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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国”战略视野下海洋法律“课程思政”创新研究

2020-01-18

关键词:海洋强国强国海洋

徐 峰

(1.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2.上海海事大学 马克思主义海洋文明与中国道路研究中心,上海 201306)

一、海洋法律“课程思政”创新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围绕海洋开发、资源利用与主权维护等方面展开激烈冲突与对峙。其中包括了“中日钓鱼岛与东海大陆架划分争议”“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南海主权与资源开发问题”“中菲黄岩岛事件”等。在政治事件的背后,究其原因还是存在着经济利益的冲突,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妥善处理与应对海洋领土争端的同时,也应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在“一带一路”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我国在与沿线国开展经贸合作与海洋运输活动的过程中面临着各国法律的冲突与协调。我国应在尊重沿线各国的立法传统与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有效整合与协调,建立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区域性统一运输法律体系,同时在军事上联合行动,防范海盗出没与劫掠。这就对我国海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法律人既要成为“政治合格”,又要做一个“业务过硬”的综合型、复合型人才。从课堂教学的角度,高校教师在开展专业海洋法律教学的同时,应密切关注与结合时事热点与海洋争端,探索走出一条以“海洋法律专业教学促德育工作”的交叉学科创新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全国高校思想工作政治会议上提出应将思政工作始终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实现我国高等教育视野的新局面。[1]由此不难发现,总书记的谈话要求高校在宏观上把握思政教育的改革方向,开启“课程思政”的建设,扩大思政教育的辐射半径,促进专业课程与思政教育有机融合,以“思政课程”为核心引领“课程思政”教育。这也为今后的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指明了新方向:应将“思政教育”渗透到专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今后,如何将大学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有效结合将会成为一项摆在大学专业课教师面前的重点课题,“思政教育进课堂”将成为专业课程与思政教育融合的新热点。

21 世纪是海洋的时代。早在2012 年,海洋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性就已经为党中央所认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就指出将我国建设为海洋强国的重要方面与实施路径。而在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时所提出的“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更为我国思政教育与海洋专业课程的融合提供了绝佳的研究素材。

在培养大学生的海洋意识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加强其对于国际海洋法律的熟悉与掌握。一方面,海洋强国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海洋法律秩序的构建;另一方面,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也将对海洋强国的建设提供充分与扎实的法律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海洋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依然较为滞后。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加之海洋法治思维与法制意识较为薄弱,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构建海洋法律秩序与制度话语权的缺失,直接危及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从本质上讲,以往我国对于国际海洋法律的重视不够的局面亟需扭转,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需要“中国智慧”。

站在课程设置的角度,海洋法律的讲授需要与思政教育紧密联系,实现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教育理念转变。反之,海洋强国的总体建设与具体落实也召唤着海洋法律的完善与变革。课堂教学改革着眼点在于:通过在课堂上讲授我国海洋法律的现状与缺陷,使学生充分意识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从而牢记使命,自觉地具备“海洋强国”的主体意识。对于“海洋强国”这一重大而又宽泛的概念,在课程设计上,应建立“指标体系”进行界定与分解,主要从“海洋主权”“海洋安全”“海洋生态”与“海洋安全”这四方面出发,探讨各项指标与相应法律之间的关联,并设计与之对应的体现课程思政教育成效的指标体系,从而培养“业务过硬”与“政治合格”的复合型人才。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指海洋法律并非专指“海洋法”课程,而是指海洋法律专业学科群,包括了与海上事务有关,涉及海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课程。其中,涉及海洋主权维护的主要有“国际法”、“海洋法”等课程,涉及海洋安全保障的主要有“海洋法”与“海商法”等课程,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主要有“海商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课程,涉及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有“海商法”等课程。因此,在对课程讲授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主动融入“课程思政”的理念,尤其要围绕“立德树人”高校课程思政的总体目标深化实践,将海洋法律与思政教育有机融合,全面探索海洋法律“课程思政”教学新模式。

