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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Инв.No.6740号《天盛律令》残页译释研究

2020-01-14孔祥辉

西夏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西夏文书文献

孔祥辉

一、引言

《天盛革故鼎新律令》(以下称《天盛律令》)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1170年)重新修订的官方法律文本,对研究西夏中后期历史与社会有重大意义。因其原件藏于俄罗斯,且有多种散、残页。故俄藏黑水城文献公布近二十年来,对此文献的整理不曾间断。《天盛律令》原件的版本信息,在苏联学者戈尔芭切娃和克恰诺夫合著的《西夏文写本和刊本》中收录最全。是书对西夏文《天盛律令》编号共计148,并对每一卷收录编号进行说明,其中包括多个作者当时尚未考定的编号①[俄]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著,白滨译、黄振华校:《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历史研究室资料组编译《民族史译文集》第3卷,1978年,第22—29页。。《天盛律令》卷九所缺失内容涉及俄藏Инв.No.6740号文书,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十册中,编者著为新集锦合辞(乙种本)②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44页。,说明在Инв.No.6740号混有多种文献,此次整理的卷九残页即夹杂其中。

经过整理,在所有收录《天盛律令》卷九的文件编号中,俄藏Инв.No.2575号存本卷第一页半面即01A面①《天盛律令》为蝴蝶装,为引文精确,一般将律令一整页分为左右两面,右面为A面,左面为B面。律令⑨48A1即是律令第9卷第48页A面第1行。为方便本卷说明,故在本文中使用页面来表示卷本的完整。;俄藏Инв.No.164号存本卷20页B面—39页A面;俄藏Инв.No.166号存本卷12页B面—32页A面、35页—44页A面之内容;俄藏Инв.No.2583号文献存本卷11页—20页A面、30页—34页的内容;俄藏Инв.No.165号文献存本卷21页—28页A面、29页B面—37页;俄藏Инв.No.168号存本卷05页—11页之内容;俄藏Инв.No.173号存本卷12页—21页A面、40页—48页之内容;俄藏Инв.No.2569号文献中混杂本卷08页—45页A面的内容;俄藏Инв.No.7126号存本卷06页B面及07页A面。因卷九所涉及的文献编号较多,同一内容在多个文件编号中亦有发现。上述文献部分可校补已公布的俄藏黑水城文献中的《天盛律令》。王玫在其论文中即针对上述现象,进行了一部分缺、漏字内容的补缀工作②王玫:《〈天盛律令〉卷九补缀数则》,第五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论坛暨黑水城历史文化研讨会论文集,2017年。。综上可知,《天盛律令》卷九目前尚存01页A面、05页—48页的内容,故本卷1—10条、83—88条的内容佚失。此外段玉泉在《西夏文献解题目录》中也录入了该卷图版信息。“卷九:26.5×18.5厘米,版框22×16.5厘米。共7门计88条。首尾残。”③惠宏、段玉泉编:《西夏文献解题目录》,阳光出版社,2015年,第27页。在最新出版的西夏文版《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第九卷尚未编著录此页④嵬名地暴等纂,[俄]波波娃、杜建录、潘洁、于光建整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甘肃文化出版社,2018年。。

史金波先生等根据现存的西夏文《天盛律令名略》(以下简称《名略》)补译出以上残缺条目的名称,并且在汉文版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予以著录⑤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7—48页。。此番整理的文献,为《天盛律令》卷九第48页B面—50页A面,原件虽有残破,但也存留较多文字。此页部分存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八册中,残缺严重且为黑白页面,识别难度较大⑥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07—208页。。现根据学界现行办法,进行译文录释及初步翻译。

二、文本誊录及译释

俄藏Инв.No.6740号文献,克恰诺夫著录信息为:“页面27厘米长;保存极坏,正文尺寸和页码未定。”⑦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著,白滨译,黄振华校:《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历史研究室资料组编译《民族史译文集》第3卷,1978年,第61页。原件残破,克氏在初期的整理中尚未对此编号修复,只是将各个散页归类为同一个编号,类似情况在Инв.No.6239号文献中也有出现⑧许鹏:《俄藏6239号〈天盛律令〉中的两则残叶考释》,《西北民族论丛》第十八辑,2018年。。《天盛律令》卷九第48页B面—50页A面,原件文字为竖版,现横排录释如下:(□表示此处单字不清或缺失,△表示虚词,表示下文残缺)

