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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理论视阈下农村失独家庭困境应对策略
——基于川渝两地的调研

2020-01-16赵仲杰郭春江

理论月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家庭

□赵仲杰,郭春江

(北京建筑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2616)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渐趋严格,以1982年党在十二大上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于同年12月把计划生育写入宪法为标志,我国正式进入“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阶段。近40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对于遏制我国人口增长效果显著,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82年底22.28‰和15.68‰下降到2017年底12.43‰和5.32‰[1]。在这一时代背景下,80年代开始有大批新婚夫妻出于个人意愿、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以及对国家人口政策的积极响应等原因选择只生一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随之产生。然而,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而且越是到家庭生命周期的中后期,其风险越大[2](p198)。一旦子女出现意外导致伤残甚至死亡,整个家庭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和挑战。研究发现我国农村失独家庭数量高于城市。周伟(2013)通过分析“四普”到“六普”的数据发现全国1.79亿独生子女中,7949万人为农业户籍,9927万人为非农户籍。虽然城市独生子女人数多于农村,但农村人口的死亡率(30岁前)几乎两倍于城市,推算得到农村约存在158.57万户、城市存在约82.69万户失独家庭[3](p2),并且农村失独风险在地域上呈现中西部高,东部低的特点[4](p3)。受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城乡之间在社会保障、经济水平、公共服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失独这一特殊事件的发生对于农村家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2018年7月,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困境·责任·制度:我国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问题研究》的主持人,笔者带领课题组成员以集中抽样、每户一位调研对象的方式,在四川省仁寿县和重庆市丰都县两个地区对127户农村失独家庭开展了入户问卷调查。

表1:社会人口学特征分析

一、研究方法及样本介绍

2018年7月,课题组选取了农村失独家庭数量比较多的地区重庆丰都县和四川仁寿县作为调研区域。在这两个县中,丰都县共有30个乡镇(街道),有306户失独家庭,其中,农村失独家庭有219户,我们选取了六个镇:社坛镇、高家镇、树人镇、包鸾镇、仁沙镇、龙孔镇进行了整群调研,共调研61户,发放问卷61份,回收61份。之所以选取这几个镇,是因为这几个镇拥有相对较多的失独家庭。同样地,在四川仁寿县选取了七个乡镇——满井镇、钟祥镇、洪峰乡、龙正镇、黑龙滩镇、慈航镇和彰加镇,共调研66户,发放问卷66份,回收66份。问卷主要设计了失独家庭社会人口学状况,包括年龄结构、经济状况、家庭结构、健康状况、与家人的关系等;社会保障现状及需求状况,包括领取“失独家庭”特殊扶助金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政策扶助情况等;社会支持状况以肖水源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为基础,针对农村失独群体的特征进行了适当调整。

由表1可知,在所有接受调研的127位对象中,男性共83人,占比65.4%,女性44人,占比34.6%。从年龄来看,人数最多的是61岁—70岁,共50人,占比39.4%,而后依次为51岁-60岁组和71岁—80岁组,分别占比27.6%和22%。从文化程度看,42.3%的被调研者为初中以上文化,57.7%为小学和初中文化;从婚姻状况看,34.6%的被调研者无配偶陪伴,29.9%的被调研者是独居状态。

整体看来,本次调研的127名农村失独者中男性居多,72.4%的人已经超过60周岁,为老年失独者。部分失独者婚姻破裂,独自居住,处境令人担忧。

二、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

独生子女家庭中,孩子对父母而言几乎意味着所有,是整个家庭的希望。独生子女家庭是父母与子女构成的家庭中最简化的形式。结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5](p44)。家庭既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个系统,一旦独生子女去世,家庭的结构将不再完整,家庭将面临巨大的困境,特别是较早响应国家政策的夫妇,如今他们即将或已经步入老年,面临着身心健康、社会保障、家庭生活等一系列的困境。对于处于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而言,更是困难重重。

