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知识产权观
2020-01-17熊建军
熊建军
法律并未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内涵作出界定。有些法律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知识产权,比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7种知识产权。①《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第1-7节规定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商业秘密权)等7种知识产权。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种类包括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23条也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什么是知识产权。②该条指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列举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但这些法律均未界定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内涵。
我国学界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及界定也多种多样,莫衷一是。③比如,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涉及知识成果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精神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的产物,是人们智慧的结晶。程开源主编:《知识产权法》,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业等领域内,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笔者认为,学者的这些界定各有千秋,能帮助人们从不同角度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但遗憾的是,这些界定基本未具体、深入地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应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解和解释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虽然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并未论及知识产权制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解和解释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思想成果创造人授予或确认的该创造人在一定期间对其具有创新性或适宜投入经营的具有物质基础的思想成果所享有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该界定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是国家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伦理秩序的一种“复写”或确认
国家所确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是国家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伦理秩序的确认和复写结果。伦理从某种角度而言意味着自由,是人的一种自在自为的意志表现。伦理是活的善,这种活的善一般表现为意志和知识,并存在于人的自我意识中。伦理性的东西就是理念性的东西,这些理念性的东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伦理性的东西表现出一定的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人通过人的这种自我意识和努力,实现活的、善的社会目的性,并体现为现实性。人的这种自我意识推动了社会现实存在中的目的性的实现。从这种角度来理解,伦理存在于现存世界,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一种自由表现。伦理属客观范畴,仿佛一个必然性的圆圈。在必然性的圆圈上,组成整个圆圈的各个环节调整着个人生活,体现为现实的伦理力量。个人与相邻及整个圆圈上的伦理力量的交合正是个体对整体的关系,个人力量表现为现实性、具体性和多样性。个人都有自为地存在着的自我意志、知识和自身的良心,这些个人意志、知识和良心有可能与整体伦理相对抗。当这些个人意志、知识和良心成为整体伦理品性时,它有助于人们推动普遍物必然性规律的认识。这种普遍物必然性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表现为一定的现实合理性。①[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64~171页。当一些个人意志、知识和良心不符合整体伦理品性时,这些个人会妨碍人们对普遍物必然性规律的认识。一个人类共同体的整体伦理品性具有多个方面,崇尚知识产品或思想成果创新即是整体伦理品性中的一个方面。崇尚知识产品或思想成果创新的整体伦理品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会上升为一种制度秩序,这种秩序即是知识产权伦理秩序。知识产权伦理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知识产权伦理秩序中,这种合理性表现就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伦理因而是知识产权创造人与其他人之间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人类共同体关系。在这种与知识产权创造人所结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中存在着整体伦理品性中独特的、共有的价值认识标准,以及独特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共同精神。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更有维护这种知识产权伦理秩序的能力,也更具有正当性。社会主义社会知识产权伦理秩序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没有面临被某超级集团及其势力压迫的危险。②[澳]彼得.德霍斯著:《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4~97页。资本主义社会则恰恰相反,知识产权易于被少数人操纵和利用。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立法者不是立法者,而是他们自己。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一个国家应该对其知识产权伦理秩序予以“复写”。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不是独立自主的单纯个人。国家立法者的任务是表述法律、判断某个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但这并非意味着立法者处于超然地位。正如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所指出的,任何国家的立法者,不论是否是最优秀的立法者,都不应该使立法者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恰恰相反,被立法者表述出来的法律凌驾于将法律表述出来的立法者。