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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方法论:初探、发展与创新

2020-01-19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笛卡尔方法论直觉

孙 卓

(中共辽源市委党校,吉林 辽源 136200)

笛卡尔的方法论体系众所周知,其中普遍怀疑法、直观与演绎法、分析与综合法,是其方法论体系的主要方面。如何理解这三种方法论及各自的实际意义、内涵逻辑的联系,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内容。

一、普遍怀疑方法的哲学原理初探——从怀疑链接创新

普遍怀疑的方法,是以怀疑为起点来寻找一个真理为终点的方法。笛卡尔说:“由于很久以来我就感觉到我自幼年时期起就把一大堆错误的见解当作真实的接受过来,而从那时以后我根据一些非常靠不住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东西都不能不是十分可疑的、十分不可靠的,因此我认为,如果我想要在科学上建立起某种坚定可靠、经久不变的东西的话,我就非在我有生之日认真地把我历来信以为真的一切见解统统清除出去,再从根本上重新开始不可。”[1](P14)笛卡尔认为其以前所认为的东西,大多是凭借感官的认识和思维能力的不足而获得的一种不系统不明白的模糊认识。作为具有主观能动的人,应采取普遍怀疑的方法将以前所认识的东西一一怀疑,排除其不明确的认识,进而获得新的正确的认识。因此,普遍怀疑是笛卡尔所重视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关于感官所获得的认识不见得是真正的认识,笛卡尔认为这种认识可能是虚假的,他说:“直到现在,凡是我当作最真实、最可靠而接受过来的东西,我都是从感官或通过感官得来的。不过,我有时觉得这些感官是骗人的;为了小心谨慎起见,对于一经骗过我们的东西就绝不完全加以信任。”[1](P15)怀疑不仅是为了获得正确认知的一个方法,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凡是人们为了寻求真理,在获得真理的本体论上的形而上学来讲,需要普遍怀疑;在为了获得真理的认识论上来讲,人们运用理性和获得一个可知真理的理性,也需要普遍怀疑,因此,普遍怀疑是在获得真知真理的一个起点,而获得的永恒本体及规律则是其方法的终点。而怀疑是“所研求的哲学的第一条原理”,[2](P148)与古代怀疑主义和后来的休谟怀疑论是截然不同的。

以皮浪与恩披里柯为代表的古代怀疑论主义者和后来的以休谟为代表的怀疑论者,明显是一个消极的怀疑论主义。前者怀疑人的感性和理性及两者合一的认知理性,否定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这样的怀疑只能因怀疑而永无止境地怀疑,从而导致认识上的模糊和争论不休;休谟的怀疑论是对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怀疑,否定了事物的存在和人的理性,从而导致怀疑的无终点;两者的怀疑论是一种消极的怀疑论,会导致虚无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怀疑论。笛卡尔的怀疑论以怀疑作为起点去寻求一个通过怀疑方法而获得真理和规律,其任务也是力求结束文艺复兴以来的旧怀疑论的无终点的虚无主义和不可知论。这和奥古斯丁的怀疑论有相似之处。奥古斯丁的怀疑论,以怀疑作为哲学的出发点,去寻找通过怀疑而确定的确定,而不是永无终止的否定。因为奥古斯丁也反对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虚无何为不可知的怀疑论,但是他的怀疑论和笛卡尔的怀疑论有着本质的区别,他的怀疑论的终点确立在上帝作为“本一”;而笛卡尔的怀疑论,是以我思为基础来通过怀疑而确定我在。因此,奥古斯丁的怀疑论与笛卡尔的怀疑论相比,是建立在上帝之上并没有科学的进步的方法论;笛卡尔的怀疑论却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理性的价值。因为作为主观的我思考,所以作为主语的“我”才存在,这是一个以作为人的“我”来怀疑曾经认为正确的东西,以怀疑来获得应该肯定的东西。因此,奥古斯丁的怀疑论丢弃了人作为一个存在者应有的理性,却将怀疑作为一种超自然之光与上帝相联系。这使怀疑的终点只是一个作为上帝的本体,没有阐述出通过怀疑而获得的正确的理性探索的规律。笛卡尔怀疑论的历史价值,是其以怀疑作为起点,既否定了古代怀疑论的弊端,又清除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神学的羁绊,通过怀疑而使哲学更理性更自由。因为“笛卡尔的怀疑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怀疑,不是既可以从它开始,也可以不从它开始;它是一种从他的哲学原理中必然产生出来的方法,是用以认识他的哲学原理的唯一手段。”[3](P164)