(一)微观层面的困境

1.心理创伤、敏感自卑。独生子女是父母的精神支柱,独生子女去世最直接的即是对其父母情感和心理上的冲击和伤害,直接让家庭陷入危机。“行年三十已衰翁,满眼忧伤只自攻。今夜扁舟来决汝,死生从此各西东。”[6]这是诗人王安石在悼念自己去世的小女儿时所著的《别鄞女》。“白发人送黑发人”“暮年丧子”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家庭、为人父母最不能承受之殇,对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而言,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倾注了父母毕生心血,孩子的离世无疑会对父母造成巨大的情感创伤。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防御机制成熟度低的父母而言,独生女子的去世会造成一定的心理甚至精神健康问题。

当谈起子女去世事件时,本次调研的127位失独者中,3.1%的人表示对子女去世无法接受,绝不会谈起此事;14.2%的人认为谈起子女时自己无法控制情绪;30.7%的人虽然表示已经接受现实,但仍未走出失独的痛苦。

表2:失独者谈及子女时的感受 N=127

在心理卫生需求方面,有95人认为自己存在心理卫生服务需求。37.9%的人认为自己需要接受心理疏导服务,36.8%的人希望志愿者登门服务,在涉及社交的选项上,需求体现并不明显,仅有少数人希望结交新朋友、外出旅游以及加入社区家庭支持小组。

表3:失独者心理卫生服务需求 N=95

失独者的社交需求低,笔者推测是由于失独者容易在人际交往中产生自卑情绪而导致其不愿与子女健在者交往。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人成才是父母自信心、幸福感和成就感的重要来源,相比于孩子健在、家庭幸福的邻居亲朋,失独者会陷入自卑和绝望,甚至走向自我封闭。

2.感情破裂、家庭解体。孩子的去世对于父母双方而言都是极大的打击,易导致父母双方的情绪陷入长期的低迷、消沉。处在这样消极状态下的夫妻难免会有争吵、互相指责甚至长期的冷战,结果让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本次调研中,仅有29.9%的失独家庭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未来,大部分61.4%失独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创伤难以愈合,生活失去希望。

表4:子女意外对家庭的影响 N=127

独生子女家庭仅由三个人组成,三角的平衡一旦被打破,家庭或将难以为继。而且独生子女家庭越到后期风险越大,随着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地位提高,很容易出现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中的“倒三角”式家庭结构,从而导致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出现问题。而一旦独生子女去世,对于那些夫妻本就不和、感情薄弱,主要依靠孩子作为夫妻关系纽带的父母,孩子的离世也就意味着婚姻家庭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土崩瓦解。婚姻的结束对农村失独家庭夫妻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离婚意味着翁婿、婆媳、连襟、妯娌等以婚姻为纽带而产生的关系将不复存在,工具性和表达性的社会支持大量减少。

3.经济紧张、生活拮据。独生子女去世会给其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从经济收入方面来看,在经济不宽裕的农村家庭中,青壮年独生子女是家庭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他们的离世会使家庭收入减少。调研发现,农村失独者的经济来源有限、收入较低,只能靠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给予的补助度日。从经济收入结构表5中可知,当前政府补贴和养老保险金是大部分失独者的主要经济来源(81.7%的人选择了前者,38.9%的人选择了后者)。农村失独家庭的经济收支状况则更令人担忧,表6、表7表明,55.9%的失独者月收入不足1000元且其中34%的人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28.6%的人甚至还有额外的经济负担。

表5:失独者经济收入结构 N=126

表7:失独者月收入与经济负担状况交叉表 N=124

从经济支出方面看,如果孩子是因病去世,那么在其去世前家庭可能会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有些家庭甚至会因病致贫,背上巨额债务;此外,学者姚兆余(2014)研究发现,在一些农村失独家庭中,有不少老人还承担着失独第三代——孙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能力提出了更大的考验[7](p87)。

