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业主维权实践的方式转换及其法治意蕴
2020-01-11刘威王恩见
刘威 王恩见
摘 要:老年群体往往是各类维权行动的主力。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和对诉讼天然的厌恶,他们更喜欢诉讼外的维权策略。但案例中的老年业主从街头走向法庭,坚持并非理性选择的诉讼维权策略,他们屡诉屡败,却始终没有放弃。这种从街头到法庭的实践方式转换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逐渐开放的法律机会结构为业主诉讼维权释放出行动空间;另一方面,政府的策略从“行政吸纳”转向“行政引流”,将维权行动引入法院,借助司法力量介入冲突的化解,极力将维权“事件”转化为法律“案件”。同时,诉讼维权的积极效应及其对讲“理”惯习的容纳吸引着老年业主专注于诉讼,从而抑制了诉讼外策略的使用。此外,国家对于法治话语的主体性形塑,将老年业主对党和国家的真挚感情转译为对法律的信奉和坚守,实现了从国家的主体性话语向法治的主体性话语的切换。在依法诉讼的持续践行中,维权者对于法律的崇尚不再止步于权宜性的策略和工具性的价值,它预示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得以生成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老年业主;诉讼维权;法律机会结构;法治话语动员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2-0081-08
一、问题提出:“厌讼”的街头行动者为何走向法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实现这一目标,除了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依法行政和坚持司法公正等结构性改革,更需要法治观念的充分融入和实践深耕。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做出了“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①及“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②的决策部署。这些决策部署意在使“纸面上的法”成为“行动中的法”,最终成为每个人心中的“法”,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然而,在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领域,法治依然面临着法律工具化的挑战。所谓“法律工具化”,是指法律成为“捍卫权利的武器”,而维权者却并未成为法治的自觉遵守者。维权者对于法律的崇尚止步于权宜性的策略和工具性的价值,法治的现实权威以及价值指向被遮蔽。尽管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遵法、守法逐渐成为公民行为的指南,但法治仍未成为公民行动的基本共识,法治化目标依然面临法律工具化的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一方面来自公民维权行动的惯习和利益表达结构的壁垒;另一方面源自法律机会主义行为收益悬殊,游离于法律红线边缘的“非法维权”现象长期存在于中国法治化进程之中。在具体维权事件中,上述两方面因素的交织汇聚使搁置依法诉讼、选择法外抗争成为行动者的惯用策略。尤其对老年群体而言,他们往往是各类维权行动的主力和先锋,但由于对诉讼天然的厌恶和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更喜欢走上街头,使得街头维权成为常态。
相较而言,老年群体在利益表达行动中倾向于集体诉讼维权则显得尤为“反常”。笔者在长期跟踪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案例:在城市商品房社区,参与维权行动的老年业主从街头走向法庭,展开了持续数年的诉讼维权行动。通过对这一案例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深入剖析老年业主以法庭作为维权“主战场”的深层机制,可以揭示基层社会治理中“厌讼”的街头行动者如何转化为法律的忠实践行者,通过合乎法治的制度化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进而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提供启示和借鉴。
二、研究脉络与反思:维权行动中的诉讼策略及老年人参与