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命令或要求他人对自己投“信任”票,因为这种投票实质上会对第三者带来不公平的不利后果。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也指出,既不是国家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个人的“任性”,而是只有事物的“任性”本质才能决定法律问题,正如同大家都知道的,法官宣告某人死亡取决于事实,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和愿望。在确定人的肉体是否死亡方面,既然法官要求要有确凿的、无可争辩的理由和证据,那么,国家立法者也应该只是根据最无可怀疑和争辩的理由和征象来确定“伦理的死亡”。因为维护伦理关系中的人的生命不仅仅是国家立法者的权利,也是国家立法者的义务!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8~349页。国家立法者在将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伦理品性上升为该国的法律时,一个国家也应该对其知识产权伦理秩序予以“复写”和维护。
二、思想成果是人创造的“成果”
思想成果是人创造的“成果”,需要法律予以保护。之所以说思想成果是由人创造的“成果”,是因为该成果是人在认识外界自然界的过程中经过创造完成的,是对外界自然界的必然规律的认识成果。该成果在人与人之间起着一种中介作用,该中介的一端是对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界在内的外界的认识,另一端是创新认识。该思想成果也是通往有价值的有形物的桥梁或中介,具有人人都可接触并利用的特性,不会因为人的使用而被消费掉,尽管这些思想成果赋予给人“消费”的机会有大有小。在有形物共有环境中,个人劳动、行为一般需要并允许共有人在有形共有物中划出一部分以满足个人生产和生活所需。对于该个人经过创造而在该部分物上生成的添附物,该个人具有阻止他人使用和享有该部分物上的添附物的本性,因此,与思想成果创造有关的劳动、行为有可能阻止创新思想成果成为共有知识,进而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另外,在历史的不同阶段,社会也许会面临思想成果“供应短缺”的情形。当出现这种短缺时,那些主张赋予思想成果财产权、不许他人使用其创新思想成果的人就可能无法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一样好的东西。这些情形呼唤国家和法律“出场”,以维护个人创造的思想成果,既消除该思想成果创新人不许他人使用其创新思想成果的顾虑,又使得该思想成果创新人之外的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能使用该创新思想成果,以激励更多的人创造思想成果。由于思想、知识和所有信息形式均在全世界传播,而土地和动产却做不到,故通过在财产法中对人的思想成果加以规定确有必要。②[澳]彼得.德霍斯著:《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2~168页。
人创造思想成果的过程和现象也体现了人的一种自由、可推进性或可操作性特征,通过法律保护确有必要。随着人对外界、自然界必然规律认识程度的逐渐提高,人的创造水平、认识能力、自由程度也随之提高。人越接近必然规律,人就越接近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规律和必然性是不可能被人认知的怀疑论是错误的。恩格斯通过大量实例,论述了持怀疑论观的许多错误。他指出,休谟和康德等许多哲学家在近代哲学家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他们均不承认人类认识外部世界的客观性、可能性,或者至少对人类能够彻底认识外部客观世界表示怀疑。恩格斯指出,黑格尔曾对休谟和康德等人的这些认识错误进行过详细的批判。黑格尔既承认休谟和康德等人在哲学发展史上所起过的重要作用,又批驳了休谟和康德等人的错误原因所在。黑格尔的批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③恩格斯同时认为,对于休谟和康德等人的主要错误,已经由黑格尔说过了,凡是从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所能说的,他都说了;费尔巴哈所附加的唯物主义的东西,与其说是深刻的,倒不如说是机智的、不可令人信服的。恩格斯指出,对这些以及其他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工业和实验。既然人类自己能够创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人类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人类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康德和休谟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论就完结了。动物和植物自身会产生一些化学物质,在人类通过有机化学把这些化学物质一一制造出来以前,这些化学物质一直是这种“自在之物”;当人类通过有机化学开始把这些化学物质制造出来时,“自在之物”就变成“为我之物”了。可见,“自在之物”不是不可被人认知的。例如茜草的色素——茜素,我们已经不再从田地里的茜草根中取得,而是用便宜得多、简单得多的特殊方法从煤焦油里提炼出来了。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17页。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还指出,作为人类的一个历史成就,人类经验自然科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极其辉煌的成果,它证实了自然界本身中所存在的各个研究领域(力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等等)之间的联系,这不仅使得人类有可能完全克服18世纪机械论的片面性,而且使得自然科学本身从经验科学发展成了理论科学。唯物主义的自然认识体系正是在这些理论科学的发展基础上将人类所获得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而成。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正是由于人有可能认识自然界的规律和必然性,所以随着该认识程度的提高,人的自由度也随之提高,法律对该认识成果的保护就是对自由的保护。正如马克思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人的自由前提表现为在人支配自己及其外部自然界之前,人必须对自然界的规律和必然性有一定的认识。该现象必然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产物。人最初是从动物界和群居中分离出来的。在从动物界分离开来的人的一切本质方面,与动物本身一样,人是不自由的。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文字和文化以来,人类社会文化上的每一个积淀和进步,都是人类迈向自由的一步。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126页。人类之所以迈向自由是因为人类对自然界规律和必然性的认识程度有可能逐渐提升,动物之所以不自由是因为动物不可能对自然界规律和必然性有所认识,更不要说提升。它说明,作为人对自然界规律和必然性的认识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成果”是人自由度提升的一种象征。法律对“思想成果”的保护就是对人的自由的保护。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还指出,法律应该成为对付或保护个人的保障,而不是个人成为对付法律的保障,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说的就是此意思,所以人的思想成果应该受国家和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应是无物质基础的抽象物
