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
2020-01-11
日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气象局联合发布《河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从2020 年起,河南省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底,全省尾矿库数量减少10%。
此次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健全安全风险责任体系、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3部分。《通知》明确,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超过200m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km、重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通知》提出,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需在2021 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km 范围内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在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方面,《通知》要求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 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消号。
此外,为全面管控风险,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2022年6月底前,尾矿库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履行“打非治违”领导责任,突出打击无主库管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尾矿回采、闭库利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立项及环保等合法手续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一企一执法责任主体”原则,制定省、市、县三级精准执法清单,检查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