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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分析与思考

2020-01-20张鹏梁李峻峰

中国建材科技 2020年5期
关键词:推荐性强制性室内环境

张鹏梁 李峻峰

(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00)

我国的室内空气污染屡有报道。建筑工程装修完空气质量鲜有达到入住标准的,即使按照相关标准检测达到了要求,还往往是“通过检测验收,仍然有味道”,存在室内环境安全风险。工程中使用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为什么室内空气污染仍可能超标?本文就相关标准控制体系进行分析,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1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相关标准体系

我国对室内污染控制方面采用的措施,从国家标准层面来看,以强制性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相关施工验收标准为基础,形成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标准法规基础。以材料污染物限量强制性国标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产品标准,形成建筑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

我国建筑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以及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同层面的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配合与补充的关系。

1.1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国家标准

国家级的产品标准是一个最低的市场准入标准,满足这个标准之后还要达到相关的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业标准多为具体的针对每种产品制定的标准,这使得产品的生产制造有据可依。因此,从国家立法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和团体标准再到企业标准层层有依据,目的是保障建筑产品质量和人居室内环境舒适健康。

室内装饰装修污染控制,首先是原材料的污染控制。对原材料的污染控制,国家制定了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各种建筑主体材料、装饰材料、混凝土外加剂、家具等,相关标准共有10多项[1-12]。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包括放射性、甲醛、苯系物、TVOC和氡气等。其次是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的控制。该标准规范的制定对材料和完成装饰装修后的空气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应该说是从工程建设的角度对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的最终把关。还有一个标准是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该标准不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力,该标准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种类更多、更全面。

1.2 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作用

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是针对一个具体产品,就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范围等的规定。对于量大面广的产品可以制定国家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并不代表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往往行业标准应该严于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一般来说,推荐性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比国家标准更高,往往有害物质引用并严于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例如JC/T 2177《硅藻泥装饰壁材》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严于GB 18582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的特点是对每一种产品的规定较具体,虽然不是强制标准而约束力稍弱,但产业引导性较强。

1.3 标准制度改革,环保的底线仍然要靠强制性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对标准制订管理进行了改革,主要变化可简单归纳如下:

1)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不再有强制性标准,体现在抓“主要矛盾”;

2)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3)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这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为激发国内标准发展活力提供支持,促进标准化创新更好发展。在产品的环保性方面也是如此。但团体标准不具约束行为,只是市场行为的补充,环保还要靠强制性标准的保障。

2 室内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国家强制性的建筑主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与家居等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只是对产品的一个环保性要求,并不对装饰装修完成后的室内环境质量形成结果负责。装饰装修完成后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不仅和材料本身的有害物质限量有关,也和材料使用的量和使用方式相关。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并没有考虑建筑使用的全面情况。首先,它是针对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完工后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依据。在检测时,要求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但对于其他家具及生活用品进入室内后对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不做考察,因此该标准并不能全面保证人员在室内正常生活时的环境安全。其次,该标准在检测环境的条件控制上相对宽泛,存在一定的结果不确定性。此外,该标准并没有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系列标准形成可量化的关联关系,相当于“各行其是”。从整体来看,在国家标准层面对室内污染控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2.1 材料与室内环境污染程度量化关系标准需要建立

目前,仅靠原材料污染强制性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不能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材料污染存在集成性,每种材料都符合标准的要求而结果却不一定符合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即因果关系确实存在,但之间的具体逻辑模型没有建立起来。标准使用者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操作来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在装饰装修中材料的集成污染程度预测一直是个难题。究其原因,是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不能代表其污染物的释放量。如果知道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速率,根据材料的种类、使用量和空气交换量方可对室内环境的污染进行计算预测。

2.2 应建立材料污染物释放速率的快速、贴近应用的测试方法

材料与制品污染物释放速率的标准存在,但适用性较差,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材料染污物释放速率测试标准,国际上有“气候舱法”,ISO 16000-9-2006《室内空气 第9部分:建筑产品和家具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释放试验室法》,2017年国内建工行业也发布了JG/T 528-2017《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率测试方法—测试舱法》。两项测试方法标准的区别主要是JG/T 528-2017标准相较于ISO 16000-9-2006增加了各种类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样品处理方式,明确了各类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材料与测试舱的负荷比。测试原理是将试件置于一定条件(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的测试舱中,测试材料或制品在有一定的空气交换率的条件下,挥发性有机物的稳定释放速率。但污染物释放速率的测试方法标准存在测试时间周期长、成本高、测试条件脱离应用实际等问题,其中,测试舱条件“气体交换率”与我国大部分建筑的通风形式与条件不相符,不符合实际情况。

2.3 预测材料室内污染的方法研究应加强

解决集成污染的问题,首先要准确测定各种材料在日常使用条件下的污染物散发速率。材料污染物的散发速率是和环境条件相关联的。如果能够测定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可能的最大散发速率,结合材料使用量、空间体积和使用条件来计算预测室内的污染物浓度,对室内污染的控制才能达到目的。

我国的大部分居民建筑没有新风系统,所以应按照和大气没有主动空气交换的情况来预测计算室内的污染浓度,这才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而按照国际上在一定空气置换率下的气候舱法测定的污染气体散发率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这个散发速率预测计算室内空气污染物的变化对实际应用指导意义不强。推荐性标准JGJ/T 436-2018《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2018年出台,但其适用性不尽人意,主要问题是材料污染物的散发速率采用前面的两个污染物释放速率测试方法,成本高、周期长、模型建立过于理论化脱离实际,操作复杂使用人很少。

所以,有必要研究快速、简单、低成本,适用性强的材料污染释放速率测试方法,建立简单可靠的装饰装修污染预测模型,来控制室内环境的污染。

中国建材总院研发了新的污染释放测试方法“承载率极限平衡浓度法”,以测定材料在常温常压条件下的最大散发速率,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室内绿色装饰装修选材评价体系》标准,有望能够解决室内空气污染预测问题。

3 对有关法律与标准体系的思考

关于我国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技术规范,从技术的角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制定更可行、可靠的技术标准。应从法律法规的更高层次提升对室内环境的重视度。以下是几点思考:

1)对室内环境污染防控应单独立法。我国的国家级控制法规中没有涉及室内环境污染防治问题,这在立法上存在不足。我国在国家级的《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明确对室内环境的保护,只是将室内外环境一并谈起,笼统地说要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产生活中保护环境,并没有针对室内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以法条的形式单独规定。

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相对要求较低,主要表现在:产品标准环保指标要求低,尤其是家具、地毯等产品的污染物释放标准要求过低。

3)室内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并没有和有害物质限量系列标准形成可量化的关联关系,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同材料集成于室内的污染程度评价标准。

4)针对检测机构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强制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测机构强调经济效益,存在仅对“出钱”方负责,从而在工程验收时与施工单位形成“同盟”关系的情形,不利于既有技术规范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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