之所以将思想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因为依据马克思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应是无物质基础的抽象物、不应是超越历史的抽象物。换言之,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不是智力本身,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智力成果本身、思想成果本身。比如,对于发明专利权而言,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不是抽象的发明思想本身,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将该专利发明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将发明思想本身体现于物质成果上的成果。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思想成果实质上主要是一些能投入工业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要论证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思想成果不应是无物质基础的抽象物,就必须先了解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客观规律。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的产生和发展有点类似,它们都是从人的需要和生产出发,逐步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我们有必要研究自然科学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循序”发展。首先,天文学有一定的发展。农业民族和游牧民族为了“定季节”“绝对需要”天文学。其次,数学也有一定的发展。天文学不能脱离数学孤立地向前发展,它必须依赖数学的进步而向前发展。因此,数学促进天文学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再次,力学也有发展的机会。④在农业的某一发展阶段上和某些提水灌溉地区,特别是随着城市的兴起、大型建筑物的出现以及手工业的出现和发展,力学有了“用武之地”。不久,航海和战争的发展又需要力学。力学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数学的帮助,因此力学又推动了数学的发展。可见,科学技术、思想成果的产生和发展一开始就是由生产和实际需要决定的。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9~280页。恩格斯还指出,数学和其他各门科学一样,也是从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中逐渐产生的,比如制造器械和计算时间,测量容积和丈量土地。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页。
马克思、恩格斯还用生动活泼的事例说明科学技术的产生特点与规律。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还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并揭示“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并揭示了人们必须首先解决吃、穿、住、喝等问题,然后“才能从事”艺术、科学、宗教、政治等这一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发展规律的探究。这一普遍规律自古以来并未被“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阐明。鉴于此,直接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在一个民族一定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具有基础性地位。“法的观点”“国家设施”“宗教观念”以至艺术建构在该基础之上,依赖该基础才能逐步发展起来。人类社会上层建筑必须根据这个基础予以解释,过去的有些解释方法都未采用该方法。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4页。对于人类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马克思特别注意和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特点。②马克思指出,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才第一次把“物质生产过程”变成生产中的“科学”应用,变成运用性质的实践科学。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16年版,第576页。这说明,资本主义科学技术是历史发展产物,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将自然科学当作致富的手段,进而使得科学本身也成为那些从事科学发展及其应用的人的致富手段,所以,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为了探索科学发展及其实际应用而互相展开竞争。换一个角度来看,科学发明演变成了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职业。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展,科学因素第一次在人类社会中被人有意识地、广泛地加以推广应用与发展,并体现于人的生活中。这种发展与应用规模是以前历史时代的人们所“根本”“想象不到”的。③马克思甚至认为资本主义自然科学本身是一切知识的发展基础,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有关的“一切知识”的发展一样,自然科学本身的发展仍然建构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这种资本主义生产首次以相当大的程度在人类历史上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提供了从事研究、实验、观察的物质手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16年版,第572页。
恩格斯的观点也与马克思相同,也认为科学的发展应“归功”于生产生活。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第一,工业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十字军远征以来,其发展速度巨大,力学的发展在钟表制造、纺织和磨坊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工业成就,化学发展在冶金、染色和酿酒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工业成就,物理学的发展在眼镜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工业成就。以前,人们只“夸耀”“生产生活”应“归功于”“科学”的事实,但是,“科学”应“归功于”“生产生活”的事实却多得不胜枚举。可以这样说,真正地成系统的实验科学直到当时才有可能出现。第二,包括当时波兰在内的整个中西欧,已经出现“相互联系”起来发展的势头。居于发展前列的国家包括意大利,这得益于该国自己源远流长的文明基础。第三,虽然地理上伟大发现的起因纯粹是基于营利目的,但这种营利归根到底也是基于生产目的。不仅如此,地理上的伟大发现还在人体生理学、植物学、动物学、气象学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无数科学素材。