智慧社会,提升他们参与现代经济活动的能力。
五、要改革创新老年人就业参与的退休制度体系
从国际上看,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劳动力供需形势的改变、老年抚养比的增加、养老资金压力增大等因素的变化,全球很多国家都在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之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年均减少幅度将加大,劳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也正在逐年上升,社会总体劳动力资源在减少,因此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成为了更直接、更快速的劳动力市场平衡路径。中共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并提前进行了谋篇布局,2016年我国延迟退休就出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也已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
就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个人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改革老年人退休年龄制度。我们有必要设定一个新的目标退休年龄,根据我国老年人口的预期寿命和健康条件,65岁或可能是一个比较合适的目标退休年龄。但在启动实施和过渡时期,比较现实的选择或是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这一制度既要考虑经济理性,又要考虑人文关怀。我们不要将退休年龄硬性指定在一个年龄点上,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退休年龄范围。政策可考虑赋予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决定退休时点的权利,允许员工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时,自愿选择退休时点,并取得相应养老金的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安排。
二是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制度。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要坚持统一规定同自愿选择相结合,“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的原则。先从替代率较低的群体开始,也可从退休年龄最低的人群开始,小幅逐步调整,逐步扩大范围。用较长一段时间实现平稳过渡,有利于减少社会震动,争取更多支持。
三是完善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让“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看得见、摸得着,为老年人就业参与提供公平且更具激励性的退休待遇保障。
四是逐步消除性别差异化的退休制度,保障性别之间工作权和福利权的平等。从短期而言,男女身体条件、社会角色等方面的差异影响着男女工作的差异,在改革时要考虑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短期内以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为目标,如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50岁逐步提至55岁,女干部允许自愿选择在55~60岁之间退休;从中长期而言,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家庭角色的改变、预期寿命高于男性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考虑实施男女退休制度的并轨,如普遍提至65岁或以上。
(刘家强,民革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责编 张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