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探讨
2020-01-12郭英武刘小军
郭英武 刘小军 李 敏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
1 引言
中国目前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均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性质不同及立项批复部门不同分别进行实施,具体到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凡是由发改委批复立项的基建项目是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来实施,其他由省财政厅批复立项的非基建项目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履行相关手续。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把招标准备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河南省水利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结束后评标中标结果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向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招标工作总结报告,公示3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则发中标通知书并进行下步程序。
2 存在问题
2.1 资格审查问题
2.1.1 招标投标项目特别是省级省直项目要求把资格预审单独进行招标评审
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再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招标人再组织进行评标选定中标人。这样减少了单次评标时间,也几乎杜绝了流标的可能。但是因为需编制两个招标文件,进行两次开标评标,进两次交易中心,程序相对繁琐,也较大的增加了招标单位和代理人员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
2.1.2 政府采购项目目前采用开标后先由招标单位评委和代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再由评委们进行下步评审,这样只减少了评委们的工作量,但对减少时间和减少流标率没有效果。
2.2 证书认定问题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们对投标企业提供的在外省的获奖证书的真伪及有效性认定缺乏合理鉴别手段。
2.3 人员管理问题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过程中虽然投标的项目经理有无在建项目承诺,但实际情况项目经理仍然存在管理难度较大。投标项目经理往往只是虚挂在项目上,投标人实际只派驻几个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招标单位一是由于受进度等各方面的影响和限制,二是解除合同影响和代价太大,招标文件中虽有相关条款进行罚款处理,但因无明确的规定,罚款收取对目前的财务管理也存在难度,无法实施;大多情况下招标单位也只能够默认,对施工管理极为不利。
2.4 投标文件编制问题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投标部门对图纸和现场缺乏了解,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与施工组织机构缺乏必要的沟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脱离实际太远。
2.5 评标问题
2.5.1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评委老师的业务水平存在良莠不齐现象,有部分评委所学专业与所评项目专业相差很远,由于不懂,一是提出一些奇奇怪怪的问题给其他评委造成困惑,二是因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可能造成评审不合理现象。
2.5.2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投标单位多成十上百家的,需要评委评几天几夜,有部分评委一是出于时间效率效益考虑,二是疲劳烦躁,对整个项目不能全面客观评审把控,只是粗略翻看投标文件,根据印象给分,造成评审出现偏差现象。
3 建议
3.1 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建议全面推广资格预审,由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负责,在报名结束第二天在交易中心进行审查,通过国家规定数三家及以上的,继续后续程序,不够三家的,再发布二次招标公告,依次进行。这样就不需用编制两个招标文件,进行两次开标评标了,既解决了评标工作量问题,又减少了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工作量,节约了时间成本。当然,弊病是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知道投标单位数量和名称,但这是采取资格预审制度所不能够避免的。
3.2 关于证书认定问题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因为已有诚信、犯罪记录等查询网站,随着信息化技术和网络的普及,建议建立全国综合查询系统,把业绩、诚信、违法记录等合并在一个系统内,不再分别查询,这样既解决了获奖证书查询问题,又节约了查询成本。
3.3 关于人员管理问题
一是建议政府还是要加大对人员挂证书和投标借资质现象的打击力度;二是建议增加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的评议评分;并把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的评议评分作为施工单位考核的一个必要指标;三是出台相应明文规定,使招标单位收取中标单位的罚款合规且容易操作,这样,对施工单位有一定的制约力,确保其能较好地履约。
3.4 关于投标文件编制问题
不察看现场,不能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来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不方便接待,怕引起误会。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建议还是要推行投标前有招标单位统一组织察看现场,这样各投标单位对要投标的工程有个系统的了解,也能够切合实际编制投标文件,为以后施工打好基础。
3.5 关于评标问题
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一是专家库要严格审查专家入库资格,并尽量减少跨专业评标;二是可以考虑借鉴部分省市采取的,设制参与评审单位合理数量的做法(具体合理适量可以用测评,调研方法确定,笔者通过评委间交流调研和根据自身经验,认为20 家左右较合适),就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超过20家的,都参与评审,超过20家的,通过摇号等方法产生20家参与评审,这样既有相当的竞争性,又基本上能够在1d 之内认真评完所有项目,不致使评委产生疲劳而影响评审的正确性;三是积极借助电子评标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化评标具备了实施的条件,也是发展的方向,它既能提高效率,也可避免因主观因素评审出现偏差,可谓一举两得。
4 结语
文章通过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情况的分析论述,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办法,认为应实行简化的资格预审制度,完善部分规章,利用现代化手段大力推行电子化评标等,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相信中国的招投标工作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