第四,新的科学成就也随之出现,比如,印刷机在当时出现了。④中世纪之后,科学以“意想不到”的力量、“神奇的速度”“一下子”重新生长、发展起来,我们应该把这个“奇迹”“再次”归功于生产生活。工业成就不但为科学提供了可供观察的大量科学素材,而且这些成就本身也为科学提供了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科学实验手段,并使得一些新的科学工具设计有可能出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页。恩格斯在《恩格斯致瓦·博尔吉乌斯》中还指出,技术比科学更基础、更根本。在推动科学前进和发展方面,社会上的技术需要所起到的推动作用甚至比十所大学的力量大。托里拆利等的整个流体静力学之所以产生是由于16、17世纪意大利治理山区河流的需要所致。电学理论也形成于电的实用技术价值被人们发现之后。有些德国人在编写科学发展史时常常错误地认为科学是“从天上掉下来的”。⑤如果像瓦·博尔吉乌斯所说,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状况,那么,科学却在“更大得多”的程度上依赖于技术的状况和需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1~732页。在这些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举出了一些实例加以说明。马克思说,有人早在17世纪就用一架水车作为动力来推动两盘上磨,该设备即是两套磨。由于传动机关规模的不断扩大与水动力不足出现冲突,所以为解决该冲突,科学家们急于从事科学研究,以揭示摩擦规律及形成原因。在研究过程中,科学家们发现,传统的磨是靠磨杆一推一拉来推动的,其动力的机理作用不均匀。于是,科学家们又发明了飞轮理论,并将该理论投入实际应用。根据该理论制造出来的飞轮后来实际上在大工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大工业技术要素和科学要素最初是在类似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兴盛起来的。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4页。
正是由于科学技术、思想成果产生于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所以才使得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晚于商业和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该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颇费笔墨,反复论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指出,费尔巴哈曾特别论及自然科学的“直观”。费尔巴哈认为,一些秘密不为一般人所识,只有化学家和物理学家的眼睛才能“识破”,但是,殊不知,如果无工业、商业作基础,化学家们和物理学家们的自然科学会形成“什么样子”呢?正是基于工业和商业的实际需求,化学家们和物理学家们的感悟活动才使得这个纯粹的自然科学研究目标得以实现,自然科学研究素材得以获得。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9~50页。不难理解,科学技术、思想成果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因为存在着机器制造、机器生产、机器劳动的实际需求。换言之,机器制造、机器生产、机器劳动的出现和持续存在都是由于需求超过供给引起。对此,马克思特别地在《经济学手稿》中予以了解释。马克思认为,以前的传统生产手段的科学技术含量不高,满足不了当时人们的实际需求。社会上的巨大需求呼唤机器劳动这一“革命因素”“出场”。于是当时出现需求超过供给现象。该现象之所以出现,其原因既包括科学发明在工场手工业基础上逐渐产生,促使该现象出现,又包括工场手工业占统治地位时期所建立的殖民体系已经存在、该体系一定程度上所覆盖的世界市场已经存在,促使该现象出现。需求超过供给为“工艺革命”带来了契机。已经发生的“生产力革命”就是以“工艺革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生产力革命”当然会催生“生产关系革命”。在工场手工业基础发明出来的机器投入手工业应用后,这种机器制造规模与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生产状况相适应。随着机器制造规模及应用愈来愈大、愈来愈普及,机器制造、机器生产、机器劳动逐渐变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制造,导致生产资料、生产所使用的机器或工具本身都由机器制造或生产出来。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72~473页。由于机器制造、机器生产、机器劳动愈来愈占统治地位,逐渐淘汰了传统的手工业作坊生产模式,所以它会引发相应的结果。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随着机器制造、机器生产、机器劳动不断地逐渐降低工业产品的生产价格,最终导致世界各国以前的手工作坊制度或以手工工场劳动为基础的工业制度完全被摧毁。这种摧毁效应是世界范围的效应。当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廉价的工业产品进入那些工业基础薄弱、工业以手工作坊为主的被称为“半野蛮”国家以后,物美价廉的外国工业商品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本国的手工业产品会受到强烈冲击。这会导致本国手工业作坊纷纷倒闭,工人大量失业。恩格斯说,事情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今天英国发明的新机器,一年以后就会夺去中国成百万工人的饭碗。大量失业工人的涌现也是促成革命运动的动因。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61页。
正是由于科学技术、思想成果的产生和发展都根源于满足社会和人们的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所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即思想成果不应是无物质基础的抽象物的判断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成果的表述也符合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该表述表明,“思想成果”不是人们所想象的抽象物、无形物、虚无缥缈的客体,而是人的活动成果,是人为满足社会和人们的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创造的“思想成果”。马克思早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就指出,法律是以“当事人的行为”或行为后果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或调查对象,否则就是“对非法行为的认可”。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这说明,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活动及其成果,而不是行为人的“思想本身”。“思想”与“思想成果”不同,能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有无媒介固定人的“思想”。“思想”被媒介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思想成果”。该“思想成果”如果符合法律保护条件就构成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如作品通过纸质材料等媒介“固定人的思想”,该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明创新通过设计图、说明图等媒介“固定人的思想”,该发明创新可依据专利法获得保护,能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的文字、数字通过显著标识等媒介“固定人的思想”,该显著标识可依据商标法获得商标法保护。