表6:失独者月收支交叉表 单位:元 N=125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失独家庭在乡村社会的礼物交换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会导致其经济压力进一步增大。阎云翔先生在其著作《礼物的流动》中归纳了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家庭在礼物交换方面的特点,空巢家庭/老年夫妇家庭处于家庭生命周期末期,其操办仪式的机会几乎没有。失独家庭在礼物交换体系中存在礼物流入减少而流出增多的趋势。一方面,失独家庭子女去世导致其家庭难以再操办新的仪式,在子女的葬礼之后,失独家庭几乎很难从礼物交换体系中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因失独家庭在过往的生活中为孩子操办仪式欠下了诸多人情债务,所以家庭的礼物流出难免会大于礼物流入。

4.步入老年,健康愈下。心理—生理—社会视角表明个人的心理状态、生理状况和社会处境三者之间是相互塑造和影响的。丧子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会造成长期性的心理伤痛和精神压力,不利于精神健康。同时,随着失独者年龄的增长,他们逐渐步入老年期,不仅会出现诸如白发、耳聋、眼花、驼背、牙齿松动脱落、皮肤皱纹等外显特征,而且其脏器和身体各组织系统也会出现衰退。因此,在心理与生理的双重压力下,农村失独者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很容易患上各种疾病。

在一定保障的基础上,农村的贫穷有时候还可以克服,然而子女离世的精神打击则会击垮老年人的身体。正如在泰国农村的一项研究发现那样,子女所提供的支持对于减轻老人在身体上的病痛和抑郁症有重要的作用[8](p216)。而子女的逝去却直接减少了父母所能获得的“儿孙绕膝、端茶倒水、洗衣做饭、心理慰藉”等社会支持,而这一缺失很可能直接导致其健康出现问题。

表8:失独者身体健康状况自评 N=124

表9:失独者照顾需求情况 N=126

本次调研中,64.5%的失独者身体状况处于一般及以下,情况不甚乐观,但大多数失独者生活仍可自理,仅12.8%的失独者存在照顾需求。

5.自我标签、权能流失。在实地调研中,笔者观察发现农村失独者存在自我标签的倾向。标签理论认为,负面标签是一种强烈的负面看法,会使个体改变自我意识,影响自我认同,不断依据标签进行自我修正,这个过程犹如一种烙印,如果任其发展,个体最终将活成标签所定义的样子。对于农村失独者而言,“失独”二字也像一个可怕标签一样贴在了他们身上,在农村,“失独”二字背后包含的“孤独”“可怜”“无助”“老无所依”“不吉利”等含义无时无刻不在笼罩着失独家庭。将这样的标签贴在失独者身上,他们重新寻求生活意义、追求生活质量的动机和行动就会变得极为困难,很难再作为一个“正常人”参与社会活动。

失独家庭的标签化会导致社会对失独家庭形成刻板印象,无论失独者走到哪,一旦被别人知道了他们“失独”这一事实,就会得到广泛的同情、怜悯抑甚至排斥,“失独”的标签遮住了他们本身的独特性,不利于他们自身能动性的发挥。而被贴上标签的过程其实就是他们逐渐失去权能的过程,农村失独者关注自身负面因素越来越多,参与社区活动越来越少,抗逆力日益流失,对福利政策的依赖逐渐增强,日渐失去了自我摆脱困境的勇气和能力。

6.老无所养、生活困难。调研发现,农村失独家庭最大的担忧是自身的养老问题。“养儿防老”这一俗语高度概括了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儿女是父母养老的主要责任人,在父母养老中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经济反哺、情感支持到生活照料等方面,儿女的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

家庭是传统养老方式中的重要养老场所,独生子女作为唯一的养老责任主体,其养老责任重大。一旦独生子女伤残甚至死亡,那么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将被急剧放大,独生子女父母就会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他们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根本就无法实现[9](p199)。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失独老人转而考虑机构养老。然而,在农村,机构养老与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不符,在养老机构发展的过程中遭遇了一定程度的污名化,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只有那些儿女不孝或者无子女者才会选择机构养老。同时,就农村养老机构而言,吴玉韶(2015)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大部分养老机构至少存在基础设施配备不足、适老性设计滞后,服务理念滞后、供需错位,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专业人才缺乏[10](p20)等问题,加之前文提到的经济问题,失独老人选择机构养老仍然存在较多困难。此外,养老机构在接收失独老人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顾虑。养老服务合同中要求入住老人必须有“担保人”/“委托人”,以确保机构对老人情况的全面了解、服务费用的及时收缴以及老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就目前情况而言,“担保人”主要为入住老人的子女,因此,失独老人很容易卡在“担保人”这一关,多数养老机构在面对没有可靠担保人的失独老人时,一般不愿冒着风险接收老人,导致失独老人入住无门。

