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扎根理论的冤假错案原因分析
2020-01-13李孝伟
李孝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先后出现,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可逆的严重损失,而且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极大威胁。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就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重要任务,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文明程度和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1]
冤假错案的曝光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也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从当前研究来看,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学者们关注和思考的重点问题。从研究视角来看,既有国内研究也有域外考察[2];既包括宏观历史角度的探索也包括民意[3]、领导干部干预[4]、监视居住[5]以及刑事申诉[6]等微观角度的思考;另外还包括社会心理学、证据学[7]等交叉学科的分析。从研究方法看,主要是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且实证研究主要是以定量分析为主[8],缺乏质性研究。从研究结论看,冤假错案的成因主要包括:司法作风、政绩观;[9]侦查模式、取证方式;[10]制度机制、执法思想和素质;[11]权力干预、利益驱动[12]等方面。
综合看来,目前对冤假错案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当前研究主要是以理论分析和量化分析研究为主,实证数据的分析也主要是为了解释和验证已有的假设,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研究的开始便存在主观上的理论预设,因此,研究结果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实证数据的运用主要是为了验证假设,因此,对实证数据的使用可能存在片面性。由此形成的结论难免会与现实存在差距,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将大打折扣。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以往研究基础之上,借助质性研究方法,以146件冤假错案文本资料为基础,利用扎根理论[13]对文本资料进行编码分析,以期实现对冤假错案进行系统考虑和深度认知,寻找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为冤假错案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何为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严格意义上说冤假错案应当是冤案、假案和错案的统称。具体而言:冤案是指“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对无辜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14]。假案是指“客观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15]“错案包括两种事实认定的错案:(1)无罪认定为有罪;(2)有罪认定为无罪。三种法律适用的错案是:(1)此罪认定为彼罪;(2)轻罪认定为重罪;(3)重罪认定为轻罪。”[16]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冤案、假案、错案三者之间虽有差别,但却难以从学术角度进行准确区分,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如错案既可以是冤案也可以是假案。但可以确定的是冤案、假案和错案都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本文将冤案、假案、错案统称为冤假错案。
二、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是格拉斯(Glaser)和斯特劳斯(Strauss)提出的一种质性研究方法,强调从资料中生成理论,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实际观察人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然后上升到理论。这是一种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方法,即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建构相关的社会理论。[17]本文采用扎根理论作为研究方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当前对冤假错案的研究存在方法上的不足,对冤假错案原因的研究主要是以理论分析和定量研究为主,缺乏质的研究;二是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公开为扎根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支撑,以此为基础得出的结论更加符合实际。
本文以146件案例文本为基础,通过扎根理论的三级编码,从中生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并对制度问题和价值观念进行深入分析。本文不同于以往研究使用的单纯理论研究方法,也有别于从理论假设进而进行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而是直接基于数据资料,通过编码自下而上形成理论。同时,相对于单一案例研究而言,多案例的分析能更好地提高概念和范畴的准确性和丰富性,从而提高整个理论的饱和度。扎根理论研究方法的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扎根理论流程图
三、研究过程
(一)数据收集
搜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冤假错案网发布的185件冤假错案,剔除重复案例共得到163个样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律信息网、无讼案例网、百度搜索等平台对上述163个样本进行核实,发现有1个样本即成都吴风(化名)故意伤害案,无法得到印证;有2个样本(刘大蔚案、顾雏军案)已予以改判;有14个样本(如山西“紫藤巷疑案”等)因正在重审等原因尚未确定是否为冤假错案,为保证样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将上述17个样本剔除。剩余146个样本中有139个样本是原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改判无罪的案件,另外有7个样本法院虽未作出无罪判决,但已作出撤回起诉或赔偿决定,因此,上述146个样本符合本文研究要求,可以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从146个样本中随机抽取15个样本用于饱和度检验,案件信息如表1,剩余126个样本用于编码分析。
表1 用于饱和度检验的案件信息
(二)一级编码
一级编码即开放性编码,通过仔细阅读收集到的文本信息,从文本信息中提炼出概念,将提炼出的概念按属性浓缩成范畴。这一阶段主要任务:首先,从126件案例文本中得到588条原始语句;其次,从原始语句中抽象出54个概念,剔除频次小于2的概念后得到51个概念;最后,整理、合并后得到13个范畴,如表2。
表2 一级编码形成的概念及范畴
经历了两级法院5次审判20年过去了,三门峡中院仍未对此案重新开庭审判怎么判决的,家人不仅没得到任何消息,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高如举、谢石勇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获得自由多次审判超期审理未告知家人未作无罪判决221237审判程序违法唯一的证据就是我的有罪供述对于辨认笔录这几份如此重要的技术证据未形成有效质证判决没有采纳刘志在公安机关、当庭、上诉时的辩解胡电杰一方的辩护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依口供定罪怠于质证忽视无罪辩解忽视辩护意见1211812庭审质证不充分在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孟存明被判刑于是乎,折中处理便成了合适的选择经过推理,认为于奎亮应该就是杀人凶手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罪推定(主观臆断)71013司法理念错误从看守所发出的求救信几经周折,被送到了当地媒体某法学专家得知此案后,上书中央有关领导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案做出重要批示这个案子已经引起各部门高度重视媒体关注专家介入领导批示部门重视74715公正力量推动李志平不断写信申诉,但都石沉大海有人威胁说让你们放弃申诉一些村民自发赶来,在《申诉状》上签名,集体为滕兴善喊冤不断申诉阻碍申诉联名申诉3046申诉难没有人追究错案,当年的办案人员,多数均已升迁已经启动了错案追究,但是很难界定谁的错周安相指控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至今没有证据可以印证对于造成这起错案的有关责任人,也已作了党纪、政纪处分启动难责任难界定没有证据处分为主3344追责难