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表达方式,诉讼维权策略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20世纪60年代末那个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年代。彼时,西方持续多年的形形色色的社会运动参与者纷纷开始从街头走向法庭。在旷日持久的诉讼行动中,社会运动的诉讼维权行动策略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
1.作为策略的诉讼维权研究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运动者之所以选择诉讼维权,是因为他们发现持续的败诉产生了“富有成效的辐射效应”,例如,巩固运动群体的组织认同、对运动群体进行怨恨动员、吸引公众注意、获得公众同情以使抗争议题长久存在于公众视野中、赢得媒体支持、凸显法律承诺与灰暗现实的落差、通过例行渠道解决问题的无能为力、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为社会运动筹集资金等。③这种观点认为社会运动虽然采取诉讼策略,但诉讼的最根本动力并非寄希望于获得司法救济,而在于诉讼的法律动员过程和社会资源汇集。对运动者而言,诉讼本身及结果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通过诉讼实践来凸显诉讼的间接效应和政治收益。④
近年来,中国民众的诉讼维权现象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Gallager发现工人在运用法律维权的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知情祛魅”(Informed Disenchantment)的法律意识,从而推动着他们屡败屡诉。Gallager认为在维权过程中,劳工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对法律系统功能的更多感受和了解提升了法律意识,从而继续选择诉讼维权策略。⑤汪庆华同样发现,经历了“法治祛魅”的民众之所以锲而不舍地走上法庭,除因“法治祛魅”外,还因为民众表达其利益诉求之渠道的有限性,而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法院赋予民众抗争的合法性激发了民众充分利用诉讼手段的意愿。同时,他还发现,虽然农民通过诉讼很难获得实质性的救济,但由于法律给了农民精英“修辞的正义性、行动的合法性和救济的可能性”,所以农民即使败诉也仍愿意通过诉讼寻求救济。⑥程秀英发现,工人维权之所以选择诉讼策略,是因為他们对法律体系产生了“误识”,认为“法律本身是中立的工具,甚至是可以加以利用的‘武器,只要使用得当并坚持斗争就能维护自己的权利”。⑦
与工人对法律产生“误识”而选择诉讼维权策略的情况相反,刘子曦发现业主之所以选择诉讼维权策略,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霸权性话语产生了认同,这种认同受到业主的“个人生活史”和“法庭情境体验”的影响:体制内的工作经历促使业主对有关法律的霸权性话语更加笃信;业主感受到法庭情境中的庄严感或者法官对其的尊重,会更倾向于接受有关法律的霸权性话语。在有关法律的霸权性话语的统摄下,诉讼成为业主所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游戏规则”。⑧还有学者研究发现,作为都市运动典范的B市“万人诉讼”之所以能够持续时间达十几年之久,主要是因为在“穿越权威区隔、寻求平等的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业主们表现出了高贵的公民勇气和不屈的法治信念。正是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孜孜追求,才使业主坚持诉讼维权策略。⑨同样,基于对B市“万人诉讼”的研究,管兵认为,法律维权破解了“依法维权”或“以法维权”所面临的机会、风险、组织和制度困境,使业主在维权行动中乐于选择诉讼策略,同时B市独特的政治机会结构是业主群体诉讼维权重要的结构性条件和保障。⑩
上述研究虽然解释了维权行动者选择诉讼维权的原因,但基本上都先验地将行动者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并未进一步探索不同类型的参与者对诉讼维权的认知、态度及其在诉讼维权中扮演的角色。对于老年人群体来说,他们常常是维权行动的主力军,但由于与其他群体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人口学特征和人生阅历,他们在诉讼维权策略与其他维权策略之间往往更偏爱后者,即使参与诉讼维权,也不会起主导作用。因此,当前学界研究并未关注到如此“反常”的议题,即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维权行动中为什么会选择走上法庭?
