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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政策下中职学校现代学徒制实践的困境和对策

2020-01-16吴小辉

教师·中 2020年11期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产教融合中职学校

吴小辉

摘 要:在当前产教融合的政策下,中职院校在实行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基于福建经贸学校与泉州皖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校企合作实践,分析了校企双主体融合困难、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不配套、参与校企合作的一线教师的权益利益得不到保障以及与学业水平测试评价机制冲突等四个困境。由此,进一步提出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央企或国企承担好排头兵的社会责任、实行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联合招生机制、针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一线教师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等观点,以期推动当前中职学校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推广和落地。

关键词:中职学校;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0-08-03 文章编号:1674-120X(2020)32-0073-03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此,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法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4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研究制定了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2014年8月2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教育部就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意见。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若干意见》出台。2018年4月27日,教育部进一步细化出台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福建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2016年3月16日,福建省职业教育与成人司在《2016年福建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中提出加快建立校企协同育人机制。2017年11月6日,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规划(2017—2020年)》。2018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结合福建省实际,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2015年,福建经贸学校(以下简称“我校”)与企业合力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着力构建基于互惠互利打造现代学徒制下的粮油烘焙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仅为我校粮油烘焙专业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良好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高素质、高技能人力资源,还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条基于“产教联动、以产促学、以产促研”,最终形成教育“反哺”行业发展的可借鉴、良性循环的发展路径。

与国家、省市的教育部门在校企合作问题上不断认识、细化、深化的过程一样,我校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迷茫、困惑的难题。

一、校企双主体融合的冲突

我校创办于1979年,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一所老牌粮食学校。依据“对接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资源重点建设品牌(特色)专业”的原则,粮油食品专业被学校确定为特色重点专业。同时,为加大对涉农类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我校一直支持寻求企业来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

2015年,在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试点过程中,特别是在政策引导,长效机制不充分、不明晰的情况下,区域内的几家粮油加工类央企、国企对校企合作,均采取了审慎的观望态度。但考虑到泉州民营企业发达的现状,在政策、措施操作方面相对灵活,以及可以提供一份区域内民营中小企业与学校在现代学徒制中构建、推进的样板,我校最终选择与泉州皖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了基于现代学徒制下的粮油烘焙专业人才培养的试点工程,其中企业出资、出设备,学校提供场地,共同建立生產性实训基地是最大的亮点。然而,两年后,受到外部市场行情等客观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益下滑,双方的合作难以为继,由此成了压垮校企合作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对企业的影响

第一,在学生的课程实习中,企业正常生产、管理等各方面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益,反而降低了生产效率,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第二,企业由于效益不佳、体量微小,而得不到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享受不到减免税的支持。第三,车间实习环境复杂,参加实习实训学生的劳动保险却无法落地,隐患很大,企业忧心忡忡。

(二)对学校的影响

因为企业开工不定时,效益、生产环境逐步恶化,所以企业实力薄弱,生产订单时断时续,学生的课程实习也随之时有时无。校外专家讲座也因企业号召力降低和专家人力成本等因素而形同虚设。教学过程也因时常被切割分块,影响了学生技能鉴定考证、技能大赛训练组织等教学活动。同时学校也随着省内学业水平测试政策“指挥棒”作用,加上教务、学工、后勤等相关部门对与企业合作所享受的权利、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匹配。以上因素致使校企合作状态陷入了聊胜于无的状态。校企主体双方融合过程中的排异性、矛盾,也因企业运营困难、机关单位体制机制运行不畅而被放大了。

无奈的是,当校企双方均意识到“不对劲”的时候,却有力无处使,找不到协调双方共同进退的方法、理顺关系的最佳选择以及居中调停的“第三方”。因而校企合作关系陷入持续恶化之中。

二、与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的偏差

学生进入中职学校时,年龄大多为十五周岁。因为中专是三年学制,部分学生毕业时甚至未满十八周岁,在中职学生现代学徒制培养实践中,学生的“工人”身份同相关法律法规有模糊的界限,所以存在教学和管理上的难度。

例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在学籍管理上,中职现代学徒制学生的身份仍是学生;而在管理上,学生以“工人”身份进行现代学徒制课程实习,其间接受企业调度、考勤,与普通工人一致。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中职学生学徒制课程实习劳动者的身份,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发生课程实习中伤害事故性质难以认定、责任划分不明,学生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

三、参与校企合作的部分一线教师利益受损

(一)教学备课量大

学校教师对理论教学有天然的倾向性,对实践教学有抵触情绪。很多教师平常习惯手头上的基本理论教材,对生产实践知之甚少。

(二)工作量大

在参与校企合作后,一线技能教师成了现代学徒制的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和企业的了解始终处在一线。在教学中把生产一线的经验引入课堂,让学生知晓工作中会遇到的各种突发问题,参與校企合作的一线教师就不得不花大量时间深入企业车间,时时重新备课,工作量大增。

(三)工作节奏不稳定

部分参与课程实践的带队和指导教师习惯了校内朝九晚五的上班节奏,对企业车间因产品订单不稳定造成的工作时间时长时短、节奏时快时慢、氛围时紧时松现状很难适应。这常常造成教师下去带队、指导时走形式、走过场,从而为安全生产、效益生产留下了隐患和不和谐的现象。

(四)利益分配没体现优势

参与校企合作的教师在学校里并没有获得职称、岗位、工资、奖励上的倾斜,反而因为课时量折算、上课时长、上课时间不稳定等原因造成金钱、休息时间等的损失。

(五)承受安全压力大

中职学校学生教学及管理难度较大,学生的学习空间一旦由教室移至车间,教学、生产环境就变得更加复杂;加上课程实习期间的教师、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一线教师普遍对其间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要承担过重责任,感到担忧、畏惧,放不开手脚,只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应付。

