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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流程和布局方法

2020-01-19

中国公路 2020年13期
关键词:功能模块监测点站点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北京 100028)

当前公路治超执法仅依托现场执法模式,面临人情执法、取证困难、人员不足、效率不高、治理效果不明显等难题。鉴于此,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不断提升公路治超科学治理能力和水平。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一方面需要加强业务流程研究,打通现场接触式、即时处理的传统执法方式向非现场、事后的智能执法转变的可行性路径;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点位布局研究,在技术、成本、现场条件等约束下,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防,有序推进公路治超技术监控网络建设。

一、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流程设计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利用车辆动态称重、视频抓拍等监测和取证设备,检测分析出货车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并将相关电子证据保存,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流程如下。

1.信息采集。利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设备实时采集货运车辆车牌号码、车辆称重、车型、照片、视频等数据。

2.自动研判。利用信息系统对采集信息进行研判,并将疑似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车辆信息推送给交通执法部门。

3.精准打击。交通执法部门对疑似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确认后,视情况进行拦截、查处。

4.审核录入。在案件查处和审核录入阶段,证据信息完备的,生成初始案件材料;证据信息不完备或遇特殊情况且无法补正的,应复查。

5.证据归并及分发。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初始案件信息进行合并处罚,并转发至首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执法部门处罚。

6.通知处理。交通执法部门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对违法车辆当事人或所有人未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应制作《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要求其接受处理。

7.调查处理。违法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的,应及时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在期限届满后生成《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

8.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现场接受处罚的,交通执法部门应现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归档;违法当事人未接受处罚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交通执法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

9.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接受处罚的,交通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交通执法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结案归档。

10.实施“一超四罚”和失信惩戒。交通执法部门应汇总统计车辆违法情况,符合“一超四罚”的,由车籍地交通执法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处罚;符合失信惩戒的,应及时通报和报送“信用交通”,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二、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技术要求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最基础和先决的技术条件是准确采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和车辆信息。因此,为确保证据信息完备,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技术要求做如下要求。

(一)信息采集要求

采集车速、车轴数量、轴重、轴组重、总重信息、车牌号、车辆行驶轮廓尺寸、车辆行驶方向、行驶车道、时间和日期等信息,进行车型判别和超限超载判别。抓拍车辆高清图像,超限超载车辆车牌号码、车辆图像信息与称重数据信息、车辆轮廓数据对应存储,同时保留5秒钟的现场视频录像存储。

(二)系统功能构成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系统应包含动态称重、车牌自动识别、车辆外形轮廓测量、视频监控、信息显示五个功能模块。动态称重功能模块由控制器、称重传感器、感应辅助线圈等组成,检测车辆车轴数量、轴重、轴组重、总重等信息,自动识别超载行为并报警。车牌自动识别功能模块应准确识别车牌和自动抓拍货车全貌高清照片。车辆轮廓测量功能模块检测车辆类型、行驶方向、行驶车道、车速、车辆尺寸(长、宽、高)等信息,自动识别车辆轮廓尺寸超限行为并报警。视频监控功能模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现场录像。信息显示功能模块及时告知行驶车辆其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尽到告知义务。

三、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位布局方法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位布局是根据公路路网发展和治超业务需求,从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出发,综合考虑技术、成本、现场条件等约束因素,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防,有序推进公路治超技术监控网络建设,达到布局结构优良、控制严密、执法规范、运转协调的总体目标。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位采用如下布局方法。

(一)把住咽喉,扼守要道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地理特点差别较大,各地路网密度和结构参差不齐,违法行为特征也存在较大差异,故各地在选点原则上往往难以一致。但各地均存在诸如省界(省际交界)、市界(市际交界)、源头(超限超载易发地)、关口(线路交叉口、桥隧入口、高速入口)等“咽喉”要点,抓住“咽喉”要点设置监测点,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二)功能互补,配套协调

综合考虑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和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的相互关系,统筹规划、功能互补,形成完整的治超监测体系,提高整体性监测布防效果。

(三)点优效高,规模适度

站点密度越高,监测效果越好,但站点建设和运转,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站点过少,难以达到期望的效果;站点过密,不仅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站点的规划建设,也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相匹配的问题,力争通过科学分析、合理布局、优化选点,以最少的数量规模,覆盖最大的控制区域,实现最佳的效果。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在布局规划时,要满足“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规划要求,近期应结合强化治理的客观需求,合理维持站点密度,确保高压态势;远期应考虑长效监控的实际需要,在不断推动先进检测技术应用和治理体制完善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调整站点布局结构,以最小的规模达到最佳治理成效。

四、结语

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模式,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结合现阶段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流程、监测点技术要求、布局方法等进行了初步思考和研究,提出了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思路方法,对规范和推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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