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聊斋志异》公案小说描写看蒲松龄的法律思想
2020-01-20陈竹
摘要:《聊斋志异》作为一部优秀的志怪传奇类文学小说,字里行间不仅体现了作者极高的文学艺术水准,其中一百多篇的公案小说描写,写阴间而喻阳事, 本文拟在法律文化视野下,剖析蒲松龄在《聊斋》公案小说描写中所体现的法律意识、法理思想以及明末清初的执法现状。
关键词:聊斋志异;蒲松龄;法律;法理
中图分类号:I207.419 文献标识码:A
《聊斋志异》全书共十二卷,近五百篇作品,蒲松龄在其中营构出各种狐鬼花妖,内容十分丰富,情节引人入胜,人物性格塑造或荒诞不羁,或感人肺腑,或真挚可爱。该书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可供学者从多角度研究。虽然书中描写的事件、人物多非阳世,记述内容真实性均已无从考证,但其中诸文仍能较为生动全面地反映当时的社会现状。其近一百余篇的公案小说描写,案件判词丰赡,以诗词、骈赋、骚体甚以曲词等文体展现,除具有浓厚的文学价值和艺术水准外,也兼具丰富的法学价值,从中可观察判官的审判依据、执法准绳,更能生动具体地诠释蒲松龄本人的法律思想及其对当时吏治的褒贬批判。
本文将对《聊斋志异》中的几篇具有代表性的公案小说及其余作品作大致梳理分析,探究蒲松龄的法律思想以及明末清初的执法现状。
一、《聊斋志异》成书背景
《聊斋志异》成书背景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从政治背景而言,蒲松龄为明末清初人,经历明清易代,当时战祸四起,农民起义多如牛毛,清军入关,吴三桂拥兵叛乱,百姓流离失所,饿殍满地。正如其在《聊斋·乱离二则》中所描写的母子分离,妻妾成仆,或被掳掠,或被当作牲口贩卖于市,聚散离合皆不能由己,所谓“炎昆之祸,玉石不分”。而清兵入关以后等来的尚且不是康乾盛世,而是党争迭起,科举弊端,官场腐败,官员私相授受,贿赂之风盛行不止,冤案错案不能细数。[1]蒲松龄在《聊斋》大量的公案描写中更是将此等种种社会现象尽收于笔底。
其次在宗教文化背景方面,自魏晋南北朝以来,佛教在中土盛行,道教玄学也得到广泛传播,二者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促进,直至明清时期三教合一,“六道轮回”“因果报应”等宗教理念已為大众所普遍接受,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未得以伸张的正义,将其寄托于超脱世俗的法外力量,以此渴望得到救赎。
最后就蒲松龄个人而言,明末清初之际,人们喜好谈鬼,山东一带对“狐鬼”传说更是产生了浓厚兴趣,蒲松龄为山东淄川人,从小耳濡目染,除喜读经史子集,也爱收集奇闻异事,他本人在《聊斋自志》中写道:“才非干宝,雅爱搜神;情类黄州,喜人谈鬼。闻则命笔,遂以成编。久之,四方同人,又以邮筒相寄,因而物以好聚,所积益夥。” ① 足见蒲松龄对鬼怪之事兴趣十分浓厚,同时蒲松龄一生坎坷,孤寂难遇,《聊斋志异》中也多有写到困顿不得志的考生,概是自己的写照。《柳泉蒲先生墓表》提到蒲松龄时,这样描述其性格“性朴厚,笃交游,重名义,而孤介峭直,尤不能与时相俯仰”,可见其人清高傲世,而在一生中见惯科举流弊,人心险恶,故而其“集腋为裘,妄续幽冥之录;浮白载笔,仅成孤愤之书”。
二、因果报应、以善赎恶的法理
纵观《聊斋志异》,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的思想几乎贯穿全书。
阳世和冥界并非完全隔离对立,在阳世种种行事,在冥界中皆有记录,做恶事者,无论人鬼,可下至无间地狱,如《果报》一篇。某甲欲享富贵,屡做他人之子,而又屡屡背盟,其后得暴病“遂以利刃自割肉,片片掷地”,其“绝人后,尚欲有后耶”,最终落到“剖腹流肠”的下场,蒲松龄的果报观在此文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对人如是,对鬼怪亦如此,即便是阎王,如若贪赃枉法也不能幸免。在《考弊司》一篇中,鬼王公然向其管辖区域的鬼民索取贿赂,如不按时上交钱财,则使人割其股肉,其疼痛不能自持,后事情泄露,被某生控诉于上帝,上帝使人除去鬼王的善筋,增其恶骨,使鬼王生生世世不得发迹。
因果报应的法理观源自佛教思想,在世风日下、官场混乱腐败的社会背景下,人若不能诉求法律,则渴望建立一种公平意识,形同道德准则,不论人的地位、财富、尊卑何等悬殊,凡是为非作歹者皆会受到报应,也体现了一种平等思想,正如蒲松龄在《僧孽》一篇中所写:“鬼狱渺茫,恶人每以自解;而不知昭昭之祸,即冥冥之罚也。”
蒲松龄在宣扬惩恶扬善的同时,也宣扬了善可赎恶的思想。《聊斋志异》中并非所有的恶人都受到刮肉剔骨、汤镬煮之的报应,若有改正,也可免除惩罚,如《僧孽》一文。某僧“广募金钱,悉供淫赌”,其后戒除荤酒,虔诚诵经,创伤渐渐痊愈,遂为戒僧。以善赎恶的思想在《聊斋》中也屡屡出现,此种思想与现代刑罚的功能如出一辙,即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罚本身,而是在教化,劝人向善,奖励与惩罚不过是一种导人向善,恢复社会秩序的手段和工具。