对于思想成果而言,不存在天赋共有之类的东西。①[澳]彼得.德霍斯著:《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0页。认为人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分割转让的、不需要制度安排的、人从一出生就享有的、人自然而然地享有一种普遍权利的天赋人权观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对其思想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历史产物、社会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无论是人权还是正当获得的权利,二者都是历史意义上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4页。知识产权是根据法律授予或确认的权利,人对其思想成果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是天赋人权。如果人的权利是“天”赋的,那它意味着人对“天”享有权利。实际上,人与“天”之间谈不上权利不权利问题。③张恒山著:《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人的权利根源于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确认,是人通过国家赋予人以权利,其实质是人赋人权,而不是什么天赋权利。④林雪梅著:《马克思的权利思想》,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54页。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权利,不是天生的、从天上掉下来的权利,而是后生的、由人“生”的权利,是“公意”的社会共同体的一种确认。⑤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那种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不是宪法、实在法赋予的而是天赋予的天赋权利观超越社会、超越国家、超越法律、超越历史,是不科学的、有害的。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关系,没有社会关系,人的自然权利无法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曾指出,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只不过是私有者的“口实”,人权本身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私有者的“特权”。⑥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9页。这说明人权是人的权利,与天无关。权利作为法律上确认的一种权利,从根源上受制于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物质生活和经济条件,同时权利也受制于人类社会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只有当人们能牢固地把握住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经济关系以及由这些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上层建筑多重因素相互之间的矛盾运动,才能科学地解释和理解权利的本原。⑦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
由此看来,那种认为人自然拥有一定的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有类似这些错误观点的人举例说,我国将“人享有人格尊严”载入我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公民即应享有人格尊严,因为人自然享有一定的“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利。殊不知,这种观点在共产主义社会是行得通的、是成立的,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权利,任何人即享有一切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法授予的,是自然而然享有的。但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的社会里,权利总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国家,哪有权利?我国将“人享有人格尊严”载入我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公民是否享有人格尊严应由国家或法律决定,在主权国家里,权利不是由人自然而然地获得的。
四、知识产权不是由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构成
知识产权不是由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构成,而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范畴,其本质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知识产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客体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客体而不是指人的客体。这种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社会关系是人的关系,人才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观念、意识不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观念、意识借用一定的媒介固定起来后形成客体。客体是社会关系的客体不是人的客体。知识产权不是由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构成而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知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并不直接是人的权利,至多间接地是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客体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客体并不直接是人的客体,至多间接地是人的客体。之所以是间接的关系是因为存在着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授予和承认知识产权的国家主管部门。人通过这个中介获得知识产权,所以人与知识产权之间实质上是间接的关系。