二、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现状

海洋的“国家意识”最早出现于19 世纪美国思想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提出的“海权论”。在此之前,对于海洋重要性的论著中仅出现诸如“制海权”“海上霸权(sea supremacy)”“海洋统治(rule of the sea)”“海上力量” “海上均势(balance of sea power)”之类的词眼。但马汉将其系统化,其认为,海权的意义在于对海洋的利用和控制上,是决定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是使得一个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关键。近年来,西方将“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法律”相结合的代表成果有:Tran Truong Thuy, Le Thuy Trang 的著作Power, Law, and Maritime Order in the South China Sea。[2]该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对于南中国海领土争端的不同观点;聚焦争议,对该海域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分别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关系的角度对于该海域的争端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在国际政治的大背景下运用国际法分析争议。James Kraska 的著作Maritime Power and the Law of the Sea: Expeditionary Operations in World Politics[3]总结了沿岸国家的实践与相关国际法的发展,指出其与国际政治的关联。例如,部分沿岸国禁止他国军舰进入其近岸地区,尤其是那些已经成为“地缘政治”支点的地区。类似还有Timothy A Martin 的论文Maritime Power and the Law of the Sea: Expeditionary Operations in World Politics,[4]该文着重探讨了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追溯军舰“自由通行权”的历史来源以及合理性,从政治的高度研究是否应当对此种自由进行限制。尽管西方学者对“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法律”的融合进行了诸多研究,但始终未将上述研究成果体现在“海洋强国”思政教育中。其交叉研究的范围仅限于“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法律”这两大领域的交集。

在国内,将“海权”政治理论、“海洋强国”思政教育融合的理论成果有:金永明研究员撰写的“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与法律制度”,[5]该论文认为应对和处理海洋问题的关键是:在国内制定实施相应的海洋战略,保障海洋政策与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海洋强国目标;董金明编写的教材《走向海洋强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海洋意识教育新视野》,[6]该书将海洋历史发展的轨迹与相关教学案例相结合,分析一系列历史事件得出历史教训;类似的还有张峰教授编写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理论与海洋强国建设》,[7]该书试图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涉及海运、海洋的理论,建构马克思恩格斯海权理论体系,并分析其对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事实的借鉴意义。包括其发表的相关文章,如“马克思主义海权思想与马汉海权论的比较研究”[8]、“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框架下的海权思想研究”[9]等。尽管国内学者对“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强国”思政教育的融合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并未将站在“海洋法律”的视角进行专业化研究。其交叉研究的范围仅限于“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强国”思政教育这两大领域的交集。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于“海洋强国”思政教育、“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法律”这三者相结合的交叉研究依然处于空白状态。如图1 所示,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法律”之间的融合,并未将其运用于“思政教学”;国内的研究将“海权”政治思想运用于“思政教学”,但并未结合海洋法律进行专业化教学尝试。因此,课堂教学的设计应重视理论创新,作出大胆尝试力图弥补这一缺失,寻求“海洋法律”、“海权”政治理论与“海洋强国”思政教育这三大领域之间的交集;通过课堂案例教学的方式使学生在习得海洋法律的同时,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洗礼,这也体现了“课程思政”理念的初衷。

图1 研究现状

三、海洋法律“课程思政”教学总体思路

课堂教学应紧紧围绕“海洋强国”的战略意识,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思政进课题”为切入点,以海洋法律教学作为突破口,将思政教育与专业讲授相结合,实现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教学理念转变。思政教育与海洋法律教学融合方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如图2 所示。

图2 “课程思政”教学总体思路

(一)课堂教学指标体系的设计

课堂教学应重视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课堂实践效果。通过指标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来实现教学成果的可视化与透明化。以“海洋强国”指标体系为研究的重心,将海洋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与否与思想政治成果成效相挂钩,能有效解决传统思政教育过于空泛,教学成果难以检验的先天缺陷。具体而言,首先对于“海洋强国”这一指标进行细分,通过“指标分解法”具体分为“海洋主权”“海洋安全”“海洋生态”与“海洋经济”这四个子指标,然后将所涉及的海洋法律进行归类整理,例如哪些法律能有效维护“海洋主权”,哪些法律能够切实保障“海洋安全”,哪些法律能够积极保护“海洋生态”,哪些法律能够大力发展“海洋经济”。随着对相应法律的讲授,教师就能实现对思政教育进度有效把控。同时,通过课后作业与课堂提问进一步检验学生对海洋法律专业知识结构体系,并最终有效检测出 “海洋强国”战略思政教育的成效。这种可视化的教学模式能够有效破解“以法律教学促进思政教育”这一重大课题。

