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进展
2020-01-16李志刚
李志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191)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深入推进,我国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和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使危机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中由环境污染或环境风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即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涉事民众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采取各种方式向各级政府或涉事企业表达诉求,对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聚集性事件。目前国内学术界已经对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诸多研究,笔者拟从类别划分、爆发原因与治理对策三个方面对国内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进展进行梳理,以期提高人们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促进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
1 环境群体性事件类别划分
类别划分是指将事务或事件划分为类和种,使其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关系的过程。根据不同的标准,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污染类型,可以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热污染以及混合污染等[1]。根据不同的诱发原因,环境群体性事件可分为污染型和风险型两种类型,二者侧重于强调引发环境冲突问题的内在性质差异[2]。根据事件特征和利益关系的耦合性,环境群体性事件可分为情绪耦合型和直接利益型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因环境污染事件激发了个体或群体的不满情绪,因而在心理和行动上达成共识而采取的统一行动,后者是指个人或群体的共同利益受到直接危害而作出的统一抗争[3]。根据触发状态的不同,可将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救济型,前者是公众担心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后者则是公众已经遭受到了环境污染的伤害[4]。根据事件发生地域,可以分为城市和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并且目前呈现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形势更加严峻[5]。
2 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
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是国内学术界重点研究内容之一,经过归纳梳理,本研究从社会结构、利益主体以及制度与心理等视角进行呈现。
2.1 社会结构视角
工业化和城市化构成了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基调,社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社会分化加剧,甚至出现社会结构断裂等现象,造成部分民众的相对剥夺感,为了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增加归属感就有可能采取一些对现有制度构成挑战的方式,并且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得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各种新的社会冲突的诱因[6]。李伟权等[7]结合A市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证分析,总结出微信传播主体、传播渠道、传播内容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叠加效应和多重作用。
2.2 利益主体视角
政府、企业和民众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没有达到利益均衡是引发事件的主观原因。包括政府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群众利益至上的意识,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力以及应急决策不当或回应不足等问题[8]。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被当地政府引入,用以提升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但环评问题、信息公开问题造成民众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招商引进的工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忽视环保投入,肆意排放污染,给周边环境造成损害,民怨累积[9]。近些年民众环保意识、维权意识显著提高,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民众往往先与企业沟通,进而采取信访和上访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由于没有得到政府和企业及时、有效的回应,民众的体制内诉求失灵,最终形成一定规模的环境群体性事件[10]。
2.3 制度与心理视角
彭小兵等[11]认为目前民众制度化诉求渠道瘀滞,很容易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表现在:首先,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环境事务上通常是上一级政府权力的延伸,一般很难有效回应民众的环境诉求;其次,民众上访多数也被拒之门外,即便受理也是秉承属地管理原则,转交当地政府,诉求渠道并不畅通;最后,诉讼救济机制不健全,一方面诉讼成本高,一般民众很难承担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环境危害的取证困难,操作复杂。刘振华[12]认为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尤其是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环境法治建设仍存在环境立法不完善、基层执法疲软、司法救济不力、环境守法意识薄弱等问题,制约了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导致出现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从而引发了环境群体性事件。朱德米等[13]通过社会心理演化博弈机制和昆明PX事件的实证分析,总结出城市地方政府具有优先行动的决策权,如果采取相对强硬的应对策略则很容易激发城市民众的愤怒和不满情绪,并且这种情绪更容易感染他人,最后引发采取斗争策略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程军等[14]指出环境群体性事件外显行动的背后,有着与其高度相关的内因情感,情感则源于受影响群体环境安全、环境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受损,受影响群体对于社区空间的积极情感,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相继转化为对于环境设施、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消极情感。
3 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
目前关于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的观点和论述较为丰富且分散,众多研究者提出的治理对策也各有侧重。
3.1 侧重协商民主参与