2.维权行动中老年人群体及其社会人口学特征
当前,各种类型的维权行动中不乏老年人的身影。在农村,一些学者发现,老年协会已经介入维权行动,成为主要的动员力量和组织力量,因而老年协会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化行动不可忽视的“银色力量”。B11还有学者发现,由于年轻人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避免经济风险,年轻人在许多集体行动中经常隐身幕后,走上前台、顶着风险、采取行动的往往是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B12在工人维权行动中,一些研究认为,退休工人等老年人群体的目标主要是获取经济保障,如退休金。他们认为获得退休金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其行动策略也往往较为激进,具有道义经济抗争的色彩。B13还有研究者發现,退休工人的抗争方式在行动中发生了明显变化,即抗争的“道德、政治的话语”逐步被“法律、权利的话语”所取代。B14在城市社区维权行动的相关研究中,老年人群体也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一些学者发现,由“家”和“理”双重社区认同与社会主义群众动员的惯习所构成的文化框架生产出老人的各种维权策略。B15还有学者认为,“去组织化”的维权策略之所以依靠老年人,原因在于这些人见证或经历过新中国成立以来诸多的政治运动,他们有丰富的阅历,熟悉国家机器的运作规则,而其年龄和资历又使得年轻人愿意听取他们的相关建议并成为策略的拥护者、维护者和推广者。另有研究发现,老年人在社区维权行动中同时扮演了动员者(建构“共识性”危机)和直接参与者的双重角色。B16
在城市社区集体维权行动中,老年人群体往往是主力军,但他们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表现出与其他群体明显不同的社会人口学特征。第一,闲暇时间充足。与其他年龄群体相比,城市社区的老年人群体大都是退休老人,脱离职业岗位的他们有足够的闲暇时间,为其参与社区行动提供了客观条件。黄荣贵将时间因素视为业主诉讼维权之法律机会“隐藏的成本”,由于诉讼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对老年人群体而言,时间成本微乎其微,因而他们更能参与旷日持久的诉讼维权。B17第二,社区意识强。老年人从单位回归社区后,社区成为他们主要的活动场域。相较于其他年龄群体,老年人的社区意识和社区认同感更强,基于这种“社区感觉”形成的家园认同成为老年人群体参与社区集体行动的内驱力,也促使他们坚持漫长无果的“维权马拉松”行动。B18第三,“弱者”身份。传统意义上,老年人群体常被视为社会的“弱者”。在社区维权行动中,老年人经常利用自己的“弱者”身份来开展动员(赢得其他社区成员的同情)和发挥“弱者”优势来规避政治风险。B19第四,使用新媒体的能力弱。与其他年龄群体相比,在社区维权行动中,老年人群体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能力较弱,许多信息的传播仍以面对面、口耳相传为主,其参与渠道相对传统。B20第五,熟悉政府体制运作规则。就生命周期而言,老年人群体大都经历过新中国成立后各种政治运动,许多老年人都是从党政领导岗位上退休的,他们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生活智慧使其更加熟悉政府体制的运作规则,从而能够在维权过程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B21
总之,以往研究大都认为,鉴于老年人群体独特的社会人口学特征,他们参与社区维权的行动策略较为保守和传统,更喜欢采取诉讼外的维权策略,如举报、信访、上访等,而很少采取法院诉讼的维权方式。然而,在M小区的集体维权行动中,老年业主却数年如一日地将法庭视为维权行动开展的主战场,锲而不舍地通过诉讼手段争取权益。本文希望通过分析M小区老年业主的诉讼维权实践,以期回答一个貌似悖论却真实发生的事实性问题:在M小区,为什么传统上被视为“厌讼”的老年业主维权会选择法庭而非街头?这一实践过程的背后又蕴含着怎样的法律意蕴?
三、从街头到法庭:M小区老年业主维权的方式转换
M住宅社区位于中国东北某省C市,是C市开发最早的商品房住宅社区。自入住以来,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一直纠纷不断。M小区业主维权的主体是老年业主,其维权行动分为两个阶段:2000年到2008年以上访、信访、游行、张贴大字报、发传单、拉条幅等维权方式为主;2008年以后以诉讼维权为主。纵观M小区老年业主维权的实践历程,我们发现,其经历了从街头到法庭的轨迹转换。
1.老年业主维权的“街头剧目”
从2000年到2008年,业主围绕房屋质量、园区规划和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问题进行维权。一方面,业主运用住宅物业维权中最原始也最常见的手段——拒交物业费来维权;另一方面,业主不断向开发商集团总部和当地政府反映问题。在诉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业主开始走上街头进行维权。他们频频冲击开发商售楼处,也因此时常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甚至是肢体冲突;向所属区、市政府和省政府进行长时间的密集上访;通过张贴大字报、维权标语和海报来表达维权决心;在楼顶抗议,组织业主上街堵住当地的主干道;等等。这些行为尤其是多次冲突事件使政府面临极大的压力。随着几名维权业主被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开发商给予维权业主或多或少的赔偿,M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才稍有缓和。但是,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街头剧目”仍不断上演。在此阶段,M小区老年业主的维权实践主要以“街头行动”为主,其维权策略较为激进,某些维权方式甚至逾越了法律底线。激进的维权策略不但没有实现业主的核心诉求,反而给其带来了合法性风险。
2.从街头走向法庭
