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历程与经验
2020-01-16邱春林
邱 春 林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103)
治理作为一种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新型政治模式,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当然,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薄弱、文化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治理落后的乡村,不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即使是进行了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也不能提供一种一成不变、可以复制的成功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表明,我们党和政府围绕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乡村治理实际,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实现了乡村治理理论的与时俱进。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随着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学界的研究成果在乡村政策制定和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应用,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得以进一步推进。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内学界对治理理论开展了相应的研究和探索,对治理理论的认识按照研究进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翻译、介绍国外治理理论相关著作,了解其动态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主要侧重于对治理理论的学习借鉴与解读(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内学者关注治理理论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最早的一篇文章出现在刘军宁等主编的《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概念》中”;智贤先生的《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也是较早系统介绍治理理论的文章,他在文章中将Governance译为治道,并认为,“治道是关于治理公共事务的效能,驾驭经济发展的能力”[1]。俞可平关于治理理论的著作《治理与善治》就治理问题从不同角度给予了相应探讨。此外,有学者认为,“治理的主要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营部门合作”[2]。毛寿龙就指出,英语词汇中governance,既不是指统治(rule),也不是指行政(adminsitration)和管理(management),而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而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它是对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的替代,意味着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管理的诞生,因此可以译为治理”[3]。还有学者认为,治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社会管理力量多元化格局的关注,对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的重视和关切”;二是“治理理论在关注社会管理力量多元化的同时,对政府的角色给予重新定位,是有效政府与元治理概念”;三是“在明确了政府的角色之后,对治理的网络管理体系做出了重要的阐释”[4]。
另外,中国学者也开始尝试将治理理论运用在解决中国问题上,如徐勇等人就尝试把这一理论应用到农村问题研究上,并提出农村能人模式,他认为,“在分权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社会转型时期,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经济能人崛起,并在乡村社区政治运作中居绝对支配地位,形成能人型治理模式”[5]。后来,他又提出了“县政、乡派、村治”[6]的构想。
此外,针对农村治理改革,有些学者提出了中国的改革需要上下配合、左右联动、制度配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改革的“孤岛现象”(1)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加之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发展,成为乡镇体制改革的动力来源。各地的乡镇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重点都不同,出现了多种模式,有的从乡镇长直选入手,有的侧重乡镇行政管理改革,有的抓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还有的试行乡镇综合体制改革,即“定点改革”而非“联片改革”,故称之为“孤岛现象”。参见郭正林:《乡镇体制改革中的“孤岛现象”》,《半月谈》(内部版)2004年第8期。等。当然,学界就国外的治理理论所做的翻译和介绍,也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治理理论在国内的发展。
简而言之,治理更多地强调的是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方面,这不仅包括公共机构和行为者,还包括非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如各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当然,其具体行为方式也有不同变化,如更多地从单方面的权威转向多方共同参与,乃至协商、谈判。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从统治走向治理已经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治理代替管理也体现了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其实质就是社会管理过程的优化,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阶段:治理研究发展的新阶段,主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为标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有学者认为,“西方治理理论与中国本土治理理论的错位现象逐步凸显,国家发展和治理实践表明,治理理论只有在本土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理想的重塑”[7]。所以积极开展本土化研究,把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才更有利于利用治理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各个领域的现实问题。其中,许海清主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俞可平的《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胡鞍钢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燕继荣的《社会资本与国家治理》,张小劲、于晓虹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陈家刚和俞可平的《基层治理》,张志安的《网络空间法治化:互联网与国家治理年度报告》《大国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周敬青的《现代政党治理比较研究》等都是有关治理理论极其重要的研究成果。
我国治理理论的研究成果逐步在农村政策的制定中加以实践,推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和重大原则,也是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8],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当然,治理理论要想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实现善治,遇到的困难也很多,除了治理理论自身的问题,还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例如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文化、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不发达的民间组织等因素。客观地讲,在改革开放的实践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即村民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新体系。
二、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历程
(一)毛泽东乡村治理思想的起步与探索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非常重视乡村治理工作。从革命时期提出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农村问题,到提出“工农武装割据”理论;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从合作化运动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再到妥善处理农业、轻工业、重工业关系问题等等,其关于乡村治理的思想理论非常丰富,为推动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的乡村治理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始终把农民置于革命和建设的主体地位。他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中国的民主主义者如不依靠三亿六千万农民群众的援助,他们就将一事无成”[9]。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推动乡村治理同样需要依靠农民,对此他指出:“他们无论在革命斗争中和建设工作中都是一支最伟大的力量。”[10]事实上,毛泽东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二是毛泽东提出了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新中国成立后要逐步实现“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先进的工业国”的奋斗目标[11]。那么,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呢?毛泽东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从全面学习苏联经验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以苏为鉴发生了一系列思想转变后指出:“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2]从而进一步确认了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另外,毛泽东还非常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无法提高”[13],他认为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三是毛泽东非常重视乡村的全面发展。他特别关心农民的生活问题,“国家要积累,合作社也要积累,但是都不能过多。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12],并肯定了国家发展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农民收入增长虽然不快,但其生活却是在不断改善,生活福利也在不断增加。此外,毛泽东对农民教育也十分关注,他认为把农民教育好是社会主义乡村建设的关键,其农民教育观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同时,毛泽东还十分注重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和培训,为此,他要求各级干部要经常下农村参加生产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邓小平乡村治理改革的起步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成功实现了党的工作中心的转移,并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乡村开始并实现突破的。