7.孙代孤独,养育困难。从图1可以发现,农村人口生育年龄小于城市。农村大多数80后和不少90后独生子女已经结婚生子,时至今日,他们的子女多是婴儿、儿童或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然而一旦正值壮年的独生子女去世,留下第三代与亡者的配偶,不仅抚养的责任会很大程度上落在失独者身上,亡者的配偶和孩子也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次调研中,有孙辈失独的案例广泛存在,在127位失独者中有65位有孙子女,占到半数以上。在与有孙辈的失独者实际接触中,笔者发现大多数有孙辈者在孙辈的教养方面存在困难。就失独家庭而言,在情感上,孙子女是失独家庭对离世子女的精神寄托。然而,在抚养责任上,孙子女给失独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精力负担。就过世的独生子女而言,他们过世后,家庭的经济重担将落到其配偶身上,这或将导致配偶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及生活。若过世独生子女的配偶选择重组家庭,那么其子女在新家庭中将会得到何等的对待亦是充满变数。

同时,对过世农村独生子女的孩子而言,他们要面临孤独成长、缺乏关爱、父/母爱缺位、自卑敏感、隔代养育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这对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心理的健康发展、人际交往和学习能力的提升等都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此外,在涉及孙代抚养的相关问题上还可能存在失独者与其亡故子女配偶间的矛盾冲突。姚兆余(2014)指出,由于财产继承上的争议、子女配偶新家庭的建立等原因,亡者的配偶往往拒绝让老人探望孙子女,给老人脆弱的心理上又增加了一道新的伤口[11](p86)。

图1:城乡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的分年龄生育率(四分类)

(二)中观层面的困境

1.自我隔离、社交内卷。在与农村失独者的接触中,笔者发现他们很容易陷入一种自我隔离的处境。从主观上讲,独生子女去世后,失独者存在一种易受伤害的自卑心理,不愿与人进行社会交往,更不愿提起与孩子相关的话题。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刺激,他们转而进行有选择的社会交往,例如,部分失独者仅与同样具有失独经历的对象交往,严重者甚至会选择自我隔离。如此,部分失独者的社交内卷至夫妻之间、“同命人”(失独者间的互相称呼)之间,从而与村民、邻里渐行渐远。

2.社区脱嵌、参与困难。综合来看,我国农村社区中的农民社会组织或自组织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民间组织在数量、规模、功能等方面仍不成熟,即便是民间组织也难以吸引失独者参与活动,因而农村失独者无法从农村社会组织那里得到支持。学者谭磊(2014)指出,由于目前社会处于利益多元化取向阶段,政府部门行政化明显,而面向社区的社会组织服务发育不足,社区居民的分散性较高,凝聚力不够,搭建社区互动平台有较大难度,失独者难以在社区环境中获取生活照顾等所需支持,从而易产生自闭、逃避等不良心态,以致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12](p83)。

表10:失独者社区活动参与状况 N=123

通过表10可以发现,52.8%的失独者从不参加或很少参加社区活动,但仍有近半数的失独者会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失独者的精神状态均好于拒绝参与社区活动者。

(三)宏观层面的困境

1.政策补助、杯水车薪。我国失独家庭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一情形引发了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相应的社会政策方面,以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进行扶助为标志,至今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先后经历了萌芽、试点、推广和提升四个阶段。到2016年4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失独家庭特扶金标准的城乡统一、动态调整制度。2019年1月,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中提到当前计划生育特扶金为350元/月/人(伤残)、450元/月/人(死亡)。

