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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分析

2020-01-11

中国动物检疫 2020年7期
关键词:检疫防疫运输

(长沙市天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 410114)

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定义,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具有与人类部分相似的生理学、生物学特性,是现代医学、生物学、药物学研究重要的生物载体和实验材料。人类通过建立实验动物模型开展临床研究和实验,以此揭开遗传学、病理学和药理学发展的奥秘。随着当前生物医学发展的突飞猛进,对实验动物的需求也与时俱增。实验动物具有养殖成本低、易繁殖、行情稳定的特点,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近年来,国内实验动物存栏数量显著增加,通过铁路、公路、民航等途径长距离运输的实验动物也在逐年增加,由此带来的动物疫病(包括人兽共患病)传播隐患不容忽视。笔者通过调研查阅相关信息,对实验动物检疫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提供更好的方法和思路。

1 实验动物立法背景和管理要求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法规[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实验动物主管部门,国家层面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地方层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1年,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科技部、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开始以许可的方式对实验动物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2017年,农业农村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实验动物检疫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通知》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实验动物检疫范围;二是按照不同要求对实验动物实施分类管理;三是以是否跨省运输为界,对实验动物检疫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和简化。《通知》还明确,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实验动物检疫申报,并对实验动物运输环节进行监管。双方配合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2 实验动物生产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 准入许可双重管理

在实践中,《通知》附件里列出的某些品种,如鸡、鸭、羊、犬既属于实验动物,同时也符合“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这一定义,因此也是《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养殖应当具备一定的许可条件,并取得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实验动物养殖场应当具备一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此,一家合法经营的实验动物养殖场,要同时持有有效的“双证”。对两个部门的许可内容进行比对,发现其主要条款,如养殖条件、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及对人员的要求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重复性和相似度。但两证之间缺乏关联,行政机关在审核期间进行实地踏勘的结果也并不互认,缺乏沟通联动机制。这与中央推进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方向不一致,也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2.2 产地检疫规程缺乏

《通知》对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对跨省出售、运输的实验动物实施检疫,检疫范围包括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的所有实验动物。而当前,已经制定产地检疫规程的动物仅有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跨省调运种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蜜蜂、犬、猫、兔、鱼类、甲壳类和贝类等13个大类,远不足以覆盖所有动物,对某些实验动物如豚鼠、大鼠、小鼠、猴、树鼩等还未制定产地检疫规程,也无明确的检疫对象。而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不得为无检疫规程动物出具检疫证明。”因此,官方兽医在执法实践中难以依法行政。

2.3 未经强免存在隐患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而目前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内的17种实验动物,多数不在强制免疫范围内。而大批量实验动物远距离运输已经常态化,这些动物未经强制免疫,有的甚至没有产地检疫规程,未经过严格的产地检疫,即发生了大范围的跨省调运,其携带病原的危险性存在,其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等级也是非常高的。当前,哪些实验动物需要对特定的疫病进行强制免疫,哪些实验动物是某些烈性传染病病原的中间宿主,哪些实验动物是某些重大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都要进行甄别并一一厘清。

2.4 运输环节监管难

实验动物的运输特点与家畜家禽存在显著差异。一是运输工具多样化,从中小型货(客)车到飞机航运都有。而畜禽的运输多半为敞篷货车甚至农用车。实验动物运输则较为隐蔽,通常很容易逃避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二是运输目的地不同,实验动物到达地多为医院及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的饲养室,接受科技部门的监管。畜禽的到达地则分为屠宰场(屠宰用动物)和养殖场(种用乳用动物),需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告,继续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因此,实验动物的监管链条不是闭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无权在公路上进行拦截检查,一旦启程运输,很容易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畜禽的运输环节和到达地仍然处在农业部门的监管范围内,逃避检疫的风险和成本很高。基于这样的特点,畜禽的检疫申报率、持证率也明显好于实验动物。因此,对实验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督执法难度很大,查办违规运输实验动物的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少。

3 有关思考

3.1 精简行政许可

对动物养殖而言,防疫安全必须是第一诉求,要在保障防疫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质量标准。建议取消《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将遗传背景、质量标准等要求不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改为备案制,并在《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中予以强化。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的,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3.2 完善免疫措施和检疫规程

参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科学制定实验动物强制免疫方案,加强对重点流行病的免疫抗体监测。对具有特殊用途的实验动物,可对免疫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统筹考虑,适当简化。对《通知》中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的所有实验动物,尽快制定检疫规程,确定检疫对象、检疫方法。让基层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3 规范实验动物生产及运输管理

实验动物养殖场须如实填写养殖档案,对实验动物繁育、饲养、用药、免疫及出售出栏检疫出证情况进行记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查验。实验动物出栏前必须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进行运输,跨省运输时应当经省际公路检查站接受防疫消毒、加盖检疫签章。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凭检疫证明接收,检疫证明留存2年以上,以备追溯。对逃避检疫的实验动物养殖场和接收无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由此带来疫病传播引起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涉及到科技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两者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应当加大联合执法和监管力度。从行政许可开始,共享监管主体名录,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许可、检查、执法等相关信息。推进将免疫监测、检疫结果纳入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标准。双方定期组织双向培训,互派专家对一线执法人员、基层官方兽医进行培训,熟知两个部门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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