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与思考
2020-01-11冯玉凡
冯玉凡
近年来,“警犬鉴别”已经是鲜有人提及的词汇了。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最近几年来几乎很少听说有相关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培训班举办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出现了如此大规模的“滑铁卢”呢?下面笔者就结合我国目前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将一些思考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
警犬鉴别技术作为传统的刑侦犬训练和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历来受到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国际上一些警犬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在一些国家已经作为一种重要的鉴定技术手段纳入了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的行列,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使用和发展情况则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在很多一线警犬技术实战单位甚至找不到一头鉴别犬。下面我们将近十年来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从公安部直属的一级警犬技术培训机构的鉴别犬培训情况来看,从2009年到2019年十年间,除了南京警犬研究所的警犬技术气味物证实验室有日常训练研究外,其他3家部属警犬单位没有举办过一期警犬技术鉴别培训班。按照新训犬必须由部属警犬技术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原则,省级警犬技术培训单位就更不会举办这类培训班了,也就不会有鉴别犬的新增数了。从公安部警犬技术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来看,2018年全国全年刑事侦查类警犬(包括追踪、搜捕、物证搜索和鉴别等)出勤XXXX次,使用XXXX次。虽然该统计没有细化到各个专业方向的警犬使用情况,不能体现鉴别犬的存栏和使用情况,但从我们对昆明片区的7个地级市公安局的警犬大队存栏工作犬数量的调研就能得出基本的结论:其中6个警犬大队没有鉴别犬,只有1个警犬大队有鉴别犬4头,还是以前训练的警犬,基本没有再使用过。由此可见,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不容乐观。
(二)从省级警犬技术管理机构的训练情况来看,鉴别犬的现状就更加令人担忧。在昆明片区的8个省(区、市)的省级警犬技术管理机构中,近十年来,没有一家单独举办过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培训班或提高班。只有个别省符合体调后对有建制的警犬大队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鉴别犬的要求,所以还有部分警犬大队存栏为数不多的鉴别犬。但由于疏于训练,没有参与实战,这些鉴别犬几乎成为摆设。由此可想,全国范围内的各省(区、市)的鉴别犬的培训和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三)从地市级以下的警犬技术实战单位的鉴别犬的存栏和使用情况来看,如上所说,我们通过对7个地级公安机关的警犬使用单位的调研,只有1个单位有鉴别犬,并且多年没有使用过,其它单位均没有。由此可见,近年来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在基层警犬技术使用单位的使用中,处于严重萎缩,甚至消失的状态。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和使用现状不容乐观,与不断发展壮大的警犬技术工作不相适应。
二、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存在的问题
鉴于目前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我们通过研究,总结出了一些制约和影响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发展的问题。
(一)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传统的“经验型”使用方式,无法满足日益进步的法治工作需要。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庭审制度的完善,控辩机制的建立,侦查方式的进步,以及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对公安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和证据意识的强化,要求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在侦查、检察和庭审等环节,不仅要经得起科学的证据规则检验,还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然而,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中,配套的气味物证科学的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无法适应当前证据制度下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证据审查制度和控辩制度的需要。即使在侦查阶段也只能靠“经验式”的方式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和线索,很难成为完整的证据链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从而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
(二)国内公安实战工作的发展,对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工作的全面推进,执法工作要求规范化,取证工作要求科学、客观、准确,加之新的侦查技术的应运而生,网侦、图侦和视频侦查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不仅能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还能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截取。先进而更实用新技术的出现为公安工作提供了新的支持,传统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不能作为侦查、起诉和法庭证据进行使用。因此,警犬气味鉴别技术面临着新的技术替代和挑战,如果不及时进行技术研究和使用突破,则在公安工作中很难找到立足之地。
(三)近年来警犬技术的使用模式和方向的发展客观上对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准确地说,2008年以前警犬技术的使用基本上是刑侦犬的使用占据了半壁江山,包括追踪、鉴别、搜捕等刑侦用犬方向。但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抽调了近500头警犬参与搜爆防暴工作为标志,大型安保活动基本上以此为范本,形成大规模抽调各省(区、市)警犬参与安检搜爆的惯例。于是从部属警犬单位到各省(区、市)公安厅(局)的警犬技术管理部门都开始大量训练和使用搜爆犬,搜爆犬广泛使用于国际、国内和地方重大赛事活动的安保工作。而气味鉴别犬由于训练周期长,对训导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对犬的要求也很严格,训练设施缺乏,加之训练辛苦,使用机会少,不容易出成绩,很多训导员从主观和客观上来讲都不愿意训练鉴别犬。相反搜爆犬训练则简单易行,使用频率高,发挥作用快,容易出成绩。于是很多训导员都愿意训练搜爆犬,而不知觉地减少了鉴别犬的训练和使用,导致鉴别犬从数量到质量的下降,进而使用效益不明显,形成恶性循环。