然而,特扶金额度在当今的物价水平下仍难以满足失独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虽然诸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将扶助金标准进一步提高,但就当地消费水平而言,对于失独家庭也是杯水车薪,对于欠发达地区,情况更是可想而知。此外,当前的扶助政策主要着重于经济补助方面,对于情感支持和失能老人日常生活照料则关注较少。

2.法律缺位、维权困难。失独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我国被学界提出、社会关注已有十余年时间,但在家庭因失独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方面仍没有做出足够的改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在颁布十二年后进行了修正,但修正内容并未涉及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方面,对帮助失独家庭的条款仍然停留在倡导层面,没有实质性规定,所以实施起来存在困难。其次,学者齐恩平和傅波(2013)研究发现《继承法》在失独老人养老方面存在很大的改良空间。《继承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失独者依靠其他人(诸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甚至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养老,在路径上是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的,但《继承法》中并未对这类人的遗产继承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确定其优先继承权。再者,在实际生活中,失独者还会遇到“隔代探望权”的问题。在独生子女去世后,独生子女的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存在恶化的可能,从而导致配偶不允许失独者探望孙辈的情况。于情于理,失独者对孙辈的探望权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3.社会排斥、渐趋孤立。上文提到,失独者存在自我隔离、社交内卷的微观层面的困境,这看似是失独者自主决定的结果,然而,从宏观层面来看,失独者陷入孤立存在一定必然性。学者向德平、周晶(2015)对失独家庭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被动排斥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失独家庭面临着经济、制度、文化等方面的排斥。第一,在经济上,家庭重要劳动力的丧失和自身身体机能及健康状况的下降导致失独者面临经济方面的问题。他们从事的工作多为临时性的,无法取得社会保险,他们所得的收入是有限的,难以享受照护服务。第二,在制度上,城市与农村失独家庭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导致他们能享受到的服务条件不同,农村失独家庭更加脆弱、面临着更大的风险。第三,在文化上,一方面,小团体的亚文化认同可能导致失独家庭抱团进行自我隔离,失独家庭更愿意与同病相怜的失独者进行交往,特别是在成立失独者组织后,出现了失独家庭抱团取暖的现象,这一现象虽然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会导致失独群体对于自身小团体的认同感不断增强,从而排斥参加其他类型的团体活动,在养老和生活交往中与其他群体划定明显的界限,这样便导致“同命人群体”在整体上被排斥在社会主流文化环境之外[13](p60)。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对于失独家庭也有着一定的压迫、排斥作用,在“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四世同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深入人心的观念的影响下,农村失独家庭难免陷入自我标签的困境。

三、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状况

(一)社会支持的定义及分类

社会支持理论的提出是基于依恋理论、系统理论、社会整合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形成后发展至今,社会支持理论已经形成了一种科学的“范式”。社会支持是人类社会性的体现,社会支持网络的形成和丰富依赖于社会主体之间持续的社会互动,简言之,交往产生支持。

全宏艳(2008)研究发现,目前学术界对社会支持的理解大致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其一是客观、现实的可见的支持,实际社会支持(received social support),包括物质上的援助和直接服务;其二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或情绪上的支持,领悟社会支持(perceived social support),它指的是个体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绪体验和满意程度[14](p69)。肖水源(1994)编制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涵盖了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三个方面[15](p98)。本研究以肖水源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为基础,根据农村失独者的特点进行调整,而后以之为工具对127名失独者的社会支持水平进行了测量。因此,本文也使用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三个维度分析农村失独者的社会支持。

(二)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状况分析

SSRS经笔者修改后共9个条目,条目1、3、4为主观支持、条目2、5、6为客观支持、条目7、8、9为对支持的利用度。条目1~4、7~9分别计为1~4分;条目5~6根据支持来源分别计为0~9分,满分为46分。量表总得分为3个维度得分之和,分数越高表明社会支持程度越高。

本次调研中,除去三名未填答问卷社会支持部分的调研对象外,其余124人填答均有效。社会支持得分的均值、中位数及众数如表11;社会支持得分与其他相关变量的相关性检验如表12。