(二)课堂教学内容的创新

目前有国内学者意识到了思政教育对于培养学生形成海洋意识的重要性,形成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但对于海洋强国战略、海权思想与海洋法律相结合的交叉研究依然处于空白状态。如何将思政教育有效融入海洋法律教学过程中,如何在海洋法律专业课程中帮助学生形成“海洋强国”的战略思想,这依然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进行理论创新,作出大胆尝试力图弥补这一缺失,探索出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以法律教学促进思政教育”新模式,并最终应用于课堂教学中。

(三)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

本文理论成果最终反映于教学实践,用播放视频与案例教学的方式启发学生,并通过定期测验检验该课题实施的效果;通过对学生的个别访谈与集体调查问卷对今后课题的研究方向作出调整。具体教学形式包括:播放相关影片,激发民族自豪感;搜集最新法律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如“索马里海盗案”“南海仲裁案”以及“桑吉轮案”。综合运用多种互动形式,如启发性提问与分组讨论,通过思政教育与专业课程,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叉形成良性互动。帮助、引导学生在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形成“海洋强国”的思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起到德育实践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比较研究法,比较各国海洋意识形成的历史演变,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以及各国在海洋法律教学过程中的不同实践,作为我国今后“思政进课堂”教学改革的借鉴。

四、海洋法律“课程思政”指标体系的设计

课堂教学应遵循图3 所呈现的指标体系,以课堂教学为主导,以课后反思为检验标准,推动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教学理念转变。如上文所述,对“海洋强国”这一战略进行分解与量化,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分别为“海洋主权”、“海洋安全”、“海洋生态”与“海洋经济”四大子目标,对教学成果与进度作出及时的反馈与评价。

图3 “海洋强国”战略教学指标体系

每一项子目标的实现又离不开多部法律的支撑与保障,例如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则需要引导学生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解读与了解;保障“海洋安全”需要引导学生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非常熟悉;保护“海洋生态”需要引导学生通晓《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72 年《防止倾倒抛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等;发展“海洋经济”则需要引导学生掌握《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而如图4 所示,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讲授,就能实现教学效果的可视化,引导学生了解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与“海洋主权”“海洋安全”“海洋生态”与“海洋经济”之间的对应关系。引导学生在了解与掌握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反思其与“海洋强国”战略思想之间的关联。

图4 海洋法律教学指标体系

与此相对应的,本文围绕海洋课程思政教育,根据上述法律课程所设置的动机与目的设计若干对应的指标。如图5 所示,将海洋意识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提炼与深化,将海洋意识提升至政治觉悟的高度,拓展为海洋课程思政教育,覆盖“海洋主权观”“海洋安全观”“海洋生态观”与“海洋经济观”。这有利于在学生群体中树立正确的海洋观念,在传授法律专业的同时,促进学生积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逐步形成主动关注国际海洋政治形势,自觉利用法律工具维护海洋主权,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生态,发展海洋经济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这种授课理念与教学模式也将构成海洋法律“课程思政”的具体内涵,乃是培养“政治合格”法律人才的应有之义。站在教师的角度,随着海洋法律专业课程进度的延伸,能够较为精确地掌握学生对于“海洋强国”这一重要思政理论的掌握程度;站在学生的角度,对于海洋法律专业课的掌握程度也反映了其对于“海洋强国”战略思想,尤其是海洋主权观、安全观、生态观与经济观的领会程度。因此,课堂教学设计应将专业课的教学效果与思政教育的成效相联系,学生对于海洋法律专业知识掌握得越好,就意味着学校的课堂思政教育越成功。