(三)二级编码
二级编码即主轴编码,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开放性编码所得范畴之间的关系,并对范畴进行重新组合。经过分析,笔者将开放性编码得到的13个范畴按照其相互关系和逻辑顺序进行重新组合,归纳出6个主范畴,各主范畴与对应范畴如表3。
表3 主轴编码形成的主范畴及其对应的范畴
(四)三级编码
三级编码即选择性编码,考察、确定核心范畴,围绕核心范畴建立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过对主范畴、范畴与冤假错案之间关系的分析,以冤假错案影响因素为核心,建立冤假错案影响因素模型,如图2。其中,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司法理念误区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被害方施压、民意影响、媒体炒作、政策环境和领导干预等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介入因素;程序违法和工作失范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最直接原因,也是错误司法理念和介入因素共同作用的表现;监督失效和救济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制度原因,同时也为程序违法和工作失范行为提供了可能,起到反向的激励作用。
图2 冤假错案影响因素模型
(五)饱和度检验
用先前随机抽取的15个样本的文本信息进行理论的饱和度检验,观察是否会产生新的概念和范畴。经检验,20个样本的文本信息中未发现新的概念和范畴,且符合“冤假错案影响因素”模型,因此上述模型通过理论饱和度检验。
四、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扎根理论对146起冤假错案进行分析,识别出13个冤假错案影响因素,并进一步归纳出6大类因素,构建了冤假错案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模型,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理念误区
司法理念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会对执法人员的行为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冤假错案原因中最先重视的应当是司法理念的误区。虽然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共识。本文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以及疑罪从轻等错误司法理念在许多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不仅严重束缚办案人员的思想,而且给办案人员的行为带来错误指导,如:侦查人员仅仅依靠推理就锁定犯罪嫌疑人,使无辜者不幸进入诉讼程序,在高进发案中,警方以高进发有性犯罪前科为由进行十几天的非法羁押和突审;检查机关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移送起诉;审判人员在证据存在问题时选择折中处理而不是疑罪从无。
(二)制度原因
监督制约制度失效和救济制度的缺失是铸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制度原因。
1.监督制约制度失效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但实践中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四川宜宾李杰、何军、黄刚、黄德海故意杀人案中,据当事人李杰回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宜宾分院检察官与法院工作人员都曾到看守所提审过他们一次。“他们都问我有没有杀人,我说没有,他们说,那我们法庭上见吧。”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向公诉方倾斜,过分信赖公诉方的证据,忽视被告人辩解,甚至在甘肃方未社案中出现犯罪人身份认定错误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情况。
2.救济制度的缺失
以往对冤假错案原因的研究没有重视救济制度缺失这一重要因素。本文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救济制度缺失主要体现在申诉难、追责难两个方面。40起案件存在申诉难的现象,14起案件存在追责难的现象。分析发现当事人的申诉过程充满波折,有的因长期申诉而债台高筑,如于英生案;有的受到有关部门的阻碍,如张振风案;有的群众联名申诉仍然无济于事,如滕兴善案。追责难主要表现在启动难、责任认定难、证据不足和惩罚不足四个方面。除此之外,有36起冤假错案的纠正是在公正力量的推动下得以实现的,有的需要借助媒体发声,有的需要专家介入,有的甚至上书中央。假如没有这些力量的推动,当事人或许会永远蒙冤,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救济制度的缺失,缺乏常态化的救济机制。
(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主要是指案外因素给办案人员带来的外界压力,本文分析发现,外界压力除行政权力的干预之外,还应当包括:被害人一方的施压、媒体炒作、民意影响和政策环境四个方面。被害人一方的施压能给案件带来很大影响,甚至左右审判,如周继坤案中,在法院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服毒自杀,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逆转了这场判决;媒体的炒作也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不利影响,如在杨显芬案中,一审还未宣判,刑警们“奋战20多个小时各个击破审讯”的报道已经登上了当地报纸;民意主要通过行政权力的施压影响案件进程,如陈瑞武案中,霸州市公安局一名知情人曾表示,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政法部门面临巨大压力;而政策环境主要包括:“命案必破”“从重从快”等。
(四)直接原因
程序违法和不规范的办案行为是铸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1.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主要包括侦查程序违法和审判程序违法两个方面。侦查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非法搜查、非法拘留和不符合条件的移送起诉,如:在不出示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入户搜查;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刑事拘留;在案件存在疑点的情况下移送起诉。审判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多次审判、超期审理、未作无罪判决和审判结果未告知家人等方面。
2.不规范的办案行为
本文分析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侦查阶段最大的问题是非法获取言词证据,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指供以及逼取证人证言是主要行为表现,其中在70起案件中涉及刑讯逼供问题,是最主要的非法讯问方式;另外,侦查阶段的证据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直接证据、采纳存疑证据、错误的检验、鉴定和辨认、忽视甚至故意隐瞒无罪证据等。审判阶段的最大问题是庭审时质证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依口供定罪,缺乏其他证据;怠于质证,特别是对技术证据过分依赖;忽视被告人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甚至对被告方的无罪证据视而不见,无法做到兼听则明,辩护律师的作用微乎其微。
结语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利用扎根理论这一质性方法,通过对文本数据的逐级编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揭示冤假错案的成因,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方法和思路。但本研究亦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无法获得详细的案卷或者相关的裁判文书,本文只能通过互联网搜集相关的案件信息,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的文本数据与真实案卷相比在真实性和可靠性方面难免存在差距,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应当承认,这是本研究最大的不足,亦是今后应当加以改进之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并不是研究的终点,研究冤假错案的落脚点应当是如何有效地进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