表11:失独者社会支持得分 N=124

表12:社会支持得分与变量相关性检验①注:表内数字为皮尔逊卡方值,*表示P<0.05。 N=124

分析上表可知,本次研究中农村失独者社会支持总得分为9~32分,平均分为21.15分,其中主观支持为8.25分,客观支持为5.8分,对支持的利用程度为7.1分。总体而言,绝大多数调研对象客观支持得分偏低,社会支持总分不及满分的一半。

在影响社会支持的因素方面,失独者的健康状况与主观支持显著相关(P<0.05),婚姻状况及居住状态与客观支持显著相关(P<0.0001),月收入与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显著相关(P<0.05),婚姻状况、月收入水平、居住状态对社会支持总分存在显著影响(P<0.05)。

可见,本地调研的127户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情况堪忧,在主观、客观和利用程度三个维度中,客观支持的缺乏最为明显。因此,在开展农村失独家庭帮扶时,应重点关注失独者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居住状态及其经济水平四个方面。

四、失独家庭困境的应对策略

社会是由众多不同的群体、集团、个人所结合成的共同体,这些群体和个人有着各自的利益、目标、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必须把构成社会的不同群体和个人团结起来,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16](p27)。因此,关注农村失独者,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改善生活、融入社会是我们实现社会整合、走向社会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失独不仅仅是失独者个人和家庭的事情,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是整个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解决失独家庭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某一个人、单位、组织单方面的事情,而是需要各个系统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促成失独家庭处境的改变。

根据本次调研发现以及过往研究发现的失独家庭的诸多问题,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笔者尝试从个人与家庭、社区、社会三个层面提出丰富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支持体系、解决问题的策略。

(一)个人与家庭层面的支持

1、哀伤辅导、渡过危机。“失独”作为一个直接的危机事件,对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首当其冲的父母难免陷入哀伤。哀伤可以分为正常哀伤反应和延长哀伤障碍。学者崔芳芳、李秋芳、赵毛妮(2017)指出,正常哀伤反应是一种正常现象,随着时间的流逝哀伤逐渐减弱。延长哀伤障碍(prolonged grief disorder,PGD)又称复杂哀伤(complicated grief,CG),是指在失去亲人六个月后出现强烈的、持久的哀伤,对个体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是一种病理现象[17](p872)。针对独生子女刚刚过世的父母,其居住地的政府、村委会、亲友及专业社会工作者都有责任给予其足够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其哀伤程度的不同,给予其不同专业程度的哀伤辅导服务。对于哀伤程度一般的家庭,可以通过动员亲友探访、介绍失独者支持小组等方式,给失独者提供情绪上的支持和陪伴,帮助其尽可能地接受现实、回归生活,逐渐走出失去亲人的阴影;而对于陷入延长哀伤障碍的失独者,则有必要帮助其联络专业的哀伤辅导机构,提供专业的哀伤辅导服务和心理、精神健康服务,避免失独者患上精神疾病。

2.家庭治疗、修复情感。在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之间感情破裂、离婚的概率大大增加。诚然,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现代社会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的现象,离婚并非就意味着问题,离婚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现代化的结果,人们有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去选择自己的配偶。在失独者离婚方面,对于那些本就已经情感破裂、完全依靠子女为纽带维系婚姻的家庭,离婚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对于那些原本夫妻情感亲密、家庭氛围和谐但却因为独生子女去世而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的家庭,丰富其社会支持以帮助他们修复感情就成为必要。亲友、社区邻里在发现失独家庭夫妻关系问题上扮演着发现者和调停者的角色,当发现失独者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亲友和社区邻里应给予及时的关注和支持,起到冲突调停和关系修缮的作用,从而稳固失独家庭夫妻关系,以实现夫妻互助、共渡难关。

(二)社区层面的支持

1.社区参与、回归生活。社区是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脱离社区将导致个人的参与感、效能感降低,社会支持网络渐趋稀疏。重新融入乡村社区是提高农村失独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村两委及其他社区组织应主动与本社区中的失独家庭联系,吸引失独者参加社区活动、参与社区事务,让失独者在社区参与中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把过去集中于失独悲伤的精力和时间用在社区参与中,通过团体的力量帮助失独家庭走出阴影。