三、情理可为法,礼法并行
中国古代讲究“天理、国法、人情”,官员断案未必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西方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思·韦伯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为“卡迪司法”、“家长制司法”,即审判官员不以法律为判案依据,不重视证据在司法中的重要性,而纯粹是以官员个人的主观臆断或以礼法去审查判案(其中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便是典型),此种司法机制必然导致冤狱、错案频生。[2]此论调仍有待商榷。
法学家吴经熊认为:“与在音乐中一样,在法律中美感是透过比例和有秩序的节奏而出现的,正义是人际关系上的美,而美是现象世界的正义。”“司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解决纷争,而更在于扩充人们生存的意义世界,作出衡平的符合正义的判断,而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则是丰富的情感、广阔的眼界与精细的分辨力。” [3]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官员运用情理断案,其“情理”一词绝非仅指判案者的私心,也非是法官的恣意与任性,而是在尊重现实情况下,充分了解案情,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大体现。虽然中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重要法典,中国的法制也日臻完备,但相较于西方社会,中国法律制度向来有“重刑轻民”的思想存在,法律制度也很不健全,这就对法官判案提出了巨大挑战,在没有“国法”规定或者“国法”规定尚且不完备的情况之下,必然要求法官以自身的良知、理性,充分发挥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依照情理或者当地的习惯法作出一个高明的判决。同时“情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人民的民意,如《聊斋志异·阎罗薨》。巡抚某公夜梦其父,其父对某公言,自己平生无多孽罪,只是在镇师时,误调遣兵员,中途遭遇海寇,导致全军覆没,而今到了冥界,兵员们将此事诉于阎罗,使其在冥界遭受酷刑,苦不堪言,要某公向阎罗求情,某公遇阎罗后备述其父惨状,阎罗重审其案对兵员道:“‘汝等命戕于寇,冤有自主,何得妄告官长?众鬼哗言曰:‘例不应调,乃被妄檄前来,遂遭凶害,谁贻之冤?”阎罗听后只得将其父置入油锅,以泄众愤。此处阎罗为阴间法官,其判案虽未提相关明确的罪名以及法条规范,但依据情理以及民意判罚,其法律实践结果慎行明辨,将情理融入司法裁判中,也颇具衡平艺术,此类公案在《聊斋志异》中也多有体现,如《三生》《某甲》。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中国的礼法思想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出现了法律儒家化,儒家法律化的现象,即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4]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治,而在于教化,使犯罪者意识自身错误,使被害者得到补偿,同时恢复修正被破坏的社会秩序。[5]在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三纲五常在教化公民、导人向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本身除了是公民内心进行自我约束的道德意识,也常常被作为法官断案的指导准则。如明清一案,一寡妇欲再嫁,其夫家不许,故而告至县衙,该妇人的讼词为“翁壮叔大,瓜田李下,嫁与不嫁”,而该案判词仅三字“嫁嫁嫁”。[6]明清时期儒家思想已发展至顶峰,甚或有些畸形,对三纲五常的宣扬尤为浓烈,已渐渐成为法律的判案核心。
礼法思想在《聊斋志异·席方平》一篇中也有所体现,席方平为其父伸冤,前往冥界,冥界下至隶役、上至城隍郡司阎罗等人,打通关节收受贿赂,致使席方平惨遭毒刑,伸冤无处,直至遇见天庭灌口二郎神,正义才得以伸张。灌口二郎神作为终审法官,其判词饶有趣味,相对于依照法律,运用最多的还是“情理”、“礼法”。罚阎罗时,言冥王“职膺王爵,身受帝恩。自应贞洁以率臣僚,不当贪墨以速官谤。而乃繁缨棨戟,徒夸品秩之尊”,故其不忠;罚城隍与郡司时,言其“惟受赃而枉法,真人面而兽心”,是为不廉;而隶役苛打席方平,是为不善;席方平为父伸冤,不顾毒刑,屡屡上诉,乃是大孝。蒲松龄本人在该篇的判词也写道:“忠孝志定,万劫不移,异哉席生,何其伟也”,全面肯定了席方平的忠孝之行。