2008年,M小区业委会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费收取和公建收益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偏向物业公司,且存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和公示未满15日的程序失范。此后,业主认为业委会公布的《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显偏袒物业公司。于是,一些老年业主联合将业委会告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区法院以业主没有提供可以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投票过程违法的证据为由,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业主上诉到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市中院以“原告重新发现证据”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再审后又以“业主大会不能作为被告主体”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业主不服,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作为被告,又一纸诉状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再一次发回重申,这一次区法院采取了拖延战术,久久不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业主翻出业委会的“陈年旧账”——13名委员中有8名不具备业主身份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业委会选举程序违法以否定业委会的合法性,进而否定由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这一次法院虽然没有撤销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但撤销了8名不具备业主身份的业委会成员,业主维权取得了部分胜利。2011年,业主们再一次发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由不合法的业委会颁布的《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最关键的物业服务合同诉讼还没有下文,并且物业服务合同三年期满,业主依然在等待开庭的日子。在此阶段,老年业主自始至终坚持诉讼维权,采取密集诉讼策略,接连发起了数起诉讼。时至今日,维权成果有限,但业主并未放弃诉讼策略。
从M小区老年业主维权的过程和效果来看,诉讼维权策略似乎不是理性的业主的理性选择,然而他们虽然屡诉屡败,却始终没有放弃诉讼维权策略。为什么老年业主在集体维权行动中选择从街头走向法庭?为什么通常被视为“厌讼”的老年人却愿意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种维权方式的转变蕴含着何种法律意蕴?笔者将从社会治理的结构性变化、主流话语的整体性塑造及置身其中的行动者反应等层面进行分析。
四、维权方式转换的法律意蕴:法律机会结构与法治话语动员
总的来看,案例社区老年维权业主从街头走向法庭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推进使法律机会结构逐渐开放,为老年业主诉讼维权营造了机会空间;另一方面,政府策略从“行政吸纳”转向“行政引流”,为老年业主走向法庭提供了动力。同时,诉讼维权的辐射效应及其对讲“理”惯习的容纳,吸引着老年业主专注于诉讼,从而抑制了诉讼外策略的使用。此外,法律动员策略将老年业主传统的关于党和国家的话语/价值体系转译为一种强烈的法律意识。
1.逐渐开放的法律机会结构为老年业主诉訟维权释放出行动空间
法律机会结构是指法律系统的这些特征,即促进或阻碍社会运动的不满吁求通过司法系统获得满足的机会。B22在中国的法律情境下,法律机会结构包括法律存量、诉讼成本、同盟与反维权势力、司法的可接受度与法律意识五个维度。近些年,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推进,业主维权的法律机会结构日渐开放,具体表现为法律存量的增加、业主对诉讼成本较强的承担能力与有效规避、来自同盟的支持与反维权势力对业主诉讼维权的相对接受、法院对业主诉讼可接受度的提高与业主法律意识的提升。B23
法律机会结构的逐步开放使法律、司法体制与法院对维权业主表现出更多的亲和性。对M小区的老年业主来说,诉讼不再是“一件比较严重的超越日常生活的事件”B24,这在客观上为其诉讼维权营造了机会空间。他们敏锐地辨识出当前诉讼维权面临的有利的法律机会结构,认为采取诉讼维权策略的各种合法性风险、体制性障碍、组织性困境基本消解,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变得可能。
2.政府策略从“行政吸纳”转向“行政引流”
长期以来,政府利用信访制度将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吸纳”进入行政体制。M小区的老年业主在维权伊始,也是到当地政府部门上访寻求行政救济,导致政府不堪负担、疲于应付,其诉求问题久拖未决。当地政府部门认为,M小区的老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及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积怨已久,矛盾复杂,其冲突单凭行政力量难以化解。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因此,当地政府部门一直小心翼翼地避免将自己卷入其中。然而,当地政府部门面对M小区老年业主的诉求又不能完全置之不理,于是当地政府部门转向笔者所说的“引流”策略,开始将老年业主的维权行动引入法院,通过司法力量介入冲突的化解,极力将业主维权“事件”转化为法律“案件”。
政府从“行政吸纳”转向“行政引流”,不仅是顺势而为的治理行为,而且是把“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纳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当地政府部门表示理解维权业主的诉求,同情他们的遭遇,但也表示单靠行政救济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另一方面,当地政府部门极力强调M小区老年业主与房地产商及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并且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建议他们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是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推动下,M小区老年维权业主将维权的主战场转移到了法院。
