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巨灾保险的现状、挑战、机遇与参与对策研究*
2020-01-21李颖李琼邱静怡
李颖 李琼 邱静怡
(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08)
0 引 言
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而气象巨灾造成的损失占气象灾害损失的比例尤其突出,对国家经济发展命脉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世界气象组织(WMO)统计表明,1992—2001年期间全球水文气象灾害事件占各类灾害的90%左右,导致62.2万人死亡,20多亿人受影响,估计经济损失4500亿美元,占所有自然灾害损失的65%左右[1]。1970—2009年间全球共发生的7870次气象灾害事件共造成约186万人死亡和19540亿美元(2011年美元价格)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亡人口排在前10位的气象灾害仅以占气象灾害总次数0.1%的比例造成70%的人员死亡,而直接经济损失排在前10位的气象灾害占总损失的比例达19%,台风等风暴类和洪涝灾害事件占总气象灾害发生的79%,这两种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占气象灾害的比例分别为56%和85%[2]。如何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气候背景条件下、气象观测预报发展水平下,了解气象巨灾损失及补偿方式的现状并有效规划其未来发展路径,准确定位气象部门的参与深度与服务方式,成为我国气象防灾减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巨灾定义及气象巨灾现状
对于巨灾的定义,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巨灾的理解与认识有一定的差异,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且针对突发性巨灾(如地震、洪涝等)考虑较多,而对渐发性巨灾(如旱灾、雪灾等)的划分标准考虑较少。根据已有研究,巨灾是由超强致灾因子造成的人员伤亡多、财产损失大、影响范围广、救助需求高,且一旦发生就使受灾地区无力自我应对,必须借助外界力量进行处置的特大自然灾害。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3]:1)致灾强度大,巨灾通常由某一种特大致灾因子或者由重、特大致灾因子和其引发的一系列次生灾害形成的灾害链构成;或者一个特定地区和特定时段,多种致灾因子并存或并发形成的多灾种叠加构成。2)灾害损失重,巨灾通常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巨额的财产损失,严重的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形成大范围的灾区。3)救助需求高,巨灾的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通常需要更大区域甚至国家层面的扶持救助,有时国际援助也不可或缺。
就全球而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比利时政府灾害数据库(EM-DAT)数据,对近50 a(1970年至2019年10月)全球气象巨灾案例并结合2019年具体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图表略)。可以看出,亚洲是年均气象巨灾事件发生频数最多的地区,也是年均气象巨灾事件造成遇难人数、受灾人数排名第二的地区。其中,造成亚洲遇难人数和受灾人数最多的气象灾害是热带气旋,约占所有气象灾害的97%。
就我国而言,对建国以来(1949—2013年)气象灾害情况统计表明[4],受灾累计死亡人口(1950s:>10000人/a,2000s后:<1000人/a)及死亡率呈显著下降趋势;直接经济损失绝对值(1950s:<1000亿元/a;2000s以来:>3000亿元/a)呈显著上升趋势;死亡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的比例多年平均值分别为55%和87%。以2004—2008年期间为例[5],我国每年因气象灾害导致大约2600人死亡,约4亿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平均达到4100万 hm2左右,绝收面积平均460万 hm2左右,直接经济损失平均约为2360亿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
2 我国气象巨灾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1 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巨灾风险可能增大
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的发生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1983—2012年可能是过去1400 a中最暖的30 a。在1880—2012年期间,全球平均陆地和海表温度升高了0.85℃。研究表明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速率在1901—2010年间的平均值为每年1.7 mm,1971—2010年间为每年2.0 mm,1993—2010年间为每年3.2 mm,海平面上升速率明显加快。气候变暖改变了大气、海洋的环流,强热带气旋活动可能增强,可能造成更为极端气象灾害的增加和影响区域扩大。据瑞再研究院Sigma报告统计,2017年全球因灾害导致的保险损失约为1,360亿美元,远高于前10 a的平均值(580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极端气象灾害的发生的可能性不容忽视。气象巨灾保险已经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气象灾害保险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
2.2 气象巨灾保险赔付比尚有一定差距
保险是有效减缓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而我国巨灾保险赔付比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在全球有关灾害损失补偿的统计中,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要占到整个灾害损失的36%以上,发达国家这一指标甚至高达80%以上,而在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比重甚至不足1%。据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的南方冰冻雨雪灾害,仅获得了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这表明我国气象灾害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此类保险业务的发展尚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2.3 巨灾风险管理迫切需要对极端事件的捕捉
气象数据观测手段及预报预测技术的进步,极端数据的捕捉能力增强,对巨灾保险风险预测结果和气象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中,保险费率和准备金的精算往往是基于历史气象记录,历史气象事件记录量的时空精度将严重制约致灾因子概率分布的估算精度,进而对风险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出现次数较少但又影响巨大的极端气象灾害事件,其评估的重现期结果往往会更不稳定,导致评估的风险不确定性增加。例如,1992年袭击美国佛罗里达的Andrew飓风就导致了11家保险公司因无法赔付而倒闭。2005年飓风Katrina造成了新奥尔良地区风暴潮及洪水灾害,这一极端事件的水位记录的加入,使得同一水位的重现期由原来的1200 a减少至397 a,一些保险公司不得不停止对该区域的投保或是提高保费来应对风险。