二、直觉与演绎的历史发展的承接性

(一)直觉与演绎的初步发展

笛卡尔的形而上学体系不仅是关乎“存在”和“本体论”,更关乎认识事物获得知识原理的认识方法。关于认识知识原理的方法,直觉和演绎方法是承接了普遍怀疑的一个重要尝试,笛卡尔讲:“……在此,我们要注意那一切能使我们毫无错觉地获得关于事物知识的精神活动。这些活动我只承认两个,即直觉和演绎。”“除了借助精神的直觉和演绎之外,任何科学都是不能达到的。”[4](P7-9)笛卡尔承认直觉和演绎是获得知识的属于人应有的精神活动,且是任何科学都不能达到的。科学虽然作为一种作用的实用价值,但不能替代人的直觉和演绎的两种精神活动。直觉和演绎是人类应用理性的方式的基本精神活动,其中,直觉是人的心灵对所应理解事物的明确、直接和没有任何异议的认识或概念,演绎是人的心灵通过推理从一个确实无误的概念到另一个确实无误而推理出的新概念。直觉是心灵的直接的明确的和无误的直接认识,演绎则是心灵的推理过程,其过程是或简或杂的由此及彼而推演出新的认知,两者的唯一的显著区别为推理。“将这种精神的直觉与演绎区别开来,即在后者的概念中加入了某种思想的活动或连续,而在前者的概念中则没有。”[4](P8)推理之所以是区分直觉和演绎的标志,不是简单或然、无从根据的推理,而是加入了人的思维的思想活动和与实践相结合的推理得出知识原理。那么,直觉的知识因其自明而构成知识的第一原理;演绎是在第一原理的运用基础上,推理出必然的绝对知识,从而构成演绎本性上的确然无误。直觉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在直觉的运用中进行的思想活动而探索出知识原理的推理过程。没有或然毫无根据的推理,也就没有或然的演绎。所以,直觉的特征和目标是自明,演绎的特征和目标是清楚。

(二)笛卡尔对直觉和演绎方法的肯定

笛卡尔认为:“除了自明的直觉和必然的演绎这两个途径外,人类没有任何通向他可获得的确实知识的道路……同样非常明显的是,这种精神视觉既扩展到那一切简单的性质上,也扩展到那些性质必然联系的知识上,最终扩展到理智直接或在想象中准确经验到的其他一切事情上”;“不需要费任何力气,因为那些性质是自动为我们所确知的”;“全部人类知识都在于清楚知觉这些简单性质在构成其他对象时的结合方式”;“一切知识都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它只在于将自明的东西结合起来”;“通过演绎,我们只能由词语推出事物,由结果推出原因,由相似者推出相似者,由部分推出部分,或由部分推出整体。”[4](P45-48)这里,笛卡尔对“直觉+演绎”方法的作用予以了肯定。首先,直觉必须是自明的第一原理;其次,演绎才能在第一原理下展开推理的步骤而发挥其演绎应有的作用;再次,所有规律的相同相似都是因自明的东西结合而成,有的是直觉作为自明,有的是“直觉+演绎”而出现的概念自明;最后,演绎以其优势将因果、部分和整体、异同等对立面的关系的互为第一原理而推理成一个演绎的结果。因此,直觉以其首要原理而映现其中,为演绎提供自明;直觉在演绎过程中渗透其各环节予以人的心灵的自明属性而发挥作用,从而使“直觉+演绎”的合成而构成一种方法论。直觉是前提或基础,而演绎又离不开直觉,两者对立又统一构成方法论。