图5 海洋课程思政教育指标体系

五、海洋法律“课程思政”教学设计

海洋法律“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的理论支撑与智库,将总书记重要思想与传统海洋法学教学模式进行融合尝试,探索出一条海洋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新模式。一方面,概述各主要海洋强国的发展历程,引导学生对我国现有海洋法律体系,如海洋综合立法与配套立法方面的缺陷进行反思,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应当是我国实现和谐海洋、建设海洋强国与构建海洋新秩序的目标;另一方面,在“海洋强国”指标体系与“海洋课程思政”指标体系的指导下开展授课,推进海洋法律“课程思政”教育教学的深入;将学生德育工作的成效与海洋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挂钩”,利用指标分析法、案例教学法实现思政教育效果的可视化与透明化。

(一)概述海洋强国发展历程,引导反思我国法律体系缺陷

在课堂教学中,首先对世界海洋强国发展阶段进行概述。各大海洋强国发展历程基本类似:“早期探索海洋阶段—积极开发利用海洋阶段—向深海大洋进军阶段—海洋高科技发展阶段”。着重选择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印度,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对我国海洋发展观的历史演变进行综述,主要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古代海洋发展观—近代海洋发展观—现当代海洋发展观,并对当今中国特色海洋强国意识形态的历史必然性作出评价。

但相应的海洋法律制度却存在不匹配与不适用的问题,这些不足与缺陷终将损害国家利益。集中体现在我国缺乏现行有效的综合规范海洋的基本法律,例如《海洋基本法》;也缺乏一些配套性的具体法律,例如《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法》、《海洋安全法》等。我国现行海洋法律体系在立法体系性与完整性的缺陷亟需深层次的梳理与完善。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由于该公约是当初各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因而在实施过程出现了一些不同、甚至对立的实践,例如大陆架极限的划分、剩余权利归属问题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正视与回应,该公约对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制度保障的作用将会大大削弱。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形成“问题意识”。教师应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思考该公约的缺陷将在哪些方面有损我国海洋权益。

(二)提倡切实维护“海洋主权”,以“南海仲裁案”为例

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对2015 年“中菲南海仲裁案”进行关注。该案例是爱国主义教育与法律问题融合的绝佳题材。启发学生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如权利来源问题、管辖权问题、我国所主张的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海洋主权观”。

因此表面上南海争议案为事关国家主权利益的政治问题,但实质上该案涉及了确定诉讼权利的法律问题。南海海域主权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对于南海诸岛以及附近水域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能否对相关海域、海床以及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归根到底,需要证明我国对于该海域是否具有“历史性权利”。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该“历史性权利”的范畴、法律地位、所涉及的国内外案例以及国际组织的实践,从而证明我国对于南海诸岛所拥有的不可辩驳的权利。

(三)倡导有效保障“海洋安全”,以“南海航行”为例

在课堂教学中,介绍我国周边海域安全发展形势,重点讲授作为国家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一轴两翼”新海洋安全形势与格局,其中“一轴”为南海,“两翼”为太平洋与印度洋,两者相互影响与作用。当前,亚洲海洋领土纠纷中最具有潜在争议性与危险性的莫过于南中国海岛群区域。周边东南亚国家,如马拉西亚、文莱、越南、菲律宾等均宣称对部分岛屿享有主权,部分欧美政府与媒体也就南海领土主权与航行安全问题不断发声,试图干扰与影响我国作为主权国家对于南海海域的开发与利用。对此,国内学者对于该海域的安全问题进行了研究,我校与中国航海学会于2017 年7 月发布了《南海航行状况研究报告》,该报告根据南海水域船舶航行实际状况和基础数据研究表明:“在南海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可靠,航路分布科学,航道选择自由。”但保障航行安全的前提是要求船方遵守海上安全法律法规。[10]

因此,在课堂教学中以上述航行状况作为引出,着重介绍涉及航行安全的法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使得学生认识到:我国作为南海通航水域沿海国积极履行相关国际公约赋予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相关的安全法律责任;在对南海水域航行实施有效安全监管的背景下,南海也成为全世界国际通航水域的安全典范,从而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海洋安全观”。

