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河湖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及反思
2020-01-13李慧萍
李慧萍
(肇源县河湖保护中心,黑龙江 肇源 166500)
1 河湖长制背景
河湖流域治理与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一个重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多年来,世界各国和我国各地区、行业部门进行了全方位和多领域的探索与努力。
2016、2017年底,我国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推行湖长制的意见》,其中提出了河湖生态冶理与保护的六大任务,并规定到2018年底,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大力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从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而做出的重要抉择,可以维系河湖健康、推进河湖永续利用进程。河湖长制的全面推行,有效地解决了河湖流域生态治理与保护中一直难解决的“条块分割”、“九龙治水”难题,极大程度减少了“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等现象,是合理有效地解决我国繁杂水问题、维系广大河湖健康的治标治本之策,更是河湖流域生态治理与保护领域、我国生态和文明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2 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全面建立
自2016年12月,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各地经过3年半的攻坚努力,现已基本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河湖面貌也因此发生很大的改观,河湖日常管理与保护工作也有了显著进步。
全国31个省份各地区已成功建立了包含日常信息共享、信息线上传送、定期河长会议、日常工作督察、考察问责激励、管理工作验收等在内的河湖长制。大部分地区还建立了配套制度,如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协作机制、联合执法体制、公众参与机制、多元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不少省份积极推进河长制立法工作,出台了相关法规,如《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等。
3 肇源县河湖长制实施情况
肇源县地处松花江嫩江左岸,两江流经237km,多年平均径流量377.7亿m3,水域面积6.9万hm2。境内河湖众多,纳入河长制名录的河流14条、湖泊16个,是全黑龙江省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较重的县之一。
肇源县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部署,以建立和推行河长制与湖长制为抓手,以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堤岸水面保洁和违章建筑清理、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促进全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
首先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河长与“河道警长”体系,实现全县河道“河长”、“湖长”全覆盖,持续健全河长队伍,保证工作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健全性。并且在原组织机构基础上完成了整合力量协调联动,专门成立了河湖保护作战指挥部,由县河长办牵头,水务、环保牵头,湿地、公安等有关成员部门协调联动,加大执法合力,在治理非法采砂及拆除违建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
在“清四乱”工作上也成效斐然,对于“乱占”问题,松嫩两江“乱占”围堤173条,在2019年对主行洪区内的169条围堤进行平围,对所有围堤实施“一堤一档”,先摸清围堤内情况报上级后待上级明确清理方式后清除,于2019年4月4日启动定点破拆,5月8日启动清理推平,最多时一天出动机械约240余台,每日清理长度超20km,截止目前清理任务已全部完成,累计清除民堤 168条、长约526km、清除土方约1200万m3;对于“乱建”问题,列入水利部备案的105个乱建已全部拆除并上报销号,对全县松嫩两江违建问题进行了复查复核,坚持边查边清,累计排查清除132处违建;对于“乱采”问题,县委县政府与吉林省松原市有关县区政府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彻底杜绝了船只越界采砂难治理的问题;对于“乱堆”问题,肇源县在沿江湿地范围内乱堆问题不算严重,经有关单位联动,乱堆问题明显减少。
通过河湖“清四乱”以及对松嫩两江围堤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有效拓宽了行洪通道,松花江、嫩江主江道平均拓宽5km、4km,有效降低了壅水高度,提高了泄洪速度,降低了防汛压力;在“清四乱”工作中,同步开展了肇源县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退耕工作,已累计退耕还湿还草2426hm2,全面降低农业面源污染,2019年化肥使用量、农药施用量各减少1365t、1.24t。
4 存在问题分析与思考
河湖“四乱”问题庞杂。肇源县松嫩两江河道总长约237km,行洪区内总面积约10.2万hm2,县内河湖众多,日常监管工作繁多,“四乱”问题时有发生,难以快速处置,易引发信访稳定问题。河湖“清四乱”,特别是松嫩两江围堤清理任务繁重,涉及巨大复杂的多方利益,在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前,河长办通过提前研判,将诸多利益进行分析,提前解决百姓生产生活问题,有效减少信访矛盾。
河长办及河长履职方面,存在协调推进力度不够的问题。河长办对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督导力度有限,协调推动跨部门跨辖区问题解决能力不足。在之后的河湖长制度推行过程中可以由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强化督办合力,解决突出问题,推进责任落实和追究处理。
5 建议性改进办法
河长和湖长是行政事务的管理者而不是具体事务的执行者,河湖长制的出台对于流域各地区和涉水各行业部门而言是一个额外的“负担”。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发包制”,河湖长制在推进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涉水主体主动性积极性不足的问题,难免会出现“踢皮球”、“出工不出力”现象,从而也会影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成效。当前我国河湖长制已基本全面建立并踏入由“有名有责”向“有实有权”转变的重要时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并会对后续河湖长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在肇源县的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也发现协调推进力度不够的问题,河长办的实际督察力有限,也即权力与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笔者认为这是河湖长制在制度上存在的缺陷,经思考总结列出可行方案数则列于下:
1)抓好整合力量,加大部门联动,不让河长办“单兵作战”,利用联合督查组等形式打破各部门间信息孤岛,把各方力量拧成一股劲,戮力同心,大力推进责任落实和追究处理,有效杜绝“踢皮球”、“出工不出力”现象;
2)明确划分涉水相关的各行业、各部门、各主体的责任与权利,明确规定哪些地区、哪些流域、哪些行业、哪些异常现象与谁相关、由谁负责,并可以相应地明确什么现象应该由谁来管,具体如何管理等,不断完善河湖长管理制度,将相关方问题、权力、责任等建立有实际效应的制度联系,极力消除河湖流域治理与保护中交叉空白地带。
3)推动河湖长制以及河湖流域日常治理的考核评估,建立完善河湖长制述职制度。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实”阶段,进一步做好各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工作考核评估,是加强河湖监管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地方各级河长湖长的考核制度,细化年度考核指标与标准,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推进河湖治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4)根据河湖长制相应地完善奖惩制度,严格进行奖惩问责,对于超额达到任务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而对于未达到任务要求或消极怠工、履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则应坚决依规章制度问责,保证做到“权力到部门、责任到领导、奖惩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