四、与学业水平测试评价机制的冲突

为完善中职学校的评价机制,福建省建立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制度,印发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在中职学校开展了学业水平测试。这一机制在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升通道的同时,也带来了两者之间模糊掺杂的弊端。

一方面,学业水平测试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融合有待完善。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艺型、操作型的技术人才,注重实践操作而不是抽象理论,这是中职教育特殊的地方。很多数理化理论基础薄弱的中职学生为了应付学业水平测试,完成“及格”这一使命,唯有“死记硬背”,他们仿佛进入了普通高中。从2018年和2019年福建省两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测试的考试内容来看,比较注重对书本知识的记忆考核,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比重较低。

另一方面,学业水平测试无形中成了中职学校的“教学指挥棒”。为了迎考,学校将大量的课时资源投入学业水平测试的备考,挤占了大量专业基础课和技能课课时。以往在中职学校存在感不强的语、数、英教师一下子抢手起来,很多学校发现基础课教师不够用了,于是大量招聘基础课教师。与此同时,专业技能课程的数量和学时减少,更枉论有限的资源如何倾斜到校企合作中了。

那么,在当前的产教融合政策下如何解决以上中职学校现代学徒制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呢?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开展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出台,说明以学校为单核的职业教育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当下需求,让行业企业更多地参与中职人才培养,走校企合作双核之路,已成为共识。行业协会是行业企业的代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需求十分了解。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作为相对独立的机构,又能超然于单个企业,能够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校企合作。

第一,行业协会的参与,使得现代学徒制中校企双主体增加为三主体,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中职学校与企业间的利益有客观公正的协调主体。

第二,行业协会的参与可以改变原来学校与单个企业点对点的脆弱关系,学校借助行业协会能达成与产业界的合作,因而校企合作可持续增强,不会由于合作的某一家企业运营不畅而受挫终止。

第三,行业协会的参与,可以让学校全面了解行业现状和企业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及课程内容,缩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

(二)以央企或地方国企为校企合作排头兵

谁来当好这个排头兵?区域里的央企、地方国企此时就要“该出手就出手”,要承担好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因中小企业大部分无法承担尝试容错的成本,一旦经营遭遇雪崩,校企合作容易出现“覆巢无完卵”的局面,而央企、地方国企因为体量大、宏观格局高、政企关系密切,在强化政策引导、先行先试、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进一步来说,央企、地方国企可以树立引领示范旗帜,引领中小企业跟随参与,“众人拾柴火焰高”,从而逐步加深整个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程度,形成产教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此外,在顶层设计上,政府要通过安排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给予企业相应的鼓励和支持。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可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平台建设、科学研究、示范企业评选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三)实行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联合招生机制

将中职现代学徒制培养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融合,区域内的中高职学校和大中型企业联合实行现代学徒制联合招生,确定中高职适合的衔接培养专业,实行分段培养,共同制订五年一贯制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安排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学徒制课程实习和顶岗实习。

一方面,由于五年制大专学生无须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可避开与学业水平测试评价机制两套并行轨道的冲突,实现中职学校现代学徒制与高职学校现代学徒制轨道前后一条直道上的衔接。另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减少由于学生年龄小而造成学生在现代学徒制当中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保障的问题。

按现行招生政策,学生在中职秋季入学后均满16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可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在实际操作中,学生年龄小,在现代学徒制联合培养协议中,往往不得不以四方协议来体现,即学校、企业、学生、家长。如此一来,主体过多,各唱各调,一旦发生临时急事重事,容易反应过慢,推诿扯皮。但如果是五年制大专,学生在中职三年级的第一学期,学生均满18周岁,已获得法律上的成年人身份,身心成熟,則可“水到渠成”,进入现代学徒制中的课程实习阶段。

(四)针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一线教师,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在利益分配上,针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一线教师,学校应该在晋升职称、课时酬金及奖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激励更多教师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深入车间,贴近师傅。这样,教师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去掌握企业车间生产的各种细节,接触车间遇到的各类问题,从而可以把生产技术和管理的一线经验融入自身教学中。

在保障政策上,扎实推进现代学徒制实习实训的规范化。在现代学徒制的实际操作中,面对这一新生事物,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保障措施暂时不完善,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不应“和稀泥”,让一线教师去“扛雷”面对,既要“成绩”,又抱着“没事就好,有事找你”的态度,而是应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实际情况、争取政策,保障参与校企合作的教师在过度承担安全责任、工作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等方面无后顾之忧。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更要切实发挥教师代表的主体作用,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实践变革中,大部分一线教师第一次与企业“零接触”,面对与传统教学截然不同的教学环境,就会产生为何教、教什么、如何教、试错容错成本如何以及谁来给我们“撑腰”等疑问。

随着当前产教融合教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现代学徒制的广泛试点,教师成了打通校企合作“最后一公里”的最后落地者和落实者,因此校企合作要实现可持续开展和发展,就必须紧紧依靠教师这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争取一切政策和配套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新时期,教代会制度,要有明确的定位、职权,法律地位,确保教代会的群众性、权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广大教师“撑腰”,让教师安心致力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区域人才培养做好服务,做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件大事和实事。

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了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了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了政府、企业、学校、行业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是新生事物,结果可能是丰收满满,也可能是颗粒无收。在我校现代学徒制的试点过程中,某些环节不免要走一些弯路,但这也将成为后来试点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J]. 教育科学论坛,2018(Z1):7-10.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J].西藏教育,2014(19):6-11.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颁布[J].山西农业:致富科技,2003(2):55.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J].司法业务文选,2012(37):17-27.

[5]缪晓燕.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水平测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以公共基础课为例[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6(8):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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