3.诉讼维权产生积极效应
诉讼维权产生的积极效应是将M小区老年业主吸引到法庭的重要原因。其一,诉讼维权不存在合法性风险。作为一种温和理性的制度化维权方式,诉讼维权以“合法律性”赋予维权行动“合法性”,规避了其他维权方式可能产生的合法性风险。B25一方面,它是对现有司法体制运作规则的遵循;另一方面,它能够约束行动者的行为界线,避免其维权行动突破体制允许或容忍的限度。M小区参与维权的老年业主大都是从体制内部门退休的老人,他们不但熟悉体制运作规则,而且对任何破坏或者影响体制运作规则、遭到合法性诘问的维权行为保持足够的敏感。因此,诉讼这一维权途径得到老年维权业主的认可,他们认为诉讼维权是一种相对安全、保险的维权方式。其二,诉讼维权的成本相对较低。这是与其他维权方式相比较而言的。诉讼维权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具体来说,诉讼维权需要的时间周期相对较长,证据收集、开庭等也需要较多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交通成本等。从时间成本来看,参与维权的老年业主都已退休,闲暇时间非常充足,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诉讼维权行动中,诉讼维权的时间成本对他们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金钱成本来说,M小区参与维权的老年业主大都是从国有企业、党政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金较高,能够承受诉讼的金钱成本。而且,他们自学法律,自己撰写诉状并上法庭答辩,整个诉讼维权过程都没有聘请律师代理,省下了诉讼维权中高额的律师费。同时,他们在诉讼中还会巧妙地以非财产类诉讼代替财产类诉讼,从而规避诉讼成本。因此,诉讼维权与其他维权方式相比具有较低的维权成本。
诉讼维权产生的积极效应还包括它有利于维持维权群体的组织性。组织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维权行动能否持续下去。与其他维权策略相比,诉讼维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一致的诉求主张、严格的程序和较强的仪式感,因此参与诉讼维权的行动者往往较为稳定、组织性较强,这是诉讼维权能够持续多年的组织基础,很难想象采取其他维权方式的集体行动可以持续数年之久。M小区参与维权的老年业主较早就意识到了诉讼维权对于维持群体组织性的意义,认为诉讼维权更有利于“将人组织起来”“凝聚共识,打持久战”,避免维权行动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偃旗息鼓、不了了之。
4.在法庭上可以讲“理”
与其他年龄的行动者相比,老年人往往更执着于讲“理”。参与行动的老年业主大都是从体制内退休的老人,而且有些老人曾是体制内的精英,经历过社会主义群众运动,形成了某些惯习,这些惯习形塑了他们特殊的历史经验、情感认同与道德理性。因此,他们对于“理”折射出来的人格尊严、社会正义和朴素的日常生活伦理有着强烈的表达诉求。而法庭作为“抗议的公开场所”由于其相对较高的开放性和独特的程序设置,允许诉讼者自由地表达不满与诉求,这显然满足了老人在行动中关于“理”的表达诉求。对老年业主而言,法庭是一个讲“理”的地方,“理”在法庭上不但可以被表达,而且可以被倾听,甚至被回应。因此,相对于其他维权方式,诉讼维权更有利于满足老年维权业主关于“理”的强烈的表达欲望,因此也更受他们的青睐。
使人们真正养成通过法律寻求救濟的意识,促进人们成为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和忠实践行者。同时,要使有关法律的主体性话语下沉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法治主体性话语能够提升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并促进其对司法救济的信心。因此,如何认识并转译法律的主体性话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维权行动者是否会选择诉讼维权策略。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往往根植于日常生活,如果法律的主体性话语仍高高在上,必然会使法律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法律只不过是处于普通人日常生活之外的抽象规则而已。B31如是言之,唯有法律的主体性话语贴近并融入生活,扎根到普通人的日常世界之中,才能真正使“书本上的法”变成人人遵守、信奉和践行的“行动中的法”。在法律条文表述上,应当尽可能通俗易懂,让更多的人理解和掌握;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工具,听取公众意见,让更多的普通人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在法制教育与法律宣传上,需要进一步使法律“祛魅”,将教育宣传与普通人朴素的日常生活相结合,用日常生活的生动话语向普通人解读法律。
3.正确处理维权行动中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