(四)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自身发展,难以适应目前公安实战工作的需要。从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来看,虽然我国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经过广大警犬技术工作者的多年努力,从理论研究到实战研究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近年来由于各级警犬技术工作部门对气味鉴别犬的训练使用和管理的弱化,研究缺乏深度和广度等,制约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自身的发展,也导致了技术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如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使用缺乏机制配套,研究缺乏理论深度和实际操作性,管理和使用意识弱化,关键技术难以突破,法律化研究缺失等问题大量存在,从而导致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未能进入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的环节,进而影响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使用和发展。
三、解决制约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发展的对策
众所周知,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作为传统的刑侦犬使用技术,曾经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发展到了一个“瓶颈”阶段,如何突破“瓶颈”制约,使警犬鉴别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这是一个摆在警犬技术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值得深思。
(一)要加强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法律化研究。在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警犬气味鉴别结果能否纳入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中,使其走向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将警犬技术发展纳入法律化发展轨道。而要实现这一关键问题的突破,我们就必须高屋建瓴,从公安部到部属单位以及各省(区、市)公安警犬技术管理使用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开展这一关键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组建公安部警犬气味物证重点实验室为契机,依托实验室和社会研究法学资源,加强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法律化研究。通过研究进一步规范警犬气味鉴别法律程序和技术操作标准,有效推动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早日走上法律化的规范发展道路。
(二)强化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使用研究,进行技术攻坚,力争取得关键技术突破。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要走上法律化发展的规范道路,我们就必须高度重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和使用研究,从部属单位开始,有关警犬技术科研和使用机构就必须着力强化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和使用研究,加大研究力度,不断提高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鉴别准确率,使之从技术层面具备作为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的要求,这样才能逐步走向法律化发展轨道。
(三)重视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立严格的人员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警犬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技术,而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对训导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因此,要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就必须从公安部到各级警犬技术管理使用部门,高度重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部属警犬单位,作为全国警犬技术的龙头,应当加强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人才培养研究,严格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与考核,将警犬技术中最为优秀的人才纳入警犬气味鉴别的专业人才库,不断深化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研究。这样才能为建立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进一步促进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早日进入法制化的规范运行轨道。
(四)实行人犬资格同步考核认证,完善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警犬鉴别能力等级资格认证,实行持证上岗。警犬技术是一项人犬结合的刑事技术,不仅对警犬训导员的技术要求高,而且对警犬的神经类型、嗅觉要求和气味鉴别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想进一步提高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警犬气味鉴别逐步成为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就必须实行严格的具有程序法意义的警犬气味鉴别制度和鉴别主体(人和犬)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警犬气味鉴别中,人的主导作用和犬的关键作用两者都不能忽略。而且训导员和所训练的气味鉴别犬必须同步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程序法和技术要求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在气味鉴别的准确率和稳定性上一定要作出严格的考核要求,才能确保我们作出的警犬气味鉴别意见书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时间的检验,也才能早日实现警犬气味鉴别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