上述文献原件中,版心下栏部分清晰可辨,书写的汉文页数中,可见“四十八、四十九”字样,可知本页存于《天盛律令》某卷末尾。上文的录释中,根据西夏文《天盛律令》的书写格式,我们发现以上残页中共有7条律令,对应录文为:48A9-48B3;48B4-48B9;49A1-49A4;49A5-49A6;49A8-49B8;49B9-50A1及50A2-50A4。检索已有的语料库并无发现此文本,故考虑为律令所缺内容。经仔细辨别,在存“四十八”字样的页面上部,出现西夏文“妹佃缞吨”(律令第九),可确定此页在《天盛律令》卷九末尾。在《名略》中,“贪奏无回文”门残缺4条且“誓言”门全缺①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46页。,录文49A7出现西夏文“萮散旺”(誓言门),故此条为“誓言门”之始,以上为“贪奏无回文”之内容。在48B5的录释文中,出现“脉眮落”(口供虚)字词,49A2录文中出现“篟镀芹技”(无理头字)一词,并结合翻译文,确定48A9-48B3录文为“口供虚诈”,48B4-48B9录文为“无理行文字”,49A1-49A4录文为“无理行文字”,49A5-49A6为“寻恩御旨”条。49A8-49B8为誓言门“谓来投归发誓信言”,49B9-50A1为“私语誓”,50A2-50A4录文为“逆盗发誓”现将以上7条新内容暂译如下:

“取文字无回告不派人”条汉译文:径直引诸司令取头字、告状时,回告不来及人不遣送,一番令取不听,杖十三;两番令取不听,六个月,自三番以上令取不听,一律一年。

“口供虚诈”条汉译文:往诸司问公事及问罪等时,□□不伏罪,口供虚者,自一个月苦役至二年,笞四十;二年以上至四年,笞五十;四年以上至六年,笞六十;三种长期、无期等,笞八十;获死时,承现罪者不□。若命□□□□□,一律笞一百。

“无理行文字”条汉译文:诸司局分大小……谓,无理头字……有,令取头字罪……,则罪莫治。

“寻恩御旨”条汉译文:□□□□及制、圣旨恩等求不许。若违律时,一年。

誓言门

“谓来投归发誓信言”汉译文:一地边别国有投归者谓来我处,相互求信言,大小誓为,应告局分处,当求谕情。假若言□无暇告奏,为誓,重告奏罪莫治。告奏有㗇未告奏及自不告他人告时,有官罚一马,庶人杖十三。两国和平时有谕情,投归者受□□□,擅自与投归者为摄者誓,两年。若□□□有义及地□迁同,家主众多□□□□与谓者有等,与□□摄,则大人言□□□,迁家多寡,何时□□,视时节、言义如何等,奏议实行。

“私语誓”汉译文:一官之不在私事大有……主妻服相……

“逆盗发誓”汉译文:一诸人逆事知及盗等誓……,为等犯所事本……,一律何□□□判断。

三、新补文献的学术价值

《天盛律令》卷九所涉及内容,主要是西夏时期官员行政规范及法律程序的管理和规定,属行政法的范畴。杜建录先生在《〈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制研究》中将此部分内容与《唐律疏议》《宋刑统》等法典比较,认为本卷相当于中原法律中的“职律篇”,是以违职律的形制规范司法的程序①杜建录:《〈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1页。。在传统的职律中,强调规范的诉讼程序及严格的惩罚管理是立法者最基本的出发点。一般认为,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发挥效应的基本前提。基于唐宋法律的影响,西夏统治者在建立法典时,也试图构建一套严密的行政司法体制使其发挥有效的作用。对法典本身而言,只有在产生刑事及民事诉讼结果以后,将其过程司法化才能合理的使用法律条文来解决实际问题。戴羽在其论述中将此部分内容归纳为“起诉—缉捕搜查—审判”等一系列流程②戴羽:《比较法视野下的〈天盛律令〉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5页。。可以说,本卷内容是整部律令能够在西夏境内有效实施的重要立法保障。

