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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非洲猪瘟时代规模化猪场复养问题探析

2020-01-11韩战强宋艳画王志方孟燕飞马亚姣

河南畜牧兽医 2020年1期
关键词:养猪场猪瘟猪场

韩战强,宋艳画,王志方,孟燕飞,马亚姣

(1.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牧业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451450;2.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自从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疫情给我国养猪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失。面对非洲猪瘟影响养猪生产发展的严峻形势,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非洲猪瘟给养猪业带来的危害性,更要抓住非洲猪瘟对促进养猪业快速升级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采用科学的防控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有效防制。2019 年9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办发〔2019〕44 号文件《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中指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笔者通过对非洲猪瘟特征、病毒特点、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及剖检变化的阐述,总结非洲猪瘟背景下规模化猪场复养问题,以供广大养猪工作者借鉴参考。

1 非洲猪瘟病原学特征、症状与剖检变化

1.1 非洲猪瘟病原学特征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出血性传染病,所有日龄的猪均易感。临床以高热、食欲减退、皮肤和内脏出血、呈现高病死率(可达100%)为特征。非洲猪瘟病毒是非洲猪瘟病毒科、非洲猪瘟病毒属的唯一成员,病毒基因组与痘病毒基因组很相似,有囊膜。病毒毒力大小不同,存在强毒株、弱毒株之分。病毒主要在单核细胞和巨噬细胞中进行复制,也会在内皮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和中性粒细胞中复制。非洲猪瘟病毒在pH 值4~10 的溶液中稳定,60 ℃加热30 min或56 ℃加热70 min才能被灭活,在脂质溶剂、洗涤剂、氧化剂里面很容易失活。

1921 年非洲猪瘟首次在肯尼亚报道,随后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广泛流行和持续存在。非洲猪瘟的天然宿主是家猪和野猪,二者感染时临床症状和死亡率都很相似;但疣猪、大林猪和非洲野猪可以隐性带毒,成为病毒储存器。所有种类的钝缘蜱都对非洲猪瘟易感。许多种软蜱都是非洲猪瘟的携带者和传播者。病毒可通过鼻涕、唾液、粪便、尿液、结膜渗出物、肠道内气体和伤口流出的血液向体外排出,通过口腔、呼吸道以及其他裸露部位传播,也可以通过蜱的叮咬、皮肤伤口、注射(包括肌内注射、皮下注射、腹腔注射和静脉注射)传播。患病猪及其产品的异地运输是非洲猪瘟远距离传播的主要原因。

1.2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

非洲猪瘟的潜伏期为5~19 d,感染后平均死亡时间为2~10 d。临床上根据病程长短可分为最急性型、急性型、亚急性型和慢性型。最急性型无任何症状突然死亡。急性型体温升高至42 ℃,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神经症状,妊娠母猪在妊娠的任何阶段均可出现流产。亚急性型症状较轻,病死率较低,持续时间长,体温波动无规律,常大于40.5 ℃,呼吸窘迫,湿咳,关节疼痛、肿胀,病程持续数周至数月,有的病例康复或转为慢性病例。慢性型呼吸困难,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关节肿胀,局部皮肤溃疡、坏死,通常可存活数月,但很难康复。

1.3 非洲猪瘟剖检变化

淋巴结肿大、出血,尤其是胃、肝、肾各部淋巴结肿大、出血明显。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肾脏、心脏、肝脏、肺脏、胃等脏器可见肿大、出血,尤其是肺脏表面出血或有瘀血斑。肠道见不同程度的充血、出血。

2 非洲猪瘟诊断与防控

2.1 诊断

由于临床上非洲猪瘟与经典猪瘟等疫病症状相似,很难做出鉴别诊断,确诊必须依靠实验室进行检测。发现猪在临床上表现无症状突然死亡,或表现步态僵直,便秘或腹泻,呼吸明显困难,粪中带血,关节出现肿胀,局部皮肤溃疡、坏死等症状,可作为非洲猪瘟疑似病例,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2.2 防控

由于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疫苗进行预防免疫接种,因此,构建有效的生物安全体系,制订完善的消毒制度,执行严格的消毒工作,严格控制猪场生产区大门人员进出和物品的流通管理工作,防止野生动物进出场区等综合措施是预防非洲猪瘟的关键。

3 当前非洲猪瘟背景下规模化猪场复养的措施

3.1 符合标准要求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猪场在全部清群和彻底清洗消毒后,需要空栏2 个月以上,同期内猪场周边又无非洲猪瘟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发生。猪场内的饲养管理设施设备经过改造升级之后,具备了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并且猪群经过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从猪场外引进的猪只要求来源清楚,经过具有检测非洲猪瘟病毒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报告,而且具有较安全的运输渠道。复养之前猪场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经相关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合格,具备人、财、物等基础的保障条件,能严格落实复养过程中的消毒、清洗等饲养管理关键技术。

3.2 建立严格、完善的生物安全体系

坚持非洲猪瘟防控的常态化和持久化,猪场的内部要防止病原进入机体,通过加强猪体的保健,提高猪群抗病力,并在猪场内进行彻底消毒。猪场的外部要防止病原进入场舍栏内,严控“五流”,既控制动物流、水流、料流、物品流、人员流和车辆流。在控制动物流方面,要严格控制引种和精液,严禁猪只反向流动,即商品猪、淘汰猪只出不进,接近出猪台的猪禁止返回。禁止其他动物如蜱、猫、狗、鼠、禽等进入猪场。病死猪要做到无害化处理,禁止对外销售。在控制水流、料流方面,要选择口碑好、质量有保障的饲料供应商,严禁使用泔水、严禁使用动物源性饲料,控制好饲料的运输、贮存环节。饮水系统常规消毒、水质定期检测,严禁使用污染水体冲洗栏舍。在控制物品流方面,要做到凡是进猪场的物品必须彻底消毒,严禁携带任何猪肉制品进入猪场,场内物品从相对脏区到相对洁净区需要严格消毒处理。在控制人员流方面,要加强养猪生产人员流行期培训,强化生物安全意识。疫情期间尽量谢绝外来人员入场,如特殊情况必须外来人员进场,外来人员入场后需隔离48 h以上经严格防疫程序履行后方可进入生产区,人员在不同区域流动,必须严格消毒。在控制车辆流方面,外来车辆不得入场内,入场车辆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场内车辆需要专管专用,使用后需彻底消毒,特别是售猪车辆。

3.3 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相关政策落实

鉴于当前生猪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快落实相关财政、保险、信贷等扶持政策。加大和延长对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异地重建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猪产业整体转型升级,加快智能化设施设备的推广应用。中央财政预算要继续投资支持规模养猪场提升设施装备条件,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3.4 强化非洲猪瘟监管、监控力度,建立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3.4.1 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非洲猪瘟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实行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补助资金调整为每半年结算补助。对地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3.4.2 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大疫病监测投入。按照存栏规模给予猪场适度的检测费用补贴。加大活猪运输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活猪坚决杜绝上路调运。强化区域联防联控,饲料厂、养殖场、屠宰场等上下游同步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信息共享。在非洲猪瘟严峻形势下,对猪场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效果评价开展基础性研究,以便指导行业恢复。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

3.4.3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3.4.4 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加快屠宰行业升级

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调运。加强大区域内生猪产销衔接,生猪主销省份要主动与主产省份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大区域内供需大体平衡,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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