邓小平关于乡村治理的思想非常丰富。一是强调“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14]。他非常重视农业发展,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翻两番,很重要的是这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能不能达到”[14]。中国的改革为什么要从乡村开始?邓小平指出,“因为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在农村,如果不解决这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的生活问题,社会就不会是安定的。工业的发展,商业和其他的经济活动,不能建立在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的贫困的基础之上”[14]。二是关注农村的稳定。农村的稳定发展对于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对此,邓小平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15]。当然,对于稳定的方法,他提出就是要发展经济,真正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三是针对我国国情和乡村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先富、共富论”。所谓“先富、共富论”,即“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然后,在不削弱发达地区活力的前提下,先发展起来的地区支持贫困地区”[16]。四是重视乡村治理的制度建设。从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鼓励,到对村民自治的规范,邓小平始终高度关注乡村治理的制度建设,以制度推动乡村发展。他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17]。五是重视教育、科技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如何快速推动农村社会发展,除了在生产关系方面要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外,邓小平还十分重视科技在推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提出教育要坚持“三个面向”,到提出“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的命题,都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对于教育和科技的重视。1981年12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过去,在领导农业生产中,对科学的作用认识不够,忽视了智力投资和现有人才的使用,必须及时纠正”[8]。
(三)江泽民乡村治理改革的新探索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带领全国人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框架。特别是在乡村治理方面,江泽民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
江泽民的乡村治理思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特别强调发挥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乡村治理也不例外。他把新时期党的建设提到“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全面阐述了党的建设,并围绕实现“一个总目标”,解决“两大课题”,加强“三个方面建设”和发挥“三大优势”,形成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本内容。二是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对此,他指出,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农村扶贫工作是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因此,必须大力开展扶贫攻坚,只有解决了农民的贫困问题,“三步走”的战略部署才能不断推进并逐步实现。而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国家统筹解决西部农村贫困的重大决策之一。三是重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江泽民指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包括村组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事关乡村治理的法律得以上升为国家意志。
(四)胡锦涛新农村治理的创新与实践
进入21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扎实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从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
胡锦涛的乡村治理创新与实践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他提出了“五大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同时,他也多次强调“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走城乡互动、工农互促的协调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辖射和带动作用”[18]。二是注重改善农民民生,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推进“三农”工作的新途径,而这就要通过建立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来实现,充分发挥新型农民主体地位的作用,维护农民权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公共服务;同时还提出了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三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胡锦涛指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改革发展,必须着力在农村改革发展上取得新突破,面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继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这其中最突出的举措就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开始从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时代进入到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与此相适应的是稳步推进系列配套改革,如农村户籍改革、农村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乡镇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综合配套改革,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最终形成与党委政府互联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为推动农村治理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五)习近平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着眼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扶贫,生态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提出了一系列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从而稳步推进了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乡村治理重要论述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与理论指导。乡村党建是我国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党建是乡村能否全面实现小康,能否全面深化改革,能否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农的根本保障。二是扎实推进精准扶贫。他多次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在贫困的老乡能不能脱贫”[19]。2015年2月13日,他在《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扶贫开发推进到今天这样的程度,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搞大水漫灌、走马观花、大而化之、“手榴弹炸跳蚤”不行。农村扶贫工作要做到“六个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三是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20]。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鼓励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即法治化道路。四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实施。习近平提出要建立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事实上,治理有效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这一转变也是推动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必然之选。