从知识产权的来源来看,知识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反映。知识产权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生产与生活需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定权利、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法定权利、法的关系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抽象理念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法定权利、法的关系根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传统,将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称之为“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和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而不应该单纯在意识形态中去寻求答案。人们在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社会生产中发生必然的、一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同人们的物质生产力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合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生产关系构成人们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总和构筑成人类社会经济结构。在该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以及与该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人们的物质生活、人与人之间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从人类发展史来看,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或生产关系产生冲突或发生矛盾。于是,这些人与人之间结成的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此时人类社会革命的时代就来临了。随着经济基础的更迭和变化,建构在该经济基础之上的全部的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化或变革。在考察这些变化或变革时,我们必须区分以下两点。一点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另一点是人们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加以克服的那些政治的、法律的、艺术的、宗教的或哲学的意识形态形式。我们应该以第一点为判断根据,不应该以后面一点为判断根据。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解释这个意识的正确方法必须是从人们的物质生活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矛盾或冲突中去理解和解释。无论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这些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该任务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处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出来。从历史角度来看,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和发展的几个历史时代。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出来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也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向政治国家的过渡不是从家庭等等的特殊本质以及从国家的特殊本质中引申出来的,而是从必然性和自由的普通关系中引申出来的。这完全是在逻辑学中所实现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过渡。这种过渡在自然哲学中是从无机界到生命。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由此可见,建构在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权关系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生活关系和生产关系。
知识产权创造人对其思想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关于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们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实关系、社会关系。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的权利都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的范畴,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的范畴。权利是关于人的权利。在这些关于人的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人是具体的人。相反,作为类生活本身的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这个外部框架有时又对诸个体原有的独立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把诸个体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人与人之间的需要,是私人利益,是对这些个体的财产的保护,是对这些个体的人身的保护。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185页。这说明,作为同属于上层建筑的法权、法律、国家都建构在坚实的社会关系和物质基础上,法定权利来源于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实现同样也需要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这种实现同样根源于人们的物质生产与生活需要。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实现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或工具才能实现。这种所借助的手段或工具仍然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往来和实现有时需要体现以人意思自治的契约或合同作为中介,它体现了人自由意志的一种实现方式。人与人之间意志对意志的契约关系就是人的自由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赠与、交换、交易思想成果,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意志占有财产或思想成果,系出于理性的必然,与人们占有有形财产的原理相同。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仅仅在人的意志中现存的自由人格的实在、定在的理念。在我所签订的契约中,我通过共同意志而拥有所有权、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于是,理性的利益在于我的主观意志成为大家的普遍意志:大家均认为我拥有所有权、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把我提高到这种现实化。②[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80~81页。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也是人自由意志的实现方式,是人的一种自由象征,人在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