政府的“行政引流”虽然推动维权行动者从街头走向法庭,有利于维权行动者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诉求。但是,从司法治理情境来看,单纯依赖司法救济难以满足维权行动者的诉求,未能有效解决不同主体的利益纠纷。因此,政府的“行政引流”并非意味着政府不需承担行政救济的责任,而是将行政部门的行政救济与司法部门的司法救济紧密衔接,否则单纯的“行政引流”只是将冲突转嫁给法院,导致纠纷问题“滚雪球式”积累,以致越积越多、积重难返。从上述意义上说,实现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无缝对接和相互补充,既能通过行政调解和民主协商积极回应行动者的诉求并合理化解利益纠纷,把利益冲突化解在集体诉讼之前,提高危机处理的前置性和效率,又能把行动诉求的表达限定在制度范围之内,防范和消除基层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回应社会需求的总体性框架,法律为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谈判和协商提供了空间,法律机会结构的开放、法治主体话语的动员则为这一空间的营造创造了前提。作为一种顶层意识形态话语,国家对于法治的主体性话语的塑造和凸显,一方面使维权行动者重新审视以往维权策略可能面临的各种政治、组织及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推动维权行动者将他们对党和国家的话语/价值认同转化为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伦理,贯穿于日常生活经验之中。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拓展法律机会结构的开放性、容纳性和可及性,使法律主体性话语下沉并扎根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最终实现法治化治理秩序和合法化利益表达的双向建构。
注释
①B27B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91、88、88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③Douglas NeJaime. Winning through Losing. Iowa Law Review, 2011, Vol.96, pp.941-1012.
④Michael W. McCann.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89.
⑤Mary E. Gallagher. 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Law & Society Review, 2006,Vol.40, No.4, pp.783-816.
⑥汪庆华:《通过司法的非司法解决:群体性争议中的行政诉讼》,《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⑦B14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开放时代》2012年第11期。
⑧B26刘子曦:《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以业主诉讼维权为例》,《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⑨B20B21施芸卿:《机会空间的营造——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⑩管兵:《走向法庭还是走上街头:超越维权困境的一条行动路径》,《社会》2015年第6期。
B11邓燕华、阮横俯:《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B12Xianwen Kuang, Christian Gbel. Sustaining Collective Action in Urbanizing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2013, Vol.216, pp.850-871.
B13William Hurst, Kevin J. O′Brien. China′s Contentious Pensioners. The China Quarterly, 2002, Vol.170, pp.345-360.
B15B24朱健刚、王超:《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文化框架的建构——对广州一个邻里的业主行动的案例研究》,朱健刚主编:《公共生活评论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5、49页。
B16何艳玲:《后单位制时期街区集体抗争的产生及其逻辑——对一次街区集体抗争事件的实证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3期。
B17Huang Ronggui. Housing Activism in Shanghai: Opportunities and Constraints.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hD Dissertation, 2010, p.158.
B18B19朱健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以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为例》,《社会》2011年第3期。
B22Gianluca De Fazio. Leg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and Social Movement Strategy in Northern Ireland and Southern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 2012, Vol.53, No.1, pp.3-22.
B23邴正、王恩见:《法律机会结构变迁与业主诉讼维权的兴起》,《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B25王恩见:《机会空间、基层治理与业主诉讼维权》,《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B29刘威:《制造边界:业主行动与秩序缤纷的社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302—303页。
B30刘子曦:《激励与扩展:B市业主维权运动中的法律与社会关系》,《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
B31[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 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6—107页。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