笛卡尔认为,人们在实践中仅凭借直觉的自明,并不完满。因为世界中实际上的概念或命题,并不是简单的依直觉自明而得,而是经过人们深思熟虑和努力探索而形成的,很少是不费任何力气、不耗任何精力就直接自明而得。且仅凭感官而得的直觉认识一定为假,则命题不待经过演绎时就已经为假。直觉作为自明的原理合理的在实践中运用自明似乎很难。然而,笛卡尔所讲的“直觉+演绎”的方法论与其在实际中因直觉而简单形成的原理并不矛盾。因为,笛卡尔曾讲过普遍怀疑的方法是第一方法论,为其他方法论做了铺垫和补充。由于普遍怀疑,直觉的自明为真时,不需要再怀疑而为演绎构成基础;由于普遍怀疑,当直觉为模糊时,经过分析、思考,从而探索出应有的正确的直觉原理,从而为演绎做基础;由于普遍怀疑的方法论的第一原理的作用,笛卡尔的“直觉+演绎”的方法自身并不矛盾,而是给予肯定。笛卡尔说:“对于我没有清楚认识为真的东西,我绝不把它当作真的接受。也就是说,要小心避免判断的仓促和偏颇,并且只接受其中清楚明白呈现给我的心灵、以致我不能有任何怀疑的判断”;“根据可能和必要,将我所考察的每一难题分成多个部分,以便尽可能地将这个难题妥善解决”。[4](P92)由此可知,笛卡尔肯定了直觉作为自明的第一原则加演绎构成一个方法论;而在《谈谈方法》中,他肯定了清楚自明的概念或命题须以谨慎、分析、系统全面地考虑,从而使其概念清楚自明,演绎出一个明确合理的概念。笛卡尔虽然在《谈谈方法》中没有谈到“直觉”一词,但并不等于他丢弃了直觉这个方法原理,反而是将直觉注入理性。经过谨慎、分析和系统的归纳即是一个演绎的实质。此时,“直觉+演绎”是一个更深层次的方法。

《指导心灵的规则》和《谈谈方法》综述“直觉+演绎”方法的理念,前者强调了“直觉+演绎”方法原理的重要性,后者给予“直觉+演绎”方法以理性而构成系统的科学方法论的理念。不同阶段作者所著的论述,都肯定了直觉与演绎。所以,直觉与演绎现实在笛卡尔的理念中予以重视,后又以怀疑方法作为补充和前提,从而使直觉与演绎更具理性价值,因此,直觉与演绎不仅是得到肯定,而且是一个合理又艰巨的任务。此方法也就承接了普遍怀疑的第一方法论尝试下的一个新的方法论的认知体,不能因其方法论的艰巨,而否定该方法论的合理意义。

三、分析—综合方法的多维度创新

分析—综合的方法,强调对普遍怀疑法和直观演绎法的运用,用以直接认识事物或概念或命题的对象和获得知识。它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独有方法,而是在次序上和逻辑上对普遍怀疑法和直观与演绎方法的承接和应用。运用普遍怀疑法为第一前提,能够正确指导人们应用心灵的直观与演绎,从而达到正确认识事物的基本原则,进而分析—综合。笛卡尔提出很多方法论,他认为方法“是指确定的、容易掌握的原则,凡是准确遵行这些原则的人,今后再也不会把谬误当作真理,再也不会徒劳无功瞎干一通而消耗心智,只会逐步使其学识增长不已,从而达到真正认识心智所能认识的一切事物。”[5](P14)方法作为方法,因为其是有效的合理的。而分析—综合之所以作为方法,是因其合理运用了普遍怀疑和直观与演绎。该方法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确定性原则维度