2.4 气象部门对巨灾风险防范的参与方式较为单一
气象部门在气象保险推行中参与方式较为浅显单一。虽然气象灾害保险已经在我国试行多年,我国保险行业对气象灾害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特别是在专业性较强的财产保险(如农险和水险)等方面,气象服务方式仍多处于比较浅显的气象致灾因子数据支持的直接提供等方面,缺乏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设计的深度融合,缺乏灾前预警、灾中定损、灾后核损的动态融合。气象部门在未来气象巨灾保险中的角色定位,探索气象部门在气象巨灾保险服务中进行数据支持、产品设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深度参与方式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3 我国气象巨灾保险发展的新机遇
3.1 总体国家安全观逐步构建,综合防灾减灾势在必行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既要重视传统安全,又要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2016年7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发表重要讲话。2016年7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唐山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为我们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在此背景下,气象综合防灾减灾应运而生,势在必行,而巨灾保险是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
3.2 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构建进入新阶段
2018年3月下旬,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等,国务院新组建应急管理部。这标志着,我国“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进入了新的实质性阶段。应急管理部的组建,充分体现了应急管理与常态管理相结合的现代治理新趋势。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进入新阶段,为加强气象与保险业合作、整合社会应急产业资源以及为气象部门全面参与自然灾害应对提供了新的机遇。
3.3 新国十条塑造保险梦,巨灾补偿机制不断完善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服务及财政制度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宣布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进一步提出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会为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开辟新的广阔空间,为巨灾的综合风险管理带来更新鲜的血液。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Re)2019年第一期Sigma研究报告分析认为,未来10 a,亚洲新兴市场将引领新兴市场保费增长,15 a后中国将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随着经济重心继续从西方转移至东方,新兴市场将为全球经济提供增长动力,7大新兴市场对全球增长的贡献率将高达42%,其中仅中国的贡献率就达到27%。因此,全面融入气象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践,是气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3.4 国内和国际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任务带来难得机遇
正在全球气候变化、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灾害多发频发,对综合气象防灾减灾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态化和非常态化相结合的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不足、多部门联动机制不足、公众自救意识不足等问题成为我国综合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存在的短板[6]。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和粤港澳湾区等战略和规划的发布与实施,既给气象部门带来了挑战,也送来了难得的机遇。
4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与我国气象巨灾保险试点情况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他们的运行经验对于我国现阶段巨灾保险的试行和进一步探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外比较典型的巨灾保险制度有日本地震保险、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土耳其地震保险、中国台湾地震保险、新西兰地震保险、美国佛罗里达飓风保险、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英国洪水保险(扩展到自然灾害)、法国自然灾害保险、日本农业灾害保险和加勒比地区巨灾保险共保体等[7-12],可以看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等自然灾害高发的发达国家已经将区域性、多灾种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成果,与减灾规划、社会发展相结合,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沿海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及设防、灾害应急期间政府决策、人员疏散、救援力量调配等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在巨灾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联邦紧急事件管理局(FEMA)专门负责包括水灾、地震、飓风、海啸、风暴潮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恐怖威胁等在内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全面协调减灾、预防、紧急管理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美国应对巨灾的核心协调机构,在应对巨灾中形成了预警发布、灾害应急、恢复重建等一系列标准规范。