本次新发现的条文是在特定司法程序中对吏员违制的处罚。《天盛律令》卷九“催促文字者过处来”条中对司法文书的时限作出规定,“催促文书者、局分人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③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45页。,残缺的“取文字无回告不派人”条文中,就是对这类文书传导过程中出现迟滞且拖延现象的处罚。在较为严密的行政区划中,下级部门将头字、告状等文书递交上级时,上级政府将要对这类文书著录编档,如有指示亦会下发。新发现的条文内容显示,在文书传递过程中如有怠慢,按照违制次数,最高可对违律者处一年徒刑。西夏全盛时据今宁夏、内蒙古、青海、甘肃、陕西等地,疆域东西跨度较大,为保证各级政令上传下达及司法刑狱的处理,快速有效地传递文书显得至关重要。《天盛律令》卷九“事过问典迟”门中,对诸司之间公文迟缓、文字住滞等情形,从文书、都案到主管大人都进行了详细的责任划分。因文书传递事关重大,单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信息传递的失误。律令中对边境刺史、监军司、经略司中上下级部门的文书传递过程也进行了详细说明,这表明立法者试图通过严密法律来保障政府公文快速、有效地传达。

西夏文“芹技”(头子)一词在《天盛律令》中多次出现,如律令第320条规定:“比邻各首领发大小军头字来时,当依次相传告……”①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6页。,律令第454条规定:“诸人已犯罪,经官已杀者,一年以内不许收葬,……当派巫小监者。应翻检头字,当收葬,不允作咒”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90页。,“芹技”根据字面意思应指经官方验证的某种凭据。张笑峰在其论述中认为,“芹技”(头子)在汉译本中误译为(头字),其实西夏的“芹技”(头子)源于宋朝的头子制度。作为官方文书,吏员在递奏过程应恪尽职守,若稽缓则会受到处罚。《唐律疏议》(职制律)第111条中规定:“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③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第771页。

在执法中提倡“言证合一”的原则,确保言辞和证物的属实决定了法律诉讼的公平性,所以供词在司法程序中意义重大。“口供虚诈”条即是在司法询问中,发现司法人员在问罪环节中不认真记录口供或帮助被告提供虚假口供的处罚,这类处罚也建立在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上。当罪犯获得短期徒刑、中长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罪时,将分别对司法人员处以数量不等的笞刑。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必会出现司法人员失误进而造成错误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我国历代法典中,对此类情况有着严格的规定。《唐律疏议》中对“官司出入人罪”进行了解释,“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④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第2070页。。司法人员在问罪流程中如有差错,将要根据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天盛律令》中还特意强调对司法人员受贿枉法,造成错误结果的处罚,其“受贿公事枉”条即是局分人受贿而枉判断公事的规定⑤“局分人”西夏文原文直译,该词尚无较为准确的翻译,应为“朝廷、官府或政府官吏”之意。。因此在官员询问罪犯口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立法上也作了相应的努力。立法者试图利用法律,杜绝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严现象及贪赃枉法造成的社会后果。《天盛律令》卷九规定在询问过程中出现供词不符的情况,也会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⑥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41页。。但在法律条文中,我们发现立法者在每个司法环节都会限制或对贪赃枉法进行特别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当时官员贪赃枉法的现象较为普遍。

“无理行文字”及“寻恩御旨”条内容虽残缺较多,但格式保留基本完整。对于西夏时期的文书制度,已有学者进行了研究①赵彦龙:《西夏文书管理制度探微》,《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高宗池,赵彦龙:《论西夏法典中的文书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尹江伟:《关于西夏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的一些探讨》,《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在“寻恩御旨”条的写作上,在“圣”字前空缺一格,表明刻字人撰写时严格遵循“平阙”之制。从文本来看,这两条内容原本较少,“寻恩御旨”条只有一句,说明官吏违反职律可向御前请恩,但具体流程如何尚不得知。前文已述,在司法程序上,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指示至关重要。《天盛律令》卷九前部分对当时西夏境内地方审判和司法机构进行了权责划分。“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规定:“诸人有互相争讼陈告者,推问公事种种已出时,京师当告于中兴府、御史,余文当告于职管处,应取状。其中有谓受枉误者时,于局分都案、案头、司吏争讼者当告于所属司大人,应转争讼局分人则转当地大人……”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38页。有学者认为诉讼人在解决官私诉讼时,京师的诉讼机构为中书、枢密及各职管属司,地方则为府军郡县③姜歆:《论西夏的起诉制度》,《宁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13页。。且寻求恩旨也说明,西夏重大案件的终审裁决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如诸司擅自裁决将要受到严惩④杜建录:《西夏的审判制度》,《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77页。,如果从西夏中高级官吏的身份结构来看,大部分官吏出自皇族、大族及宫廷内臣,如此一来,官员违反职律后向皇帝寻恩请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律令反映的西夏盟誓文化