确定性原则是分析—综合所坚持的原则和展开运用的基础。确定性原则秉承普遍怀疑法,对一些观念或命题进行全面审视,从而排除不确定的模糊的观念或命题。而要进行分析与综合,在没有一个清晰的确定性原则的前提下,是不可能的无意义的方法,因此确定性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此,它为分析与综合提供了清晰的确定前提。为了认识每一个概念是否为真,也为了确定这个概念是否正确,“绝不把任何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其为真的东西当作真的加以接受,也就是说,小心避免仓促的判断和偏见,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放进我的判断之中”。[2](P144)以怀疑而获得确定的东西,分析与综合才能在此基础上迈开正确的一步,否则其结果就是无意义的虚假的命题。因此,普遍怀疑法为分析与综合的运用过程中的确定性原则做了铺垫,排除“仅仅知其或然的一切知识,主张仅仅相信已经充分知晓、无可置疑的事物”,[5](P4)进而使分析与综合在运行过程中推论出别的概念原理。然而,人们在认识具体事物或概念的过程中,为了通过怀疑而提供确定性原则,又离不开直观。这个直观不是简单以人的感官而存在的直观,而是经过怀疑和理性判断的理性直观。理性直观可看到一个概念的合理之处。同时,运用理性直观得到的一个结论,也可以多个理性直观而获得,通过综合推理得出新的结论。所以,理性直观和全面通观成为分析与综合的确定性原则的两个因素。正因为两因素在认识事物中的作用,从而使确定性原则有其确定的价值,也使确定性原则为分析与综合的演绎迈开了一步。

(二)从特殊到一般原则创新维度

分析与综合的合理运用,要坚持从特殊到一般的原则。人们对待特殊的个别的事物,运用分析的方法,将各个事物的特点予以详细的理性直观的分析,进而在各个特殊的事物中,应用综合的方法将各个特别的特点一一归纳,从而归纳或推理出一个新的概念。“把握所考察的每一个难题,都尽可能地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而且适于加以圆满解决的程度为止。”[2](P144)这种分析不是一个外延的分析方式,而是内延于事物内部,分析其属性和特点,进而综合出一个新的规律或概念。将整体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单元,以单元为侧重点来分析其内延的特殊性,从而归纳出一般规律。

(三)详细列举与次序性原则创新维度

在运用分析—综合的方法时,通过详细列举和次序的原则展开演绎,从而分析和综合出一般规律,这也是这一方法论的新创新源。

首先,详细列举原则。人以连续的思维运动,列举出所探索的事物的每个环节,从而以理性通观再到全面通观,从中运用分析—综合的方法,得出正确结论。笛卡尔说:“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使我确信毫无遗漏。”[2](P144)那么,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列举出所有情形,使思维内延于其中,分析其特点,进而全面通观,综合出一般规律。由于情形环节多,会导致全面通观综合后的结论与分析的原理之间的关系疏远而理解不明;若是人们跳过其中的某些环节,就会疏忽分析其中的必要的特殊性,最后不能综合出合理全面的结论。列举已为必要。按笛卡尔理论,列举分为完全列举、个别列举和充足列举,充足列举可以越过完全列举环节过多的弊端,避开个别列举极端的特殊性而影响整体综合的结论,展现作为充足列举的优势。完全列举和个别列举并不是完全排除,而是对充足列举的监督和辅助,从而使分析的各个列举的事物环节属性综合后的结论更具真理性。因此,详细列举的原则益于运用分析与综合方法。

其次,坚持次序性原则。笛卡尔讲:“按照次序引导我的思想,以便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逐步上升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即便是好些彼此之间并没有自然的先后次序的对象,我也给它们设定一个次序。”[2](P144)将所认识的对象的整体,划分为一系列的次序,再依据次序从简单到复杂而逐步地去认识对象。依次序分出简单就是分析,从简单到复杂就是综合。而次序是“最先提出的东西应该是用不着后面的东西的帮助就能认识;后面的东西应该是这样地处理,即必须只能被前面的东西所证明。”[1](P157)最先提出的简单的东西是人们认识后面的东西的基础,而在次序的过程中必然含有充足的列举并须人予以理性直观的分析,从而充足列举的个别来综合出一般规律。次序的原则也就秉承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原则和列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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