(四)提议积极保护海洋生态,以“桑吉轮碰撞案”为例

在课堂教学中应当明确:积极保护海洋环境,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专家将其喻为“海洋生态资本”,能直接或间接推动人类经济发展,有效提供服务流与产品流。从很大程度上讲,海洋生态资本与资源的多寡决定了一国整体海洋经济发展水平,乃至国家经济与福利水平。[11]

同时,在课堂上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引用2018 年“桑吉轮碰撞案”,分析该碰撞对于事发海域的影响与污染以及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海洋生态的主要有国内法主要有《中国海商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等。引导学生反思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区分碰撞方与溢油方之间的责任,对于受损方的损失弥补是否充足,以及溢油方的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甚至能否在今后有效预防溢油事故的发生。涉及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包括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明确要求各国尽力加强区域性与全球性合作,共同促进与制定各类应急方案有效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类似的国际公约还有1969 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 年的《防止倾倒抛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73/7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0 年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等。在课堂上不仅要求学生分析我国是否应当加入上述公约,一旦加入将对我国船方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也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养成正确的“海洋生态观”,从而实现思政教育与海洋法律融合的教学效果。

(五)倡议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形成“法律共同体”

在课堂教学中,着重介绍“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背景以及战略意义,在此基础上重点强调该倡议的框架思路。该倡议实施环境与战略意义在于以经济促政治的新型合作模式,具有外交与经济的双重含义,其不仅成为了“中国梦”战略的合理延伸,也是构建和平稳定周边环境的战略举措;其框架思路在于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建设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

从另一方面,“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也呼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重心建构与形成。该倡议的核心就是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进一步讲,形成“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即关注“丝绸之路”沿岸各国共同利益与

关切,构建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法律体系。例如通过倡导并审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与岩礁制度、群岛制度等,对于海盗行为进行重新定义,从而实现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渐进变革。在海上运输法层面,秉承互利共赢的共建原则,提出体现“中国智慧”的方案,即在中国的主导下建立一部区域性的海上货物运输法。[12]由于目前“丝绸之路”各沿岸国的海上运输法律自成体系,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协调与统一。因此要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集思广益、出谋划策,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参照《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与立法模式,“求同存异”不失为解决此类问题的一道良策。“求同存异”战略是协调与统一沿线各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必由之路,我国立法者应努力寻求沿线各国海上货运立法的“最大公约数”,对于部分强制性海上货运规范形成“共识”,画出“最大同心圆”,从而消除沿线各国海上货运法的立法分歧;同时坚持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允许沿线各国对于部分非强制性海上货运规范保持自身独立性,从而在整体上实现“有限度的统一”。首先将部分具有共性的,为各沿岸国所接受的强行法保留下来;同时也尊重各沿海国国内司法主权,允许其按照国内航运格局制定个性化、差异化法律规定,或者直接交由船货双方自行约定,进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改或“一带一路”区域性统一海上货运法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课堂教学将通过这种启发式与反思式的教学模式,将海上法律为海洋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充分展现,最终引导学生提出相应的修法或立法建议,培育正确的“海洋经济观”。

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海上争端的日益频繁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迫切需要“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综合性与复合型海洋法律人才。学校的课堂教学上也应积极变革,在“海洋强国”战略思想的指引下,推行“课程思政”理念,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实现思政教育与法律专业教学的有机融合尝试。法律专业课程教学设计应从“海洋主权”“海洋安全”“海洋生态”与“海洋经济”四个方面设计“指标体系”,并与之对应设计相应的体现课程思政成效的“指标体系”。结合热点事件与案例,将法律专业教学的成果与思政教育的效果挂钩,从而实现教学成效的可视化与透明化。总体而言,建立指标评价体系有利于将思政教育引入海洋法律教育的各个层面与环节,反之,“课程思政”的尝试也能有效衡量“思政教育”的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讲,“思政课程”是定性化教学,属于传统思想教育的灌输;而“课程思政”属于定量化的教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思政教育之于专业教育,好比“盐溶于汤”,汤的味道如何取决于盐的分量。从这一角度出发,思政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海洋法律教学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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