该篇虽为阴间判案,但也是清朝阳间司法判案的折射。中国古代讲究“礼法”断案,“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廉耻勇”同三纲五常皆被奉行为天理,甚至在某些时候,其重要性在司法断案中已是超越了国法。法官断案,若稍有不慎形成冤假错案,则法官被“天理、国法、人情”所不容。恰如南宋法官真德秀所言:“公事在官,是非有理。殊不思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逾者,国法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逆乎天理矣!以轻为重,以重为轻,则违乎国法矣!雷霆鬼神之诛,金科玉条之禁,其可忽乎?” [7]可见明清时期,礼法思想渗透于司法判案,渐已成为断案准绳。
四、严正灵活的执法观及慎行明辨的断案思想
从《聊斋志异》的各个公案小说中不难看出,蒲松龄在司法审判中,一直秉持着为官者应严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的执法理念,即使有一条条法条律令,若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则法律实践与法律文本之间必然会相互矛盾,后果便是法律会成为统治者压迫、残害人民的手段工具。
《聊斋志异》中蒲松龄的执法观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官断案必须严肃公正,依据“天理、国法、人情”,不得徇私舞弊;二是官员在审查案件时需慎行明辨、细细考察证据事实,不得武断。
第一点如《聊斋志异·李伯言》。李生伯言死后作为阴间的代理官职,他在断案时遇一案,江南某生,奸污良家妇女八十二人,伯言“拘之,佐证不诬,按冥律,宜炮烙”,可见其执法时严正公明。后李伯言遇一同乡犯罪后来到阴司,当伯言断案稍有偏袒之意时,殿上忽然火起,焰烧梁栋,旁有小吏进言“阴曹不与人世等,一念之私不可容”后伯言平息心中偏袒之意,火方才熄灭,蒲松龄在此情节设计上,足见其对现实社会中官员判案时徇私舞弊、胡作非为的痛恶,极具象征性地强调了执法者心中执守公正严明理念的重要性。
然而相对于《李伯言》中的严肃执法,《聊斋》一书作为明清时期杰出的批判文学,在一百多篇的公案小说描写中,其中冤假错案占据了较大比重。如《席方平》一文中,官员关节相通,贿赂成风致使席方平惨遭毒刑;再若《冤狱》一篇,主人翁朱生与邻妇戏谑玩笑之语,引起祸端受尽酷刑,“五毒惨至”,朱生不忍见邻妇酷刑加身,最终“认罪伏法”;再如《胭脂》一篇,案中有案,情中有情,一案经手多名法官,前任法官对案件事实都有作梳理分析,但是未对其详细考证致使冤案产生,无辜者在刑罚面前不得不诬伏,以上多篇均从反面论证严格执法的重要性。
第二点,明清时期法制尚不健全,在重刑轻民,刑民合一的立法传统下,针对平民百姓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社会纠纷与矛盾,并无调整该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依据,在这种立法机制下,断清案件,不产生冤假错案,則必然要求司法官员在审查案件时需慎行明辨,不可武断行事。正如蒲松龄在《冤狱》一文中所言:“讼狱乃居官之首务,培阴鸷,灭天理,皆在于此,不可不慎。”若案情复杂难断,则法官更不可草草结案,需细细审结。如在《胭脂》一文中写道:“听讼之不可以不慎也,纵能知李代为冤,谁复思桃僵亦屈?然事虽暗昧,必有其间,要非审思研察,不能得也。”故历代清官多有慎行明辨、善于观察思考、重视案件事实等特点。[8]
法律的缺失,势必需要人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这也在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定的人治思想。当社会动荡不堪时,少数人选择起义的方式进行反抗,而多数老百姓则是希望出现一位圣贤明君来力挽狂澜,扭转局势。同样,司法案件的审查中亦是如此,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官场腐败不堪时,一部完备的法典并不能救人民于水火之中,法律实践与法律文本巨大的不对称使人民对一位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收受贿赂的青天大老爷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折狱》篇中的费祎祉,在折狱时不愿对一无辜之人施以酷刑,“汝既不能指名,欲我以桎梏加良民耶”,在人人将其敬为神明时,道出断案之理:“事无难辨,要在随处留心耳。”又如《胭脂》一篇中,案件情节复杂难辨,案中有案时,施公愚山明德慎罚,细细找出其中破绽,审思研察,故不枉冤一人。再如《于中丞》中于成龙,《席方平》中灌口二郎神,《李伯言》中的伯言官判,此等清官皆有明德慎罚,慎行明辨的人物特点,这足以体现蒲松龄所主张的慎行明辨的折狱思想。