2014年,国务院于发布的《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2017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结合灾害风险特点,探索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在政策支持下,涵盖气象巨灾在内的巨灾保险试点陆续展开[15-17]。2014年7月,深圳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试点工作各具特色,例如,2014年启动的深圳市巨灾保险,针对台风等15种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核事故风险,提供每人最高10万元的保险保障。2016年广东巨灾保险项目试点启动,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商业保险为地方财政提供保险保障。该项目采用指数保险的形式,以风速、降雨量等参数作为理赔的依据,保险赔付支付给地方财政,用于政府在公共领域的救助和重建等工作,为广东10个试点城市提供超过20亿元的保险保障。黑龙江省在2016年开展了农业巨灾保险,专门保障农业领域的抗巨灾能力,为精准扶贫贡献保险业的力量。试点中产生了诸如“宁波模式”等经验,在制度设计、保险产品等方面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就试点初期涵盖气象灾害的深圳、宁波巨灾保险试点情况展开研究,对基本情况、产品设计、政府参与方式、特色点等角度进行比较,以期从中吸取经验,探索路径。
4.1 深圳巨灾救助保险
1)基本情况
深圳巨灾从2014年5月开始试点,由深圳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正式签署《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协议书》,由市政府全额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成为全国首个巨灾落地的试点项目。
在试点过程中,深圳城市巨灾险不断调整改进,引入巨灾“共保体”模式,保单设计不断完善,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范围扩大,保障力度走在全国前列。
2)产品设计及改进
根据深圳市自然灾害、地理地质条件、人口规模和结构及核安全风险等特点,保障范围覆盖到“15种灾害(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及以上的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房屋损失补偿等。
保障对象为“当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等人员”。
保险责任包括以下方面:①人身伤亡救助费用: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每人每次灾害责任限额25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20亿元;其他灾害其次生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每人每次灾害责任限额25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1亿。②转移安置费用:核应急救助费用,每人每次灾害责任限额2500元,每次灾害总限额5亿元;其他紧急转移安置费用,每人每次灾害责任限额300元,每人每天限额20元,每次灾害总限额1000万元。③灾后救助费用:灾后人员救助费用,其中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灾害责任限额2250元,每人每天限额25元,遇难人员家属安置费用按每位遇难人员2万元标准,以上两项合计每次灾害总限额200万元;居民住房倒损补偿费用,每户每次灾害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2亿元。(注:由于保额不断改进,以上为2020年标准)
3)政府参与方式
政府全额出资购买保险,由民政局负责对接,构改革后划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4)巨灾共保体
试点过程中,引入“共保体”承保模式,以一家首席保险承保机构为主,多家保险承保机构为辅,共同承保。在政府采购方式上,由单一来源采购改为向社会公开招标。2016年,深圳市民政局通过深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平台公开招标,由国寿产险深圳分公司、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和华泰财险深圳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2019年,深圳市巨灾保险共保体由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国寿财险、平安财险5家保险公司组成,其中,人保财险为首席保险人。
4.2 宁波公共巨灾保险
1)基本情况
2014年3月,宁波向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提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并获得了批准。同年11月,宁波遵循“广泛覆盖、基本保障、市场化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提供6亿元的风险保障。2018年宁波公共巨灾保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宁波巨灾保险可以用6个字概括,多层次广覆盖。公共巨灾保险体系已经形成了政府、基层组织和保险机构各方密切协作的救灾工作网络,提高了防灾减灾的社会合力,成为政府应用现代金融保险手段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的创新案例,被称为“宁波巨灾保险样板”。
2)产品设计及改进
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当地容易遭受的台风、龙卷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水和雷击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及来宁波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的人身伤亡抚恤,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有宁波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保险责任中明确最高限额。因巨灾导致人身伤亡的,由保险机构赔付,抚恤金额最高10万元/人;居民实际居住的住房发生财产损失的,救助额度最高2000元/户;居民因在巨灾期间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费用。
通过3 a多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2月,宁波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保障范围和责任方面,自然灾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增加了暴雪责任险种,雷击保险责任扩大到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把因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和安置费用,也纳入保障范围。
3)政府参与方式
①政府全额出资购买保险,由民政局负责对接,机构改革后划市应急管理局主办。②注资建立巨灾基金。③市政府每年另行安排1020万元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巨灾保险年度经营出现亏损时,可动用准备金弥补保险亏损,平滑巨灾保险的经营波动。④监管巨灾保险运行,并不断调整改进试点。
4)巨灾基金