2.邻里照顾、志愿连接。对于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失独者,地方政府及村两委可通过动员邻里和社区组织、招募相关志愿者等措施,为他们提供陪伴、照护服务,也可通过“自愿结对、政府购买”的形式,促进失独者在社区内寻找照护者。在照护者的经济补助方面,可由政府或相关社会组织提供资金,鼓励村民关怀失独者,实现“一对一”帮扶,帮助失独者完善社区支持网络,感受来自社区的温暖。同时,那些身体健康的失独者可以参与到社区照顾中,为社区中的残疾人、失能老人、儿童等提供照护服务,如此不仅他们能在奉献中找到自己的价值,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建构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让社区更加有序、有爱。

3.抱团取暖、互助疗伤。失独群体自组织也是失独家庭获取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经历的相似性使人们产生共鸣,同样作为失独者,他们更能理解彼此的感受,更了解彼此的需求,因此失独群体自组织能够为其成员提供更为精确的支持。在具体方式上,既可以通过线下聚会开展活动,也可以通过线上的微信群、QQ群等方式更广泛地吸纳失独者加入。同时,失独群体自组织的形成也增强了失独群体的话语权,他们共同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一起为自己在社会上发声,吸引政府和社会大众的关注,获得更多政策上的倾斜。

(三)社会层面的支持

失独家庭都曾是独生子女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响应者,都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社会有责任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困境。学者李真(2015)指出,从社会制度维度对该群体进行特殊关爱,是其理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有益补充机制,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18](p21)。

1.政策创新、服务整合。只有加强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设,才能让失独者更安心地生活,因此需要出台针对失独者的专门保障政策。首先,对失独家庭扶助的前提是能够对其进行准确的统计,政府应建立失独家庭电子档案和失独家庭数据库,不仅有助于提高失独家庭信息统计的准确度,还可以对各地失独者扶助状况进行动态化管理;其次,在政策帮扶的方式和力度上,经济支持和精神支持都应进行加强,一方面,确保失独家庭经济收入在温饱线以上,保证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人文关怀,不至陷入孤独,另一方面,可根据失独家庭的类型进行扶助,对成功再生育/领养的失独家庭可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形式上既可以是经济补助,也可以是政策优惠(诸如新生儿的就学优惠等)。对于永久性失独家庭,政府可为其提供紧急救助金政策,当家庭突发重大困难时,政府可向其提供一笔紧急救助金,助其渡过难关;再次,要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独生子女的去世导致父母直接失去了最大的养老依靠,政府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发起者,有责任对失独家庭所遭遇的风险进行补偿,可通过政府投资建立养老型社区、针对失独老人的专门养老机构等措施保障失独者的老年生活;又次,医疗保障制度也应对失独者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要提高对失独者就医优惠,政府应优先将其纳入大病救助政策以及医保“二次报销”范围,亦可为失独家庭购买意外伤害险(住院护理险),为失独家庭就医打开“绿色通道”,确保失独者生病有钱治、住院有人陪;最后,应加强失独家庭的情感支持,政府可通过生日送祝福、节日送温暖的形式为失独家庭直接提供情感支持。但同时,由于政府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及工作性质等因素的限制,政府所能直接提供的主观支持是有限的。对于此,笔者认为政府可通过购买相关机构(如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来增强对农村失独家庭的主观支持,提高失独家庭对社会支持的利用程度。

2.法律支持、维权顺畅。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失独家庭客观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让失独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是保障他们权益的重要环节,失独家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诸如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责任及赔偿问题、过世独生子女的遗产划分及继承问题、孙代养育及失独者养老可能涉及的法律等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家庭因“失独”而可能涉及的法律,确保失独家庭的财产权、养老权、孙辈探望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3.舆论宣传、倡导互助。信息缺乏是偏见产生的重要原因,提高社会对失独家庭的接纳程度需要摈弃排斥思想,进行必要的舆论宣传,提高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注度,推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失独家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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