卢春天等[15]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合作治理理念,相较于传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模式具有更大的优势,强调各主体协商参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治理,并需要采取搭建协商平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培育民间环保组织、深化环境信息公开等措施来保障和推动政府环境整治转向多元主体治理。李巍[16]将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纳入协商民主的理论视域下,通过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的剖析,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的缺陷,并借鉴国外经验,建构包含完善平等协商程序机制、建立利益衡量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制等在内的协商合作式治理模式。马奔等[17]在对浙江余杭“中泰垃圾焚烧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协商民主可以完善环境群体性事件决策机制,提升民众的认同感,同时也可以重建政府公信力,培育公共精神,并提出从群体抗争到协商对话,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互动是未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破解之道。
3.2 侧重法律法规治理
郭倩[18]认为法律失灵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推动要素,在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应该坚持生态文明理念,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比例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私力救济优先、公力救济保障原则,从法律角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并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孟甜[19]归纳了环境纠纷的处理方式,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民众通过上访、调解、仲裁、诉讼等体制内途径来解决环境纠纷。但是大多情况下,民众并没有采取这些体制内方式,反而采取阻塞交通、围堵政府大楼甚至采取暴力冲击等体制外手段。并提出建立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环境纠纷解决的支持体系以及优化制度运行环境等对策建议。于涛[20]认为,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不仅需要政治伦理的支持,还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立法、司法和政府行为的指导,并提出包含刑事预警机制、刑事防范机制、刑事启动机制、刑事控制与化解机制、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内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任峰[21]强调在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现有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着立法严重不足、监管乏力、司法治理模式边缘化、事后救济难以恢复生态环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行政诉讼禁令判决,并完善审查标准、违法标准和适格标准的认定,从而实现树立司法权威、防范环境风险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3.3 侧重处置机制构建
于鹏等[22]从静态和动态视角分析了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演化机理,并根据静态演化机理构建包含应急预案、环境评估机制、公民参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内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一案三制”,根据动态演化机理建构了分类型、分阶段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张诗晨等[23]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操作化,概括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并通过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公众参与能显著减小环境群体性事件规模,而专家论证却没有显著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从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秦书生等[24]强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非线性机制作用下的发展过程,号召建立健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决策与处理机制以及事件发生之后的持续跟踪机制与社会危害管控机制。李志刚等[25]基于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在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事前预防机制建设,阻断诱发因素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冲突升级等治理路径。
3.4 侧重社会风险防范
汪伟全[26]认为风险放大是环境群体性事件暴力抗争的逻辑起点,而暴力抗争主要经历不满情绪的形成、持续发酵、焦点事件和冲突与对抗等四个阶段的演变过程,民众与政府最终通过一系列政策博弈,使环境冲突得以解决,并提出塑造风险沟通的新型合作关系、从压制式管理向回应式治理模式转变、建构相互信任的风险文化等措施来破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困局。张乐等[27]从四个层面提出应对邻避设施风险评估的对策建议:一是从体制上理顺维稳办与其他评估责任主体的关系;二是从技术上提高公众参与度;三是从法制上明确稳评的地位;四是从学理上阐明公众邻避情结的路径依赖。施丽芝[28]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风险规制存在公众参与先天不足、专家权威性遭质疑、政府立场不坚定等问题,需要从培养公众环境风险意识、构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与责任制度相结合等方面着手,促进环境风险规制的有效运行。詹承豫等[29]通过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案例比较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主要进行风险信息交流沟通,事件发生之后以利益协调沟通为主要特征,探讨了从风险信息交流转向利益协调沟通的内在机理,最后强调不仅要完善顶层设计,建立起科学、完善、立体的处置机制,还要选择恰当的风险沟通模式,完善风险处置方案。
4 结论
综上所述,国内学术界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已经进行了多层面、多角度的研究,得出一些卓有成效的论述,为环境群体性事件具体解决策略的提出和实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也有一些方面稍显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第一,与最新环境群体治理理论结合不够紧密;第二,大多基于规范式研究或定性研究方法,对定量研究方法应用较少,采用混合研究方法的研究更少;第三,主要关注政府、污染企业和民众的参与及其互动,对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学者等主体的研究稍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