三、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治理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带给我们很大启示。事实上,治理所倡导的“善治”目标,也是我们推进乡村治理的一个参照。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乡村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稳步推动乡村领导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在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了基层民主改革,实现了村民自治,切实发挥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也发挥了党统筹领导协调各方的优势。
一是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党领导乡村治理工作的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履行领导推动农村治理发展的责任,认真执行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真正树立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思想和理念。要从完善制度入手,特别是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农村治理工作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要将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真正转向农村,真正实现财政新增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保障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公共设施向“三农”延伸、公共服务向“三农”覆盖。
二是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党领导乡村治理工作的论证咨询机制。按照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农村治理工作决策机制的要求,整合涉农资源,加强对农村治理改革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乡村治理改革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把党和政府、高校、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组织起来,形成农村治理工作的网络体系,围绕农村经济、农村文化、生态环境、农村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遇到的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科学论证、集思广益、提出对策,为党和政府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并通过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平台听取广泛民意,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党的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是创新和完善党领导乡村治理工作的社会参与机制。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农村中各类民间社会组织人才荟萃,联系群众广泛,他们在推进乡村治理改革过程中各有不同的优势。可以采取定期召开党委农村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由各级党委农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人大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协及各类民间组织团体参与,研究农村治理问题,共同推进农村治理改革与发展,广泛发动各行各业、各界人士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来。此外,还要进一步探索拓展网格化治理,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推动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健全村民自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可以将政府行政部门中一些可转化为社会化的职能转移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承担,推动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科学分离、监督与服务的科学分离,构建高效、有序、科学、可持续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和农民。
(二)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
治理理论更多地强调了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它认为政府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一样,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员,并在治理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更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其中,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之一。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激发,从而使社会治理成本降低、治理成效显著提升。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归根到底要依靠亿万农民,要放开农民的手脚。有鉴于此,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21]。农民是参与农村治理的主体之一,对此要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尤其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22]塞缪尔·亨廷顿也曾指出,“如果农民默认和认同于现存的政治体系,那么它就为政治体系提供了稳定的基石。倘若农民积极地反对政治体系,它就会成为革命的推动者”[23]。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群众路线已经成为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同样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在实现党的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政策一定要从基层来,再到基层去。
(三)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乡村治理法治化
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农村基层事务,即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农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将农村基层一切需要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农村法治建设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法治化也是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依然不高,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贿选,选民的非制度性参与,宗族、非正式组织等因素对选举的消极影响,基层政治主导力量对村委会选举不够重视或不当介入,等等。事实上,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道路不同于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道路,未来,农村治理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将会更多,难题也更大。
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需要确立法治化的理念。当前,我国农村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农村法治建设还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民意愿,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鉴于此,处理好乡村治理中人与法、权与法,以及行为与法的关系,改变农村治理中的人治特征、权力的随意性和强制性,以及运动式治理方式,都需要建立健全规范乡村治理的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现实效力,增强乡村治理主体和参与者的法治观念。事实上,只有走法治化之路,才能将乡村治理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体现和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人们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还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迫切需要树立法治化的理念、树立法治思维。因此,农村党员干部要主动学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理念,在推进乡村治理过程中不断用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规范行动,带动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社会、党内、行政等各类监督,让权力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此外,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要善用法治理念、法治手段促进发展;要用法治来化解矛盾,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诉求和实际需要。
(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治理理论与实践的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善于继承、发展和创新的政党。从毛泽东提出的“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现代化”,到邓小平提出的“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个飞跃”,到江泽民提出的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到胡锦涛提出的统筹城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到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发挥农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重视推动农业发展,始终重视妥善解决农村问题。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更是围绕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探索和实践中实现了党的乡村治理的与时俱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