2019年,宁波建立巨灾基金,财政首期注入500万元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保险赔付限额以上的赔付,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金,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中标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5)成果成效
巨灾保险共保体,在提升理赔服务品质、巨灾保险知晓率、防灾减灾宣传、培训演练、灾害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城市的防灾减灾、灾害救助提供了“保险服务”模式。
5 气象部门参与巨灾保险的对策建议
5.1 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测,努力做好巨灾风险把控标杆
工业革命以来,温室气体排放速度的增加使得全球变暖已成为共识,“人类世”被地球系统科学家认为代替全新世的新地质纪元[13]。20 a前,IPCC提出了临界点的概念,当时认为,只有当全球变暖超过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5℃时,才可能到达气候系统中的这些临界点,而在10 a前确定的气候临界点中,有一半以上或已被激活[14]。如何衡量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的气象巨灾风险,是未来一段时间气象部门亟需关注的问题。
对于气候变化条件下的极端事件超越概率的预估,将对国家巨灾偿付制度、保险产品乃至保险业布局的规划设计起到决定性作用。历史上多次巨灾融资计划不足都是由于对未来风险的低估造成的,比如,1992年极具破坏力的安德鲁飓风发生之前,对飓风单个损失最大损失估计是70亿美元,而该事件造成的损失达260亿美元(其中155亿美元是可保损失),由此造成了许多保险公司、再保公司等在财务上陷入了困境。因此,气象部门作为气候变化首当其冲的监测预测要害部门,应当运用好气候监测及中长期预测的有效技术手段,及时有效的为政府、公众和保险等行业部门的长期巨灾风险把控提供科学、准确、客观的方向性建议和技术支撑。
5.2 气象灾害无国界无区划,勇于引领巨灾保险顶层设计
从国家层面,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等战略和规划的发布与实施,既给气象部门带来了挑战,也送来了难得的机遇。国际社会更加期待我国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气候承载力评估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是战略规划实施中首先面临的关键科学问题之一。气象部门拥有全球监测、全球预报和全球服务能力,同时重视多灾种、灾害链和灾害遭遇的综合气象风险防范能力建设,为国内外重大战略项目实现“防灾减灾,气象先行;气候变化,政策沟通;国际交流,减灾合作,绿色发展,互联互通;丝路繁荣,命运与共”提供了支撑。
从地方层面,根据首批巨灾保险试点的深圳、宁波、大理的试点情况来看,宁波、大理的巨灾保险存在极高的保险赔付率,多年的苦心经营仍无法抵挡一次巨灾事故的冲击;若加上保险营业的各项税费,承保公司在巨灾保险业务上可能存在亏损。反观传统保险,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用保险工具来处理,而必须符合几个前置条件:1)每个风险单位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预计的;2)每个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3)风险是要大体同质的;4)大量同质的风险。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符合大数法则,而巨灾的发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对受灾地区的财物造成严重损害,大量风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使得巨灾保险所要求的风险标的独立性较弱、甚至丧失,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在巨灾事故中面临极高的赔付率。加之极端气候现象的频发,巨灾保险业务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保费均有当地政府承担,但并不有利于巨灾保险的推广和公众防灾意识的提高。
气象巨灾,特别是台风、干旱、雨雪冰冻灾害等,都是跨区域、大范围、损失大、影响范围同质样本多的灾害,跨国界、跨区域建立“巨灾基金”、“巨灾共保体”具有较大可行性。因此,气象部门可以积极发挥专业特长,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跨区域巨灾保险顶层设计中来。
5.3 借鉴兄弟行业前瞻经验,积极主导气象巨灾模型研发
多年来,中国巨灾模型多处于研究阶段,商用模型较匮乏。即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自拥有内部模型,但由于若干精选模型在保险行业普遍运用,仍主要依赖于全球3家模型公司AIR、RMS及EQE。
近年,我国巨灾模型自主研发能力正在不断提高。2003年以来,保监会推动了我国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的探索研究,同时,在农业气象巨灾保险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2018年5月,中国再保险集团正式发布了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商用的地震巨灾模型,对系统性提升我国地震巨灾风险量化管理能力具有里程碑意义。继地震模型之后,研发符合我国国情的其他自然灾害巨灾模型列入规划。
气象部门需紧抓机遇,借鉴地震巨灾模型开发的成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与应急管理部门、保险业相关部门齐心合力攻坚,积极推动科技专业创新在气象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实践与商业化,以实现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5.4 加强新时期全方位合作,创新建立健全服务机制体制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宣布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新国十条”提出: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巨灾风险衍生工具运用不充分。以美国为例,巨灾保险衍生品市场自1992年成立以来,已有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多种交易形式。与国外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尚处在探索阶段,风险证券化和其他有关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尝试与运用还不成熟。因此,气象部门应当考虑多层次参与巨灾保险分担机制的探索、研究、建设,以及多种创新型合作服务模式的建立。
当前形势下,以发展较早、承包积极性较高的农业气象巨灾保险为例,其在制度机制上还相当不足,缺乏制度创新活力。一方面,需要加强在国家层面建立保险与气象服务的合作机制。例如,可以加强气象部门与银保监会合作,出台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促进农业等行业气象服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建立气象服务信息的保险行业共享机制,主要包括短期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农业气象情报、中长期气候预报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提前做好灾害风险预警、业务风险管控和灾情预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