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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2020-01-21沈晓青

中国水土保持 2020年11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单位

沈晓青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1)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2017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在国发〔2017〕4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工作内容、程序和验收标准[1]。

1 新时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工作内容

在新规条件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转移至生产建设单位。随之,验收程序等也发生了变化。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检查的内容仍然为: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是否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补偿义务,弃土弃渣是否综合利用或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是否完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是否达标,以及是否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等工作[2]。

2 新时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各主要参与单位职责变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审批撤销,改为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参与方的职责发生了变化。主要变化详见表1。

3 新时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各参与单位角色不能完全转变。由于对新规的学习和掌握程度不够,有些单位或部门参与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或者缺席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比如: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不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该规避的未规避;有些第三方机构对自己的职责定位把握不准,有些仅从服务合同的角度出发,认为其职责是保证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对其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不能积极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等。

(2)生产建设单位重主体、轻水保的观念仍然存在。在实际生产建设过程中,部分生产建设单位存在重主体、轻水保的意识,导致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滞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受制于主体监理,监测工作滞后等情况。

(3)新旧政策无法兼顾,人员变动过大。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行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新规的实施,近两年,部分建设周期长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客观困难:比如建设期和验收期执行的是不同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政策,导致有些工作未能有效衔接;业务主管部门的结构调整,参建单位主要人员的变动,造成掌握情况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联系不上,无法取得全面的验收资料等。

(4)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而目前大多数生产建设单位并没有水土保持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现有人员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熟悉程度不够,对主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缺乏经验,对关键工作内容、验收程序及关键资料等不熟悉。很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就直接上岗,致使工作能力不足,工作开展比较被动,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已经成为生产建设单位顺利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瓶颈。

4 工作建议

(1)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各参建单位尤其是生产建设单位要转变原来行政验收时期的观念,树立主体责任意识,统筹考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理顺工作思路,规范验收程序,制定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和对外协调机制,合理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合规地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2)加强有关文件的学习和宣贯、培训。生产建设单位可邀请专家及时对新政策新制度进行宣贯,使各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也可聘请熟悉项目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短期培训,使各单位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项目验收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为后续验收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3)加强沟通与协调。生产建设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等进行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映,有关部门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及时反馈,保障验收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4]。

(4)报告编制可采用集中办公的形式。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需要编制的报告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监理总结报告等,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还需要编制弃渣场补充报告等,由于在编制这些报告过程中要查阅的资料多,涉及的部门也多,各单位的工作思路和对相关规范条款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如何有效沟通成为报告编制工作的重点。为保证报告编制质量和效率,建议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开展报告编制工作,达到数据共享、高效沟通的目的,提高报告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5)第三方机构尽早介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尽早开展。生产建设单位应尽早落实第三方机构,并组织其尽早入场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落实第三方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建议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尽早与第三方机构接触,各方尽早统一工作思路,为后期高效收集验收资料,进而尽早开展验收工作创造条件。

(6)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解决人才断层和工作衔接问题。生产建设单位可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弥补水保设施验收工作人员不足的燃眉之急,比如可从非利益相关方借调经验丰富的水保设施验收专业技术人员来指导自主验收工作。长远来看,生产建设单位应建立水土保持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员,为后续工作开展储备人才。

5 结 语

在水保〔2017〕365号文件发布之后,水利部又陆续印发了多个文件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生产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从全局的角度出发,掌握和领会水利部后续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切实推进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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