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屠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0-01-11王小雷马文涛蔡永超贾广敏班曼曼
王小雷,马文涛,梁 旭,蔡永超,贾广敏,班曼曼
(1.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 453000;2.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种猪即种公猪、种母猪,是维持生猪产能的主力军,对于保障养猪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猪肉供应起着决定作用。由于种猪繁殖数代之后,繁殖性能下降、经济效益降低,往往就会淘汰,种猪可以广泛用于肉制品的深加工和熟食加工,也深得部分消费群体的喜爱。但也存在部分屠宰企业屠宰种猪后充当商品猪甚至冒充牛肉进行冷鲜上市,由于种猪肉价格低廉,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由此加强种猪屠宰监管,严防以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进行冷鲜上市,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食品安全的需要。但是目前对种猪屠宰管理还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笔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加强种猪屠宰管理的一些对策建议。本文梳理总结了当前种猪屠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现状,探讨分析了当前种猪屠宰面临的问题、执法监管难点和困扰,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供基层在种猪屠宰管理中参考借鉴。
1 种猪屠宰管理现状
1.1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种猪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农业农村部第10 号公告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屠宰生猪要按照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此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技术规范、公告等有关要求。首先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的要求,种猪不得用于片猪肉。依据《分割鲜、冻猪瘦肉》要求,种猪不得进行分割。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0号公告要求,屠宰企业应当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其中品质检验内容应包括种猪的内容,并且对于种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1.2 种猪屠宰管理现状。
为了进一步加强种猪屠宰管理,河南畜牧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种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从2019年10月1日起,不得将种猪加工成无皮片猪肉、不得对种猪进行分割,种猪的片猪肉应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制作式样的通知》要求,分别在片猪肉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种猪”标识印章。总之,就是种猪屠宰企业不得对种猪进行剥皮、不得分割,并且在胴体上要加盖种猪检验检疫印章,并且“两证”上要标注种猪等信息。
2 种猪屠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种猪屠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规定不明确,内容不清晰,农业农村部第10 号公告要求,将种猪作为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内容,但是对于如何检验并未明确,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规定,种猪不得用于片猪肉,并且不得进行分割。但是对于用于片猪肉以及分割肉的如何处罚并没有规定。
2.2 证章信息标注不全
种猪屠宰后出厂时,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往往拒绝在胴体上加盖种猪检验检疫印章,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不标注种猪等信息,驻场检疫员一旦监管不到位,就会导致该部分肉冷鲜上市,对猪肉市场造成影响。
2.3 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将种猪肉充当冷鲜肉上市销售,甚至个别违法分子,将母猪肉充当牛肉进行销售,由于母猪肉纹理粗,跟牛肉相似度高,普通消费者难以有效辨别。
3 对策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种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对种猪的监管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建议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禁止种猪加工成片猪肉和分割肉,并明确处罚依据。建议对现行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修订完善,明确种猪具体检验内容。
3.2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宣介会、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的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加强种猪屠宰管理,驻场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严禁企业将种猪加工成片猪肉或加工成分割肉,对于出厂种猪肉要在胴体上加盖种猪检验印章,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准种猪等信息,发现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及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
3.3 打击违法行为
强化监管,严格巡查,严厉打击种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间通力协作和协调配合,深入开展与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市场上种猪肉冷鲜销售的违法行为,对于种猪肉充当商品猪肉、进行分割或者充当牛肉进行销售的,依法严厉打击,及时追根溯源,倒追屠宰等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涉及违法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置,构成犯罪的,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实行黑名单管理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强化行业协会惩戒作用,不断加强种猪屠宰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群众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