从古至今,盟和誓的文化一直伴随着人类活动而存在。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早期的人类学家发现“凡属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极其自然地会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⑤[美]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 :《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120页。。关于盟誓史的研究也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誓约以其独特的功能约束联盟使其继续维持⑥田兆元:《盟誓史》,广西民族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2页。。10世纪到13世纪前期,从国家来讲,宋、辽、金、西夏等政权之间,相互之间均存在某种联盟的关系,从社会文化而言,民间信贷契约、同盟互助会的发展表明,盟誓的文化和习惯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盟誓作为党项民族重要的文化习俗,在西夏文化及相关论著中均有提及。史金波先生在《西夏社会》中谈到:“党项人还重盟誓,不仅民间有盟誓习俗,盟誓仪式还用于正规的军事作战。”⑦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11页。《剑桥中国史》的作者也提到,党项统治者经常在战前与将军盟誓⑧[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88页。。不仅如此,史先生亦认为在国家法典中出现关于盟誓的规定,是很不寻常的,但限于资料,并未做深层次的探讨。

西夏《天盛律令》卷九“盟誓”为此卷最后一门,所记载官私盟誓方面的内容,与本卷其他涉及职律的条目不同,立法者将本门编于此处似乎略显突兀。此次发现的新条文中,第一条内容保存较多,内容大意基本完整。“谓来投归发誓信言”条中规定,在与别国投诚人员的前期商讨中,双方所立大小誓言,在事后均先报告局分处。此外,在两国关系和平时,对于投归者的安置问题等,也需要边地人员奏请朝廷裁决,不可擅自处置。以上内容表明,此条律令的设置,是对缘边官吏处置投归者权力的约束,从实际意义来看应属职律。地方官吏要根据投诚者的实力大小、人马多寡及其地位给予妥善安置,防止地方官吏私自授予“摄”者。“私语誓”及“逆盗发誓”因保存极少,大意不明。但可以看出,除对官方之间盟誓的管控外,法律在私人盟誓方面也做了规范,明确了盟誓后果中主妻相服的连带责任,更反对一切形式的谋逆及盗等损害统治者利益的盟誓行为。

纵观西夏历史不难发现,与周边民族、政权的关系极大地影响着西夏社会的发展。法律条文中特别强调缘边官吏对别国投归者的处理,也是因为民族和国家关系事关重大,如有不当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冲突。西夏与他国接壤处,党项人与生、熟羌及汉、番、吐蕃等民族杂居,部落叛逃及同族投归之事已属平常。早在辽兴宗重熙十二年(1043年),西夏与辽就因部落叛附问题发生冲突,并直接导致了次年辽主对西夏的讨伐①[元]脱脱等著,刘浦江点校:《辽史》一九卷,中华书局,2016年,第263页。。此外还有熟户冒充西夏人诈降于宋求请恩赐的事件,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秋七月丙午“秦凤路经略司言,第三将招诱到西人伽凌等三人,却是环庆路熟户蕃捉生,伪冒改名,剃发、穿耳、戴环,诈作诱到西界大小首领”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二,元符二年七月丙午,中华书局,2004年,第12187页。。故律令中提及别国来归,可见在当时番族叛附较为常见。因叛附的部众多是番族,与西夏缘边部落的宗教习俗和社会习惯差别不大,有共同的信仰,成为双方建立盟誓契约的重要基础。从党项人性格来说,团结与相互之间的依靠往往会促使同盟的形成,故而契约文书也是其盟誓文化的重要体现③从黑水城发现的社会文书来看,契约文书占有较大比重,也反映出当时社会的盟誓文化。。吴天墀先生在《西夏史稿》中谈及由于西夏人生活和思想保守,促使他们形成密不可分的小集体④吴天墀:《西夏史稿》,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41页。,这种内在性格最终形成文字,保留在皇朝法典中。

五、余论

西夏文《天盛律令》原件的整理工作已接近尾声,整理的重点也逐渐转移到残页的校对及补缀工作上。本次整理发现的《天盛律令》卷九残页,虽有残破,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新补充的七则条目对我们了解《天盛律令》关于司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规范有很大帮助,亦可见西夏政府在构建司法诉讼程序中的努力。誓约的约束效力相当于早期的法律,当法律走向成熟时,誓约会成为法律的一种补充。新发现与盟誓相关的律令,反映了盟誓在西夏传统社会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是西夏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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