五、厌讼思想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厌讼思想,山东曲阜孔庙碑刻上的《忍讼歌》意在劝人息讼,其从官府官员皂隶上下勾结、苛扣诉讼者钱财这一点出发,劝人少讼,息事宁人。[9]的确,在中国古代,官场腐败已是不争事实,或官官相护,或武断断案,甚或为官荒诞不经者屡见不鲜。《聊斋志异》中对官场的腐败流弊可谓是刻画到了极致,如《放蝶》。县令每每听讼时,对犯法者既不逮捕也不使其伏法,而是按犯人罪之轻重,使其在山间捉蝶,以蝴蝶赎其罪,致使该县多年不见蝴蝶出没,此等判案实是荒诞,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判案者未必能还讼者一个公道,则不如不讼。
法学家吴经熊在其著作中对中国的厌讼思想曾大加鞭笞,认为争讼是法学兴盛的基础,是法治精神不断发展的前提,而中国的厌讼思想导致民族法律意识的淡薄,其受压迫时不知反抗,一味地只求息事宁人,使法制建设止步不前。
在大家遇事普遍不愿将矛盾与纠纷放置于公堂之上时,人们的人性与心理易被压迫,看似表面波澜不惊,实则内心波涛汹涌,怒气的长时间压制,表面的和谐为善,矛盾得不到真正的解决,最后更容易导致纠纷事态的升级。但中国的厌讼思想由来已久,也是其时代原因所造成的,其劝人息讼的观点也和事实条件暗暗吻合,在中国古代百姓的生活中也发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厌讼思想产生的几个原因来看,首先在政治思想原因上,中国自古讲究“和谐大同”,主张“礼之用,和为贵”,而官员的政绩考核也以当地的诉讼案件的多少为重要考核标准。中国是典型的农耕社会,官府县令为政时主要在于劝农耕,而案件诉讼程序向来繁杂,在《聊斋志异·冤狱》中蒲松龄写道:“一人兴讼,则数农违时。”也可见兴讼不利于百姓生产生活的发展。
其次在经济原因上,百姓为赢一场案件,在诉讼、审理上必定要花费大量的钱财,贫民百姓多不识字,要写状纸,请讼师,乃至上下打点,其中所耗财物必然甚巨,故蒲松龄在某公案中道:“一案既成,则十家荡产。”可见其所言不虚。
再次,中国向来重刑轻民,人们生活琐事并无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加以规范,一些乡里村民常常为置气,为争鹅偷菜一事告至官府,本也无可厚非,但官场风气不佳,所谓“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民事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范,那么官员从中发挥的余地甚大,无钱行贿官员,最后结果常常是棍棒加身,如蒲松龄之言:“蒙蔽因循,动经岁月,不及登长吏之庭,而皮骨已将尽矣。”
最后,“奸民难虐,良民易欺”,大多数百姓都会遵纪守法,而皂隶所打骂者,衙役所需索者,多是向良民施加,即“自入公门,如蹈汤火”,可见一斑。
故而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厌讼思想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少讼、不讼的司法理念也有利于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平稳发展。
六、结 语
通过《聊斋志异》中的一百余篇公案小说的描写,足可见蒲松龄法律思想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他常常通过写他世的花妖狐魅来折射人间的丑恶污秽,其中或言狐鬼善洁,或言平民不幸,或讽刺官场腐败、科举流弊,或讴歌赞美清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慎行明辨。其中诸多的公案情节引人入胜,判词中道理文采兼具,颇能引人思考,对现代的官员执法、司法办案也颇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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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 莹)
收稿日期:2020-05-20
作者简介:陈竹(1995- ),女,贵州遵义人。贵州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法理学。
①文中《聊斋志异》原文皆引自蒲松龄著,张友鹤辑校《聊斋志异》(会校会注会评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